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营造积极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政府组织对2020年前(不含2020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莆政〔2008〕20号)等4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07〕217号)等8件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116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2020年12月31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3.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6件)附件1。
市委建筑工程标后监管办法
市委建筑工程标后监管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订立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项目分包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 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让人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动工开发期限是指自土地交付日期起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届满日期或政府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第六条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建设等方面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动工开发。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交付日期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时间。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动工开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已经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派出施工工程队进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并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设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工期为二年。
(二)以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同转移,建设工期按原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划拨补办出让并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补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为保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既保证充分竞争,又有效防止不合理低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低价中标一、适用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中的评审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进行评价、审查;最低投标价中标指投标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经评审最低者中标。
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简易专业工程单独进行招标的,不设最低限价。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断面20 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上或总长度5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水深大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上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以上船闸和300吨以上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以上或内河1000吨以上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上炸礁、清礁工程;坝高70米以上大坝工程;智能化工程;在本省、市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及其它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等。
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由市招投标办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通过;(六)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返回] [ 2004.5.13 ] 为加强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有形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应按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
政府主导,即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统一管理,即强化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市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市场运作,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集中服务,即建立招投标交易平台,规范和健全招投标有形市场;依法监督即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全市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和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宜(以下简称各类交易活动)等,均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各类交易活动主体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主体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有关行政机关和市招投标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一般交通、水利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12]174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了更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我市的预防腐败和惩防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2012年8月8日)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工程标后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行业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是指在我市审批建设的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所有项目(含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以及在我市的所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应按规定发布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有权颁布信用单位按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莆政[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莆政〔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前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2003〕1号)等39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鲤鱼山片区旧城改造的通告》(莆政〔2007〕113号)等1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99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6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7件)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一)开展标后监管的工作内容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合同订立的监管、合同变更的监管、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现场的监管、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工程安全的监管等。
1、加强合同和变更方面的监管(1)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为减少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变更情况的发生,我们首先加强了设计方案的审查,若施工现场的确发生超出合同部分的工作量,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报告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请其派员赴现场共同勘察、取证;二是留存影像资料,对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分别拍照,监理、甲方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证,作为工程结算送审的依据。
2、加强施工行为的监管(1)对分包的监管,一是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二是需要分包的项目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载明;三是与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在施工现场,如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立即进行停工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杜绝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2)自觉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管;总包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做到规范施工,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全责。
在工程验收前均要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资料。
(3)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在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列一致,不得更换。
中标后必须由投标书中项目经理亲自在现场组织施工,且必须每周至少五天,每天至少五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离开现场应向招标人驻工地代表请假,并经招标人驻工地代表同意。
经招标人抽查,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而未在现场施工,将作为违约处理,每次罚1000元。
发现3次以上,从第4次开始罚2000元,该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严禁挂靠监理。
总监及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实用文档(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莆政综[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按职责范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综[2012]109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5【实施日期】2012.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莆政综〔2012〕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招投标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
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依法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挂牌、公开拍卖等形式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在招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文件中故意设定排斥竞争的倾向性条款。
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市直国有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0]1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7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一开展标后监管的工作内容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合同订立的监管、合同变更的监管、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现场的监管、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工程安全的监管等.1、加强合同和变更方面的监管1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为减少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变更情况的发生,我们首先加强了设计方案的审查,若施工现场的确发生超出合同部分的工作量,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报告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请其派员赴现场共同勘察、取证;二是留存影像资料,对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分别拍照,监理、甲方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证,作为工程结算送审的依据.2、加强施工行为的监管1对分包的监管,一是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二是需要分包的项目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载明;三是与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在施工现场,如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立即进行停工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杜绝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2自觉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管;总包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做到规范施工,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全责.在工程验收前均要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资料.3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在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列一致,不得更换.中标后必须由投标书中项目经理亲自在现场组织施工,且必须每周至少五天,每天至少五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离开现场应向招标人驻工地代表请假,并经招标人驻工地代表同意.经招标人抽查,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而未在现场施工,将作为违约处理,每次罚1000元.发现3次以上,从第4次开始罚2000元,该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严禁挂靠监理.总监及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总监不得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建设单位查出总监3次应到场而未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5万元违约赔偿,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监理人员应在现场而未到场,委托人将按每天500元/人计算扣减监理费.多次发现上述情况的,建设方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将该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设方有权终止合同.5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和施工机械,凡施工单位举报,经建设单位查实,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5万元违约赔偿,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1市政府投资工程全部进行政府审计,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最高只允许付至工程合同价的85%.2竣工结算均以最终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3对每一个工程项目的付款均严格按公司的资金审批流程进行办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4、加强工程安全的监管1严把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关.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生产作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提条件.凡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从而工程就不得开工建设.通过严格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有效解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差的问题.2每个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3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逐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4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等季节,通过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短信等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部署,提出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效的提高安全生产的防控能力.。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综[2008]176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物(群)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群)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筑物(群)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群)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名称,不得带有封建迷信、殖民色彩、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群)名称。
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包括同音、谐音)。
不得用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
名称应与建筑物(群)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名称开头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亚洲”、“国际”、“世界”等词语;不得使用“妈祖”、“天妃”、“天后”等名称,确需使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市内建筑物(群)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包括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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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
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
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罚意见书抄送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招投标办。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
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
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
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
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事项有任何异议的,均可向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
在受理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审批时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视设计变更的技术复杂和工程量增减程度,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一类至三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