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2]173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2.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为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科技进步的主力军,也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器。
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于加快“三城一市”建设和“两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健全,融资担保作用发挥较为明显。
但是,担保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部分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担保运作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法人化管理。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
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是维护和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小企业向社会及金融体系进程发展的重要跳板。
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取得了明显的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偏少。
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但仍然存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力的现象。
特别是在潜在投资者看来,中小企业在信用担保体系上缺乏充分的信息和担保措施,他们很难认为中小企业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度来保证投资者投资安全。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不够。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认为,尽管中小企业在营业来源上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因为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其财务实力较弱,以及市场经营经验不够丰富,因此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支持仍偏少。
此外,缺乏良好的监管保障制度也是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因之一。
由于尚未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担保公司缺乏足够的安全策略,因此担保公司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只能受到有限的监管保障。
此外,缺乏充分的国家支持,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公布力度,利用信息技术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以促进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信心。
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政府应通过促进担保主体的发展,改革担保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并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持,以确保担保机构的安全。
此外,政府应积极推动投资者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以期建立一个良性的担保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担保。
最后,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嘉政发[ 2014] 6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 2014] 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步伐,做大做强资本市场“嘉兴板块”,现就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我市“四转一市”工作总体部署,引导鼓励优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积极推进国资改革,创造条件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价值创造能力,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00家,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达到100家,股改后备企业达到200家,新增股改企业200家。
二、工作重点(一)着力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着力培育后备企业。
围绕加快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目标,制订符合实际的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挖掘优质企业资源,着力培育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企业,确定近期、中期后备企业名单,分类分层开展引导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嘉政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平安嘉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市已有市级保险公司24家。
2005年,全市保险业总保费收入26.84亿元,承担各类风险金额4810.78亿元,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灾害赔款5.33亿元,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人身险、意外险、健康险赔款3.97亿元。
但是,我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发展程度不够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够强;产品同质化比较明显,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竞争秩序有待规范,行业诚信建设尚需加强。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保险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若干问题
发 生 代 偿 时 ,便 可 得 到 保 险 公 库 代 偿 额 7 % 一 0 补 偿 ,从 而 大 大 降 低 了 担 保 风 0 8%
险:
已组 建 了 信 用 担保 机 构 5 0多 家 , 注 册 资 金 22亿 元 , 保 资 金 7 7亿 元 , 益 . 担 . 受 企 业 1 0 多 家 。 其 中 杭 州 、嘉 兴 有 1 00 1
系 列 问 题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美 国 则
对 受 保 企 业 处 理 等 内 容 都 有 完 备 争 欺
的法律诉 讼 渠道 :
企 业 向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担 保 , 同 时 分 担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风 险 , 强 其 对 中小 企 业 贷 增 款 的 信 心 , 此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以
维普资讯
浙 省中 企 信 担 江 小 业 用 保 体 系建设 若 干 问题
浙 江 省 中 / 企 业 众 多 , 中 / 企 业 家 数 占企 业 总 数 的 9 % 。 19 J 、 J 、 9 9 9年 ,全 省 中 /、 业 创 工 业 总 产 值 1 19亿 元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J企 18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的 试 点 工
作 在 全 国 已 经 全 面 开 展 : 目前 , 江 省 浙
保 机 构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十 分 注 重 对 担 保 风
定 比例 向保 险公 库 支 付保 险 费后 , 但
险 进 行 防 范 和 控 制 ,其 防 范 和 控 制 机 制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制 () 度 。 日本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制 , 本 机 构 各 级 对 管 理 人 员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担 保 审 批 决 策 权 , 行 严 格 的 审 、 、 分 离 制 度 ;2 实 保 偿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嘉政办发〔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为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不含“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三城一市”、“两美”嘉兴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主题,以促进小微企业提升壮大、增强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强化改革撬动、创新驱动、产业联动、结构调动、科技推动、品牌带动,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嘉兴经济升级版和发展新引擎。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小微企业的成长,形成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培育、成长、升级的梯次发展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国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浙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工作思路。
遵循服务对象普惠性、业务操作便利性、政策引导长期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市场汇率避险工具,在不增加企业负担、风险各方共担、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稳定预期、关注主业,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服务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性担保以支农支小为主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本次汇率避险增信主要服务对象为浙江省内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鉴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二、工作举措(一)理顺汇率避险业务流程。
小微企业根据结售汇周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汇率增信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复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
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3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同时,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二、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涉及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审查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气象局、市建委、有关执收部门〕三、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嘉政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引导和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三农”开展业务,对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1.坚持政策导向。
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切实控制和降低担保费率,积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类科技型企业增信,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快自身创新发展。
2.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与各类金融机构强化业务合作及多元化增信服务。
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特长、服务能力和机制等优势,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模式,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服务的综合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嘉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小微企业优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数量不断增长。
力争全市新增小微企业50000家,年均增长10%左右。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规下”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市统计局牵头)(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全市新增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15000家,增速不低于15%。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企业600家,关停和整治“低散乱”问题企业10000家。
(市经信委牵头)(三)主体质量不断提升。
全市引导和支持3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达到90%以上。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小微企业950家。
(市经信委牵头)新增“规下”升“规上”服务业小微企业300家。
(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新增“限下”升“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400家。
(市商务局牵头)新增股份公司200家、新三板挂牌小微企业30家,推动150家优质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有效调动和整合我市地方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的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市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时期和关键时期,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重要支撑作用。
近年来,我市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得到了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实力全面提升,已经成为全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总体上看,体系还不够健全,核心竞争力还不强,风险防范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提升地方金融机构整体实力,是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的需要,也是应对日趋激烈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快推进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市基本形成多种金融组织共同发展、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地方金融组织框架;基本形成拥有多种融资平台、多种金融工具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发展有序、创新有方、服务有质、监管有力、保障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地方金融业自身发展水平和对全市经济社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的金融改革先行区、金融发展繁荣区、金融生态优质区和金融运行安全区。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嘉政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健全服务模式和风险管控、风险分担、绩效考核等制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完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市)确保组建一家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力争到2021年底,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各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年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00亿元,引导和带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
三、工作重点(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县(市)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设立一批服务实体、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自-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自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自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存在,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要性和必要性1.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 风险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通过合理地配置风险,分散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促进金融机构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3. 促进金融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产品选择空间。
三、建设目标本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如下:1.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担保工作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2.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建设,提高其风险管理和信用担保能力。
3.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市场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提供更多的担保服务。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信用担保政策环境,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四、主要措施为了实现上述建设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2.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信用参考。
3. 支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子公司,加大信用担保业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4.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问题,保证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营。
5.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担保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适配性和灵活性,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全市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政办发〔2019〕3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全市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全市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农信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信机构在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发展等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聚焦当前我市农信机构市场份额下降、部分机构“小冠军”地位丢失、数字化转型偏慢等三个“痛点”,紧紧抓住央行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全市农信机构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助力全省“移动支付之省”建设,争取在全省农信机构考核排名中争先进位。
力争到2019年末,全市农信机构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40亿元,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50亿元,存贷比达到65.3%,比年初提高3.4个百分点,个人贷款客户新增2.2万户,移动支付活跃账户新增9.4万户,交易笔数新增130万笔。
到2021年末,全市农信机构存款余额达到23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600亿元,存贷比达到70%左右,个人贷款客户达到17.8万户,移动支付活跃账户数达到67.2万户,交易笔数达到292.5万笔,存款规模继续保持全市第一,贷款规模实现“保二争一”,在全省农信系统考核中进入中上游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立联系制度。
建立市农信机构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指导组制度,由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会同省联社嘉兴办事处和所在地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组成农信机构联系指导组,对全市6家农信机构进行“一对一”指导(见附件2),每季度不少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并协调解决农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跟踪督导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嘉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项财政风险补偿。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不低于年月均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基本补偿按其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3%给予补偿;对市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年月均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超过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部分按0.5%给予补偿;超过5倍(含5倍)以上部分按1%给予补偿。
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50万元。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二)积极鼓励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市区现有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5万元;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1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_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7号)文件提出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担保服务网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三条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财政、企业和社会等多渠道筹集,到*年,省、市、县(市、区)三级担保资金总量要达到40亿元,形成200亿元的担保能力。
第四条*年上半年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各设区市及所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共完成68个担保机构的设立,各设区市担保机构落实担保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县(市、区)担保机构落实担保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全省担保资金达到7亿元,按担保资金放大5倍开展担保业务,形成35亿元的担保能力。
第五条*年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各设区市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落实到不少于3500万元;累计设立县(市、区)担保机构116个,每个担保机构落实担保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全省担保资金达到18亿元,按放大5倍开展担保业务,形成90亿元的担保能力。
第六条*年全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各设区市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落实到不少于5000万元;全省172个县(市、区)完成担保机构的设立,有条件的县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达到2000-3000元,一般县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达到1000万元。
全省担保资金达到或超过40亿元,按放大5倍开展担保业务,形成2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6]92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市银行业协会等九单位《关于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一日关于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市银行业协会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精神,切实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转变经营理念,加大小企业信贷有效投入广大小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力量。
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经营发展战略,改善信贷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实现持续协调发展。
因此,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因地制宜地制订支持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计划,确保实现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增长20%以上、新建小企业贷款户数增长8%以上的目标。
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点、资金、管理优势,增加对县域及以下经济的小额贷款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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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各级政府应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引进有实力的市外担保机构。
倡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水平(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控经营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
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等管理运作机制。
要根据被担保企业的情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条件和方式,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
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管理,认真、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经贸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初创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三、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共同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监管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四、营造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有利环境(十五)各地在继续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为主的原有担保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特许收费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源。
鼓励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以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权利,以应收款、保单、出口退税、经营权等担保物开展抵、质押。
(十六)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七)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
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
(十八)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
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扶持(二十)各级政府要依据《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十一)对市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担保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
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凡经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四)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监管与服务(二十六)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
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共同参加。
经贸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承担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经贸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以此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税务部门要为担保机构提供税收政策指导,落实减免税政策。
(二十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承担。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征信数据系统。
(二十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经贸部门登记备案,经贸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
(二十九)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市中小企业担保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
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优化服务,认真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