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6种情形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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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具备足够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时,执行程序就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阶段。

这时,执行法院无法直接通过财产强制执行来追缴欠款,而必须利用其他手段来取回债权。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即被执行人没有合法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状态。

当执行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提交资产清单未构成有效财产,或者执行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所得价款仍然不够还清债务时,就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影响1、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推进,直到采取采用其他手段来执行判决。

2、被执行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无法通过合法手段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金融产品。

3、如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债务,其信用记录也将遭受影响,可能造成长期影响。

三、有哪些情况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1、被执行人没有合法财产可以被查封扣押。

2、查封扣押的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提出的资产清单不被法院认可。

4、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或故意破坏财产。

5、被执行人跑路或者未及时履行义务。

6、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瑕疵,造成无法被强制执行。

7、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也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8、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企业倒闭或破产。

9、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无法执行。

10、被执行人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会被法院认可。

11、被执行人涉嫌非法担保、虚假担保,或者被抓获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12、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类型与其他资产侵权或犯罪案件存在关联,导致资产被冻结。

13、被执行人异议所涉及问题仍未解决,执行程序无法向前推进。

14、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处于非常规状态,如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为文化遗产、珍贵古董等。

15、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为国有财产。

16、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没有财产可执行这16种情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法:没有财产可执行这16种情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法:没有财产可执行,这16种情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1. 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 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 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 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列为共同被告的所有(16)种情形

列为共同被告的所有(16)种情形

列为共同被告的16种情形民商事诉讼中如何列被告是一项技术活。

完整列明被告有两个作用:一是帮助查明事实、明晰责任;二是让胜诉判决的执行更有效果,且简化执行程序,省去追加被执行人之烦。

所以,如何完整地、有效地列明被告,是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必须要考虑的策略。

如无特殊情况,民商事诉讼中的被告宜以多列、勿遗漏。

归结起来,列明被告有一个原则: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的人履行债务。

据此原则,本文从事务角度盘点民商事诉讼中那些可以多列的被告。

不过,列为共同被告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应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定。

一、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但对如何界分某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仍然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求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如在实体程序中不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由于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往往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能主张系共同财产而对抗执行,故给执行程序带来诸多麻烦。

所以应在实体审理程序中即明确是否为共同债务。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财产有监管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重大财产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故从便于执行角度,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参与商业活动的情形并不少见,其法律地位属于“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Modification and Addition of Parties in Civil Enforcement【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6]21号【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执行【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3.283879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27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4-07-16 08:47:32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债权人变更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七)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八)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九)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 种情形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变更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在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8、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0、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执行中,除执行依据中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外,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均可以追加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查明债务的形成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中形成,可以追加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1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却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可以裁定追加该新设立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3、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到期债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第三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浅析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浅析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浅析应当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我们称之为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主体,它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主体会很明确,它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中已经被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也就是说,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主体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遇有某些特殊情况,如申请人公民死亡,被执行人单位终止等,就有可能变更执行主体;又如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有义务承受人的,就有必要追加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的主体变更或追加,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义务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最为常见,即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当前执行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对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维护法院裁判权威,建立与发展公平等价、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其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规定了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但都未具体规定应在哪个阶段适用、如何适用,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的做法各不相同,出现了混乱而不好把握的现象。

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结合实践提出一些肤浅的见解,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概念和条件。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

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②:(一)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

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例如被执行人死亡、终止等。

(三)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13种法定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专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中)

【执行专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中)

【执行专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中)引言书接上期,上期我们谈到自然人死亡、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七种情形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要点。

本期将继续围绕该问题展开,梳理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助力申请执行人扩大被执行的主体和财产范围,增强执行效果,打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08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焦点:执行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按照不同的事由及证据标准进行审理裁判,并分别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执行中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能否追加已退伙、后入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3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当然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除非其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等法定情形。

本案中,郑希臻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孙禹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郑希臻以中兴浩泰投资中心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对于郑希臻追加张平、樊治国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登记为准;在登记不明确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及救济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及救济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及救济
首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的确定。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法律上的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与原先被执行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比如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共同承租等。

在确定要点时,需要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能涉及到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变更。

当发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债权与债务关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比如,原先的执行债务人可能只需要分摊部分责任,而追加的被执行人需要承担剩余债务的责任。

这需要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判程序要求。

由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决,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辩,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点被确定后,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比如原先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反诉,追加其他责任方,以减轻自身的责任。

而新追加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抗诉等方式进行申辩,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以维护自身权利。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民事诉讼中,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也是一个不断被探讨和完善的话题。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因故未能提出的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提出。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牵涉到法律程序的变更、法律权益的变动以及执行效果的变更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适用条件我们需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执行当事人的追加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故未能提出的请求,可以在一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物、数额后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而且,追加变更的请求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

追加变更的请求应当是以合法的原因为基础,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追加的请求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的,且具备法律依据的,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是已经过了法定时效期限的,或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内容应在原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追加变更的内容应当是原来合同或者判决、裁定的延伸或者补充,而不能是新的要求。

在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过程中,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变更申请。

该申请应当包括变更请求的内容、理由等,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法院可以依据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请求作出变更裁定,或者驳回变更申请。

在法院裁定变更申请后,执行当事人需要依据变更裁定进行执行。

被执行人可以对变更裁定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裁定的不合法性或者不合理性。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对于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对于执行当事人来说,追加变更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新的请求,这有利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

追加被执行人如何进行

追加被执行人如何进行

追加被执行人如何进行一、追加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而不能随意追加。

二、追加被执行人如何进行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

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法律咨询:网友:如果我在一件民事诉讼中想要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律师: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若被执行人是法人的:1、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2、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3、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4、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5、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追加被执行人如何进行的相关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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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种情形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
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该条的实质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点评:这里需要区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点评: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实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是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点评:在企业注销的过错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这类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将不会再出现。

另外,特别提醒,无论何时,不要轻言对外担保,否则,你可能就是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点评:除非有特殊的利益或特殊的关系,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不是疯了就是傻了!!!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
点评:基于行政命令,实务中较为少见。

16、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点评: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已判决的案件可能出现追加监护人作为被执行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需要列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原则上不会再出现这种追加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已明确回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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