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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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1.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日附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29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 《暂行办法》第
30
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 三条、第十条 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 (十一)等相关
息中介服务。
规定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 《暂行办法》第
31 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三条、第十条

(十二)等相关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 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 (十)等相关规

向借款用途为
投资股票、场
外配资、期货
(十一)
合约、结构化 产品及其他衍
生品等高风险
的融资提供信
息中介服务
(十二)
从事股权众筹 等业务
28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 导公众或出借人。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 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 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
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 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 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
人注意签订电子合同。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未经许可为其他机构的金 融产品开放连接端口、进行广告
(二十 三)
未经出借人授 权代出借人行
使决策
(二十 四)
未对出借人进 行风险提示、 尽职评估、分
类管理
42 43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 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 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相关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14项禁令12个月缓冲期!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一、《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2、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3、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4、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二、《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三、目前的14项禁令是: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2、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13、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14、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区别: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区别在于: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

P2P江湖立规_网络借贷信息中介_省略_动管理暂行办法_征求意见稿_评述_熊诗丽

P2P江湖立规_网络借贷信息中介_省略_动管理暂行办法_征求意见稿_评述_熊诗丽

借 款标 的 信 息
情况



益 明晰

P 2P
行 业 也迎 来 了 洗 牌 时

但 通 过 客服 私 下 或 暗 示 能 够

例 如 逾期情 况

借款利息 总 额等

据业 内 专 家分 析 称

预 计 未 来 将有

这样 的情况 下
旦 出 现 坏账 逾

收 益分 配
是 指托 管 银 行 不 仅 要 计 算 每 个

年7月 发布
关 于 供 担 保 或 承 诺 保 本 保 息 等
这 都将 P 2 P 平 宽 进 严 管





办法》 同 时 发布 的

促 进 互 联 网 金 融 健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之 台 牢 牢 锁 定 在 网 络 贷 款 信 息 中 介 的 角 色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我 整改 清 查
P 2 P的


网 贷 机 构 上 的 单 笔 借 款上 限 和 借 款 余 额 上
如 果 完 全 由 商业 银 行 从 事 收益 分 配
,禁止ຫໍສະໝຸດ “发 售 银行 理 财



券 商资

施 是 P 2 P 平 台 比 较 现 实 的 做 法 征



基金

保 险或 信 托 产 品

此外
还 风 险 控 制 及 资 金 监 管 成 为 P 2 P 发 展 的 则 不 仅 成 本 高 昂 而 且 会 大 大 影 响 P 2 P 平 台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北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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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文 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络
5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稿)》
附录四:《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有关问题
的解答
附录五:《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登记指引》
附录六:《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征 求意见稿)》
目录分析
课题参与人
撰稿人
本书的编写说明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备案 管理
03
第三章业务 规则与风险 管理
04
第四章出借 人与借款人 保护
06
第六章监督 管理
05
第五章信息 披露
1
第七章法律责 任
2
第八章附则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一:《络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络
4 借贷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信息
中介机构
网络
暂行办法
理论上
附录
活动
问题
内容 业务
管理
业务
网络
总则
信息
征求意见
活动
规则
内容摘要
附录七:《互联金融 信息披露——个体络 借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在金融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的业务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监管政策滞后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P2P平台出现了经营乱象,风险暴露也日益凸显。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业务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定义,明确其定位和业务范围,同时强调金融稳定和风险防控是监管的核心原则。

通过这一条款,可以更准确地划定P2P平台的经营边界,避免其过度经营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 注册与备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规定。

这对于减少平台的运营风险,防止洗钱资金流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进行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包括借贷项目信息、借贷人及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贷合同、费用标准等。

同时,P2P平台还需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定价和评级,并向出借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

4. 资金存管和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并由商业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进行资金存管,以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同时,平台还需设立风险准备金,为投资人风险保障提供一定的补偿。

5. 信息安全和合规监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安全要求,包括用户数据的保护和信息系统的防护措施等方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与法律规定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与法律规定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与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手段进行的金融业务。

它的出现给广大民众带来了便捷,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在目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的管理问题。

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则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中,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措施,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资金到位,风险准备金不低于净资本的10%,并向网站登记备案。

2.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支付产品开发、销售、实名制管理、安全管理、收付款等方面的要求。

3.《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互联网基金起到了约束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持续监管预防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需采取科技和人工相结合的形式来进行监管。

同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需要防范监管不力带来的风险。

2.严格审查上线资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上线的资质审查,避免出现不合法的机构。

3.制订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和监督,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合法、规范、有序、安全、透明,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金融需求,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8个月之后,P2P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欢迎大家进行阅读!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信批指引

信批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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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仁润科技-高端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商1、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2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总理寄希望于互联网金融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发挥作用。

另一个方面希望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改革和转型步伐。

2、2015年5月8日《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2015年深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3、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文件出现15次“互联网金融”这个关键词,2次出现“网络借贷”。

其中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4、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不仅正式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

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总的要求,明确了包括股权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职责边界。

这是P2P行业第一部全面的基本法,为P2P行业的创新发展真正指明了方向。

5、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例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6、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未对出借人进行 (二十四)风险提示、尽职 评估、分类管理
56 57 58
(二十 五)
未对借款人进行 风险提示、尽职 评估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未能合法、安全 地采集、处理及 (二十六) 使用借款人、出 借人信息
(二十 七)
未按规定开展客 户资金存管
67 68 69 70
四、违反信息披露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 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签”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 度、措施,或相关制度、措施不健全 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 分类的制度、措施。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 贷活动。 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 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 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要求。 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1日后新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 额的情形。 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者未申请并通 讨公安机关网络安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未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 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书;(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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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摘要: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据悉,《北京网贷备案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6日,为期一个月的时间。

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2.风险管理制度,3.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

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

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备案公示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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