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11〕274号),决定对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许昌市城区(含魏都区、许昌新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四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如下:(一)一级街道: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路转盘);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口,南至仓库路口);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三鼎商务广场);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中路口);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口);7.南关大街(北起仓库路口,南至新兴路口);8.六一路;9.三八路;10.仓库路;11.人民路;12.南九曲街;13.南大街;14.文峰中路(北起八一路口,南至新兴路口);15.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6.西大街;17.东大街;18.东关大街;19.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20.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1.天平街;22.前进路;23.榆柳街;24.古槐街;25.北奎楼街;26.南奎楼街;27.文庙前街;28.察院西街;29.文博路。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许政[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围绕全市“三化协调、两高两好、率先崛起、富民兴许”的总目标,按照“带状城市、组团布局、向心发展、城乡统筹”的总体思路和“一中心、五组团”的空间布局,积极构建中心市区、县(市)城区、中心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四个层次的现代城镇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努力营造高效益的生产环境、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高水准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城乡规划要在满足城乡生产、服务、消费、就业功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文化、低碳、生态、文明、和谐的宜居功能,在商业网点设置、道路出入口设置、城市绿化等细节上考虑人的实际需求,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合理配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城乡统筹原则。
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许政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48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居民建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保证城市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普查目的摸清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民改居民房屋现状情况,为城市规划、建设及房屋管理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和依据;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行为,把居民建房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有效遏制私搭乱建行为;为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提供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为城中村改造提供相关资料,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北外环快速路以南,西外环快速路以东,南外环快速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及邓庄组团以西。
其中涉及: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新兴办事处、七里店办事处、丁庄办事处、东大办事处、西大办事处、南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北大办事处、五一路办事处。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许昌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推广,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法规,拟订配套规定并组织实施。
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许昌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责任。
规范整顿全市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行业研究周报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投资摘要:每周一谈:各地陆续推出房票政策 加速信心恢复6月20日,郑州市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标志着郑州房票政策正式落地。
今年已有多座城市开始推行房票政策,包括郑州、江苏宜兴、浙江温州、浙江宁波、河南许昌等地。
房票的本质是一种票据化的征地安置措施。
不同于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分别使用安置房或直接发放货币给拆迁住户,房票安置的过程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可以抵扣未来一定购房金额的结算凭证实现征地拆迁,并在被征收人未来使用房票购房时,由征收人支付房票载明金额的购房款,完成征迁补偿。
以郑州本次推行的房票政策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房票安置的一些特性: ♦ 房票有一定使用期限,以郑州实施办法为例,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使用,将视同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并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并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性奖励;不同城市房票使用期限各异,期限普遍在12-24个月; ♦ 房票限定了适用范围,郑州房票使用范围在郑州中心城区,并针对政府明确参与房票安置房工作开发企业提供的楼盘;其他城市房票也均限于本市范围内使用,部分城市不可跨区使用;♦ 房票政策多带有一定优惠倾斜,郑州房票政策优惠包括:①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作为政策性奖励;②以现金方式奖励3个月过渡费;③房票购房不计入限购套数;④房票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部分征收契税等。
从以上房票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房票的优势:♦ 房票降低了政府的资金压力,不同于货币化安置需即时支付,或实物安置需推进安置房建设,房票安置的资金支付在商品房销售后发生,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短期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销售转暖后,土地财政有望被促进转暖; ♦ 房票减少了资金外流的风险,由于房票限制了使用区域,资金外流风险降低,即降低了货币化安置所导致的资金向高能级城市流动的风险; ♦ 房票为所在城市实现了商品房市场价格的“锚定”,由于被征收者的资金其实质反映在票据化的房票,且仅在指定区域内用于购买商品房,当地商品房价格一定程度与被征迁人的征迁补偿完成了挂钩。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2016年9月23日附件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召朱雅乐李兵【审理法官】王宏召朱雅乐李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孙建申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孙建申【当事人-公司】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宁康东升【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建申【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系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诉人已选择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系要求给付赔偿金,并未主张房屋置换或者异地安置,则法院应就本案涉及的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综合裁判。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废止行政赔偿拖延履行举证责任保全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系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上诉人已选择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系要求给付赔偿金,并未主张房屋置换或者异地安置,则法院应就本案涉及的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综合裁判。
一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本案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割裂,单独对安置住房补偿问题另行作出诉讼指引,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当。
对同一栋房屋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当事人要求法院所救济的是同一权利,在当事人已经启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并提出房屋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直接判决赔偿与否,而不能将行政补偿视为另一法律关系,让当事人另行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进行解决。
国开吉林00395-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
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第1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公布并施行。
a. 2011年1月21日b. 2011年1月19日c. 2010年1月19日d. 2011年2月19日正确答案是:2011年1月21日第2题()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 县级b. 市、县级c. 市级d. 省级正确答案是:市、县级第3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的市场价格。
a. 近年来周边房地产b. 当地房地产市场均价c.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d. 房屋当初买入时正确答案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第4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申领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应不少于()年。
a. 1b. 3c. 5d. 2正确答案是:2第5题 2006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则该项目资本会应不低于()万元。
a. 6000b. 7000c. 5000d. 4000正确答案是:7000第6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0月拟开发高档住宅项目,预计总投资为8000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该项目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万元。
a. 3500b. 1750c. 2800d. 2400正确答案是:2400第7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其保修期从()之日请计算。
a. 购房人实际入住b. 物业验收合格c. 工程竣工d. 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正确答案是: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第8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交易形式的是()。
a. 抵押b. 继承c. 租赁d. 转让正确答案是:继承第9题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多少比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进行房屋预售()。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许丽亚【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要春【代理律所】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丽亚【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其申请公开的是拆迁许庄村的拆迁许可证,许庄村是2019年进行的拆迁。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称的许庄村拆迁时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证制度。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拆迁"已改为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征收",取消了由政府向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给予补偿的拆迁许可制度,并建立了统一由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征收补偿制度。
许昌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许昌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许昌市财政局许财综〔2008〕1号)发表日期:2008年8月22日截止目前共有1409位读者读过此文为切实加强我市规划区以“城中村”改造土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和《河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包括市政府以出让、划拨两种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支付的全部收储成本。
二、管理原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国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国库设立专帐(即登记薄),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分配原则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精神,贯彻“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宗地纯收益(宗地出让收入-收储成本-规定基金)归承担改造任务的区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7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的意义近几年来,由于市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原来郊区的一些村庄逐步被城区所包围,形成了“城中村”。
因为历史原因,这些“城中村”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无序发展,私搭乱建严重,安全隐患增多,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脏乱差,既影响了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又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土地资源整合,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许昌市区的“城中村”改造从2007年起,先行试点,然后借鉴试点经验,逐步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居民区成为人口规模适宜、配套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美、居住条件舒适、和谐文明有序的标准社区。
二、“城中村”改造的原则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应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试点先行、群众自愿、就地改造”的原则,健康有序向前推进。
(一)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以区(县)为单位,由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的“城中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分期分批改造。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2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以及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秩序。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信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3号)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书面申请;2.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表;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4.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许政[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许政[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
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任中和任末的考核,要增加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年度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
要实行耕地保护年度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于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市政府。
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市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落实。
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等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4〕6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4日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魏都区、许昌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征收。
其中,市区工业项目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委托各规划分局具体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90元/㎡。
郭位民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郭位民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位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郭位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位民【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霞李勇【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位民【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郭位民请求确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位民请求确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的基础是征收土地。
具体到住房安置,该项工作的目的在于补偿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除的损失,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结合涉案《魏都民营科技园区管委会关于对所辖社区实施拆迁安置的意见》(试行)关于“户口在该社区的居民,拆迁一处宅基地,安置一大一小两处住房,总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回迁条件的规定,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且户口在涉案社区的居民才能获得安置房利益。
郭位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涉案被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其诉称应安置补偿的宅基地是对其父亲郭永录审批的,结合郭位民、郭永录签订的涉诉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认定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已经对郭位民、郭永录安置补偿到位。
殷学玲、许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学玲、许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红涛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学玲;许昌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殷学玲许昌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殷学玲【当事人-公司】许昌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殷学玲【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殷学玲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许昌县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9号及豫政土[2014]266号、豫政土[2013]528号、豫政土[2012]601号征地批文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所制定的检查笔录、检查报告的信息”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许昌市人民政府并无组织实施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44:32殷学玲、许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行终324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殷学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史根治,市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殷学玲因诉许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喜葵、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喜葵、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五周袁野董盼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喜葵;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喜葵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喜葵【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王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刘影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王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刘影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海泉王锟刘影【代理律所】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喜葵【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首先,信访制度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情,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同样,对于信访事项及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是排斥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16:09张喜葵、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0行终1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葵。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学府街。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按计划建设,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提供住房,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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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为了规范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