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公告

合集下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令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毒-试卷非药品类易制毒试卷+答案

毒-试卷非药品类易制毒试卷+答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试卷单位: : 成绩:联系方式:号:一、填空题〔每空2分〕1、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按规定查验购置方的、、。

对符合条件的购置方,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置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

购置许可、备案证、购置经办人、的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

制毒的化学配剂3、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和。

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成分4、制止使用或者进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现金、实物5、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将生产的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备案。

6、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将经营的、、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品种、数量、主要流向7、个人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不得8、购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置前将所需购置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置少量的,无须备案。

高锰酸钾9、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备查。

品种、数量、日期、购置方10、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

1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置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置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置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置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罚款,货值的20倍缺乏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试题试题库完整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试题试题库完整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试题题库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BA、质量问题B、安全问题C、工作问题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A、生产设备B、储存设施C、安全设施3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BA、培训B、考核C、审查4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此图形为爆炸品的安全标志。

答案:错误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BA、审批B、安全评价C、验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CA、查清事故原因B、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C、科学严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8 金属钠燃烧的火灾是()类火灾。

CA、aB、bC、d9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它的基本几何图形是()。

AA、带斜杠的圆环B、三角形C、圆形10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分备案。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事项
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提交材料及要求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时限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后,1个工作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深安监管[2006]172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172号)各区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认真履行《条例》赋予我局的监管职能,落实国家六部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9号)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推动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职能与分工依据《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局审核发证,市局将按照省局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市局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区安监局备案;区安监局同时负责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管,具体监管程序按照《办法》及事权划分监管职责执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所需资料(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备齐以下资料在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服务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服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7-11-10发布机构: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工作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酉阳县公安局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工作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受理机构酉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五、决定机构酉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酉阳县合法注册的具有合法资质、储存条件、制度健全,无毒品违法犯罪记录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或其他组织。

2.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酉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备案,取得购买备案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1.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二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九、申请材料目录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1份),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1份,由购买单位或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十、申请接收联系人:酉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系电话:023-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方准备好申请材料前往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机构填写《企事业单位入网审核登记表》并加盖申请方公章,经审批机构审核后审批机构在《企事业单位入网审核登记表》加盖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管理章。

2.申请方通过电话联系重庆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公司---新锐软件,将加盖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管理章的《企事业单位入网审核登记表》上传至新锐软件,开通重庆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1、购销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购买或者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双方必须先签订购销合同。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不许转借他人使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过期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4、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按购买方公安机关批准的购买备案证明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并同时留存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5、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6、购买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应建立登记台帐,购买使用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台帐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7、严禁向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日期、品种、数量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

第二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

4.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办证指南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办证指南

[原创]办理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办证指南
录入:禁毒大队时间:2008-3-31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备案证明相关材料
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有当年年检章印)
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证实办证人与办证单位关系):

市公安局:
绍本单位***前来你处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品名)购买备案证明,望接洽。

*******(加盖公章)
* *日
法使用需要证明
使用需要证明
位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用于***,每月使用量为**吨(数量),年需求量为位保证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不流入非法渠道。

**(单位名,加盖公章)
月**日
销合同复印件,如不签定购销合同,需出具确认书

**(购买单位名)与*******(销售单位名)已达成协议,*******(购买单位名)向**售单位名)购买**(品名)**(数量)。

特此确认。

**(购买单位名,加盖公章) *******(销售单位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售单位的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
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取样表或在本站下载)
红色部分已经在文件夹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6)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6)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金政办发〔2016〕141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141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营造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务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保留的201项行政许可项目(2项涉密项除外)和41项备案制管理项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目录,做好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运行、程序简化、流程优化,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和实体办事大厅的“应进必进”和“一站式”服务。

从项目管理、服务、受理场所、监督问效等方面入手,加快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行“三集中、四到位、五公开”的模式,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单位),可依法举报,市政府将依法严肃处理,举报电话:12345。

三、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65号)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1
金昌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金昌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国家安全总局5号令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5号令)2006-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2号)。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word电子文档。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注:1、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3份,用蓝色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

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3、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一、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2号)。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word电子文档。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个人自用一次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六、申请材料根据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第三类) (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证明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4、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附件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权威解释和答疑

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权威解释和答疑

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答疑2009年05月31日10:11国家禁毒办1。

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中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为方便企业和个人,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过程中规定了大量便民措施,主要有:(1)个人购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2)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 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或运输证明。

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4)特殊情况无须办理运输证明。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

5 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5)当场备案和一次性告知原则。

公安机关受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申请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

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6) 特殊情形无须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粤)
3J44040211070
2013-2-1
8
珠海茵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湾仔沙凤凰南路1030号“瀚高大厦”第1111房
硫酸、盐酸
(粤)
3J44040211071
2013-8-9
9
珠海市卓孚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38)
3J44040211012
珠海市明珠南路2029号珠海台商活动中心713-715
硫酸、盐酸、
高锰酸钾
(粤)
3J44040211044
2013年5月12日
4
珠海市经济特区汇科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美晟一街17号(绿城花园)
丙酮、甲基乙基酮、
硫酸、盐酸
(粤)
3J44040211030
2013年7月12日
5
珠海九龙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88号东亚大厦B-602A室
2013年11月23日
10
珠海市香洲鹏达化工实业公司
珠海市前山梅花路28(A区)一层建材批发市场A-08商铺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
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粤)
3J44040211023
2013-11-23
11
珠海市洁美源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人民西路365号宝地康泰村12栋1单元1101房
甲苯、甲基乙基酮、丙酮、
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粤)
3J44040211035
2013-11-7
备案证明编号
有效期
1
珠海市瑞鑫化工有限公司
香洲人民东路143号4楼406室
甲苯、丙酮、
甲基乙基酮
(粤)
3J44040211045
2012年6月3日
2
珠海市卓孚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38号海城大厦1105号A座
甲苯、丙酮、
甲基乙基酮
(粤)
3J44040211012
2013年5月24日
3
珠海市泽源贸易有限公司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
硫酸、盐酸
(粤)
3J44040211022
2013-7-18
6
珠海市大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2042号农行大厦1007室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
(粤)
3J44040211024
2013-7-26
7
珠海市信扬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健民路147号第五层506室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公告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0年6月30日到12月31日期间,我局给以下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颁发了备案证明,特此公告。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