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2期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京财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7〕1号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月3日。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行〔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9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财政局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局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利财发〔〕110号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规〔〕4号)和精神,我局制定了《利川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利川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利川市财政局7月16日附件:利川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参照执行。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四大家召开的有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专业会议、各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含换届选举)。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行〔2007〕229号【颁布时间】2007.12.11【实施时间】2007.12.11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省直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可以在定点饭店以外的宾馆、饭店,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号:冀财行[2000]59号发布日期:2000-9-18执行日期:2000-9-18生效日期:1900-1-1省直各部门:经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部门意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10日会议修订的《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意见。
二○○○年九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作风,下大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改进和加强省级会议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在保证省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务需要的同时,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省级召开的大型会议,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开支范围省级党政机关的大型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全会、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的有下级机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全省性的、无法纳入主办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会议。
按会议的类型分为:(一)法定性、程序性会议: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
(二)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
(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部门工作会议或其它会议(注:省直各部门根据年度职能工作需要组织的各类会议纳入单位正常经费开支)。
二、各类会议及会议预算的审批(一)召开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一类会议:各主办单位需要在召开会议的年度预算中(按新的预算管理办法,需要在召开会议的上一年提出经费申请)提出会议详细安排预算,经财政审核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经省人大会议批准后,由财政直接监督执行。
(二)对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及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分别由主办会议的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按冀办发[1999]9号文件中的规定,分别将全年会议计划统一汇总,所需会议预算经财政厅审核,并在人大批准的会议预算额度之内提出经费计划指标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 ]5号颁布时间: -02-18 16:14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月18日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定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办发〔2014〕146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定各单位:《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
二类会议:市委工作会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专业性会议。
三类会议: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及专业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
严格按照《中共定西市委进一步加强全市会议管理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会议,市财政不核拨经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6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会议费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条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标准1.一类会议开支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榆政办〔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2016〕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榆树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9日榆树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的办法。
第五条会议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全市代表会议,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
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全市各乡(镇)、街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7]110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冀财行[2016]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55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10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颁布时间:2014-02-18 16:14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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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字〔2018〕3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举办会议申请表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会议费决算表
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参会人员签到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8年1月23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教学科研业务性会议、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其他会议等。
教学科研业务性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不含毕业论文答辩会)等。
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教育厅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学术性、研讨性会议。
其他会议是指除教学科研业务会议和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之外的会议。
第三条举办教学科研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其它会议纳入学校会议费预算指标控制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
第四条会议举办者对会议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会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举办会议应填写《举办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主要内容、经费来源及是否有年度预算等,并进行会前审批。
各类研究项目(课题)举办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学校会议费举办的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还需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礼堂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确需在校外举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
校外举办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宾馆,不得到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无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会议,不得到校外举办。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综合定额部分和非综合定额部分。
其中综合定额部分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非综合定额部分包括交通费、讲课费、同声传译翻译费等。
第九条会议费综合定额部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一)综合定额中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其它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其它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十条非综合定额费用应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应纳入会议费预算,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
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的专家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劳务费中报销。
(三)会议交通费。
用于会议代表机场、火车(高铁)站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业务考察、工作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据实报销。
(四)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等据实报
销。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第十二条除符合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费用外,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当提供举办会议申请表、会议通知、会议费决算表(见附件2)、参会人员签到表(见附件3)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明细清单、委托合同(协议)等。
承办、协办会议应提供合同(协议),国际会议需提供教育厅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四条会议借款和报销应按会议费预算执行。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在开支范围内凭据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
第十六条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国际会议可以在会议期间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七条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各部门须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需委托会务公司承办的会议,应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
会议费超过招标限额的委托业务,应按规定程序招标,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协助其他单位办会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应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承办会议,应根据委托单位性质、委托协议内容和会议类型执行相应的开支标准。
对全额资助的会议,资助方对会议、会议地点和开支范围有特定要求并在资助协议中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相关未尽事宜,参照财
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的,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举办会议申请表
说明:1.各部门举办会议均需填报此表,报销会议费时与其它佐证材料一并粘贴;2.此表内容的真实性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
附件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会议费决算表申请单位:
附件3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参会人员签到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