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2)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
县级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
制经济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一)特权的概念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平等保护特权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五、征收与征用(一)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公文写作知识点(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公文写作知识点【规范性文件】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
条例、规定、办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二、规范性公文结构(一)总体结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二)正文的结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三、写作要求撰写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公布需有关人员周知的事项的通告,主要是使受文者了解重要情况、重要消息,因此,文中不提出直接的执行要求,这种通告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根据或目的、有关消息、情况的具体内容(对象、过程、结果、原因、主张、有关政策的内容及实施的时间、范围等),结语,常用结尾词“特此通告”等表达。
公布需有关人员遵守的事项的通告,主要是向受文者交代需要其遵照执行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的行为规范。
这些事项不仅需广泛知晓同时还以强制力令其遵行。
应遵事项通告的正文主要包括:行文根据或目的;应遵事项的具体内容(一般为条文式);对遵行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和对违反者的处置办法,以及公文正式实施的时间。
2014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篇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篇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特征有: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③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
(2)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
三、实例分析
单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答案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是( )
A.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B.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
C.特定公民
D.作出重大贡献的人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给付的特征中第二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可知正确答案为C项。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4)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C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
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所有组织、个人均发生在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1)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学履行相应行为对之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2)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2)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茹出。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 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一)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受政治制约。
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
表现在:(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6)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6)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贵州中公教育专家结合多年考试经验,为大家进行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助考生一臂之力!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答案:ABC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C.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答案:ABCD
3.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有( )。
A.破坏选举罪
B.杀人罪
C.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D.非法管制罪
答案:AC
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C.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以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D.教育人民群众,以增强其法制观念
答案:BC
5.甲将自家祖传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乙,甲的行为( )。
A.构成犯罪
B.应以窃运珍贵文件出口罪论处
C.应以走私罪论处
D.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答案:AB。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3)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三节法的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
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
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透皿生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百瓦澎砚氢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查知识点之法律知识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查知识点之法律知识1、宪法的特征:Ø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2、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Ø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3、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在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Ø 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多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4、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6、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条件:Ø 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犯罪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行为负刑事责任。
Ø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Ø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Ø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罚款。
10、行政处罚实施规则:Ø 处罚看能力;过时不处罚;一事不再罚11、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四、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及有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各种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制定和完善公务员法的主要意义有五点:(1)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使之能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勤奋工作;(2)通过法律确立考核、奖励、晋升等制度,激励公务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德、能、勤、绩水平;(3)通过法律确立惩戒、降职、辞退等制度,促使公务员勤政、廉政,纯洁公务员队伍,维护政府公正形象;(4)通过以法律确立录用、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制度,保障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和公务员升职、升级的机会平等,尽可能防止“买官”、“卖官”、“跑官”现象的发生;(5)通过以法律确立职位分类、培训、交流等制度,促使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据此,判断公务员的要素有:(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4)公职人员。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3三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
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同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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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解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1.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尤其应当得到重视: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是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9)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9)第九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
(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应遵循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应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准确地说,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
复议应遵循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创造条件尽量方便申请人,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这是对行政复议内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它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指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以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或争议。
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相对人不服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置国家赋予的职权。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4)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3.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
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4.物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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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制度
《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
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
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
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
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九、行政许可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七条针对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1)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2)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3)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4)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