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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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未涉及具体的发放程序及条件。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01行终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上诉人之子),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退休干警,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陈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之丈夫张小根系太原新华化工厂退休人员,其于2019年12月1日于家中去世,并未进行火化。

后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发放抚恤金,被告市人社局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的相关规定以原告没有火化证明为由拒发抚恤金。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并民[2007]8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7.03.06【实施日期】200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并民[2007]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殡葬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墓: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办法,营造迎奥运、弘扬文明新风、弃旧俗、杜绝迷信用品、文明祭奠、绿色殡葬氛围。

清明期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30天的殡葬宣传、殡葬稽查月活动。

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殡葬管理,服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市营造迎奥运、弘扬文明新风、弃旧俗、杜绝迷信用品、文明祭奠、绿色殡葬氛围。

进一步促进广大居(村)民殡葬法规意识的提高、殡葬理念的更新和殡葬行为的规范。

深化殡葬改革与殡仪服务,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与目的本着“早准备、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实施”的原则,力求达到殡葬法规宣传与殡葬稽查并举,依法执行与文明服务同步的目的。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明殡葬改革宣传、殡葬稽查活动月活动的领导,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赵胜利副组长:武双林樊同威成员:刘震牛全生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殡葬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樊同威(兼)。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组织开展好辖区的殡葬法规宣传月与殡葬稽查工作。

【最新】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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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太原殡葬政策

太原殡葬政策

太原殡葬政策1. 引言太原市作为中国山西省的省会城市,殡葬事务一直是该市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殡葬政策在太原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原市的殡葬政策,包括相关法规、政府措施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

2. 太原市殡葬法规与政策2.1 殡葬管理法规太原市的殡葬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太原市具体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其中明确了关于殡仪馆建设、尸体处理、丧葬用地、丧事费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则是根据全国性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针对山西省特定情况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

太原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以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

2.2 殡葬政策太原市的殡葬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殡仪馆建设太原市积极推进殡仪馆的建设,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殡仪馆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2.2.2 尸体处理太原市注重尸体处理工作,确保尸体安全、卫生。

市政府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加大对尸体运输、火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2.2.3 丧葬用地规划太原市制定了丧葬用地规划方案,合理布局丧葬用地。

根据不同区域人口密度和需求情况,合理划定丧葬用地范围,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划。

2.2.4 丧事费用管理太原市对丧事费用进行了管理,防止过度收费和乱收费现象。

市政府建立了丧事费用监管机制,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丧事费用合理、公平。

3. 太原市殡葬政策的社会参与太原市殡葬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行业,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3.1 社会组织参与太原市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殡葬服务行业。

一些民间团体、宗教组织等积极提供志愿者服务,帮助家庭安排丧葬事宜,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31•【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物价、保险、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它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由殡仪馆收运暂放。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并民函[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并民函[2008]8号)各经营性公墓: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公墓绿色生态建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文明和谐氛围。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公墓的通知》精神,对经营性公墓二OO七年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将年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已在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经营性公墓。

二、年检时间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三、受理部门年检相关事宜委托太原市殡葬管理处受理,受理地点: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1、2007年的工作总结(原件1份)。

2、2007年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1份)。

4、《经营性公墓批准证书》正本(原件)。

五、年检内容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经营情况。

2、财务管理和业务收支情况。

3、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4、实地检查销售合同是否规范,有无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公墓,是否明码标价、明确使用年限和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

5、实地检查有无超标建墓问题和建家族、宗族、活人坟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6、是否按会议纪要精神交纳了公墓超标建墓保证金。

六、年检程序1、经营性公墓网上申报年检事项。

2、申报单位收到网上回复后,向年检机关递交纸质材料。

3、年检机关内部审核。

4、年检机关实地检查核实。

5、对年检合格的准许继续开展业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营业。

6、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标志。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5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5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殡仪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殡仪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殡仪馆,包括市属殡仪馆和民办殡仪馆。

第三条殡仪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遗属,尊重风俗”的原则,为死者提供尊严的后事服务。

第四条殡仪馆要依法合规运营,严格遵循服务标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消防安全,确保殡仪馆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殡仪馆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权益,关心员工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殡仪馆要加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殡仪馆管理第七条殡仪馆应当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殡仪馆正常运行。

第八条殡仪馆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总经理或院长,明确职责,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工作。

第九条殡仪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熟悉殡葬管理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服务流程、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服务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殡仪馆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应急预案有效。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三条殡仪馆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收殓、整容、冷藏、保卫、火化等殡葬业务,以及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

第十四条殡仪馆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的服务内容,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尊重客户权益,保护客户隐私,提供贴心、细致的服务,解决客户问题,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六条殡仪馆应当及时对遗体进行收殓、整容和冷藏,保证遗体保存完好,确保丧葬仪式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当做好遗体运输和火化等后事处理工作,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保证丧葬仪式顺利进行。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总页数】3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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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165件继续有效、44件废止、9件失效。

200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月1日前发布并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清理办批准后可以延用至2011年6月30日。

延用期满未重新修改发布的,自动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13日印发)2.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11日印发)3.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2005年9月5日印发)4.关于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3号,2005年9月20日印发)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6.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发〔2005〕30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7.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印发)8.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9.关于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2号,2006年1月12日印发)10.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6〕10号,2006年5月29日印发)11.关于对发展农村沼气进行资金补助的意见(并政发〔2006〕12号,2006年6月16日印发)12.关于印发太原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17号,2006年8月4日印发)13.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并政发〔2006〕24号,2006年8月21日印发)1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26号,2006年9月10日印发)15.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29号,2006年9月20日印发)16.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22日印发)1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32号,2006年9月30日印发)18.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4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19.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0.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印发)22.批转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9号,2006年10月25日印发)23.关于加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40号,2006年10月31日印发)24.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6〕49号,2006年12月22日印发)25.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2006年12月25日印发)26.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7〕6号,2007年2月5日印发)27.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8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8.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7〕11号,2007年3月28日印发)30.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2007年4月20日印发)31.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2007年5月21日印发)32.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并政发〔2007〕22号,2007年6月29日印发)33.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3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2007年7月16日印发)3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6日印发)36.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2007 年9月9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7〕34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8.关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并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39.关于施行城市道路绿化养管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30日印发)40.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并政发〔2007〕45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41.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2号,2008年1月21日印发)42.关于环城林带提档增绿工程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8号,2008年2月29日印发)43.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8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4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20日印发)45.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5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46.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47.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48.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并政发〔2008〕47号,2008年12月21日印发)49.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50.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51.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11号,2009年2月27日印发)52.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2009年3月2日印发)53.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14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4.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5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5.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2009年3月26日印发)56.关于龙城新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57.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政发〔2009〕19号,2009年4月7日印发)58.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22号,2009年4月19日印发)59.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24号,2009年5月12日印发)60.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并政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印发)61.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0号,2009年6月25日印发)62.关于加强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9〕32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63.关于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09〕33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4.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5.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5号,2009年8月29日印发)66.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2009年9月25日印发)67.关于印发太原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44号,2009年10月19日印发)68.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9〕47号,2009年12月9日印发)69.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9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70、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05年3月30日印发)71.关于加强机场大道(火炬街)及两侧规划用地管理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006年4月29日印发)72.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2006年8月12日印发)73.关于实施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的通告(2007年2月5日印发)74.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2007年4月27日印发)75.关于严禁旧城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2007年4月30日印发)76.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3日印发)77.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13日印发)78.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2007年11月14日印发)79.关于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的紧急通告(2008年6月8日印发)80.关于禁止汾河干流非法采矿的通告(2008年6月19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1.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太原市放宽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印发)82.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27日印发)8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5号,2005年3月21日印发)8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2号,2005年4月5日印发)85.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6.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4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88.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8日印发)89.转发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0.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1.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92.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70号,2005 年7月4 日发布)9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并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8月3日印发)9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劳动工资在地统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2号,2005年8月17日印发)95.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5号,2005年8月25日印发)96.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相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9月8日印发)97.关于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91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98.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9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5〕107号,2005年11月13日印发)100.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0号,2005年11月28日印发)101.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6号,2005年12月19日印发)10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3月14日印发)10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3月22日印发)104.关于进一步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16号,2006年3月29日印发)10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0号,2006年5月11日印发)106.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营养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7月17日印发)107.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减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4号,2006年7月19日印发)108.关于成立农村巡回医院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109.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7月27日印发)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8月9日印发)111.转发农业局关于绿色日光节能温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74号,2006年9月5日印发)11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0月12日印发)113.关于开展星级公园评选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11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8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115.关于清雪除冰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15日印发)116.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117.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3号,2007年1月10日印发)118.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119.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2007年3月30日印发)120.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23号,2007年4月6日印发)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4月29日印发)122.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煤炭储存运输经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5月15日印发)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6月12日印发)124.转发市房地局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12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8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126.转发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7.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9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8.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0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29.转发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1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130.关于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2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31、关于对赴西藏服务现役士兵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8号,2007年11月20日印发)13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91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3.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4.转发市文广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4号,2007年11月26日印发)135.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136.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18日印发)137.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16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13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2号,2008年6月10日印发)139.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25日印发)140.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7月15日印发)141.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86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142.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5日印发)143.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144.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9日印发)145.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4月22日印发)146.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若干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5号,2009年4月24日印发)14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4月30日印发)148.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2009年6月4日印发)14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印发)150.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太原市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6月24日印发)151.关于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进行建设对外租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9〕71号,2009年7月14日印发)152.关于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7月17日印发)15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22日印发)15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6号,2009年7月30日印发)155.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8月15日印发)156.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5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157.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7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158.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2号,2009年8月30日印发)159.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5号,2009年9月7日印发)160.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98号,2009年9月6日印发)161.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5号,2009年9月15日印发)162.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9号,2009年10月14日印发)163.关于下放旅游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14号,2009年10月28日印发)164.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1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165.关于印发推行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3号,2009年12月30日印发)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2005年6月7 日发布)2.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5〕18号,2005年8月10 日发布)3.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构建省会城市特色产业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5号,2005年9月23 日发布)4.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3号,2005年12月1 日发布)5.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并政发〔2006〕6号,2006 年2月21 日发布)6.关于印发太原市文明信访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14号,2006 年6月16 日发布)7.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0 日发布)9.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4 日发布)10.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46号,2006 年12月6 日发布)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4号,2007 年7月11 日发布)12.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7〕49号,2007 年12月24 日发布)1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 2008 年1月21 日发布)14.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并政发〔2008〕44号,2008 年11月27 日发布)15.批转市科技局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8号,2009 年2月17 日发布)16.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 年7月13日发布)17.关于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 年10月18日发布)18.关于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造的通告(2009年8月19日发布)19.关于加强施放升空气球管理的通告(2009 年4月8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5号,2005 年2月22日发布)2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2005 年3月8日发布)2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9号,2005 年5月18 日发布)23.关于对企业地震观测台站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51号,2005 年5月19 日发布)2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3号,2005 年5月23 日发布)25.转发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办好社区老年学校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3号,2005 年9月13日发布)26.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7号,2005 年10月12 日发布)27.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8号,2005 年10月21 日发布)28.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冬季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01号,2005 年11月7 日发布)29.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7号,2005 年12月21日发布)3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9号,2006 年3月6日发布)31.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4号,2006 年3月13日发布)32.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18号,2006 年3月31日发布)3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0号,2006 年4月20日发布)3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3号,2006 年4月27日发布)35.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3号,2006 年10月10日发布)36.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01号,2006 年12月27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13日发布)38.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2007 年3月8日发布)39.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6号,2007 年3月23日发布)40.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7号,2007 年6月27日发布)4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5号,2007 年9月3日发布)4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3号,2007 年11月26日发布)43.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2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44.关于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3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印发)2.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15日印发)3.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5日印发)4.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5.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4号,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最新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最新

太原殡仪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原市殡仪馆管理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殡葬业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太原市殡仪馆是在太原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承办殡葬事务和提供丧葬服务的公共服务单位。

第三条太原市殡仪馆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坚决反对低价竞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太原市殡仪馆依法开展殡葬事务,提供殡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第五条太原市殡仪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无区别对待。

第六条太原市殡仪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对来电、来访、来函做到快速办理、安全保密。

第七条太原市殡仪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职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太原市殡仪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九条太原市殡仪馆依法保障殡葬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保护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信访举报电话和在线平台,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服务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构成包括馆长、副馆长、主任科员、科员等。

第十二条太原市殡仪馆领导班子成员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关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一名纪检监察员,负责监督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属于馆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服务窗口,接受来访人员咨询和办理有关殡葬服务事宜,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服务部门,包括殡葬服务科、丧葬服务科、卫生保健科、安全管理科等,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太原市殡仪馆设立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宣传部门等,负责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太原市殡仪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各项工作规范,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和保密安全。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
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12.04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04
【实施日期】199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太原公墓建树葬区

太原公墓建树葬区

太原经营性公墓建树葬区
为解决“死不起”难题,减轻群众负担,推行绿色文明殡葬,市殡葬管理中心出台新规,今后,全市经营性公墓,必须筹建公益、环保、生态的葬区,且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目前,全市有8家经营性公墓,所谓公益、环保、生态的葬区,就是将逝者骨灰埋入树坑,上面栽上树木,让逝者叶落归根,回归自然,树木从此成栖园;生者睹树思人,“爱人及树”,绿荫自然常守护。

树葬不仅节约丧葬开支,净化社会风气,还有利于环境保护。

更重要的是,树葬可以节省大量土地,改变公墓占用土地过多的现状,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

为倡导绿色、环保、低碳殡葬的新理念,适应社会殡葬发展的新趋势,给先行的践行者提供新型殡葬平台,今年4月1日,太原市民政局和太原市仙居园推出全程免费公益树葬,此次活动采用可降解骨灰坛进行深埋,同时为参与活动的22位逝者提供了集体的墓碑、鲜花和一系列环保的祭祀品,并举行集体落葬仪式。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慢慢深入人心,以及可降解骨
灰坛的出现,太原首批树葬集体落葬仪式已在仙居园举行。

人来源于天地又回归于大地,因此,树葬、花葬是对生命最好的诠释,更是入土为安传统观念的真实践行。

选择骨灰深埋于树下,日久天长回归土壤、融入树木,寓意着生命的转化与延续。

这种葬式既绿色环保、节地低碳,又生命恒久,符合绿色环保的新殡葬理念。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并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清明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工作的意见(并民[2007]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殡葬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墓: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办法,营造迎奥运、弘扬文明新风、弃旧俗、杜绝迷信用品、文明祭奠、绿色殡葬氛围。

清明期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30天的殡葬宣传、殡葬稽查月活动。

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殡葬管理,服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市营造迎奥运、弘扬文明新风、弃旧俗、杜绝迷信用品、文明祭奠、绿色殡葬氛围。

进一步促进广大居(村)民殡葬法规意识的提高、殡葬理念的更新和殡葬行为的规范。

深化殡葬改革与殡仪服务,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与目的本着“早准备、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实施”的原则,力求达到殡葬法规宣传与殡葬稽查并举,依法执行与文明服务同步的目的。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明殡葬改革宣传、殡葬稽查活动月活动的领导,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赵胜利副组长:武双林樊同威成员:刘震牛全生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殡葬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樊同威(兼)。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组织开展好辖区的殡葬法规宣传月与殡葬稽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殡葬法规宣传与殡葬稽查月工作时间为30天,从二00七年三月五日始至四月五日止。

五、宣传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形式(一)宣传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3、《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4、《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5、太原市殡葬管理工作2003--2010年计划6、“八荣八耻、从我做起,告别陋习、文明祭奠”--全市文明单位致省城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的倡议书7、太原市文明办、太原市民政局文明祭奠(丧葬)公约8、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祭奠活动公告(二)宣传的主要形式宣传采取集中宣传与分散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殡仪服务的通知-并民[2012]75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殡仪服务的通知-并民[2012]75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殡仪服务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殡仪服务的通知(并民〔2012〕75号)市殡葬管理中心、龙山殡仪馆、永安殡仪馆: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全面加强和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殡葬,夯实项目化管理服务目标,全方位无缝隙消除服务中的“死角”。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和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通告》,通知如下:1、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死亡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须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家属必须提交相关的户籍证明;工伤、交通事故或意外死亡的,需有双方赔偿协议,死者直系亲属身份证明及卫生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

2、对正常死亡者在医院的,殡仪馆的服务人员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医院太平间等候,并主动出具《运尸火化证》,方可拉运;对非正常死亡有名或无名的,不论在医院或社会,必须通知殡葬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拉运,并登记拉运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如在拉运、存放过程中发现正常死亡尸体有异常,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3、殡仪馆应加强对无名无主尸体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在火化尸体前必须拍照登记,并上报殡葬管理中心存档,对无名无主的骨灰认领,必须提交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4、殡仪馆应加强对火化证、发票及相关证明的管理,设专人负责。

在原先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式”殡仪服务。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加大公益性公墓监管力度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加大公益性公墓监管力度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加大公益性公墓监管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并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加大公益性公墓监管力度的通知(并民〔2010〕125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骨灰公墓是现阶段殡葬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殡葬改革的一个过渡形式。

骨灰公墓的建立一方面满足了百姓“入土为安”的意愿,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市火化工作的推行。

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市公益性公墓违法对外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未经审批乱建公墓,在社会上不仅败坏了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而且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有: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的享堂村、敦化坊村、小窑头村、大窑头村;万柏林区杜儿坪街办的大虎峪村;迎泽区郝庄街办的孟家井村、港道村、小山沟村、观家峪村;晋源区的金胜村;尖草坪区的兰岗村等。

利用其公益性墓地、承包地擅自改变性质后乱建公墓,既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又扰乱殡葬市场秩序,违法销售安葬骨灰甚至遗体,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

杏花岭区的小窑头村、尖草坪区的兰岗村公益性公墓擅自对外经营的情况,群众多次举报,太原市殡管处也几次给予查处,但终因力度不够未能将其取缔,特别是尖草坪区上兰村莲花台土雕风景区有限公司以开发旅游之名,虚拟建“观光塔”按塔墓位营销,市民政局数次责成尖草坪区加大监管力度,并直接进行查处,虽经媒体曝光,但收效甚微。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公益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的规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及非法公墓的监管力度,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由当地政府成立以民政、土地、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领导挂帅的清理整顿公益性公墓领导组,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用两个月时间,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叫停非法公益性公墓的违法行为。

太原市价监所召开殡葬服务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太原市价监所召开殡葬服务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太原市价监所召开殡葬服务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太原市价监所召开殡葬服务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2018年8月7日上午,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所召开殡葬服务行业提醒告诫会,对该行业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会议由郝爱强所长主持,曹永忠书记和相关处室人员、我市14家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曹永忠书记就我市今年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解读、安排,重点解读了省、市关于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时间节点、重点内容和组织实施方案,同时对我省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涉及发改(价格)部门的工作安排进行了详细讲解。

相关处室负责人向14家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宣读提醒告诫函,明确告知各单位应执行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重点防止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郝爱强所长讲话要求各单位负责人:一是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会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价格、收费公示工作;二是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履行好被查单位的义务,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票据、账目等相关资料;三是要共同努力完成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我市殡葬服务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形成良好的殡葬行业价格环境。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并民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事项的通知并民发〔2023〕2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龙山殡仪馆、永安殡仪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经会商相关部门,决定取消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证明事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从5月31日开始,全市各级不再出具《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

二、逝者家属可持卫健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等,到公安机关办理逝者户籍注销手续。

三、逝者家属可持卫健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等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丧葬费、抚恤费领取手续。

四、机关公务员、21个参公单位人员逝者家属可持卫健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等材料,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通知书》等手续。

五、龙山殡仪馆、永安殡仪馆不再出具《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六、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丧属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到龙山殡仪馆、永安殡仪馆就近核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之前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2023年5月5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并民函[2008]8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04
【实施日期】2008.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并民函[2008]8号)
各经营性公墓: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公墓绿色生态建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文明和谐氛围。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公墓的通知》精神,对经营性公墓二OO七年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将年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已在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经营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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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当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
放。

医院或者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后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尸体。

殡仪车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

尸体暂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第九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应当实行火葬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当在七日内火化。

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后,由公安机关、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应当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逾期不火化的,由卫生、民政主管部门责令火化或者组织强行火化。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由属地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火化。

骨灰三个月内无人领认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使用
遗体的单位与死者家属商定后,到市民政主管部门办理运尸手续。

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条在实行火葬地区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

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必须使用殡葬车。

使用其他车辆运送的,须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

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乡(镇)骨灰堂安放,也可安葬在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三条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应当根据省民政主管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未经市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六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的,应当到市民政主管部门办理《土葬运尸证》,
方可运尸安葬。

第十七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逾期不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平毁。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殡葬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作、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区搭灵棚发丧送葬和沿街抛撒纸钱及杂物。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死亡人员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死者所在单位扣发丧葬费,并由丧主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丧主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为土葬区以外人员提供棺木、车辆及其他方便的;
(二)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车辆运送尸体的;
(三)无《运尸火化证》将尸体运出医院的;
(四)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的;
(五)信教群众举行丧事宗教仪式未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内举行的。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告别厅等殡葬设施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土地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公益性公墓、乡(镇)骨灰堂对外经营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
(二)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
(三)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和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暴力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行政区域内安葬及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外国籍人员的安葬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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