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养老金,伤残津贴应停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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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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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岗位题库(一)一、单选题(共计200题)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A )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B.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C.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D.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2.《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根据( A )制定《社会保险法》。

A.《宪法》B.《劳动法》C.《劳动合同法》D.《就业促进法》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 B )轨道。

A.现代化B.法制化C.标准化D.国际化4.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 C )水平相适应。

A.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B.市场化和国际化C.经济社会发展D.现代化和公民收入4.《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D )起施行。

A.2010年10月28日 B.2010年12月30日C.2011年1月1日 D.2011年7月1日5.社会保险最核心的功能是(D )A.维护社会稳定B.保持社会公平C.促进经济发展D.保障基本生活6.( C)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

A.社会福利B.社会优抚C.社会保险D.社会救助7.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来自于(D )A.国家B.用人单位C.劳动者本人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8.社会保险的“广覆盖”性是指以下哪个原则(B )A.公平性原B.普遍性原则C.互济性原则D.强制性原则9.《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C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6月30日C.2015年12月1日D.2016年1月1日10.《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申报缴纳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期限为( B )A.每月10日前B.每月15日前C.每月25日前D.每月30日前1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回收比例为( D )A.10%B.15%C.20%D.30%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查补收入占上年企业收入的比例为( B )A.1%B.3%C.5%D.10%1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2016年企业缴费财税库银上线缴费率需达到(D )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2020年《经济法基础》归纳与习题精析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三)

2020年《经济法基础》归纳与习题精析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三)

2020年《经济法基础》归纳与习题精析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三)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考点九】基本医疗保险★★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期基本规定:(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2)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计算方法:【记忆小贴士】1.工龄:10年以下砍1见3,10年以上砍4见6;2.医疗期1年以下+3递增,1年以上+6递增;3.临界点医疗期就高。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80%。

2.新变化: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示1】同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的第一类情形: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示2】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提示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中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职工周某的月工资为6800元。

已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30%。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晋劳社厅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

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不发给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之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的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及支付渠道不变。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x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1-23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6级工伤退休后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案例

6级工伤退休后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案例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受理一起请求某社会保险事业处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
遇案件。

孙某系某煤矿公司职工,2012年11月被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2012年12月,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6月,确认其伤残程度为肆级。

之后,某社保处按
月支付伤残津贴至2014年3月。

2014年4月,孙某办理退休手续,某社保处
停发孙某的伤残津贴,开始发放养老保险且低于原伤残津贴。

孙某请求某社保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付其自2014年4月至2018年
6月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自2018年7月份起按规定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某社保处辩称孙某所在单位自2013年8月以后未缴纳工伤
保险,孙某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
遇差额部分。

法院认为,孙某因工负伤,伤残程度为肆级,于2014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了退休手续,某社保处自2014年4月停发孙某的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
老保险的行为并无不当,但为孙某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某社保
处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社保基金中补足基本养老保险与伤残津贴之间的
差额。

孙某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且孙某现已退休。

因此,法院判决某社保处应给付孙某自2014年4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贴的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第三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二)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

(三)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因工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者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员工有直接关系;而非因工则与职业无关,是因个人行为或意外所致。

(四)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单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

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相结合,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条实施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正式在册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工伤保险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略成员单位:领导组职责:1.负责审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方案;2.负责审定公司工伤保险基金预算;3.负责处理员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和劳动争议。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伤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处理工伤事故;2.负责为工伤员工准备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3.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4.负责组织处理员工工伤认定等方面的劳动争议;5.配合人力资源部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员工准备所需资料;6.负责管理员工工伤档案资料。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工伤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制订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2.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与管理工作;3.负责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4.负责为工伤员工办理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5.负责组织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6.负责协调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协助安全环保部处理员工工伤认定等方面的劳动争议。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单选题]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江南博哥)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5B.30C.45D.6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认定申请问题的内容。

题干描述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方法。

[单选题]2.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C.停工留薪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D.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选题]3.下列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B.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C.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选题]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伤残津贴发放新政策

伤残津贴发放新政策

伤残津贴发放新政策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不幸导致员工受伤,受伤之后经工伤伤残鉴定达到一定等级的是可以享受伤残津贴的,对于伤残津贴的发放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的规定,那么,伤残津贴发放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伤残津贴发放新政策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3、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社会保险法试题简介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B、管辖C、境内D、成立2.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B、拨款C、税收优惠政策D、大力发展政策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B、社会平均工资C、用工地最低工资D、本人工资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A、合作医疗制度B、集体医疗制度C、互助医疗制度D、救助医疗制度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B、十二个月C、十四个月D、十六个月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A 、本地最低工资的70%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C 、本地最低工资D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B、档案转移之日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D、申请之日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赣人社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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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养老金,伤残津贴应停发吗?
问:张先生是一名矿工,三年前在井下因生产事故受伤,被认定为五级伤残,一次性发了相当于18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单位保留了与他的劳动关系,每月按其工资的70%给他发2100元的伤残津贴,一直延续到现在,最近,张先生到了退休的年龄,按其缴费标准每月给他3000元的养老金。

张先生想问,得了养老金,残疾津贴就该停发吗?
答:法律人士介绍,养老金,主要用于保障职工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其主要是为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张先生退休了生活有了退休金的保障,伤残津贴应该取消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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