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修订)
浅谈定标权的归属是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核心
浅谈定标权的归属是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核心前言2011年9月8口,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一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
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因此,评标定标分离的核心是定标权的归属。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山招标人负责。
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 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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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发布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修订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修订历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质疑和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修改的决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作 如下修改:
十六、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将第二款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 “七个工作日”。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修订的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自行采购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不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批准的由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自行采购计划并实施;(二)提出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结果评价;(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七)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以及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采购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自行采购制度,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下属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
第七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作出认定,对第(四)项情形作出证明和提出明确意见;对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协助采购人自行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0.2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修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深圳市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采购卡、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 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政府采购监督 员对政府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处 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经主管部门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从挽回损失的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 例进行奖励,但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 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 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财购[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9〕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我局《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
为切实做好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的实施期暂定为一年。
其中A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所有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B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C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
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实施期内对名录库作适当调整。
当有预选供应商被取消或放弃预选时,按照“空缺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的原则更新供应商库。
二、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中标供应商家数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前自行确定,在一个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下,预算金额须按中标供应商家数进行平均分配。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减少人为指定会计中介的行为,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非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亦应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三)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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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相对于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称《2 ( 1 号令》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言 的。 因为,1 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 《2 和《 的相关条款违背了《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令人遗憾的是 ,招标 《
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有关评标定标的条款完全是从《2 1 号令》 中拷贝而来的。 《2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和《 规定 , 评标委员会要对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 并强令 ,招标人应 “
二 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2 1 年 3 1日正式施 行 。 自 02 月
《 深圳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评标和定标作了如下规定 : “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牌 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 六 ( )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侯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 中标供应商或 七 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 ” 在上述规定中 , 《 深圳条例》 提出了“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下称“ ( 评定标分离原则” , 了评标委员会 )突破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深府购〔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深府购〔2019〕6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需求编制质量,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上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申报程序采购人是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对于属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当年度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并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二)采购需求编制要求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市财政局与采购中心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的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且不得超过配置标准,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1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采购需求申报书(货物类)审核表
评审标准 定标方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的规定,须提出评审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的规定,须提出定标方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 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的规定,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须 提供市财政委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 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的规定,非公开招标项目须提供市财政 委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如果是资格招标的项目须提供《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关于XXX资格招标事项的函》。 如果市财政委关于招标事宜有批复文件,须提 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XXX项目招标的复函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五和十六条的规定,保密项目应当提供市财政 委的审批文件。
采购需求申报书(货物类)审核表
序 号 审核项目 经核准的采 购计划 经公示的采 购需求 审核事项及要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二十 三的规定,采购需求申报书中的项目名称、数 量、预算金额、品目应当与采购计划相一致。 采购需求须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涉密项目 除外)。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招标项目 应当设置资格要求,但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 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 格供应商资格条款。所提的资质要求应当力求 准确、具体。 2.所提的资质要求须明确、具体且有相关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 3.不得提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4.不得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5.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资质 条款。 预算金额或 最高限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条的规定,须提供预算金额,或在不超 过预算金额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最高限额。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的规定,须提供技术标准,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技 术标准不得超过政府采购标准。 2.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安装调试检 验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的规定,须提供技术规格,如技术参 数。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的规定,技术规格不得含有倾向、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内容,导致只 有不足3家的供应商符合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的规定,技术规格不得标明特定的 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和要求 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的规定,技术规格不得根据某个企 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 购需求参数。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的规定,技术规格不得包含其他歧 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六的规定,交货要求须完整和明确。 审核意见 备注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建立与自主创新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实现人才、资本、技术和知识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示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建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示范区管理中的跨部门、跨区域等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召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教育、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国资、金融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日常组织、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示范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创新氛围第六条示范区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开放共享的创新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形成敢于创新、善待创新的公民道德和社会风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七条示范区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业、科研机构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参与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的起草和拟订,归集、反映行业动态或者成员诉求,反馈政策实施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评定分离溯源及前景展望
评定分离溯源及前景展望中国招标★作者:钱忠宝近期,评定分离以燎原之势席卷全国,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大事之一。
多个省市发文推行评定分离,并称为“创新”之举。
笔者认为,所谓“创新”之举,系指摒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评定分离,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定分离。
这充分反映了业内的强烈愿望——尊重和维护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事实上,我国从未有过“评定合一”,始终都是评定分离的。
《实施条例》也不例外,也是评定分离的,只是定标权的归属不同而已。
也许,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条例》是“评定合一”的,即评标委员会既评标又定标。
其实不然,评标委员会只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并未定标。
那么,是谁在定标呢?答案是《实施条例》定标也,是《实施条例》统一将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定为中标人,并要求招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992年初,笔者开始从事招标工作,有幸经历了不同时期的评定分离,特撰写此文,以飨业内同仁。
一、1993年的评定分离有文件载明的评定分离,可以追溯到1993年。
1993年3月26日,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指南》)。
该文件对评标和定标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以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定标。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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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前款所称的强制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措施或者强制采购措施。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条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并参与验收;(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二)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前款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一)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二)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三)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前款所称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一)情况紧急;(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前款所称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一)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采购标的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三)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四)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采购人应当从跟标信息库中选择被跟标项目。
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采购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不得转委托,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采购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重新公开招标或者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