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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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监管;(三)建设并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四)监督指导县(市)招标采购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

第五条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三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十一)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民生工程项目;(十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十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十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十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十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十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十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十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平台,业务上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监管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交易各方主体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市公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3.04.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2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2013年3月18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涉讼资产和罚没物品处理等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投标。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交易。

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决策、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受公管委委托,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服务活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三)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等公共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一)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发改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建立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制度的研究、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运输、水利、教育体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督部门可以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监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交易中心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细则;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化;托管投标保证金;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等。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建立项目单位操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分权运行体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阜政办秘〔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包括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所称招标,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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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共交易秩序良好。

第四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第三章交易秩序第十一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的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市本级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共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省级目录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包括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二)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和货物类20万元,服务类10万元);(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的项目;(四)市级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资产处置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房屋构筑物、土地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机耕路、水利、平田整地工程及管材、苗木、种子采购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或者年度累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同类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者同类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六)土地整理、扶贫项目及政府要求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等项目全部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实行统一进场交易。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条件,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平台服务;(二)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实施工作;(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四)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五)依法依规保存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资料和见证档案;(六)配合相关机构、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信息发布、专家资源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一会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等。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集中采购等工作,设平阴、济阳、商河、长清、章丘、历城分中心,其职责划分参照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

以下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和个人。

1.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为基础,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2.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和协议等形式。

2.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3.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

3.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办理,采取电子化、网上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程度。

3.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审机制,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3.4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宣传和监管4.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4.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

4.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已经第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三)政府采购;(四)国有产权交易;(五)涉密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依法出售、转让、征收、征用和共享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社会组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者,个人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益者。

第四条交易目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第五条交易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土地、矿业权、水资源、林木资源、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等公共资源。

第六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形式进行,确保交易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资格审核、交易出价、交易结果公示等环节,要求交易程序依法进行,不得干扰、篡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结果。

第八条交易公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拍卖时间、竞价范围、竞价规则等内容,确保交易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交易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易保障政府应当积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信誉和声誉,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纠纷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

第十三条规章制定本规章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附则本规章所称有关资源活动的相关问题,视情形可适用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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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XX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XX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六)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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