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漳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人身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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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四章人身权

民法第十四章人身权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事自由权
(一)概念
自由 ——自由权
政治自由权 民事自由权
民事自由权:自然人在民法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和民事利益 进行活动和决策,不受非法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二)民事自由权的内容
1、身体自由权 2、精神自由权
五、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与自然人自然属性相联系的人身权,法人不得享有
(三)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权、与财产无关的人身权
家庭身份、智力成果创造者的身份,可以成为引发财产关系的依据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一)概念
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客体
人的生命安全
(三)生命权的内容
1、维持生命安全 (1)维持生命延续 (2)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式,以维护生命安全 (3)改变对生命形成危险的环境
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
第二编 人身权 二、健康权
(一)概念
自然人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和维持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客体
1、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 2、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三)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保持权
三、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注意:民通100条、民通意见139条规定侵害肖像
权的要件之一: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 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 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 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2004-3-62)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人身权

人身权

第二编人身权第八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并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客体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二)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

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

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

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节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核心内容: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下面由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权含义】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2、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3、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

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

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

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

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

【人身权内容】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

就其人身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

第六编 人 身 权

第六编  人 身 权

第六编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表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

即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

即无论民事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地存在。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

即人身权不能让与或者放弃。

⒉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仅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

⒊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的基础。

身份权中的亲权、亲属权是自然人生而取得的,但是配偶权、荣誉权、著作权却必须具备一定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

人身权的分类:①人格权。

包括: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其他人格权。

②身份权。

包括:亲属法上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亲属法外的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人身权的权能】人身权的权能:①控制权。

即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②利用权。

即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③有限转让权。

即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的利用可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是利用权的有限延伸。

如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

④人身利益处分权。

即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人格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②人格权是法律确认的;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④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的性质⒈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表现:①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民法》-人身权-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民法》-人身权-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二)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 1.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 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具体人格权根据权利客体性质的不同 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第五编 人身权
目录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与其人身不可分 离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下列特征:
1.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不可分性。 3.人身权具有固有性。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1.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指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如配 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2.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指非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如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
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1. 基本身份权:指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如配偶权、 亲权、亲属权等。
(3)宋某在网上侮辱的是“红颜飘飘”,而且其已经知道“红颜飘飘”确 有其人,因而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宋某应当在相关网站 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酌情裁定。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权,另一类就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与财产权相比。

人身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它的存在以权利主体的人身为前提,与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人身权以特定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又具有专属性质,属于专属权。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特定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人享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赠与,也不能继承。

4.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当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给予保护,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人身权的行使无须借助他人的特定行为,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故人身权又是支配权。

5.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

人身权的分类根据人身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

4.身份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5.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人身权之(一)

人身权之(一)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取得原因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 3、利益归属不同。4、权利期限不同。
二、人身权的内容
(一)生命权 1、生命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础; 2、生命权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最高权利。
(二)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1、健康权以自然人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 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 内容。
(二)内容
内容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不特定主体 所负有的义务。
1、人格权因主体资格的存在为产生根据。
2、身份权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发生。
3、义务主体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 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 亲属权。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有: 1、个人信息控制权; 2、个人活动自由权; 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主要有: 1、盗用; 2、闯入; 3、公布私人不予公开的情况; 4、发表歪曲某人的材料。 ——隐私权在特定情况下受限制: 1、公布公务员的收入和个人财产等; 2、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等的隐私权有时
(二)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具有特定身份而依 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
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等。民法通则第102—105条对身份权作了规定。
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却是以义 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 或不自愿地受制 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 中包含有义务。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 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 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人身权

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

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

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

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四部分人身权一、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特征:(民法学P131)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利益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二、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特征:概括性、普遍性、专属性、法定性。

(二)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特征:1、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2、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

3、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

2.生命权的内容(详见法律教育网)1、生命维护权2、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3、司法保护请求权(三)健康权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健康权为自然人依法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特征: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动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2.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力保护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四)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内容:(详见民法P132)1、自我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3、改名权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唯一可以转让的人身权)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内容:(详见民法P132)1、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2、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3、依法改变自已的名称。

民法人身权

民法人身权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决定权。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3、姓名使用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 1、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这是姓名权和署名权的 重大区别所在。 重大区别所在。 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2、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3、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第五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 露和公开的权利。 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2款规定,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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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漳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人身权的特征【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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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

因此,人身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但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

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人身权离不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也离不开人身权而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生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

但是,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而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碍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是支配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实现无须请求他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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