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通用范本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协调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企业单位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的员工和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活动,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法律地位企业单位与员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协调和谐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签订程序企业单位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审议并签署。
第五条签订主体企业单位和职工依法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留原则企业单位和职工应遵守集体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七条规定内容企业单位和职工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职业健康和安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八条劳动条件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固定工资等不同计算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工资标准。
第十条职业健康和安全企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工作,完善职工个人防护设施、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等措施。
第十一条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技能创新,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四章条款执行和解决第十三条条款执行企业单位和职工应当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共同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企业单位和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内部调解解决。
如有需要,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一、背景介绍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
在过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以个人为单位展开的,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增大,用人单位逐渐开始意识到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在此情况下,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旨在规范集体合同的制定与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的定义和种类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或劳动者大会等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保障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所达成的协议书。
按照约定的事项不同,可以分为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的集体合同。
经济性集体合同涉及到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加班费等经济利益方面的约定。
社会性集体合同涉及到休假、安全保障、职业健康等社会关系方面的约定。
政治性集体合同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的政策安排,如环保标准、工作安全等方面的约定。
三、集体合同的签订流程集体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和劳动者大会等平等协商签订的。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签订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成立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团,工会或其他代表应当成立自己的协商代表团。
双方代表团应当进行文件准备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2.谈判和协商用人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者劳动者大会代表团开始进行谈判和协商,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集体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条款和方式。
3.集体合同条款的展示和协商谈判和协商结束后,将集体合同草案展示给用人单位员工或代表团,对条款进行讨论和修改。
4.签署当双方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保存好集体合同原件。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和变更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效力,双方应当共同履行。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可能会过时或者不再适用现实情况,需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终止。
依据《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应当通过与原签订单位一致的程序再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修改或者变更的协议。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9.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参与利益调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团或工会代表团(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团”)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二条:集体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代表团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的基本劳动条件;2.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劳动安全卫生;4.职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5.与职工代表团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
在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职工代表团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合同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期限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具体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如未约定有效期限的,视为无限期合同。
集体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代表团重新协商并订立新的集体合同,如无法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协商,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展期。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接受职工代表团的监督和检查。
职工代表团应当监督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并按照程序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用人单位有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职工代表团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条: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内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团重新协商。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团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意见,并与职工代表团协商解决劳动报酬、福利待遇、退休、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在解除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订立的集体合同予以公示,并向职工代表团发放集体合同副本。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2023年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的劳动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任用劳动者的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条云南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劳动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岗位信息和劳动条件,并与劳动者共同商定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任务完成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待遇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限制或者拒绝劳动者加入工会,保障劳动者组织协商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者其他和解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争议处理机构的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集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或许有些人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会有些犹豫,因为对这个合同知之甚少,不过你知道,集体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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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引言云南省是我国的一个多民族省份,其中少数民族较多,同样也涉及到相应的职工就业、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诸多问题。
集体合同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式协议,是保障职工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介绍云南省的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是指企业按照《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同内容,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正式协议。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范围《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市、县(市)的集体经济组织(指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财务独立,从事经济活动、有职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管理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劳动关系。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内容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劳动条件是指与职工劳动付出或劳动条件相关的内容,如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取得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预防劳动中的各种事故和健康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职工福利待遇职工福利待遇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享受到的福利和待遇,如保险、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签订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程序签订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签署委员会的设立企业按照规定应设立签署委员会,由企业法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
签署委员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待遇等事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团说明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内容,听取意见后进行协商。
签订及备案协商达成意见后,签署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集体合同签署,并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
总结云南省的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是保障职工权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它不仅仅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正式协议,也是一种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前言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谈判而达成的协议,用以规定双方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而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则是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相关内容。
何为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的协议。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开透明、讨价还价、合法合理等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是云南省内企业和工人之间的法定约束文件。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主要内容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签订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
2. 对劳动条件和待遇的约定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务、工资、津贴、保险、福利等具体内容,并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
3. 离职和解除合同集体合同还应当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及相应赔偿等问题。
4. 劳动保护和安全制度集体合同还应当规定劳动保护、安全、文化、卫生等制度和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劳资纠纷处理方式集体合同还应当规定劳资纠纷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其处理方式分为公司内部调解和劳动仲裁。
签订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流程在签订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前,应当先进行集体谈判,以达成共识。
认为会否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工会或劳动组织的沟通,并提出劳动者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应当由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代表与劳动者代表签订,并应当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签订,并在30日内向工会提供复印件等。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重要性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束性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6】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6】
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
闻解读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前言202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这个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订立显得尤为重要。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体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定义、签订、批准等基本事项。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职工代表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程序。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此举有助于增强集体合同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三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卫生、建立和发展劳资协商制度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集体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处理程序。
条例明确了集体合同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为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
新规对于劳动者的意义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通过,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新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代表共同订立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同时,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也有益于强化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意识,推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结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通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推动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切实落实条例规定,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公正、合法的劳动环境,推动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
近修改解析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近修改解析背景集体合同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可以平衡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云南省近期对《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对新近修改的内容进行解析。
修改内容第一条原文: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定本条例。
修改后:为了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和谐稳定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定本条例。
根据新修改内容,修改了文中的表述,强调了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和谐稳定关系的重要性。
第五条原文:用人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之一,破坏集体合同的约定,视为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构成违反集体合同又构成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并罚修改后:用人单位采取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集体合同的约定,视为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并罚。
新修改的内容对用人单位破坏集体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并明确如果构成犯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新增了一句“依照有关规定并罚”的表述,说明对违法行为会依法处罚。
第六条原文:用人单位与工会订立的集体协商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有:调整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劳动保护等。
修改后:用人单位与工会订立的集体协商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履行劳动合同、调整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劳动保护等。
此次修改针对原文中可能存在的误解,增加了“履行劳动合同”的表述,明确了协商协议中该涉及到的内容。
第十三条原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发送仲裁通知书,并按规定组成仲裁庭,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修改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送仲裁通知书,并按规定组成仲裁庭,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9】
集体合同的条例—云南【9】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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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通用范本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
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
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
知对方。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
精制协议系列编号:AN-QP-HT129 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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