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ipo 种员工持股平台优缺点总结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比较及总结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后,分红所得税率为0%。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
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1)税负最高:落实到最终自然人股东收入,股权转让税负45%,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
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模式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模式分析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股权激励已成为吸引和激励公司高管和员工的有效手段。
在股权激励中,股权持股平台模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模式,它能够有效激励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
本文将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模式的特点、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股权持股平台模式的特点股权持股平台模式是指公司设立一个专门的平台,为公司高管和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该平台通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或者基金,专门用于持有公司股票,并将股权分配给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公司的管理层、关键岗位的员工或者全体员工。
1. 长期持有:股权持股平台通常是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一致。
2. 股权激励:平台将股权分配给受益人,作为对其业绩的激励,从而增强他们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
3. 分散风险:通过平台持有公司股票,可以将股权分散给更多的受益人,降低个别员工的风险。
4. 退出机制:平台设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售持有的股票,获取股权激励的回报。
股权持股平台模式在股权激励中有着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激励效果好:在股权持股平台模式下,受益人持有的股票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相关联,能够更好地激励管理层和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2. 利益一致性:受益人持有公司股票后,与公司的利益更加一致,会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表现,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4. 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股权激励和持有股票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股权持股平台模式虽然有着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1. 成本较高:设立和运营股权持股平台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包括管理费用、运营成本、投资风险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
2. 管理难度大:平台管理和股权分配需要一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对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细
合伙人/股东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有限合伙人:无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有一定的限制;
有限合伙未规定;
有限公司规定的更为完善;
强制程序
普通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登记机关
市、县工商局
工商局
有限公司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在工商总局、省、市和县、区不同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
名称
需标明“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字样
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字样
有一定标识要求
出资人数
普通合伙:2人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股权激励不同模式优劣比较
股权激励不同模式优劣比较性股票计划成特定业绩目标时,才能出售股票收益。
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
优点: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有长期激励效果。
缺点:公司现金流压力较大;激励对象实际拥有股票,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困难。
◆∙产业调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初创期的企业。
虚拟股票实施方式:企业无偿赠送或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激励对象,约定授予虚拟股权数量、行权时间和条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年度给予分红。
激励对象享有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企业自动失效。
优点: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权架构;避免因变数导致对公司股价的非正常波动;操作简单,股东会通过即可。
缺点: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较大;行权和抛售时价格难以确定。
◆∙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业绩股票实施方式:公司通过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及时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优点:激励对象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样的增值权益和表决权。
缺点:需要立即注入资金;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
◆∙人员构成比较稳定的企业。
股票增值权实施方式:公司指定规定数量的股票给激励对象作为股票增值权的对象,如行权期内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选择兑现权利,获得股价升值带来的收益,可选择获得现金或兑换成相应金额的股票。
优点:激励对象没有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行权期一般超过任期,这样可约束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激励对象无需现金支出;操作简单,股东会批准即可。
◆∙无法开户的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业绩稳定的公司。
企业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首先要选择最合适的模式,不但要比较上述方式不同的特征,更要结合行业特点、主要目的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2、股份的来源一个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做到“有股可期”、“有股可授”,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满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需要。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分析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分析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将股份或股票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奖励或报酬方式,授予员工或管理层成员的制度。
股权激励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具有一定的优缺点,本文将对股权激励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优点1. 激励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能够使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员工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资领取者,同时也成为公司的股东,共享公司的增长和利润。
这种共同利益的关系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公司的发展。
2. 长期发展目标:股权激励强调员工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和发展目标,而非短期盈利。
员工面临的是更长远的战略和利益,这有助于减少员工的短视行为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导向,使公司能够更好地追求可持续发展。
3. 人才留存和吸引:股权激励不仅能够吸引有才华的员工加入公司,也能够有效留住现有的优秀员工。
对于那些看中长期价值而非眼前利益的人来说,股权激励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福利待遇,从而提高公司招聘和挽留人才的竞争实力。
4. 利益共享:股权激励使员工成为公司的利益共享者,当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上涨时,员工也能有效获得资本利益的回报。
这种共同的利益关系能够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促进员工与公司一起成长。
二、股权激励的缺点1. 潜在的风险: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私人或初创企业来说。
员工持有的股权可能无法变现,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没有成功上市时,员工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2. 削弱稳定性:股权激励可能削弱公司对员工的稳定性和长期承诺。
员工持有股份后,可能会出现变动,导致员工流动性增加,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
此外,员工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离开公司,使公司的人才流失增加。
3. 资金压力:股权激励需要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权,这对于某些公司来说可能会带来资金压力。
特别是对于初创企业或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来说,无法承担大量股权激励可能导致财务问题。
4. 产生不公平:股权激励可能导致公司内部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种员工持股平台优缺点总结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比较及总结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后,分红所得税率为0%。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
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1)税负最高:落实到最终自然人股东收入,股权转让税负45%,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
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持平台的税收利弊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持平台的税收利弊分析一、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入股目标公司的,目标公司向有限公司分红时,有限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时,有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2018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
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免增值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限售股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但若自然人使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不仅要面对可能高达35%的个税,通常因为溢价,还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最高为6%,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等税负,溢价部分的税负率可能超过40%。
三、目标公司转增资本时,自然人直接持股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而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时,无法取得税务局备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备忘录Memorandum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拟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两种持股平台模式,现我们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注册登记、合伙企业/ 公司治理、财产份额 / 股权转让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两种不同的持股模式进行比较,详细内容如下:一、注册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析设立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法律依据不同登记机关市、县工商局工商局有限公司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在工商总局、省、市和县、区不同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名称需标明“有限合伙” 和“普通合标明“有限公司”有一定标识要求伙”字样或“有限责任”字样出资人数普通合伙: 2 人以上。
国有独资50 人以下的股东对普通合伙的出资人有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出资设立限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2 人以上,50 人以下。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股东可以用货币出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也可以用实物、资方式一样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估价并可以依法转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价出资;但是,法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不得作为出资的财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产除外。
对作为出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资的非货币财产应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务出资者低估作价二、合伙企业 / 公司治理事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析权力机构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股东会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1确,重大事务原则上由全体更为明确合伙人共同决定治理结构一元型结构,委托普通合伙分为股东会、董事会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人执行合伙事务和经理层较有限合伙复杂企业 / 公司经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由董事会管理代表股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营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东管理公司,董事会细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业运营合伙人 / 股东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1、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的权力比有限合权利伙、退伙;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伙合伙人的权利较大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权;议;2、选举和被选举为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成员;所;3、查阅股东会会议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业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以便监督公司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的运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4、按照出资比例分账簿等财务资料;取红利,但另有约定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除外;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5、依法转让出资;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6、优先购买其他股讼;东转让的出资;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7、优先认购公司新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增的资本;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8、公司终止后,依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8、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ipo3种员工持股平台优缺点总结
ipo3种员工持股平台优缺点总结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比较及总结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后,分红所得税率为0%。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
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1)税负最高:落实到最终自然人股东收入,股权转让税负45%,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
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势与劣势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势与劣势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员工激励计划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其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激励方式,备受企业关注。
本文将围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探讨其优势与劣势,并分析其影响和应用。
一、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势1. 激励员工积极性: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连。
这种激励方式能够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更加有动力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
2. 促进员工留任: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通过向员工提供股权,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减少员工的流失率。
员工在享受到股权收益的同时,也愿意长期与公司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3. 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使员工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员工会更加关注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积极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这种参与感和归属感能够带来更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4. 降低企业风险: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能够使员工分享企业风险,增加员工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员工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与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紧密相连,当企业遇到困难时,员工会更加意识到保护和改善企业利益的重要性,从而更积极地参与应对风险的工作。
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劣势1. 股权比例分配不平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在分配股权时,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性。
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股权,而一般员工的股权比例较低,这可能导致内部不公平,并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抱怨。
2. 额外的成本和负担: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包括制定计划、购买股权、股权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咨询支持,以确保员工充分理解股权激励计划,并正确行使股权。
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
3. 影响招聘和选拔机制: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在选拔和招聘过程中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和优缺点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和优缺点很多企业为吸引、留住与激励优秀人才,股权激励是很多企业、甚至是创业公司的必选项。
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多企业在重重压力下往往容易产生焦虑感,进而导致众多企业的创始人在股权激励上容易陷入误区。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机制有着不可或缺性,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够起到激励作用,让员工与企业成为一家人。
一般来说,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等方式。
一、限制性股权,是公司以特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限制性股权会设定锁定期,在激励对象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权进行解锁。
二、股权期权,是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权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股权期权本身不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三、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四、间接持股,是指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控股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持股平台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都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的,老板愿意给员工分股份是老板的胸怀和格局,能够运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方法分才是老板真正的智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股权激励方法,股权激励的优点大概有以下几点:1、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
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
员工股份计划:个人、组织、合资公司税务比较
员工股份计划:个人、组织、合资公司税务比较员工股份计划是一种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在这种计划中,员工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或者获得公司赠送的股份作为奖励。
本文将比较个人、组织和合资公司在税务方面的不同。
个人个人参与员工股份计划的税务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个人购买公司股份时,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税率取决于当地法规和购买股份的金额。
2. 资本利得税:个人在将股份出售时,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税率取决于持有股份的时间长度和盈利金额。
3. 分红税: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分红,个人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分红税。
税率取决于当地法规和分红金额。
组织组织参与员工股份计划的税务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所得税减免:某些地区的法规可能允许企业在员工股份计划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负担。
2. 分红税: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分红,公司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分红税。
税率取决于当地法规和分红金额。
3. 股权激励支出:公司提供股份给员工作为激励,可能需要将其作为费用进行记录和申报。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参与员工股份计划的税务影响与组织类似,但还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 双重税务:合资公司在两个国家之间经营,可能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国家的税务法规。
在员工股份计划中,这可能导致双重税务的问题,需要考虑如何解决。
2. 跨境资金流动:在员工股份计划中,涉及到合资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可能需要考虑跨境支付和资金调度的税务影响。
综上所述,个人、组织和合资公司参与员工股份计划时都需要考虑税务方面的问题。
具体的税务影响取决于当地法规和项目的具体情况。
因此,在制定员工股份计划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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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
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沪金融办通【2008】超额累进税率。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