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 第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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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本级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发改法规〔2019〕2024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
通知
发改法规〔2019〕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国家信息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部署,指导各地明确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场所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
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7日附件: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细则》解读目录CONTENTS 01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02 《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解读03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最早应该是1999年珠海市率先启动。

其后,各地也都因地制宜对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由于这项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缺乏顶层设计,且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内容和多部法律法规,推动难度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0余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0余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百项,近几年与公共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10余项。

2.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始于2012年,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项):《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1号)省政府办公厅(5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省技术监督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标准)省交易监督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及第三方评价办法》等20余项。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〇年三月一、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二条“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要求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关于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的任务,通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场所与设施管理》),发挥标准化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中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截止2020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分析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为指导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场所与设施设置要求,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求,迫切需要在全省层面上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管理的地方标准。

本部分标准明确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的功能划分和配置要求,以及交易场所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场所设施与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见证提供硬件保障,同时也避免了平台建设超标和重复浪费,对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制定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是为使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现状和电子化交易需求等对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资源共享原则,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确保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

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实行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适应的流程化管理运行模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和招标人需求,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保障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进场准备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等。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不得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公告提供服务。

第八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程序,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
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文/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周凯
国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以来,地方政府陆续建立起省、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但改革初期,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运行管理上各行其道,产生了不少突出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制约和禁锢。

2015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国办发[2015]3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乱象。

但从总体看,仍有一些共性问题没有解决,部分由于《办法》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由于《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做法不尽相同。

不统一。

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为当地政府的直属单位(如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源交易中心定位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差额拨款,隶属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顶层制度建
(责编:梁晋)。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有序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间的信息共享、运行管理和业务协同。

第三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包括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两个层级,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应互联互通。

第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应按照“分级建设,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市级平台系统建设、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平台及所辖县级分中心平台的建设和贯通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完成数据整合上报工作。

第二章数据上传第六条市级平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接口技术规范V1.0》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整合本市数据,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交易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暂不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各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在数据生成起24小时内,通过手工完成信息录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单选题]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权C.土地经营权(正确答案)D.土地使用权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选题] *A.书面B.口头C.数据电文(正确答案)D.电话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

[单选题] * A.30(正确答案)B.20C.10D.15答案解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单选题] *A.公共管理B.集中交易C.集中监督D.公共服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等办法、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

“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经省级备案后发布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六)纳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且标准高于自行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6〕3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7〕18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通知》(石政办传〔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未列目录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中直驻石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直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交易项目,可选择进入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检测、认证和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土地矿产出让和排污权交易等交易文件编制工作并组织交易活动;对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含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XXX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效劳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扶植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主要包括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电子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医药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交易中心)。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和监督。

平台运行指交易中心和电子平台依法依规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平台管理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平台监督指对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过程合法性的监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电子平台,即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交易(以下简称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医药采购和排污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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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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