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运输管理安排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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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2月7日
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7件交通运输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
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
(83)交海字1072号
1983年5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34
交通部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基发〔1998〕112号
1998年3月10日
35
交通部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8〕667号
1998年11月3日
36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体法发〔1993〕3号
1998年12月31日
3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1991年7月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2年第33号
1992年3月28日
13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体发〔1993〕49号
1993年1月27日
14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1999年8月27日
交计发〔1995〕1153号
1995年12月4日
25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厦府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安办”)制定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市道安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33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2014年是我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

随着我市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双双破百万以及地铁1号线工程的全面启动,人、车、路矛盾更加突出,道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省政府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将着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强化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加快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程建设规划,全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强化车辆、道路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2014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3年下降10%以上,比三年(即2010、2011、2012年,下同)的平均数下降30%以上,较大事故起数比三年的平均数下降20%以上,力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运发[2014]201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市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为主线,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为着力点,围绕运营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应急能力、增强科技支撑,筑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基础,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公共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民生优先。

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

--顶层设计,优化体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制定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的运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运营安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规定的通知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运营货管函2014462为推进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加强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运用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局组织制定了《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求如下: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作为确保运输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由分管货运副局长任组长、货运(营销)处长和信息化处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推进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促进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各铁路局要按照本文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结合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专项整治、总公司货运计量安全检测及装卸机械设备购置项目投资安排等工作,分阶段加快推进建设。

请各铁路局将实施方案和阶段安排于2014年11月底前报总公司运输局。

3.强力推进建设工作。

各铁路局要明确本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并细化各自的责任分工,形成主次分明、配合密切、保障有力的局面;要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和效果,每季度末将推进情况报总公司运输局。

对涉及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的,总公司、铁路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综合应用的原则统一开展建设实施;货运部门负责组织提出业务需求和推进建设实施工作,信息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建设、统一软件研发、技术把关和指导工作。

运输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货运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

货运安全监控技术发展规划和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制度一、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要求,坚持技术创新、系统集成、流程优化、信息共享、动态监控、全程考核的原则,以管控一体化为目标,以科技设备强化安全风险管理,以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设备运用,综合应用信息技术、计量检测、视频监控、实时监测、无损检测、智能控制、物联网、卫星定位等技术,建设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货运安全检测监控网络,实现对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货检站100%全覆盖、实时检测监控,提高货运安全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货运安全持续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配送在满足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促进新兴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现象依然突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车辆装备标准化程度不高、配送服务不规范、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

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深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的有效举措,是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说明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说明书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 号:交安监发〔2014〕211号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索 引 号:2014-00842主 题 词: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 (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四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作的通知⽂号:交运发[2014]88号颁布⽇期:2014-04-15执⾏⽇期:2014-04-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2014年3⽉1⽇,晋济⾼速公路⼭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起特别重⼤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员和财产损失。

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管理⼯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的⽣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事故的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企业安全⽣产管理岗位及其⼈员的⼯作职责,加⼤安全⽣产经费投⼊和隐患排查整治⼒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产管理制度,有效履⾏对企业所属从业⼈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产风险防控能⼒;努⼒提⾼运输⽣产组织化⽔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员“包⽽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相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运输装卸作业流程、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管理⼯作资历和经验。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会谈备忘录》和《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江苏“两个率先”总目标,遵循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民生交通和法治交通的理念,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提质增效升级,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缩小区域差距提供有力支撑,当好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先行军”,为全国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江苏交通运输发展总体上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有效支撑和保障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交通基础设施能力充分、结构合理、衔接顺畅,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城乡居民出行更便捷、更公平,货运与现代物流业更具竞争力。

信息化、智能化有效引领行业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法治交通、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深度融合于全过程各领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京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市政市容委二〇一四年一月)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行为,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管控非法运输行为(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

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

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7•【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豫交文〔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及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豫交文〔2015〕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4年,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坚持务实创新,不断进取,各项重点工作均取得了优异成绩。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62个单位和杨桂学等156名同志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同时,希望全省各级运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为榜样,按照厅党组交通运输工作部署,扎实工作,争先创优,继续为推进“六个交通”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2.2014年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2015年1月19日附件1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一)省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南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济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先进单位巩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新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鹿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项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三)危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运管所二七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荥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尉氏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宜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舞钢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鲁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林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浚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辉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卫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武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南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鄢陵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舞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梁园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夏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扶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西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驿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上蔡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新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潢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济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玉川运管所(五)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先进处室省运管局办公室、人事处、城乡客运管理处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1.省运管局:杨桂学、潘年跃、金勇军、陈玉华、李玉洁、倪金林、郭玉涛、池涛、刘挺、赵玉峰、齐林、詹倩、贺晣、林文武、刘凤伟、杨静、王宁2.郑州市(含修管处):杨红兵、刘智娟、赵战略、刘学军、郝同军、XXX 军、张峥、郭宏伟、赵安方3.开封市:安宏民、姚庆江、郑海林、崔为民4.洛阳市:阚杰、乔汇洋、王江涛、隋枫、刘辉5.平顶山市:熊艳芳、周亚玲、李泉跃、王绍儒、冯松振6.安阳市:吴枫、刘雪峰、王建堂、张建科、刘海波7.鹤壁市:庞希平、杨鹤华、管玉林、徐合成8.新乡市:卞建军、樊光亮、杜晓晨、陈中、谢文彬9.焦作市:古保平、睢素平、王建军、张波、赵洪文、10.濮阳市:刘玉娥、吴军、魏拥军、岳彩海11.许昌市:霍旭、惠晓柱、王治平、马国强12.漯河市:郭彦峰、阮景昱、XXX、孙德伟13.三门峡市:卫效经、董光杰、辛舒冬、田华宇14.商丘市:周建梅、王勇利、陈光、黄锋、潘福亚15.周口市:王大庆、傅玉华、陈志勇、鲍亚、李国华16.驻马店市:王亚东、张杰、李德旗、翟中海、陈利奎17.南阳市:王沛然、赵志强、孙伟、夏兆峰、巴云军、杨正鹏、王刚18.信阳市:白克俭、高伟、杨海波、刘新军、黄坤19.济源市:张波、曹树全20.巩义市:刘富鹏21.兰考县:马春玲22.汝州市:韩自伟23.滑县:王新华24.长垣县:彭运涛25.永城市:阚荣杰26.鹿邑县:邵立平27.新蔡县:滕黎明28.邓州市:鲁定29.固始县:陈勇30.中牟县:李振中31.项城市:郭艳玲附件22014年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南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开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郑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洛阳市出租车管理处平顶山市客运管理处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滑县城市客运管理处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鹿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二、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1.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马俊杰2.郑州市:刘国栋、李茜3.开封市:李炜4.洛阳市:王晓军、谭忠平5.平顶山市:高峰、张磊6.安阳市:陈雅菲、赵子宁7.鹤壁市:张永杰8.新乡市:王志强、于航9.焦作市:鲁宁、李春社10.濮阳市:刘鸿彪、王拱进11.许昌市:胡振杰、沈慧杰、韩建军12.漯河市:杨文栋、郭海洋13.三门峡市:姚建文、许燕燕14.商丘市:李永芳15.周口市:刘建峰16.驻马店市:秦东新17.南阳市:王晓军18.信阳市:贡天国19.济源市:杜有文20.巩义市:韩继承21.兰考县:林兰民22.汝州市:鲁军剑23.滑县:王红岩24.长垣县:张文行25.永城市:陈伟26.鹿邑县:潘龙生27.新蔡县:梁传红28.邓州市:李瑞敏29.固始县:刘文彬30.项城市:夏玉霞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运管局,城市客运管理处,郑州市修管处。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4〕1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4〕1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4〕1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我市“5421”战略定位,全面推进落实《包头市物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打造自治区区域性、生产性物流中心地位,进一步促进包头市现代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制定包头市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包头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我市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按照物流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物流业统计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对物流业的监测和分析制度。

(二)加强行业监管。

包头市物流行业的管理及物流重点企业认定机构是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

市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物流行业重点企业的评审工作,对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认定和监管。

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建重大物流项目要符合《包头市物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执行规划统筹。

今后要打破旗县区界限,凡是新建的重大物流项目,必须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向“六园区、一支点”集中(即:包头铁路现代综合物流园区、包头钢铁建材物流园区、包头再生资源与清洁能源物流园区、包头装备制造物流园区、包头煤炭物流园区、包头城市共同配送物流园区和包头满都拉口岸国际物流支点)。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信政办〔2014〕48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信政办〔2014〕48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信政办〔201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运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和《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运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魅力信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03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8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8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精简高效、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

将分散在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市、县两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市域内高速公路(含邓州市境内高速公路,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南阳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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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运输管理安排工作意见
2014年,是践行走群众路线的推进之年,也是扎扎实实抓好交通运输工作的攻坚之年。

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现提出2014年运输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工作思路
始终树立“发展运输是终极目标”的观念,客货并进,努力实现“货运无缝衔接,客运零换乘”目标。

通过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运行质量等方式,促进客运门类多样化、公司化,货运物流化、规模化发展,提高运输集约化程度。

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全力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公交化。

强化维修企业监管,转变经营模式,为交通运输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与发展,增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运输指标。

全年完成道路客运量1916.12万人次,客运周转量64132.79万人公里,道路货运量338.77万吨,货运周转量17435.19万吨公里。

完成水路客运量30万人次,客运周转量230万人公里,水路货运量12万吨,货运周转量600万吨公里。

同时完成节假日、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二)客运发展。

发展农村客运片区公司4个(其中新成立农客片区公司2个,改进完善农客片区公司2个)。

新建农村客运试范点1个。

新增或改造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含延伸线路)5条以上,发展旅游线路和公交线路各1条,新增或更新道路客运车辆20台以上,新建县级综合交通枢纽站1个,新建乡镇等级客运站1个。

计划建设客渡码头
1个,候船亭1个,更新渡船1艘。

(三)货运发展。

发展货运车辆100台以上,完成物流站场建设任务。

(四)配套服务。

指导维修行业发展,规范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经营模式,鼓励连锁经营。

积极引导培育发展4S店1户。

(五)运输整治。

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客运专项整治,独立开展客运市场(含农村、城市客运)、维修市场、驾培市场等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查处覆盖率达90%以上,规范各营运市场。

(六)消除矛盾。

深入排查运输矛盾,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与疏导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完成上级批转的投诉和信访事件,防止事态发展,切实消除隐患。

(七)文明创建。

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活动,强化文明服务工作,细化与完善文明服务考核标准,评出文明服务明星2名、文明运输线路2条、文明班线车8台、文明出租车5台、文明公交车6台、文明义渡船2艘、文明义渡码头1个。

投诉回复率达100%。

(八)宣传教育。

加强交通运输工作培训,修订完善学习培训计划,上至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下至基础员工,层层教育培训到位,提高团体综合素质和凝聚力、向心力。

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工作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报道交通运输讯息。

各单位保证每月至少报送2篇以上信息,全年不少于25篇。

三、工作举措
(一)强化运输管理,完成运输任务
在春运、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来临前,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抓好客运
的流量、流时、流向的调查了解,科学预测客流情况,合理调度客运车辆,及时制定运输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对旅客的安全、有序、及时疏运。

配合市、县做好高考生、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等运输工作,及时组织车辆(船舶)及驾乘人员投入运输准备工作中,强化驾乘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二)强化客运发展,满足客运需求
发展客运,重点以旅客需求为主,在原有的客运基础上,可提档升级,全面普及。

结合农村公路通达情况和城市客运需求,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发展或更新城、乡客运车辆,必要时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客运发展模式,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路子。

同时加快水陆客运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农村客运招呼站点,组织筹建完善等级客运站、渡口码头。

(三)强化维修监管,提高维修质量
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县汽车维修企业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管理制度,同时对维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集中治理无证、超许可范围、占道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严把维修企业准入关,引导培训维修企业深入学习维修技术,进一步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向现代化管理的模式发展,实行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配件服务、信息反馈等一条龙服务,为交通运输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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