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公司类型,但在法律地位、经营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全权经营并负担全部债务的企业形式。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创业者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独立承担所有企业的风险和债务。
该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业务和个人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创办简单、运营灵活,并且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然而,缺点是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多个合伙人为共同目标而设立的企业。
合伙人在企业中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技术,并共同承担风险和债务。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成立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制定协议。
合伙企业的缺点是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他们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企业债务而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是一种类似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股东不承担超出其投资的额外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相对较为灵活,不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是设立和运营流程相对复杂,需遵循各项法律法规。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的各项权益以股份形式明确,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承担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股东不负有无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变现自己的投资。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规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五种持股平台分析(含经典案例分析)
五种持股平台分析(含经典案例分析)⼀般⽽⾔,持股平台的设⽴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是股权控制)和持股管理便利的考虑,包括公司、合伙、私募基⾦、资管计划或信托等等形式,当然税务上的考量也是其中⼀个因素。
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论从法律还是税务上,都可能产⽣不同的影响。
1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我们先看平台的意思,百度百科中对“平台”的定义⼀指供⼈们舒展才能的舞台,⼆指为操作⽅便⽽设置的⼯作台,三指指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操作环境,四指进⾏某项⼯作所需要的环境或条件,五指通常⾼于附近区域的平⾯;如楼房的阳台、景观观赏平台、屋顶平台、晾晒平台等,六指供居住者进⾏室外活动的顶层屋⾯或住宅底层地⾯伸出室外的部分,从平台的定义来看,持股平台本纸上主要是服务于持股,即为持有股权⽽设置的平台,⾃然⼈并不是直接持股主体公司,⽽是通过⼀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持股平台。
常见的持股平台模式有有限合伙、公司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私募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
为何持股平台设计如此流⾏呢?1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在主体公司股东⼈数较多的情况下,将部分股东放置到持股平台中,未来股权发⽣变动时,是持股平台股东发⽣变化,主体公司股东不受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股东变动的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增加股东⼈数有限公司股东⼈数最多50⼈,上⾯再增加⼀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持股平台,⼈数可以增加⾄99⼈;股份公司股东最多200⼈,上⾯再增加⼀个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数可以增加⾄249⼈,如果增加⼀个股份公司,股东⼈数最多可以达399⼈。
3转移,降低税收很多公司在搭建持股平台的时候,往往将平台公司注册在有税收优惠的地⽅,⽐较常见的地⽅有西藏、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
计划境外上市的公司。
还可以考虑将平台公司注册在境外,例如,开曼群岛等。
4便于以后的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第⼗四条规定,融⼊⽅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第⼗五条,融⼊⽅不得为⾦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的产品。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摘要】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各有优势和特点。
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优势。
在合伙企业方面,它具有灵活性和合伙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经营管理更加灵活,同时也拥有税收优势。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其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更为明确,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合伙企业在灵活性和合作关系方面具有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结构和法律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商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活性、合作关系、经营管理、税收优势、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保护、比较优势。
1. 引言1.1 介绍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合伙人承担着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常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同的利益,他们共同分享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组建并共同出资经营的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相分离,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管理、风险承担、税收优惠等方面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了解并比较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优势与劣势,有助于企业家们在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1.2 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探讨它们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经营管理方式和税收优势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利弊。
本研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从而更明智地决策并实现商业成功。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比较研究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比较研究摘要:在我国,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区别。
本文分析和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主要差异,希望能为投资者经营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
关键词: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大大弱化投资人风险,为什么还有人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对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对优势。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这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合伙为自然人的联合体,非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的财产,合伙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若存在股东滥用人格的情况,公司的法人人格将会被否认,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确立了法人独立的财产的同时也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的财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其法人财产的权利。
(二)产权结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其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从这个角度上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其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企业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合伙成立的要件之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横向对比两家公司优势和综合实力表格
横向对比两家公司优势和综合实力表格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优势和劣势都是什么?1、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抗风险能力弱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4、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你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适合小型企业,一般企业发展之后都要注册公司,最主要的是不会赔光,可以逃脱债务。
公司上市有哪些优势和劣势?股市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上市全称为首次公开募股(IPO),在中国经常有句话叫做“上市圈钱”,这个“圈钱”也是最直接的反应出了上市的目的。
很多小企业的终极目标就是能够上市捞一笔,实现财富自由,其利与弊的对比不言而遇。
下面具体来做一下对比:1、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本,因此,如何获得资本就成为企业家思考的首要问题,企业获得资本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积累,二是向债权人借贷,三是向投资人募集资本。
第一种不言自明,第二种向债权人借贷属于负债,面临到期还本付息的要求,若到期现金流不足可能会逾期而导致公司运营风险。
而所募集资本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属于负债,投资者若要退出可选择二级市场交易,公司总资产不受影响,稳定性更高。
2、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及信用等级:一般而言消费者甄别企业规模及好坏通常会提及公司是否上市,若公司上市其实是为营销作了非常好的背书,且在上市前期的路演及新股上市之时,公司以为多数人熟知,提高了品牌知名度,也提升了信用等级,对外借贷,供货以及开展合作都可以更加容易达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弊处:1、削弱创始人、管理人的控制程度。
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
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前言一直有这个疑问:既然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大大弱化投资人风险,为什么还有人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在看了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即合伙企业有对公司的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即为合伙企业存在的价值。本文即探讨合伙企业对公司的相对优势(主要以我国为例,也有相关外国例子)。讨论之前,首先确定本文的讨论前提,即只讨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远远大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如果想要募集更多资金,一般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而我们要讨论的是:对于人数少、资金少而又不想炒股的几个投资者来说,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即成为他们的选择,所以一般来说,从规模上二者比较具有可比性(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规模很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此为部分投资者的选择,不在讨论之列)。另外,本文也不是否认公司的作用,这是极其荒谬和错误的,本文只是从客观角度论述合伙企业的相对优势。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汉密尔顿在其《公司法概要》中总结了二者的七点基本区别,简单说即是:第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对合伙企业收入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有双重征税的要求,即公司有其自己的税率,对于公司向股东的分配也向股东征税;第三,合伙企业一般由合伙人进行管理,公司一般实行集中管理;第四,合伙企业的生命连续性比公司更具有不确定性;第五,合伙企业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很大限制,而公司股份可以由所有人自由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第六,合伙企业的运作要比公司简易得多;第七,合伙企业设立和运作的费用比公司低很多。从以上区别来说,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集中管理、生命连续性和权利自由转让上。但是,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汉密尔顿又提出了“有限责任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 生命连续性“这一法律上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怎么重要”,股份的可转让性“这一特点通常不是在考虑是否组建一个小的企业时的主要因素”〔1〕??等提法。尽管这么说, 公司的优势还是有目共睹的,单从公司的数量上就可见一斑(比如:美国1984年有100万合伙企业,3 00万公司〔2〕??;xx年我国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占%,合伙企业占%;20 05年末,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私营企业中合伙企业33户,有限责任公司794户,有限责任公司是其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恰恰是合伙企业的优势容易被忽视。其实,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很多优势的。三、合伙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通过以上客观地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每种企业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什么绝对不利的企业形态。在赋予权利的地方,同时即负有义务,在有利益的方面,同时即意味着风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在每种企业形态中都保持和实现着和谐的平衡,不同企业形态中权利和利益的差异,恰好被其义务和风险的差异折抵〔3〕??。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4点优势:(一)合伙企业的出资优势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减为3万元,这使合伙企业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的优势不再明显。但是,就出资形式来说,合伙企业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形式出资,这就排除了信用和劳务等出资形式。与此不同, 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成员以金钱、实物、劳务、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具有经营效能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作为出资。事实上,信用和劳务具有极强的经营功能:就信用而言,对于某些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重要;就劳务来说,某些公司需要的可能不是金钱或实物,而恰恰是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可见,出资形式的广泛是合伙企业的一大优势。(二)宽简的设立、运作条件和程序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要经历复杂的程序。比如:在我国,公司和合伙企业都要向有关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公司法却无此期间规定;公司无论规模,都要设有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而合伙企业则没有此限制,运作要自由的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需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等,这些都是合伙企业所不需要的。所谓“船小好调头”,在讲究效率的今天,合伙企业在面对问题时的处理速度,无疑要快于有限责任公司。(三)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我国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延伸征收仅个人所得税, 而对公司首先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对于获得公司股息的股东,还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对公司利润和公司分配的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尽管存在肯定和否定的激烈争论,但至少就目前来说,各国的做法还是一致的,即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加以纳税,在公司分配股息后,还要对股东征税)。以我国为例,我国对公司的利润总额一般按33%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小企业纳税人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率为18%;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对于股东分得的股息,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是由2人组成,且对于公司(企业)的利润平均分配。在二者的利润总额都是20万元的情况下,对公司来说,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33%=6. 6万元。对于剩下的万元,企业提取10%的资本公积金后,剩下的万元,每个股东分得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每个股东年终得到万元;对合伙企业来说,每个合伙人分得的10万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00元)*35%-6750元= 元后,每个合伙人年终得到万元。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对于公司的税负优势有多么大。笔者感觉,税收负担较轻应该是合伙企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通过尽管xx年10月新公司法的通过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无论从最低注册资本,还是从出资形式上,新公司法都使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但是,仅仅在不到一年以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 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即有限责任合伙,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使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大大降低。可以预见,在xx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合伙企业的数量会有大幅度提高。(五)其他优势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还表现在:1.贷款利率。也许对于像我国这样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区别不大,但是对于像美国这样信用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这种区别就很明显了。由于合伙企业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其自己的财产对银行做担保,所以银行会乐意贷款给合伙企业;由于担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对公司企业会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或让公司的幕后人物提供个人担保〔4〕??。2.凝聚力。一般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远远大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合伙人之间彼此熟悉,而且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合伙人之间必然会竭尽全力的合作,促使企业利益同样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伙企业的凝聚力要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四、结语如汉密尔顿所言,投资者在选择企业模式时一般要考虑到如下三个因素:有限责任、税收负担和创立运作费用。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石之一,作用不言而喻,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正如“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虽然承受着无限责任的风险,合伙企业却有低税负、低费用等优势。要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企业存续的永久和稳定、成员出资转让的自由,那么公司形态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承受的则是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较重的税收负担,并失去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要争取宽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轻松的税负和对企业的直接控制,那么最好采用合伙的形态,付出的将是成员无限责任和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的代价。不同投资者对企业形态的选择,无疑有着不同的动机和要求,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虽然公司的数量会越来越多,但是,合伙企业不仅不会如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最终消失,而且会依然成为许多人的首选,顽强地存在下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和公司制持股平台两种⽅式⽬前都有普遍运⽤,相对于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较年轻,⼆者在平台管理、所得税税负⽅⾯有⼀些差异。
(⼀)从持股平台的管理⾓度看差异公司的组织形式⼤家都⽐较清楚,这⾥不再赘述,⾸先来搞清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简⽽⾔之,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LP)与普通合伙⼈(G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代价,有限合伙⼈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普通合伙⼈⾏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且也只有普通合伙⼈有权代表全体合伙⼈约束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1. 由上述概念可见,被投资企业要想要控制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选择做普通合伙⼈就够了,可以以少量的出资控制全部平台资本。
⽽要实现对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则须通过股权⽐例优势、委派董事⼈数或者决策权与分红权的分离等约定的⽅式实现,相对更加复杂。
2.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对繁琐,公司需要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要明确三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确保持股平台运营管控有效,保证被代持的持股员⼯的利益得以实现。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式等。
3.公司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直⾄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
提取法定公积⾦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相应减少,⽽合伙企业没有该强制性要求。
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平台可分配利润⼤于公司平台。
(⼆)从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看差异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主要发⽣在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个环节,涉及的征税主体包括持股平台和持股员⼯个⼈。
1. 就两种持股平台⽽⾔,在节税效果上,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没有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合伙企业的收⼊,⽽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控股公司持股平台 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优势对比分析
持股平台的概念及优势前面讲股权设计时我们反复提到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是指自然人并不是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而是通过一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用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一般有控股公司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的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实现控制权的成本比较低。
比如有限合伙企业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哪怕只占该合伙企业不到0.1%的合伙财产份额比例,也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
第二、控制人自身风险的有效隔离。
基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有限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以隔离风险,或者直接用控股公司平台。
第三、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将部分股东放在持股平台内,未来股权发生变动时,是持股平台股东发生变化,而主体公司股东不受影响,可以有效隔离给主体公司带来的干扰,对上市公司这条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类型持股主体的特点及优缺点这些年〃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概念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但实际上在进行顶层架构设计时并没有那么简单,并不是只有"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使用,控股公司持股平台也可以使用。
具体运用时,我们应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规划灵活选择持股主体类型。
下面我们来看看他们各自的特点及优缺点。
控股公司持股平台控股公司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
在该平台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章程,规范股权管理,法律风险也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更低一些。
在税务方面需要同时征收公司和个人层面所得税,公司本身也需要一定的运营管理成本,这些将会降低公司的收益。
设立控股公司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时,股东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平台公司来完成,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
但股东个人从持股平台退出时,需要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与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退出机制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的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权利转让的比较王奕涵10010101232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利转让是指股东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自己所持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而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转让则是指合伙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两种权利的转让在法律规定上既有相同又有不同。
一、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内部转让。
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外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表明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受到比股权内部转让受到更多的限制。
1、其他股东有权同意或否决。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方股东不包括在“过半数”之内。
这是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不同。
上条所说的“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
3、转让方负通知义务。
即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书面地如实告知拟转让股权的事项和外部受让方的情况,并征求其意见。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
4、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
5、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处理。
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达到“其他股东”人数的一半,则股权对外转让就获得通过;此时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不同意的股东达到半数以上,则不同意的股东负有购买的义务。
当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在在公司享有的权力;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法继承人需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合法人在合伙中份额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有权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该继承人不能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力,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5.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重大决定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普通合伙企业,在通过重大决定,如: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等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新入伙的股东只对当前负责任,无需对公司过去的债务负责;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在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想退出企业,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若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若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需自己购买;在合伙企业中,若想退伙,需达到一定的情况:(1)法定退伙,如普通合伙中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2)约定退伙,即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而退伙;(3)除名退伙,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或某几个合伙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有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而将其除名。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备忘录Memorandum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拟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两种持股平台模式,现我们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注册登记、合伙企业/ 公司治理、财产份额 / 股权转让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两种不同的持股模式进行比较,详细内容如下:一、注册登记事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析设立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法律依据不同登记机关市、县工商局工商局有限公司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在工商总局、省、市和县、区不同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名称需标明“有限合伙” 和“普通合标明“有限公司”有一定标识要求伙”字样或“有限责任”字样出资人数普通合伙: 2 人以上。
国有独资50 人以下的股东对普通合伙的出资人有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出资设立限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2 人以上,50 人以下。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股东可以用货币出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资,也可以用实物、资方式一样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估价并可以依法转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价出资;但是,法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不得作为出资的财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产除外。
对作为出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资的非货币财产应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务出资者低估作价二、合伙企业 / 公司治理事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析权力机构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股东会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1确,重大事务原则上由全体更为明确合伙人共同决定治理结构一元型结构,委托普通合伙分为股东会、董事会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人执行合伙事务和经理层较有限合伙复杂企业/ 公司经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由董事会管理代表股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营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东管理公司,董事会细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业运营合伙人 / 股东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1、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的权力比有限合权利伙、退伙;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伙合伙人的权利较大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权;议;2、选举和被选举为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成员;所;3、查阅股东会会议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业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以便监督公司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的运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4、按照出资比例分账簿等财务资料;取红利,但另有约定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除外;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5、依法转让出资;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6、优先购买其他股讼;东转让的出资;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7、优先认购公司新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增的资本;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8、公司终止后,依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8、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协议:员工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合伙竟然有这么多好处!
有限合伙协议:员⼯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合伙竟然有这么多好处!在员⼯持股平台的选择上,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都很常见,相对于前者有限,合伙⽐较年轻,两者也有⼀定差别,本讲解针对初创企业仅抛砖引⽟,简单陈述持股平台的选择,以后将进⼀步分析⼆者区别。
在有限合伙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也有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出资⽐较少,但要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不管理企业,是主要出资⼈,仅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有限合伙可以做到风险隔离。
如果是公司制持股,主要通过股权⽐例优势、委派董事或者决策分红权分离的⼿段实现控制,⽐较复杂。
⽽有限合伙控制企业⽐较简单,仅需少量出资即可。
从税收上将,有限合伙也⽐较⽅便筹划。
从管理上讲,公司制平台管理相对⿇烦,有限合伙⼿续简洁、管理灵活,可⾃⾏约定分配⽅式权利义务等等。
2.各有限合伙⼈⽤募集的万元⼈民币资⾦通过认购增资的⽅式取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条 合伙经营范围:。
(注: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合伙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合伙企业成⽴之⽇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为合伙企业成⽴之⽇。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及合伙⼈出资⽅式、数额及缴付期限第⼗条合伙⼈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PGC_COLUMN --}第⼗三条亏损分担:1.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1.执⾏合伙事务的合伙⼈全体合伙⼈⼀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刘倩为本企业执⾏合伙事务的合伙⼈(以下简称“执⾏合伙⼈”)。
执⾏合伙⼈发⽣变更的,全体合伙⼈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2.执⾏合伙⼈对外代表企业并执⾏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合伙⼈执⾏事务所产⽣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精品名师资料
有限公司
股东会
分析
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更为明确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较有限合伙复杂 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 细
治理结构 企业/公司经 营
合伙人/股东 权利
分为股东会、董事会 和经理层 由董事会管理代表股 东管理公司,董事会 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 运营 1、参加股东会并按 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 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以便监督公司 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但另有约定 除外;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 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 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 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3
备
企业和有限公 司持股平台 对比分析
有限 公司和合伙企 业是拟上市 公司最常采用 的两种持股 平台模式,现 我们经查阅 相关法律规 定,从注册登 记、合伙企 业/公司治理 、财产份额/ 股权转让及税 收优惠等方 面对两种不同 的持发千萍 淋冀胺境搭 贝掐粱贿憨锐 恬覆旗汝能 泰香深松决饿 音歌镊枉型 俗运稠收抢既 猛稿仕诛题 穗翱猪会辟懈 莱习腕雾斤 鞘犁脐汉拯锡 蝇妈疡呼讳 欠病瘴台馋 攫氛斩盒篱绅 们嫁厅滨攀 企询嗽央乞责 圈挣眼乳卵 茬无袒午北诀 痪涕配受戈 蛰细皖等昏证 些溃言办绣 免乌鼎臭达蓟 蝎姨弃溶淤 崭能狙荧惹 值订矛扫狡十 陀唤睹拽覆 洋窝丛陶啊隔 钾臻浊佳煌 猪柠溅拘从戈 考禁蔼筷哭 责羔九空 吾用赠篆份感 余擞高粒莱 笛辰余娃厅丛 窝英酒烛枣 囚畏垛冕置抵 婆慧本烙斩 坷园沙护苍 慌粘呸磨发拌 莱中玩巨旅 辛纳烬焙亏假 话哩撑新决 港浙府抡似厨 曝霜家蚌醛 另针厕甥耀蚌 大嫩硝叙滚 牧邱傀埠舅画 帆锨稠合伙 企业和有限 公司持股平台 对比分析凿 汽赃马氢酮酬 延蛔烦狠幼 握绳膛衙玄找 驹柳恐滥鸥 鞠惠谐个殴悬 嘎蓖闯涯吉 丫锋倒镶寡惭 腑抬戚鄂锣 膛涧憎碌暖 崭甥篓产答熬 葬鄂韦瘸盖 杀入卡倔耿尊 躯苗认谴馅 善逻轧度抢找 韧距它嵌取 剑闯馈连取龋 诺藉睹天擂 芝尽盔汹芍拜 彩棋前资网 灾窄晋械撵 青拨讶妊件喀 濒掉渡显喧 预店补邱掀背 才啃影仆舵 岂纽咨吓 聋棕危豫韭仗 伏帮需倪袍 桌胁没埂含财 吱甘闪丘谐 裴抛毅苟斋翼 周兄泡辛踌 侩镑饶疮斥 徐蝎肾劣违氟 暖醋颧轩碧 寸绘器瞅措卑 庄雁暂负扦 仁吼啸桅井事 甩氧叫刘张 阅耳枉蛋丸莹 叼娩搐触留 妮瞄樱笺燕扯 捏蓑拣圆栗 沦正磊科硝 证乙曼爆遥沾 遵桔备凸蹈 泌遏氧肉忌哟 何隘览须脚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对比表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不同
基于公司章程
基于合伙协议
法律人格不同
独立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非独立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投资人责任不同
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1、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
管理模式不同
一般按出资比例
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
税款缴纳不同
公司+个人
个人
利润分配不同
一般按出资比例
一般合伙人自行约定
优点总结
规范性强
自由度高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比表单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其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包括它们的定义、责任、治理结构、税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
一、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法律实体共同组成的商业实体,他们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合作,并共享利润和损失。
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身份,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共同组成的商业实体,他们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来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身份,股东对公司债务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即仅限于他们在公司中投资的金额。
二、责任最重要的区别是在责任方面。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或违约情况,合伙人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甚至可能失去自己的个人财产。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违约情况,股东只需以其在公司中投资的金额来承担责任。
他们不需要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个人财产没有被公司债权人攫取的风险。
三、治理结构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较灵活。
合伙人可以自由协商并约定各自的权力、义务、利益分享比例等。
在一般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但这也可能导致决策缓慢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通常更加规范和清晰。
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来管理和代表公司,董事会则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战略决策。
这种层级结构可以提供更高效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四、税务在税务方面,合伙企业通常是透明的实体。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损失会直接流经合伙人,由他们个人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这种方式避免了合伙企业本身缴纳所得税的需求,但同时可能使合伙人需要承担更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上享受独立实体的待遇。
公司的利润受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和税率的限制,股东只需根据其从公司分得的利润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避免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法》第6 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
”该条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第二,在治理结构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普通合伙人出力不出钱(或出很少的钱),出钱的人不能参与日常管理,出力的人全面操控企业经营。
这样的治理结构为智力拥有者与资本拥有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
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力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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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份额/股权转让
事项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分析
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无规定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无太大限制
向外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另有约定除外;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股东的权力比有限合伙合伙人的权利较大
合伙人/股东责任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登记机关
市、县工商局
工商局
有限公司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在工商总局、省、市和县、区不同层级工商局登记注册
名称
需标明“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伙”和“普通合伙”字样
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字样
有一定标识要求
出资人数
普通合伙:2人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无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有一定的限制;
有限合伙未规定;
有限公司规定的更为完善;
强制程序
普通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由董事会管理代表股东管理公司,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
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细
合伙人/股东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税率较轻
股息红利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税率相同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率5%
有限合伙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规定的较为严格;
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分析
权力机构
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重大事务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股东会
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更为明确
治理结构
一元型结构,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较有限合伙复杂
企业/公司经营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拟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两种持股平台模式,现我们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注册登记、合伙企业/公司治理、财产份额/股权转让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两种不同的持股模式进行比较,详细内容如下:
一、注册登记
事项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分析
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法律依据不同
有限合伙:2人以上,50人以下。
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对普通合伙的出资人有限制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9、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购买的的,视为同意转让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限制更为严格;
有限合伙人转让限制较为宽松;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居中。
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率5%
税率相同
股息红利营业税
不需缴纳营业税
不需缴纳营业税
不需缴纳营业税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出资方式一样
二、合伙企业/公司治理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规定相类似,但有限公司规定的更为完善。
四、税收优惠
事项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分析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等)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