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类——自助游中驴友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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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以致用
所有的理论法则都依赖于实 践法则;如果只有一条实践法 则,那么它们就都依赖这一条 实践法则。
实践和行动是人生的基本 任务;学问和知识不过是手段、 方法,通过这些才能做好主要 工作。所以,人生必须具备的 知识应该按实践和行动的需要 来决定。
二.文章结构
一、自助游的界定 二、自助游的性质 三、驴友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缺乏法理依据 (二)不符解释原理 (三)侵犯个人自由 四、审判实务中的责任分担及评 (一) 适用公平责任 (二)适用合同责任 (三)适用自冒风险 五、结论
(三)自冒风险 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 如果一个人自愿从事一项 危险性的工作,那么他就不能由 这个危险而造成的自身伤害请 求赔偿
1.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 意思表示,通常是将自己臵于 可能性的危险状况之下。 2.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 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善 良风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 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 以避免的。
(二)不符解释原理 1.群众性活动的认定 2.组织者的认定
(三)侵犯个人自由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 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 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 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 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 或避而不理。
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 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 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 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 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 人施加强制力量。
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 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的给 予保护。如果他欲有所为,那 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 为之。他须忍受约定的后果。 他应当堂堂正正,可以微笑着 承担损失。
结论
自助游是驴友为增进私人友谊而 实施的欠缺效果意思及其相应法律 后果的行为,是法律调整之外的领 域,故而驴友之间并不负有法定或 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现有法律 框架下,利用公平责任或合同责任 处理驴友意外事故责任问题缺乏法 理上的依据,而自冒风险规则乃是 较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审判实务中的责任分担及评析
(一)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 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 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 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 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 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予以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完全是以财产之有无、 多寡作为责任分担的依据,是道德规 范的法律化,实践的是分配正义而非 矫正正义,因此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 围须严加限制,避免其沦为“劫富济 贫”的工具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借口。易言之,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 应秉持“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
自助游中驴友的法律 责任研究
一.选题意义
(一).践行自由
虽然人类各种价值相互冲突, 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观念能够主 张其绝对优先性,但是如果非 要做出取舍,那么,自由应当 优先被强调,因为没有了自由, 就失去了选择的可能性,因而 也就不可能保持我们所理解的 人类特性。
自由乃是人之天性所在。 “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表 述去行动的能力,就构成这 个人的生命”。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甘愿沦 为法律的臣仆。”
公平、效率、正义等价值 确实是美好的, 在一定的场合, 适当牺牲自由以换取其他的更 大的法律价值确有必要。但事 实却是:专制、暴虐等自由的 天敌在这些正当依据的帏幕下 借尸还魂。我所担心的正是这 种假公平、效率、正义之名而 践踏自由。
适用公平责任必须满足加害人和 受害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均无过错这 一要件。然而在驴友意外事故中,驴 友的损害并非是人力所致,故而加害 人并不存在。加害人之不存,当事人 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这一要件岂 能成就?
(二)合同责任 皮之不存毛将安附? 一如前述,自助游性质为 情谊行为,驴友之间不存在法 律意义上的合同,故而合同责 任无从谈起。
三.结 语
文稿既成,疏漏亦见。余虽竭 尽所能调整结构,充实论证及推 敲文字,然学识有限,不足以解 决文中所有问题。正所谓完美诚 可欲,实难求,吾等所为,不过 是在追求完美的道路上一直向前。 若能得到方家赐正,将不胜感激!

自助游的界定
指旅游爱好者为了休闲放 松,在没有导游陪同的前提下 完全自主安排旅游活动的一种 旅游方式。
自助游的性质
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即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 于善良风俗实施的欠缺效果意 思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驴友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缺乏法理依据 1.获利报偿理论 2.危险控制理论 3.节约社会成本 4.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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