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登记(封存)(扣押)通知书[第7 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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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一)文书格式

(二)文书结构、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第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及制作要求如下:第一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致送单位等内容。

文书标题——指本文书全称。其表述形式为:部门简称+文书简称。由于是多种强制措施共用文书,所以使用时应当在未采用的强制措施的字样上划/,以示删除。

文摘编号——指本同种类文书的排序编号。其表述结构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年号+本年度同种类文书的排序编号。

致送单位——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的监管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与《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的致送单位相一致。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包括: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解除决定,解除物品的数量(清单),解除物品现状、解除地点等内容。

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指制作本文书的具体原因。即行政部门对本文书的致送人曾采取过的强制措施。应当写明什么时

间,采取的什么强制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解除决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解除原可强制措施的效力,如解除《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二是对于解除强制措施后的物品的处理意见,如要求拆除包装,明示销售,或“可以继续销售”或者“作技术处理后销售”等。

解除强制措施的物品现状——指被解除强制措施时物品的状况。主要是外观状况、包装状况等。正常时,应当与《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所记述的物品状况一致。不一致时,应当作出说明。

解除强制措施的地点——一般讲,应当与原强制措施所明示的地点一致。即:登记保存物品和其解除措施的地点为物品的登记保管地;封存物品和其解除措施的地点为应当被封存物品的保管地;被扣押的物品,其解除措施的地点是解除措施的物品交管接地。

解除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一般讲,此清单与《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的物品清单相符。但也有解除部分物品的情况。此时,应当重新制作物品清单。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签字、印章和日期等内容。

印章——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章。

签字——指与本文书有关的人员签名,以表示对文书真实性

的认可;并同时表示文书送达。

日期——印章下面的日期,是本文书被批准的时间。此外,在被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执法人员、物品保管人及以证人签名的后面,应当增加日期填写的要求。此日期,是本文书的具体执行时间。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只适用于已采取强制措施,但决定不没收物品的行政案件。

本文书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被解除强制措施物品持有人,一份由行政部门存档。如果物品有专门的保管人员时,应当增加一份,交由物品保管人存。

本文书应当与《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配套使用。

本文书由执法人员和被解除强制措施的物品持有人、保管人以及有相关证人等共同制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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