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讲诉
关于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
关于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的探析摘要:本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探讨了财政部、水利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规定,指出现行规章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并提出部分改进建议。
关键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探析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对总结基本建设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竣工项目设计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要报两套竣工决算报表,一套按财政部的要求,一套按水利部的要求。
这样做加重了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的工作负担。
同时,竣工决算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的规定都没有很好地解决,给竣工决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关于征地移民拆迁等大额非工程类费用的处理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征地移民拆迁费用一般可占到总投资的5%,金额比较大。
征地移民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不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工作很难开展。
这一部分投资,大多数建设单位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使用,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委托协议,财务上根据协议支付款项。
这一投资的核算与管理都没什么问题,但由于投资额较大,到工程竣工时可能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在编制竣工工程决算时要不要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那样列出实物量?如果不列出实物量,如何考核验收成果?这个问题在两部的规定中都没有涉及。
在实际工作中,较好的方式是要求受托方报送竣工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多少公顷、移民多少人、搬迁多少户等情况,并经监理审核。
有了这些基础资料,在支付合同款时才更有依据,也更能使投资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较为科学合理的,特别是投资额较大时,为加强管理,这样做更为必要。
如果平时已经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在编制竣工决算时列出实物量、考核验收成果就比较容易。
不仅仅是征地移民拆迁费用,勘测科研设计、监理等费用也有类似的问题。
在编报竣工决算时,勘测科研设计费是否也需要编报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完成多少图纸、多少钻孔等?监理费是否要编报在施工现场的具体人数及工作时数?编制竣工决算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并考核建设成果,那么对于所有的成本费用项目,能详细列明的应该尽量详细,这也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一个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一、前言水利基建项目,大家都听说过吧?就是那些建设水库、堤坝之类的大工程。
这些工程建好了,我们得做个决算审计,看看钱都花哪儿去了,花得值不值。
这个规程呢,就是告诉我们怎么做这个审计的,让整个过程更加规范、简单。
二、审计规程的要点和实际操作1、时间控制:工程建完验收合格后,咱们得在三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
这期间,审计团队得高效、有序地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的内容包括从开工到完工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还有工程完工后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2、明确审计的权限和流程: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审计的权限和流程也得因项目而异。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得仔细分析每个项目,明确审计的权限。
同时,审计流程也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这样才能既科学又有效。
3、编制准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我们得遵循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同时,还得考虑工程的经济效益、维护费用以及后期维护维修费用等因素。
如果审核不合格,我们得给出合理的解释。
4、审核公正:审核工作由专业的审计机构负责。
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决算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核。
如果发现什么问题,他们会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结语这个规程就像是一个“说明书”,告诉我们如何做好水利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在工作中,大家要严格按照规程来,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和健康发展。
同时,水利部门、审计机构以及项目单位也要加强合作,让审计工作更加规范、标准、科学。
这样,我们的水利基建项目就能建设得更加顺利,为国家和人民造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标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引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保障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决算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解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包括其目的、内容要点以及对水利项目建设的影响。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水利项目竣工后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决算程序,维护国家财务管理秩序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为水利项目决策、管理和评估提供有力支撑。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内容要点1. 决算对象和范围:规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决算工作,涵盖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财务决算。
2. 决算主体和责任:规程明确了财务决算主体,即水利建设单位或工程部门,以及负责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和部门。
决算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负责准备和审核决算资料,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决算程序和要求:规程详细描述了决算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支出的核实、决算资料的准备和审核、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审定等环节。
决算程序应遵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确保决算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4. 决算报表和内容:规程明确了决算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本结构、工程实物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
决算报表应准确反映水利项目建设的各项情况,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5. 决算监督和审计:规程强调了决算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两个层面。
决算主体应加强对决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决算报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吉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抗旱、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工程体系,在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管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水管单位性质不清、机制不活、难以维系;水管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公益性支出没有补偿来源;供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安全隐患逐年加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强调 ,存在未按规 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未严 格履 行审 核审批 程序 ,弄虚作 假 ,造成 国有 资产损 失等
违规违纪行为 的,对相关单位 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 罪的 ,移送 司法机关处 理。同时 ,将上述 情况纳入
项 目,取 得了明显成效 。但实际工作 中仍存在一些单位竣 工财务决算 编报不及时 、部分项 目编制不规范等 问题 。
为从根本 上解 决这些 问题 ,实 现资金 资产 全过 程 、全覆 盖监 管 ,确保 资金 资产使 用管 理规范 、安 全 、高效 。水利 部
2 0 1 3 年部长专题办公会 议明确要求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 ,在 吸收原有规定 中行之有效 内容 的基础上 ,针对 管理 中存 在的
力度 。
《 办法》 明确 ,竣 工财务决算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经及办 理资
产移交和投资核销 的最终依据 。
《 办法》规定 ,竣 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 目投资 总额实行 授权 审批 。超 出财政部 授权 限额 的项 目,竣工 财务决算 经水
柯斌棵 ,等 :浙江省水 土保持水 文泥沙监 测站网布局研 究 监测的要求也将越 来越 高 ,原 有浙 江省水 土流 失监 测 网络 已不能满足水土 流失监 测 的需要 。河流 泥沙监 测作 为水 土
局研究 [ J ] . 水 土保持研究 ,2 0 0 2 ,9 ( 4 ) :1 1 3 —1 1 5 . [ 2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水 利部 .s L 3 4 —2 0 l 3水文 站 网规 划技 术导则
[ s ] .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 0 1 3 .
[ 3 ]姜德 文 .中国水 土保持 监测 站点 布局研 究 [ J ] .水土保 持通 报 ,2 0 0 8 ,2 8( 5 ) :1 — 5 .
水利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讲解学习
水利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审计是既严肃又繁琐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公正、仔细、认真、负责,在保护国家或者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让承包方取得相应合法利润。
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做好审计工作。
1.审计依据要明确通常水利工程的审计,其依据主要有:1)水利部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4)《企业会计准则》;5)经审查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批复文件;6)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工程结算书;7)财务帐目表、帐薄、凭证等有关资料;8)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书、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指令等合同文件;9)其他有关规定。
2.审计方法要得当要做好审计工作,必须有高效恰当的工作方法,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工程投资,我们知道量是费的基础,要想控制好工程投资费用,就必需要控制工程量的合理、真实准确(尤其是单价承包合同),其次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新增单价的合理以及其他费用。
步骤如下1)查看现场,熟悉工程情况;2)熟读概算审批文件和招投标文件,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实施项目,对比决算工程项目内容,核对工程项目;3)根据竣工决算报告查看设计施工图纸、修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文件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指令文件等,核对决算工程量;4)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核对标内工程单价,变更项目工程单价依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5)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若干规定》等财务制度,对其他项目(费用)进行审计。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核对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支付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进行。
3.实例3.1 工程概况某工程是河口应急防护工程,于2001年1月4日,批准了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总概算为55,179,127.17元。
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行筹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吉水建管〔2013〕158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吉林省水利厅2013年12月5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分配经费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规划编制阶段1.1 制定财务决算工作计划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阶段,财务决算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于后续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该计划应明确决算工作的时间节点、责任部门以及涉及的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1.2 编制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核心文档,其中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经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决算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相关财务制度和标准,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 进行决算审查在决算说明书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对决算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决算依据的合法性以及决算程序的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将为后续的决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决算编制阶段2.1 决算数据收集决算数据的收集是决算编制的基础工作。
在这一阶段,需要收集项目涉及的各类财务数据,包括工程量、材料采购、劳务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收集到的数据应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2.2 决算核算根据收集到的决算数据,进行财务核算工作。
核算的内容包括工程投资总额、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消耗、设备维修等。
核算结果应与决算说明书相符,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编制决算报表根据决算核算结果,编制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报表的编制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要求,同时应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4 决算审定决算审定是决算编制的最后一步工作。
在这一阶段,相关部门将对决算报表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对决算报表进行确认。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吉水建管〔2015〕6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6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吉水建管〔2011〕1177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1〕117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施工单位、招标代理: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9年03月18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作如下规定:一、评标方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合理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一般项目应当采用合理均价法。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中型项目,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合理均价法评标方法:首先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有实质性不响应的,作为废标处理。
然后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最后计算投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综合得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被否定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填写在评标记录上,并且必须经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一)投标人综合得分由投标报价分、考核单价分、信用等级分三部分组成,共100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1. 背景介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是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和规范。
该规程于2012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确保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它对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审计监督能力,保障国家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一规程展开深入探讨,以期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 主要内容和要求2.1 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根据SL557-2012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程序应包括项目审计立项、审计对象确定、审计程序设计、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和审计定性管理等环节。
其中,审计对象的确定阶段要求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明确审计的重点和难点,确保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全面收集、整理和分析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2 竣工决算审计内容SL557-2012规程规定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项目决算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质量的达标情况,以及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方面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确保项目决算的合法、合规、真实和公正。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的出台,为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效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规范,该规程在强调审计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也注重审计内容的全面性和深入性,体现了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程要求,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算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吉水审〔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工作的通知吉水审〔2010〕16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各灌区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内部审计。
一、审计范围和内容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下达投资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在建水利(水电、水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示范等工程项目。
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二)国家基本建设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概算及计划执行情况;(四)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往来款情况;(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超范围使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六)合同执行和工程预付款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七)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程序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会计原始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四制”执行及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二、审计方式本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采取自行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行审计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无内部审计机构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审计。
在自行审计的基础上,省水利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职权权限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职权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吉水建管〔2017〕761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职权权限的通知吉水建管〔2017〕76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依法合规、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现就下放部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动用预备费、政府验收管理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吉林省境内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重建等)的水利枢纽、水库(闸)、江河堤防、城市防洪、引(调)水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二、下放的行政职权权限(一)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验收权限。
将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验收权限,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下放至对工程有直接管理权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地方自筹资金兴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动用预备费审批和政府验收权限由各地自行负责。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二、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二) 实际投资完成额;(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五) 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二) 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三) 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四)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五)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二) 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三) 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 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三、审计管理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四、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五、罚则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附则第三十一条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一九九二年先对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审计。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审计署,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水利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解读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 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应纳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进行招标、投标 及政府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规避行为, 是否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有无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
11.合同管理审计
• •
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责任是否明确。 合同签订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内容要素是否完整,是否执行了 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变更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变更原因是否真实合理 。
(4)建设单位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随意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大量附属零星工程、随意提高装饰 标准等。 (5)资金到位差,工期延长,导致超概算 由于资金到位差,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进而出 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上涨,从而使造价增加。 (6)工程监理缺位或无监理
由于监理人员的缺位,对高估冒算缺乏有效监管,从而使造 价增加。
•
•
•
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动用是否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 ,额度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
•
概算批准的投资内容是否完成,有无超概算、扩大规模、 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等,概算执行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
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概算执行情况审定表》,其格 式见下表,比较概算执行情况。
•
投资超概的原因分析
• •
9.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
•
编制主体是否为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单位,是否成立工作 机构,责任是否明确。 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 ;延期编制的,是否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SL19-2008的要求编制。 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选择是否正确,表格填制是否符 合规定,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竣工财务说明书的内 容是否全面、突出重点、真实可靠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以下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投资为主或者参与投资的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修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移民资金决算审计等。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等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执行情况,包括各种渠道投入的资金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二)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四)实际投资完成额;(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产生的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三)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是否准确合理合规;(四)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留存资金与未完工程量是否相符。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审计内容:(一)合同文件是否符合各种示范文本的要求;(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各自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情况;(三)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四)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移民资金的审计内容:(一)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保护移民合法权益;(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三)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由当地相应管辖权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通过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三章审计管理第十五条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审计。
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主持验收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会计、经济、工程技术专业职称或者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审查和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并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调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审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
未经审计或者未获得审计意见(决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应依法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审计法规,按照有关工程审计制度的规定,提交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有义务为被审计单位保守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委托,除按执业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审计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及时反馈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二)审计终了后,将审计报告初稿反馈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向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三)代委托单位起草并下达书面审计意见(决定)和审计建议;(四)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并向委托单位移交完整的项目审计工作资料。
第二十五条社会审计机构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档案,察勘工程现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核实相关情况。
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标题;(二)主送单位;(三)工程概况;(四)概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结余情况;(五)造价核减意见及原因、依据;(六)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七)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八)报告日期及工程造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反映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无法统一时,由委托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要为派驻项目现场的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其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三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资料;(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批复文件;(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建设管理的有关资料;(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八)施工预算、现场施工记录;(九)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以及经监理审核签证的工程计量资料、价款结算原始资料;(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财产物资供应资料及盘点清单;(十一)竣工图纸、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十二)银行往来、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十三)隐蔽工程记录及会议纪要;(十四)项目的竣工(交付使用)初步验收报告;(十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财务决算报表;(十六)专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查、验证报告和结论;(十七)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要察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按照要求调整决算或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