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几点探讨
社会公平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民商法尊重契约自由的法律理 配 。 主体平等, 同时也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 要求 增长的最大化。 但在生产社会化以 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具体体现在 结果相对公平。此 外, 经济法 所维护的社会公 念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后,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民商法 的局 限性逐步显 三 个方面 :、 公平: 1机会 机会 公平是指 社会对 平, 不是一次性可以完成的, 而是必须通过不
贯 济法的题 中之意。 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乃是在 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 就是保障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和平等,
以实现 国民 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 上, 为了社会 公共 利 核心 的, 并且是经济领域 内的社会公平 。经济 彻按贡献和价值进行分配的原则, 法追 求实质 公平 , 其不仅在经 济机会 上保证各 收入初 次分配中的效率 目标 和国民收入 总量 益即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而进行的再分
法等法律调节 的既存法律秩序进行适度调整,
经济法 是调整在 国家调节经济 过程 中发 利益资源分配书 。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保障国家调节, 促进社
分配可以分为初级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 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与正义。于是, 经
它 济法就伴随着 生产社会化产生 的 民商法 调整 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次。初级分配是一种平等 主体之 间的分配, 其产 生完全 出于 自愿, 它 的缺 陷与针对 市场缺陷而产 生的 国家 经济职 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 , 经济法是生产社会化与 是权利交 易的结果 ,
民商法在调整分配关系过程中起初次分 以社会公平 为核心 的社会 公共利 益而产 生的, 来规范, 其对市场分配关系的调整, 始终依靠 益关系进行调整和 再分配, 价值取 向必定 偏 其
浅析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彰显
浅析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彰显一、我国分配制度的现状(一)我国的分配原则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此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重要突破口。
该原则要求把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放于首位,之后对其结果进行再分配以避免收入差距过大:也就是以追求效率为目标的市场分配为主,辅之以保证必要收入公平的政府调节;就是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至上,保障或保险作用次之。
(二)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实践证明,提倡“效率优先”,的确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财富在短时期内得以迅速积累,但由于贯彻落实该分配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收入分配政策缺乏前瞻性,导致城乡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不同地区居民之间、不同行业职工之间收入分配不合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形成一个人数较少的高收入阶层和人数庞大的低收入群体,即一个下层偏大,中高层较小的“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
中等收入群体在我国的长期短缺,必然使得“社会分配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三)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法律渊源第一,在初次分配层面上过于崇尚“效率”,放纵市场“自由”,缺乏有效的公平制度。
市场奉行“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自然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这势必诱使某些市场主体为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或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由于经济主体在资源禀赋上的差距,单纯的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差异一旦形成便会日趋扩大,从而使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贫富分化在所难免,最终激发尖锐的社会矛盾,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
所以,即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也可能产生社会之不公。
正如阿克顿勋爵评价所言:“亚当·斯密只为财富的积累提供了办法,没有为财富的分配找出办法,因此,他的理论对民主、公平无多大助益”。
有鉴于此,政府应果断介入社会分配领域,运用法律手段,一方面对于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适度干预,从而缓解市场机制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3、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又不断 完善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结论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密切。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法 的再分配功能,可以推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走向深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 实现。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以促进我国 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
1、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为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经济法的规 定和引导,可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机会和保障,从而缩小社会各阶层间的收 入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
2、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重要体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的目标和措施,是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 义的重要手段。
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经济法调节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 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这种调节手段包括财税调节、金融调节、产业调节 等多种方式。其原理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市场资源 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再分配的目的。
在经济法调节过程中,政府通过税收、补贴、价格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 和调控。例如,通过提高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降低对低收入人群的税收,政府 可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公共支出的方式,为低 收入人群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法调节
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法调节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制度,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 分配的一种手段。具体措施包括: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可以实 现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例如,实行分类综合征收和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可以 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社会公平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社会公平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提要经济法在对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中必然要体现社会公平,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平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利益的再分配过程而体现的,经济法的再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一、社会公平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生产社会化与垄断出现后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
简而言之,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经济法,经济法在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中发展。
经济法体现的不是单纯的私人意志,也不是单纯的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
经济法弘扬实质正义与公平,是团体社会中每个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纯粹的私人利益,或建立在统治阶级意志基础上的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利益。
而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正是社会公平,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并且是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
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其不仅在经济机会上保证各主体平等,同时也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要求结果相对公平。
此外,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不是一次性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通过不断努力实践,在不断的纠偏、改正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从个别角度观察,看起来有可能是不公平、不平等的,但从整个社会利益体的角度来看则很可能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
所以说,经济法所要实现的这种社会公平的本质特征是为社会整体所需,最大限度地体现着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
二、经济法的功能——利益再分配任何资源和产品的分配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范与约束下进行的,所有的社会分配关系均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本质其实就是人们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关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资源分配书。
分配可以分为初级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再分配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再分配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内逐渐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中,收入再分配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再分配问题展开讨论,探索解决之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一部分人将会因为个人能力、努力以及市场机制等因素获得更多的收入,而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各种原因而收入较低。
这种不均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通过再分配来调整收入差距,以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
在收入再分配中,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政府可以从高收入者手中收取更多的税款,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
然而,税收政策不能过于过激,否则可能损害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兼顾公平和激励。
除了税收,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重要的再分配手段。
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使他们能够分享发展成果。
例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为人们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减少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此外,教育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途径。
通过公平的教育机会,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良好的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也有助于减少收入差距。
因此,在教育投入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对教育的投入,同时改善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良好的教育条件。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收入再分配,仅仅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
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发挥各自的作用。
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的福利和发展,通过提供良好的薪酬和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提高收入水平。
同时,劳工组织和工会也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维护工人的权益,保证他们的劳动价值得到公正的回报。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再分配问题还需要与消费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满足人民的不同需求,进而促进收入再分配。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分析
经济论坛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分析陈春霞(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河南郑州453000)摘要:经济法是我国经济规范的根本法律,可以首先对国家整体再分配功能的有效条件,帮助社会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总结,并从建立完善的输入分配经济法律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完善三方面,论述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制度改革1引言在经济法的促使之下,国家调节可以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实现在调节,换句话说,经济法通过资源利益分配,可实施的一种再分配方法。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必须得到保障性处理,在此过程中,经济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人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全面认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入手分配关系的有效发展。
2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法律本身的作用便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由于法律的不同,各自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调节方式也存在不同。
站在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本身与利益资源分配关系存在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的分配关系如下:第一,普通民众与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二,民众个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三,权力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从上述关系中可以看出,对经济领域资源分配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法律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
其中,民商法主要与市场调节需求相适应,为市场调节提供法律保障,属于社会利益资源初级分配范畴。
因此,在经济领域利益资源再分配过程中,经济法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各方面的经济价值受到了供求关系的支配,这也是市场调节存在的根本意义。
受市场调节需求的影响,生产力和生产个体之间存在着利益流动情况,这也可以将效率、公平等因素突显出来。
因此,初次分配同样具备较高的合理性。
经济法再分配
经济法再分配一、调整经济再分配关系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确认和规范国家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干预,必须找到国家介入的正当理由或依据,其中的关键是看这类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国家干预。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两个基本价值,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价值在经济法律中的地位也愈益重要。
分配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直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财富和利益(包括自然资源、社会产品和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配置转移的动态经济过程。
无论它是作为一种行为、一个过程,还是作为一类关系,都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因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特别是在崇尚民主与法制的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任何资源和产品的分配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范与约束下实行的,所有社会分配关系均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就是对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直接体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法律制度对于分配结果的确认、干预和矫正功能。
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固然重要,但分配的规模格局或结果更为人们所注重。
因为分配结果直接反映了社会财富和利益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占有状况,直接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而且这种结果又反过来影响着社会再生产活动的效率提升和国民经济总量的增长。
因为分配是一个由分配、再分配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从最初的分配格局到最终的分配格局之间必然存有着无数过渡性的中间格局,选择不同的分配阶段就会产生不同的分配规模格局,最初的收入格局正是借助这无数个中间格局最后演变成最终分配格局的。
所以,我们难以用一个标准对所有的分配结果作出科学的评判,必须各有侧重,区别对待。
其中,在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在贯彻市场化分配原则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就成为这个阶段的必然结果,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确保私法制度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所以,要把国家的干预排除或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完善我国收入分配机制的经济法思考1
国家调节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要把国家分配权力的配 置与行使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国家调节权的异 化和走形。 国家宏观调节属于国家管理的范畴,通常表现为政府 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机制调节失 灵的状况加以约束和规范。由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即是公 权力的行使者,又是分配收入关系的当事人,还是国家分配 制度改革的决策人,在制定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方案时,难免 会考虑本单位、本部门及个人所在群体的既得利益,从有利 于权力阶层的角度制定调控计划,当前行业垄断、财政资金 分配不公等原因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都是国家调节失灵及 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的结果。那些没有权力参与分配,没 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弱势群体常常被边缘化,他们的合 理要求及正当利益缺乏有效保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转 轨过程的实质在于控制权力对于经济介入的范围、程度和 方式,实现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 治国方略转型的基本契合点都在于控制权力。法律是“双 刃剑”,既维权(利),又控权(力);为了维权必须控权【6J。转 型国家法律尤其应当重视控制权力的一面。 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参与经 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确立有限调节原则,用经济法规范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收入 分配法制化,对建立收人分配公正机制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方面经济法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赋予政府调控 分配权,以矫正市场失灵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另一方面, 经济法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及可能导致的腐 败,防止政府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带来负面效应。从这个意 义上说,包括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即是控权法,也是 维权法。维权是核心,控权是关键【7 J。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消除收入不公导致的负面影响,必须从保障权利和规范权 力人手,发挥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分配机制的调控功能,确立 市场调节下按要素分配为基础的初次分配体系和政府调节 下的保低扶贫再分配机制,鼓励勤劳致富、合法致富,打击 投机致富、违法致富,把收入分配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减 少贫富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发挥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建立科学分配机制 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深化 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 差距扩大趋势。”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分配制度, 不仅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更强调分配起点的公平和 分配过程的公平,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 法律制度,没有法律的介入,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就没 有根本性保障。基于上述经济法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解决 一37—
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深入,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借助经济法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更是我国经济收入分配公平性问题的必然选择。
对此,本文着重分析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论述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調节原则,提出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标签:经济法;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引言在经济法驱动之下,我国经济法调节能够在市场调节基础之上进行在调节模式。
换言之,经济法以资源公平性分配原则,能够将经济收入再次进行分配。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利益分配关系需要得到保障性的处理,而在此背景下,我国经济法起到作用的协调功能。
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需要对经济法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进行认知,进而才能够发挥经济法的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一、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法律的根本性作用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生成的法律,主要是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及经济合理管理的法律。
从此角度知晓,经济法本身对经济资源分配关系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社会关系即是利益关系,涉及到一些利益分配形式:一是民主个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二是公民与国家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三是个体机构与权利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在上述经济利益关系分配中,知晓协调个体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到经济法与民商法。
而民商法为市场经济调节提供保障,起到规范性作用。
可见,在市场经济利益分配中,经济法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经济法具有再分配能力,能够对初次经济利益分配的局限性进行调节,进而促进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调节模式。
二、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起到的调节性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将民法经济调节结果进行接管或者是否定,而是通过经济法对个体、社会组织、机构的经济收入进行合理干预,具体体现如下:一是在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中,尊重市场主体利益原则,不应随意侵占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公平化分配原则;二是在经济法调节收入再分配中,应遵守适当干预原则。
再分配调节机制
再分配调节机制
现行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激发了社会的生产力,改变了社会的分配形式,而且有助于加强政府收入,维护公共福利。
但是,这种分配调节机制也有其不足之处,尤其是政府收入调节机制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缺乏灵活性,无法很好地适应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其次,收入分配和调节的权力不够可控,容易造成暴力行为,而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救济和应急处理措施。
另外,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中存在问责不明的现象,容易导致政府的腐败,社会的不满和贫富差距的加剧等。
因此,要解决当前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广大百姓和政府应该紧密团结,完善
和改进现行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科学研究出一套更灵活、有效的收入分配机制和调节措施。
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克服自私自利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为营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努力;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
以便加快发展经济,实现全民公平和全面发展。
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分配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的扩大,基尼系数连续几年超过国际警戒线。
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讨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收入分配再分配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一)我国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原则,是由下列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
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
同时,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是对按资分配的否定,没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失去了其经济意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不能实现。
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其意思只是说明,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根本谈不上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
但是,仅从公有制本身还不能充分说明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因为,公有制下也可实行平均分配,也可实行按需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已非原始社会可比,而又远非具备实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以劳动作为尺度外,不可能有别的选择。
其次,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劳动分工的存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三大差别的存在,不仅束缚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引起劳动差别的长期存在,这种差别在分配上应予以承认,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再次,劳动是谋生手段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
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问题
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在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收入分配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在经济法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来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并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收入分配问题。
一、收入分配和经济法的关系收入分配是指社会中个人或者家庭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取到的资源、财富以及权益。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规定资源分配、财富分配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因此,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和调整收入分配的格局和方式。
二、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1. 法律保障经济法为收入分配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工资支付要求,保护劳动者的收入权益。
税法规定了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义务,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分配。
2. 监管和调控经济法通过监管和调控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引导和调整。
比如,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避免过低的工资水平导致劳动力的过度剥削。
3. 社会保障经济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收入再分配。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等内容,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三、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问题1. 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即一方面是先进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另一方面是传统产业和低技术产业。
这种结构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均衡。
经济法可以通过规范市场竞争、优化税收政策等手段,减小这种不平等性。
2. 跨国公司带来的收入差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然而,跨国公司的存在也带来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经济法可以通过稳定的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防止跨国公司逃避税收和剥削劳动力,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
3. 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收入再分配机制的优化与改革
收入再分配机制的优化与改革收入再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于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状况进行调整,使得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进行收入再分配机制的优化与改革。
一、优化居民收入分类标准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分类标准只有两个档次,一是工资性收入,二是非工资性收入。
这种分类标准不能很好地反映市场经济下的收入来源和种类,因此,需要对收入分类标准进行优化。
应当将收入分类标准细分为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更细致的分类,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经济下的收入来源和种类,并且对于各个行业和居民收入差异的反映更加细致。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应该加强社会基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且加强社会救助的力度。
同时,研究制定保障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帮助低收入群体提升生活水平。
三、纳税制度的改革纳税制度的改革是收入再分配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制度方面,应当采取递进式税率制度,这样可以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实现收入再分配。
此外,还应当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大力改革,降低税负,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更大的福利。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合理的税收体系,防止税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可以缓解目前我国经济中存在的贫富分化现象。
通过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可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获得不合理利益,同时也可以鼓励市场和企业的创新,加快经济发展进程。
总之,收入再分配机制的优化与改革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通过各种措施的有机结合,可为我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加强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快速稳健发展。
最新-略谈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 精品
略谈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一、引言经济法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
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即是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所以经济法必然要在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做出自己的贡献。
分配是一种利益或者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我们可以把分配划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
经济法在这两种分配关系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对民商法侧重对经济生活的维护,经济法则是对经济生活的第二次分配,是权利义务的再次分配。
二、经济法价值功能的法理分析一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和谐。
它自诞生起就将自己定位于社会法,经济法的宗旨即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如果从系统工程的方法看,传统民法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宗旨,行政法以其对公权力的规制为宗旨,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其本质是强调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就决定了其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要立足于社会整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经济法的相关主体是抽象国家与整个社会。
经济法对抽象国家的价值是经济法能够体现抽象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使抽象国家的经济管理权力转化为具体国家的经济管理职权,从而实现抽象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
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现在它作为一种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体系的稳定器能够使国民经济运行协调有序[1]。
因而,可以说,经济法是有助于国家与整个社会的法治的,有助于国家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互动从而有助于国家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的。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了经济法要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态来调整经济生活,追求实质正义,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了其社会本位的理念,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实现对社会财富和利益的二次分配。
关于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研讨上word精品文档16页
关于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研讨(上)郑艳馨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 李胜利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张德峰中南大学法学院 , 王红霞安徽财经大学内容提要: 近些年来以漆多俊等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经济法学家十分重视经济法再分配功能问题的研究,指出它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这引起了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的注意。
2007年一些青年学者和经济法学博士(生)在长沙、杭州等地举行多次研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刊特别约请了几位与会学者以笔谈的形式,分别从不同角度来展示以上会议研讨取得的部分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艳馨一、“国家调节说”的延伸——“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论断的提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国家调节。
国家调节是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
国家调节主要是指为了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由国家运用“国家之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进行的某种干预、参与和引导调控,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1]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所具有的功能。
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本质决定了经济具有再分配功能,经济法再分配功能是国家调节本质在功能上的反映。
漆多俊先生于2003年发表的《接近司法——经济法的诉讼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国家调节与再分配的关系:“国家调节是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和再分配”。
[2]“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论断正是“国家调节说”固有之意的推演,是“国家调节说”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经济法应充分运用其权利调整和再分配功能,通过国家调节,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对法律分配功能的阐释是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研究的前提。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
不同的法律部门基于其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其功能上的差异,即不同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利益的分配各不相同。
宪法是一国利益资源和权利的总分配书、总合同,各部门法则是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书,是宪法总合同下的分合同。
论经济法分配与再分配
论分配与再分配原则—丁❤摘要::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作为新型独立的部门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通过对各经济关系调控实现特定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再分配。
从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和产生的物质条件进行分析,论经济法具的再分配功能,确定经济法具体再分配的范围,[关键词] 经济法;分配功能;分配范围普遍承认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定分止争”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纷争的本质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争夺。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曾经这样说道,“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
法律制度在对公共利益、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等社会资源和利益的流转分配再分配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尊重经济发展和物质资源和社会产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范与约束下进行的,所有社会分配关系均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一、经济法在宪法之下,民商法等原有分配基础上,诸如经济法、社会法等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就是对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直接体现.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创造是人类为满足物质文化和需求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体各种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则取决于分配社会财富和利益的状况,(1)分配制度必须奉行为绝大多数国民所接受,并维护这种制度,这就是任何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2)分配制度的公平性是其获得国民认同的关键性因素;(3)分配制度的有效性决定和维护着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有序性。
第一,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对社会资源再分配功能产生的物质条件。
在市场经济生产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市场调节盲目性,滞后性,唯利性,周期长等“市场障碍”使市失能状态的存在需要相关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第二,社会本位法是经济法理论的法思想条件,市场经济自由主义市场是自由放任经济。
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理念,自由放任经济制度是自发性,在利益最大化手段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从而实现市场为主导资源再分配调节机制,整个社会自然而然地处于调和和繁荣状态,在国家与法的领域主张国家与法对社会市场经济不予干预的消极作用。
运用经济法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运用经济法实现收入的再分配【摘要】法律是利益分配书。
经济法不仅具有分配功能,也具有再分配功能。
经济法在初次分配中,对市场分配和市场自由作出了某些限制,发挥了法律应有的指导作用和预防作用。
在再分配过程中,经济法发挥了调节经济的作用,协调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问的关系,保持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间的平衡。
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中起着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初次分配;再次分配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人均收入差距已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收入分配不公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但是,它却是我国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消除的社会现象。
收入分配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历部宪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①,各级政府已给予高度重视。
但是,从党的十六大(2002年)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年)的“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都未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而党的十七大(2007年)的“初次分配公平”无疑是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有效途径。
运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上,经济法起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初次分配公平的理论依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公平”是一个崭新的命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创新。
这一命题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思想是自由放任,政府是有限政府。
如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尽可能不干预市场。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有三项职能:其一,保护社会免遭其他社会暴力之入侵;其二,尽可能地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不正义的压迫;其三,建立和维护特定的社会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制度。
[1]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政府不干预经济发展,更不关心收入分配问题。
经济效率是收入分配中首先考虑或唯一考虑的因素。
但是,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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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几点探讨作者:李全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社会资源经由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划归每个经济主体,其中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的生产活动中进行的,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经济主体通过按劳分配实现资源的二次分配过程,经济法则是社会实现二次分配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文通过介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与特点,阐述了经济法实现再分配功能的几个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社会资源作者简介:李全娣,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07-02公平分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也是人们始终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保证分配的公正性才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初次分配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
法律决定着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与结束,只有对再分配环节予以法律保护,才可以调节利益分配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再分配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刻认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将有助于实现社会消费环节的公平与高效。
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依据(一)理论依据再分配强调经济法是对社会资源与权利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而进行的再次分配。
一是对已存法律秩序的调整,经济法主要是在原来法定的分配基础上,综合社会整体效益水平所作出的权力安排与调整。
民商法、行政法都具备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但在调整领域与方式上与经济法存在一定差异,经济法不但可以再次调整既存的法律秩序还可以修正市场的失灵问题。
二是对经济本质的深入理解,经济法着重维护社会的整体效益,是国家的调节之法,由社会公平角度界定了国家调节的大体范围,既遵循了已定的法律调整秩序也规范了无法调整的领域问题。
(二)现实依据社会资源的失衡分配引发了诸多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隐形障碍,使得原有的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次,出于利益考虑,民间投资存在很多不愿涉及的领域,这些领域无法依照市场机制进行调解;最后,市场调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周期较长,所产生的利益损失也较大。
这些市场的失灵状态都需要相关政府机构的调节与纠正,而民商法认为个人资源的多少与外界无关,无法做到由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各方的经济关系,因此只有经济法才可以对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调解,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经济法再分配功能遵循的原则(一)实质正义原则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与实际出发点是追求社会的实质性正义,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内涵。
一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引导国家实现整体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形式监督引导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克服经济自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便促使国民经济迈向健康、高效的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社会经济行为的科学与公正。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通过不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投机者,通过调整市场主体利益,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社会的整体利益集中体现了人们的思想共识,具有权威色彩的政府部门则是实现社会利益重新整合的重要领导者,只有政府才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活动,干预社会各个利益阶层的资源分配,最终实现群体利益的均衡分配。
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便是维护社会各阶层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活动的平稳运行。
坚持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不但可以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结构还可以真正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经济法在调节分配的过程中既存在调节范围的限制也存在调节能力的限制,一方面,再分配调节不可简单的认为所有分配关系都会纳入经济法范围,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不同主客体之间的交叉联合形成不同内容的分配关系,因此在调节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界限范围。
另一方面,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并非万能的,或多或少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不同阶段的利益倾向性。
三、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表现形式(一)税收分配制度税收不仅是政府的所得收入,也是调节企业、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贫富差距最直接的方法。
税收充分发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功能,这种以分配为手段的特征决定了税法应该承担调整国家宏观分配的重任,因此税法毫无悬念的被认为是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器,负责均衡的社会的整体财富。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中低级税率以及拉大含税级距等措施改革个人的所得税制度,这样大多中等收入以下的阶薪人员只是象征性纳税,既不丢失纳税意识也不承担过高税负;而对高收入人群则加大征税力度,进一步调整收入差距。
通过税收缴收的国民收入还可以用于下年度的财政开支,提高公众的支出水平,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活动。
(二)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将预算行为以及预算关系作为主要的调整对象,预算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年度财政收支的编制、审查以及批准活动,此活动中体现的经济关系就是预算关系。
我国的预算活动是一个动态系统,主要由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构成,因此,必须为维护这一动态系统制定完善的预算法律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调整经济活动中的预算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算收入的分配,二是预算支出的分配。
其中前者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来源,决定了年度内国家活动的能力与范围,后者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财力的分配方向,决定了财政分配的实现程度。
由此可见,预算主要通过分配社会的财富与利益,确认国家所控制的财富份额,进而调节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由作用机制来看,预算主要是通过合理分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财富,影响整个社会利益分配的法律机制。
(三)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相反,财政支出制度主要监督国家的财政预算支出情况,两者共同维系着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稳定运行。
我国的财政支出主要分为消耗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其中消耗性支出直接用于购买国家投资所需的物品与劳务,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用,而后者转移性支出主要用于政府各部门的投资项目。
消耗性支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生产、就业以及资源配置问题,间接影响着国民收入的分配情况;转移性支出与之不同,是财政资金单方面、无偿性的耗费,例如养老金、债务利息、失业救济款等,这些支持并不体现公共部门占用社会资源的现状,只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分配活动,直接影响着国民收入的分布情况。
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服务公共领域,是保障利益果实共享,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
四、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实现途径(一)树立经济法的再分配观念公众的充分理解与支持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良好运用的重要基础,如果人们对既定的法律充耳不闻,那么即使制定在完善也会形同虚设。
经济法也不例外,只有人们认识并自觉应用其再分配理念,才可以真正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
经济法主要追求利益的实质公平,指出国家不必对全部资源进行分配,也不要求绝对平均,而是以必要性为限,在矫正市场分配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二次分配。
它不但尊重市场效率,也符合社会利益的基本分配原则。
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都很重视发挥再分配功能,他们通过财政拨款实现产业与地区的分配平衡;通过政府补贴调节民众的贫富差距等,因此认为经济法具有调节利益的再分配功能绝非凭空臆想,它符合各个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践要求,即使是群体大众,接触后也会深刻意识到它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经济法的权利倾斜保护体系完全市场分配机制在形式上倡导公平合理,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对待,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
倾斜保护主要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之处,通过调整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经济法立法时应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最低标准的方式实现再分配功能。
倾斜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边缘化,是一种侧重保护弱者的法律机制。
经济法的倾斜保护具体体现于对中小企业、夕阳产业以及朝阳产业的保护,通过采取地区倾斜与产业倾斜的相关保护政策,促进地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实行经济执法的均衡保护机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初级阶段,社会资源在初次分配后差距十分明显,公众收入水平出现严重失衡,社会分配有失公平。
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资源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应切实遵循利益均衡的保护机制。
经济执法是实现经济法利益均衡功能的重要条件,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不但应为市场经济服务还应彻底改变以往以管理为中心的执法观念,将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调整方案,在维持竞争活力的同时均衡各群体之间的利益。
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严重的贫富分化过程,但在后期发展中,因坚持建立执法的均衡保护体制,形成了相对公平的利益格局,从而改善了社会的公平状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执法均衡保护体系的构建,才得以保障全社会的经济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结语科学公平的利益分配影响了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安全与稳定,也关乎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
完善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将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我国目前相关的经济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影响了社会利益的再分配环节。
为此,我们应不断健全经济法规的体系章程,改善经济法的执法环境,做到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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