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何正确的处理这些账务是非重要的,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1、定义1)现金折扣: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义是: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的付款期限为30天。
2)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技术标准等原因而对客户在产品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账务处理及涉税安排1)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核算,即销售产品时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均不考虑现金折扣,如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已经确认收入的,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公司凭客户提交的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部分的增值税;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
增值税发票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开具。
二、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账务处理1)递延返利台帐登记,从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开始,逐笔登记每笔订单的返利金额,及时反映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和返利余额情况;折扣销售(即当期返利)在台帐登记时与递延返利区别对待,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需具体记录每笔合同的合同金额,折扣金额,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一种由供应商向客户提供的奖励或折扣,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
销售返利既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基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的百分比。
对于供应商来说,销售返利是一种促销策略,可以鼓励客户增加订单数量或销售额。
而对于客户来说,销售返利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增加利润。
那么,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会计处理1.供应商的角度:(1)销售返利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报告给客户。
供应商需要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会计期间确定销售返利的估计金额,并计提为负债。
(2)在供应商履行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当客户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时,供应商需要根据实际达到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调整销售返利的估计金额。
如果实际达到的销售返利金额大于估计金额,则增加销售返利负债;如果实际达到的销售返利金额小于估计金额,则减少销售返利负债。
(3)当销售返利的条件完全满足时,供应商需要支付销售返利给客户。
在支付销售返利时,供应商需要同时确认销售返利负债和支付返利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2.客户的角度:(2)当客户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时,客户需要与供应商确认销售返利的金额,并在相关会计期间确认相关收入。
二、税务处理(1)销售返利不属于销售收入,而属于促销费用或销售费用。
供应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将销售返利列为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供应商在向客户支付销售返利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如果适用)和所得税。
(1)客户收到的销售返利属于销售收入,需要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内,并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涉及到供应商和客户双方。
对于供应商而言,销售返利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销售合同的要求计提负债;供应商在支付销售返利时,需要同时确认销售返利负债和支付返利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对于客户而言,销售返利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时,需要确认相关收入;当销售返利的条件完全满足时,客户可以向供应商申请销售返利的支付,需要同时确认销售返利的收入和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论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税务筹划论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李炜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50033)摘要:手机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都是企业为了提高手机销量、及时结算资金而使用的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和资金回笼手段,这部分业务都与商品销售业务息息相关,但是发生的时间、业务内容、会计处理方法、税务计算方法又不尽相同。
本文就手机销售折扣、手机销售返利及对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手机销售;销售折扣;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引言在企业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手机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不仅涉及核算销售手机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而且涉及相关税务处理,手续具体,情况复杂,在企业销售手机会计核算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销售折扣和销售返利的概念概述2.1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以购货方采购货物数量、货款到账时间为依据,并向购货方予以一定的折扣优惠,最为常见的是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开展商业折扣等优惠活动时,允许发生时可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抵减。
与此同时,销售折扣还有商品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之分,例如,当手机在原价基础上打9折进行销售时,这就属于价格折扣;当买一部手机赠送一部手机时,这就属于实物折扣,则此折扣就不允许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应和销售一样进行流转税的上缴。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利用赊账等形式进行销售或者劳务时,为促使购货方的货款尽早到账,基于协议并许诺购货方可扣除某些债务。
对于手机销售折扣而言,其一般指手机价格的折扣。
2.2销售返利销售返利不常出现在民众的生活中,一般是厂商为了促销,基于该商品的销售情况,并返还给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虽然字面为“返利”,但是仍是减免了一定的商品价格,也就是说,只有购货方达到某种条件后才给予减免。
3手机销售折扣、返利的相关处理3.1现金返利厂商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手机返点情况,按照销售额一定的比例计算,年末会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商家。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
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销售折让折扣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财务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销售折扣和折让的会计记录与税务问题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销售折扣和折让的会计处理方式及税务处理为研究对象,阐述其处理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定义销售折扣是在商业交易中,由卖方按一定比例抵扣买方应付款项的一个经济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卖方根据商定的价格,对买方应付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减免的一种商业行为。
销售折扣是为了促进销售,增加市场份额和提高企业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折让是在交易后,由卖方根据协商一致或者其他原因自愿退还已收货款的一种商业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卖方按承诺退回部分或者全部货款,而买方则需要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购买权。
在实际交易中,折让一般用于商品质量被投诉、交货延误、商品退货等情况下进行处理。
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期末折让法;二是使用边记边折法。
(1)使用期末折让法(2)使用边记边折法使用边记边折法,即在交易时及时处理折扣,具体方法为在出售收入账户中将折扣所减掉的货款单独记在一笔账户中,当销售结束时,将该账户合并到出售收入账户中。
2. 折让的会计处理折让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对而言简单一些,具体做法是在应收账款减少的同时,维护一个折让的科目账户,将不符合商业条件退回的货款记在该账户中。
当该账户中的余额超过一定的范围后,需要及时处理并转入损益账户中,计入净利润。
对于销售折扣,税务机关通常会将其视为商品的销售价减免,应在计税时将销售折扣相应金额减去后再计算发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销售折扣不明确或者超时未支付,就不能计算价款减免,并须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
在税务处理中,折让的计税基础为发生折让后的实际销售额。
以10%的税率为例,如果销售金额为10000元,实际折让500元,那么税款计算公式为:(10000-500)×10%=950元税款。
四、总结销售折扣和折让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销售折扣和折让的会计记录和税务问题非常重要。
折让、折扣、回扣、佣金、返利
折让、折扣、回扣、佣金、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辩析沈建明(一)销售折让1、概念:销售折让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
2、特点:(1)由于商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收入扣减。
(2)销售折让一般发生在商品售出后。
3、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税务处理: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应视购销双方发票入账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在购销双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时,购货方将发票各联退给销货方,销货方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再按折让后的金额重新开票,作为入账依据。
(2)销货方已入账,购货方未入账时,销货方可以退回的发票各联为依据,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再按折让后的金额重新开票入账。
(3)购销双方均已作财务处理时,销货方凭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总之,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可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扣减销项税金、及计税所得额。
(二)销售折扣1、概念: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早付款,而承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2、特点:(1)目的是为了及早回笼货款。
(2)事先已有明确的约定。
(3)发生在商品销出、货款回笼时。
3、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财务处理。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而按合同、协议或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即按总额部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税务处理:?销货方在支付现金折扣时,?由购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财务费用入账,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
(三)折扣销售1、概念: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销货方规定,购买某产品在10件以上的,可享受10%的价格优惠,某产品的正常价格每件1000元。
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
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由于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来相似,一些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此认识不清,从而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其实,不管是我国的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对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其概念不仅不能混淆,而且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还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商业折扣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
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
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二、现金折扣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均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
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 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 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 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 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 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 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 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 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 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 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引言在商业交易中,销售折让和折扣是常见的销售策略,它们被用来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提高现金流或清理库存。
如何正确处理销售折让和折扣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对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这些交易,并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一、销售折让和折扣的定义及分类销售折让是指为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向客户提供的价格减让,通常体现在销售凭证中的价格调整项。
而销售折扣是指为了促进销售而向客户提供的价格减扣,通常在销售凭证中以“折扣”或“折让”项目体现。
根据会计准则,销售折让和折扣应当按照实际货币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根据折让和折扣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现金折让和折扣、非现金折让和折扣。
现金折让和折扣是指以现金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价格减让或优惠,通常直接反映在交易结算中。
非现金折让和折扣是指以财务、商品或服务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价格减让或优惠,比如向客户提供额外的产品、延长服务期限等。
二、销售折让和折扣的会计处理1. 现金折让和折扣的会计处理对于现金折让和折扣,企业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处理。
当客户获得现金折让或折扣时,企业需要按照减让或折扣的金额将应收账款进行调整,同时在会计账户中将相应的现金折让或折扣项目进行登记。
这样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客户账户和现金流账户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非现金折让和折扣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审慎把握交易的本质和实际效果,确保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且能够客观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三、销售折让和折扣的税务处理1. 玎金折让和折扣的税务处理对于现金折让和折扣,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通常可以将现金折让和折扣视为销售成本或经营费用进行扣除。
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对于客户来说,现金折让和折扣通常不会产生额外的税务责任,因为其实际税基是根据交易价格扣除折让和折扣后的金额进行计税。
几种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几种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摘要】在商业活动中,大多数生产厂家都采用各种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的形式,来激励经销商的进货的销售方式,在账务及税务的实务处理中,这些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的概念及其容易让人混淆,如果账务税务处理不当,很容易被税局定性为偷,漏税行为,下面将简单介绍一下,各种销售折扣,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方法及税务规定。
【关键词】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返利?返利:生产企业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的一种回扣率。
它不仅可以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
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一、现金返利生产企业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商家。
例:某品牌轮胎生产厂家为恒达商贸公司供货商,双方约定,恒达公司每季末累计进货达到50万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返还,累计进货达100万元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5%返还。
同时为了促进该轮胎品牌的销售,向恒达公司支付一定的广告费,促销费等。
轮胎生产厂家的财务处理:(1)如果是把返利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正常的会计处理进行业务核算。
(2)如果是在销售的后期进行返利的核算工,则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轮胎公司支付返利的财务处理:依据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做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恒达公司的财税处理应该分两方面来考虑:(1)对其收到厂家的广告费、促销费的财税处理原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销售折让和折扣是常见的营销手段,用于吸引客户和促进销售。
销售折让通常指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客户支付结算金额前,对应收账款进行的减免。
而折扣是指向客户提供的直接的价格优惠。
销售折让和折扣操作灵活,并且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对销售折让折扣的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1. 销售折让的确认企业在履行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客户无力支付或欲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
此时,企业可能会考虑对应收账款进行折让,以及时收回部分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销售折让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报告准则》,销售折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1)客户确有无力支付的情况;(2)折让金额可靠可估计;(3)相关的销售合同已经确定,且折让金额与合同内容一致。
2.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根据销售折让的性质和金额情况,将其分别纳入到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中。
具体处理如下:(1)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如果销售折让是由于客户无力支付所致,属于坏账准备的范畴,应当将折让金额计提为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从而降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营业外支出如果销售折让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例如出现质量问题、交货延误等情况,应当将折让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即提前扣除折让金额,从而反映实际利润。
(3)销售费用对于一些预先计划的销售折扣,企业可以将其确认为销售费用,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销售收入。
三、折扣的会计处理1. 折扣的确认折扣是指向客户提供的直接的价格优惠,通常用于促进销售和提高客户忠诚度。
在确认折扣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折扣金额应当事先经过客户同意,或者在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2)折扣金额应当能够可靠可估计。
2. 折扣的会计处理折扣一般可以直接从应收账款中扣除,从而反映实际收款金额。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折扣、折让、佣金及返利的解释
销售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的区别及会计处理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
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1.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
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2.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3.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
巧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降低税负
在支付时 ,由于对方不 能提供有效凭 证, 就直接在该经销商进货的发票中冲
减。
资性 质 的理 财
费 用 ,企 业 会
计制度规定 ,
额 法 对 现 金 折 扣 进 行 会 计 处
该 公 司的问题在哪里 ?这些实 际 企 业 应 采 用 总 问题在 工作 中该如何 处理 ?
二 ,问题 分 析 与 思考
些损伤或化妆品自身一些小的质量问题
销售货物 ,如果 销售额和折 扣额 在同 是在销售事 后生 ,强调 的是货物 质 张 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 ,可按折 扣后
或因错发化妆品的型号 、 规格而给予销 量不合格等原 因造 成的折让 ,且一般 售经销商一定的价格折让 , 也应根据上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 扣额 不受 时间 限制 。企业 会计 制度 规定 , 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
某化妆 品批 发公 司在销售化 妆 品
销售收入。 同时 ,由于市场 竞争 的需要 ,该
时采用两种 方式 :一 是实行按 销售经 化 妆品公 司还不 定期组织经 销商开 展
现实经营 中合理运 用可 以达 到降低税 负的 目的 。
6 财会 学 习 t 4 月刊
销商的年 销售 量来确定其 应享受 的销 优 惠促销活动 ,通 过 向经 销商支付 广 售 折扣率 的销售 政策 ,平 时在经 销商 告 费、促销人 员工资 、高 档化妆 品促 从 该公司购买化 妆品时 ,该公 司均 按 销 费 、经销商 的保证金利 息以及收 回
另开 发 票 ,不 论其 在 财 务 上 如 何 处 销售折让应在实 际发生时冲减 当期 的 3 .支付返利。本案 中,企业支付 销售 收入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税 的广告费、空瓶回收费 、 进场费等 , 很 理 ,均不得从销 售额 中减除折扣额 。 ”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正常价格之外优惠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对这三种实务中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
“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相区别~前者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规范处理~而“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和涉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处理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的涉税处理
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的涉税处理不论是网络电商还是实体商户,各种“满就送、折上折、抵价券、送红包”等诱人的广告一直紧紧抓着消费者的眼球。
小编在这里要说的是,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计算缴税区别也很大,商家要做好销售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折扣销售的正确核算促销商品时,很多商家会在平时售价的基础上给买方打个价格折扣。
如“满1件总价打7.6折,满2件总价打7.5折”,还有直接五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
这些都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和销售数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
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由于计税基数的增加,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
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
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原标价计算销项税额3400(2000×10×17%)元。
两者相比,后者多计销项税额510元。
实物折扣的正确核算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折扣叫做实物折扣,这部分折扣抵减的款额将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销售返利是指在销售产品后,根据约定条件,客户可以获得一定金额或折扣的回报。
销售返利可以是以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为基础的,也可以是根据客户的行为或表现而设定的。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会计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返利、计提返利、支付返利等环节。
在销售返利成立时,企业需要确认客户符合返利条件,并将返利金额或折扣确认为应收返利款项。
确认返利时,需要考虑返利的金额、条件、期限等因素,并做好相应的凭证记录。
企业需要根据返利的发生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返利款项进行计提。
计提返利是将返利确认为费用或成本,减少利润,从而反映实际经济效果。
计提返利时,需要仔细核对销售数据,确保返利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返利条件满足后,企业需要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返利款项给客户。
在支付返利时,需要对应收返利款项进行核销,并做好相关的凭证记录和报表填制。
税务处理: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返利的税前税后处理、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等方面。
对于销售返利,企业需要清楚返利是否应纳税及如何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返利通常是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通常可以计入成本,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在确认返利时需要注意返利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并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销售返利属于财政性返还,不计入应税销售额,因此返利金额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利通常可以列支为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计提返利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返利列支为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正确处理销售返利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如何进⾏销售返利与⼀般的商业折扣相⽐,主要存在以下⼏点区别:(1)⼀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在销售前,也可以发⽣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在销售后。
(2)⼀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额和⽐例,但⼀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额进⾏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案例某饮料公司的正常批发价为117元/箱(含税),全年购买数量在10万箱的商业企业可享受销售返利,其中,10万—15万箱享受0.1%,15万—20万箱的部分享受0.15%,B企业全年购买18万箱。
饮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1)饮料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得从收⼊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必须按照包含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的⾦额确认分别销售收⼊和销项税额。
借:银⾏存款21060000贷:主营业务收⼊18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0(2)饮料公司在对外销售实现后应贯彻权责发⽣制和配⽐性原则,预提销售返利。
借:销售费⽤22815贷:预提费⽤———销售返利22815注:按照⾼估费⽤或损失的原则,应该按照较⾼的⽐例作为计提基数。
(3)⽤货币⽀付销售返利时借:预提费⽤———销售返利22815贷:银⾏存款22815注:22815=117×(150000×0.1%+30000×0.15%)纳税申报时,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未按规定预提的销售返利不得在预提当年税前扣除,在实际兑现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的相关税收分析和会计处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收取的部分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1+所购货物适⽤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增值税税率(2)商业企业收到上⼀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后可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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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
前不久,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该公司最终被税务部门处以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罚。
笔者经过仔细分析,认为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在现实经营中合理运用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案例
某化妆品批发公司在销售化妆品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实行按销售经销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销售政策,平时在经销商从该公司购买化妆品时,该公司均按批发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计算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
待第二年年初,再确定每一家经销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和折扣额,在第二年销售货物时,将这些折扣额抵冲货款,并直接以差额(即实际销售货物的金额与应支付上年的折扣额之间的差额)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只在发票备注中注明所返还的金额,或者将应付的折扣额与其他货物抵冲,但该部分货物则不再开发票;二是采用对方提前付款给予折扣优惠的方式,对其折扣额则在下次销售货物时直接抵冲货款,并按折扣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另外,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后,往往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化妆品自身的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造成该公司不得不给经销商一定的销售折让。
同样,该公司也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该化妆品公司还不定期组织经销商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广告费、促销人员工资、高档化妆品促销费、经销商的保证金利息以及收回
的空瓶费等费用来达到促销的目的。
如果是首次进入某一大商场,则还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进场费。
对这些费用,企业在支付时,由于对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就直接在该经销商进货的发票中冲减。
该公司的问题在哪里?这些实际问题在工作中该如何处理?
二、问题分析与思考
对此本人想从“折扣”、“销售折让”和“支付返利”三个方面来逐一分析企业在纳税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折扣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折扣又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的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
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该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增值税”。
该公司根据销售经销商上一年的实际销售量,而给予经销商的让利,是一种商业折扣(实质上相当于返利)。
对于该公司而言,不论原开出的发票是否退回,因销售与折扣不足同时发生,并且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均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对以其他货物抵冲折扣额的部分,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这也是税务部门对此案作出补、税、罚款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
“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故本案中企业应就该部分冲减的销售额补征相应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其特点足在销售事后发生,强调的是货物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折让,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由此我们可对该公司销售化妆品时在运输中的损伤等原因而给予销售经销商的销售折让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1)原开出的销售发票足普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2)原开出的销售发票足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区分发票是否入账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而本案中,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或化妆品自身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因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而给予销售经销商一定的价格折让,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3.支付返利。
本案中,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很明显足属于向对方支付返利。
现行政策对工业企业的返利款支出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精神,对案子中支付广告促销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与销售数量等无必然联系的行为,即不属于平销行为的返利,不应冲减销售收入。
收取方应就该部分收入按营业税适用税目计征营业税。
但问题是与销售有必然联系的那部分返利款,如本案中的年终销量确定的折扣额,对取得方而言是否就是返利款?供货方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账务上又应作如何处理?
我们可以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对“平销行为中的返利”所作框架式的解释,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取方应作进项税转出均十分明确,但对支付方来说,究竟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
从增值税抵扣链条而言,有人认为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理由如下:(1)取得返利方虽然根据税法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但究其实质仍然相当于取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由取得收入方向支付方开具,而不能由支付方在下次销货中直接冲减销售,不符合经营交易中对发票开具的要求。
(2)根据国税发[2004]136
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意味着支付返利方不能取得收取方开具的抵扣凭证据以抵扣税金,自然也不能据以冲减销售。
(3)根据《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1997]47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列支,既然不能在税前列支,也就意味着不能冲减销售。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三条理由都是个人理解角度的不同,作为处理依据都有点勉强。
所以,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也应允许这部分返利冲减销售收入。
对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翻阅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及在这前后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先后颁布的执行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四个问题解答中,都没有作出规定,造成现实中对平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
有计入收入的,有直接冲减费用的,有冲减成本的。
本人认为,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颁布后,收取方应根据收取费用的实质来分析作出什么样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属于平销,应将返利作进项税转出和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从供货企业(支付方)来讲,供货企业应根据支付的费用的性质或者计入“营业费用”,或者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三、税务处理的建议
从上述对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批发商原先的操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
在第二年支付给经销商的那些款项,姑且不论其是属于商业折扣还足支付返利,就其操作方式来看均是不能冲减销售的。
但如果换商业折扣或者是支付返利方式为销售折让方式,我们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就符合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就该企业来说,应该把握两点来操作:
一是销售折让足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在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前提下,才允许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为此,双方首先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要写明退回货物的种类、原因和条件其次在发生退货时必须再次签订退货协议,标明退货的原因、品名、数量及金额。
这样的法律文件为保证其合法性和效力,必要时应聘请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采取折扣方式时“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程序上,首先要求对方提供《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
企业通过签定订购协议,确定按销售比例返还的折扣额,平时就按正常批发价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待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应返还的折扣额后,要求对方提供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的凭据;二是企业改变折扣支付的方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来反映冲减销售收入。
企业在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所应返还的折扣比例与金额时,则将该折扣率作为第二年销售的折扣率依据,直接反映在该次销售中。
当按第二年的销售额和确定的折扣率所计算的折扣额已达到上年应付的折扣额时,不再计提折扣额。
这样将上午的折扣额从形式上转换成当年的折扣额,达到了销售与折扣的同时性和销售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从而也就达到了合法冲减销售、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这里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明,由于返利到底能否冲减销售尚在讨论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名词歧义,采取以折让方式来操作上述事宜时,在相关的协议与合同,支付凭证中均不可出现“支付返利”的字样,而一律称之为“支付折让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