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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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问题思考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Thoughts On The Problem Of Convicting Drug Driving司伟攀(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毒驾问题日益严峻,因毒驾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

而《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毒品种类繁多、检测技术困难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因的考虑,并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应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疏漏之一。

面对毒驾严峻的现实情况,应当考虑将毒驾纳入刑法之中,以“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优方式。

关键词:毒驾入刑正当性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6)08-33-04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不同的事物结合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

机动车与吸毒本是两个不相干的事物,但在如今道路交通迅猛发展的时代,当吸毒“遇见”了机动车,二者之间并不会擦出美丽的火花,而是会发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当前社会不仅机动车整体保有量急剧增加,同时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各种新鲜事物的涌现,导致寻求刺激的吸毒人员不断上升。

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机动车驾驶员中属于吸毒人员也不在少数,这就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险。

因此,毒驾成为了当今时代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考验着当代社会治理的智慧。

学界对毒驾是否入刑的认识并不统一,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但毒驾入刑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对因毒驾引起的实害犯是否要处罚,而是因毒驾产生的巨大风险是否需要刑法的介入而予以防范,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一、毒驾应否入刑问题之背景首先,学界和实务界存在毒驾应入刑与否之争议,较为突出的观点争锋直接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学者支持毒驾应当入刑,也有相当部分学者持反对观点。

笔者总结了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1.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数量繁多,有200多种,具体注射、吸食哪些种类的毒品应入刑,还有待研究;2.目前能做到快速检测的毒品种类较少,在执法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手段尚不完善;3.目前对毒驾治理可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而且对于因“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驾驶人员可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理论基础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理论基础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理论基础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一行为入刑时,必须严格地考虑刑法的谦抑性,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理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

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

[1],刑法谦抑性是立法理性之体现,其考察内容包括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无可避免性。

是否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必须考察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罚的无可避免性,这又必须借鉴风险刑法之理论予以论证。

为此,笔者进一步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理论基础就是风险刑法理念。

一、风险刑法理念的证成风险刑法(risikostrafrecht)理论由社会学者贝克关于《风险社会》(1986)的书引起的,并且,在普里特维茨(prittwitz)关于《刑法与风险》的著作(1993)中,第一次以专著的形式受到研究。

其后风险刑法理论课题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高度重视。

风险刑法所涉及的问题是:刑法在什么范围内处于这样一种境地,需要以其传统法治国的自由的全部手段,其中也包括法益概念,来克服现代生活的风险。

[2]险”纳入可罚根据理论之中。

所谓“风险社会”,是指人类在进入工业化时期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控制的一种社会现实状态。

工业进程与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与社会运作模式,创造了传统社会无法比拟的优厚物质条件和快捷便利生活,也产生了许多新型社会危险源,导致了工业风险的日益扩散。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邹亮(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㊀㊀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ꎬ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ꎬ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ꎮ伴随经济的发展ꎬ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ꎮ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ꎬ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ꎬ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ꎮ放眼国外ꎬ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ꎮ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ꎬ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ꎬ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构建和谐社会ꎮ关键词: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24 3ꎻD922 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63-03㊀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吸毒人员和机动车的数量的不断攀升ꎬ毒驾肇事案件呈爆发性增长ꎮ因为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愈发显著ꎮ值得关注的是ꎬ酒驾因其纳入刑法ꎬ所带来的成效显而易见ꎮ 喝酒不开车ꎬ开车不喝酒 早已深入人心ꎮ当前毒驾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ꎬ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ꎬ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ꎮ一㊁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一)毒驾行为危害日益严重毒驾之患猛于虎ꎬ吸毒对驾驶者的影响是巨大的ꎬ驾驶车辆需要驾驶员的精神高度集中ꎬ需要其对交通实时状况和车辆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ꎮ而吸毒后会使驾驶员大脑和身体能力减弱甚至丧失ꎬ无法达到正常驾驶标准ꎮ从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ꎬ危害道路安全ꎬ威胁生命财产安全ꎬ酿成大祸ꎬ悔恨终身ꎮ1.毒驾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驾行为并不像酒驾那样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ꎬ酒驾具有极易被发现的特点ꎮ毒驾更多的表现是在精神方面的影响ꎬ使其精神方面受到抑制和亢奋ꎬ在心理方面ꎬ则表现为对人性㊁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ꎬ而这些单凭视觉㊁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识ꎮ因此ꎬ毒驾需通过高科技检测技术认定ꎬ否则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ꎮ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毒品比酒精更具有麻醉性ꎬ更能麻痹驾驶员的神经ꎬ还伴随严重的致幻性ꎮ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会产生视觉模糊㊁反应迟钝㊁思维混乱㊁嗜睡㊁幻觉㊁妄想㊁昏迷等症状ꎬ会大大地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ꎬ削弱驾驶人的注意力ꎬ干扰驾驶人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ꎬ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ꎮ3.毒驾人员数量的上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ꎬ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ꎬ是2008年同期的6.5倍ꎬ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ꎮ与酒驾相比ꎬ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ꎮ据统计ꎬ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ꎮ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 定时炸弹 ꎬ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ꎮ拆除这颗 定时炸弹 ꎬ刻不容缓ꎮ(二)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不足入罪举轻以明重ꎬ出罪举重以明轻ꎬ将毒驾防范重心前移ꎬ从源头治理毒驾行为至关重要ꎮ1.我国行政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虽有涉及禁止毒驾但对毒驾该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ꎬ处罚力度较轻ꎮ对毒驾者处罚最甚者也不过是注销驾驶证ꎮ驾驶人吸食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㊁强制隔离戒毒㊁社区康复措施的ꎬ要注销驾驶证ꎮ2.我国刑法未对单纯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毒驾行为本身仍然未能入刑ꎬ我国目前对毒驾依然是按照结果犯来处理ꎮ刑法在毒驾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功能ꎬ而不是预防功能ꎮ换言之ꎬ毒驾若未导致交通事故ꎬ其行为是很难受到处罚的ꎮ即使行为人因为吸毒行为神志不清扰乱了交通秩序ꎬ发生了危害结果ꎬ毒驾本身这一行为因尚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ꎬ在刑法上并不会受到惩罚ꎮ而对毒驾所造成结果的处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㊁量化的标准ꎮ例如ꎬ毒驾发生交通事故ꎬ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ꎻ若危害程度更加严重㊁恶劣ꎬ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ꎬ一般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ꎬ同一个行为ꎬ情节和后果不同ꎬ这两个结果之间的分界点如何界定?这在我国刑法上依旧是空白和模糊不清的ꎮ无论是从行政法法律规制来看ꎬ还是从刑法的法律规制来看ꎬ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许多不足ꎬ甚者缺失ꎮ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ꎬ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ꎬ达不到震慑效果ꎬ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ꎮ无形之中ꎬ更加会催生吸毒驾驶行为的出现ꎮ因此应尽快将毒驾立法ꎬ对毒驾实行 零容忍 ꎬ打击毒品犯罪ꎬ维护社会稳定ꎮ二㊁域外毒驾模式的选择及理论反思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ꎬ毒驾入刑对我国来说已经是箭在弦上ꎬ不得不发了ꎮ与之相类似的酒驾入刑之后ꎬ取得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ꎬ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ꎮ纵观世界各国ꎬ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规制范畴ꎬ适度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ꎬ取其精华ꎬ去其糟粕ꎬ再结合当前国情ꎬ加速毒驾入刑ꎬ打击毒驾行3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㊀㊀作者简介:邹亮ꎬ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ꎬ硕士ꎬ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ꎮ为ꎬ遏制毒品药物的滥用都是大有裨益的ꎮ(一)德国模式德国在刑法上按照不同的情形对该行为将会以不同的罪名论处ꎮ德国刑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合法正确的驾驶状态ꎬ也列举了那些违法㊁错误的驾驶行为ꎬ其中就包括我们所说的毒驾行为ꎮ在德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ꎬ不论其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ꎬ都构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ꎬ也不论其既遂抑或未遂ꎮ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把吸毒与饮酒后同样是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归为醉酒状态ꎮ另外ꎬ德国刑法对两种罪名的过失行为同样要作出处罚ꎬ只不过是相对于故意的情形来说ꎬ前者处罚更轻而已ꎮ这种情况下ꎬ相当于是一种兜底性条款ꎬ即只要你吸毒驾驶机动车ꎬ那么就有一款罪名适合你ꎬ就可以入罪ꎮ(二)日本模式作为中国的毗邻国日本ꎬ在毒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ꎮ驾驶者在吸食药物后导致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ꎬ法律将认定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基本驾驶能力ꎬ若其这一毒驾行为引发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ꎬ驾驶者将会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ꎮ并且ꎬ其法条所说的药物ꎬ也不单单是以毒品㊁麻药㊁兴奋剂等管制药品为限ꎬ还包括其他类ꎬ如安眠药㊁辛纳ꎬ令人大脑神体容易产生昏迷㊁沉睡㊁不清醒症状的药理作用物品ꎮ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ꎬ值得注意的是ꎬ它还有一个前提ꎬ违反«道路交通法»ꎮ(三)美国模式在美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ꎬ可以按照公然醉酒罪来处理ꎬ受到刑法的处罚ꎮ美国醉驾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醉驾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将醉驾包含于危险驾驶罪当中ꎬ但不包括 吸毒驾驶 ꎮ而美国的刑法中所指的醉态驾驶ꎬ不仅包括饮酒ꎬ还包括其他介质进入体内导致人身体或精神能力的障碍ꎬ如毒品㊁违禁药品㊁安眠药等ꎮ毒驾在美国的法律上规定的惩处方式是非常严格的ꎬ无论是否造成了事故抑或损害ꎬ只要是在吸毒之后驾驶车辆ꎬ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ꎬ因为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危险犯ꎮ综上所述ꎬ各国刑法对毒驾行为予以高度重视ꎬ处罚也是非常严厉ꎬ有些国家是将毒驾当作行为犯来处罚ꎬ例如德国ꎻ有些国家是以结果犯来处置ꎬ例如日本㊁英国㊁新加坡ꎻ而美国则是以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处置ꎮ另外ꎬ上述各个国家都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中ꎬ普遍认为吸毒和醉酒驾驶在根本上性质是没有区别的ꎬ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ꎬ共同适用刑法处罚ꎮ而我国目前刑法对于毒驾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ꎬ仅仅是结果的 变相处罚 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多种途径ꎬ多种方式相结合ꎬ完善相关法规ꎬ加速毒驾入刑ꎬ从源头上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三、毒驾入刑之制度进路随着毒驾逐年增长的趋势ꎬ毒驾入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ꎬ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ꎬ学界和社会成员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近些年来愈发高涨ꎬ但究竟以何种形式入刑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ꎮ(一)通过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1.毒驾入刑的设置模式从性质上看ꎬ毒驾的性质与酒驾较为相似ꎬ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ꎬ而没有必要将毒驾这一问题单独定为一个罪名ꎮ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毒驾纳入刑法ꎬ既可以保持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统一性ꎬ又可遏制毒驾这种危害行为ꎬ填补法律空白ꎮ(1)单独设立 吸毒驾驶罪 ꎬ有些不切实际ꎬ立法成本过高ꎮ毒驾的性质与 酒驾 竞速驾驶 属性相似ꎬ在有一个能容纳类别相同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存在的情况下ꎬ又单独将毒驾行为ꎬ增设为一个新罪名 吸毒驾驶罪 ꎬ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ꎬ更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罪名结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ꎮ(2)毒驾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去ꎬ有一种 杀鸡用牛刀 的感觉ꎬ反映出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定性不当和惩罚过重的问题ꎮ而且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大部分是为直接故意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ꎬ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ꎬ而毒驾行为人大多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ꎬ因此将毒驾行为以该罪的罪名入刑显然也不合适ꎮ(3)将毒驾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妥当ꎮ原因在于:首先ꎬ在主观心态方面ꎬ危险驾驶罪ꎬ实践主要认定为故意ꎬ这与毒驾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谋而合ꎮ其次ꎬ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ꎬ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ꎬ不论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ꎬ都构成犯罪ꎮ毒驾行为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危害行为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ꎬ都不能为社会所容忍ꎮ因此ꎬ将毒驾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纳入此罪是最为恰当的ꎮ2.毒驾的犯罪构成毒驾ꎬ是指行为人非法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鸦片㊁海洛因㊁冰毒等)而驾驶诸如汽车㊁三轮车㊁摩托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ꎮ这种行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ꎬ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ꎬ所以本文认为毒驾入刑构成犯罪应具有以下几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若毒驾入刑ꎬ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ꎬ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秩序ꎮ众所周知ꎬ交通运输工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ꎬ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ꎬ毒驾问题关乎人命ꎬ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财产安全ꎬ关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ꎮ(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是毒驾行为的客观条件ꎮ即应该符合以下要件:首先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破坏了交通运输的规则的行为ꎮ其次ꎬ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是毒驾入罪的必备要件ꎬ毒驾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ꎮ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其构成之客观要件ꎮ最后ꎬ必须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ꎬ或者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ꎮ(3)主观方面: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ꎮ我们都知道ꎬ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精神极端的亢奋和妄想㊁幻觉等症状ꎬ脱离了现实ꎬ以至于判断46现代交际 2018年2期力降低或是丧失ꎮ而毒驾行为人作为拥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对毒驾可能造成极强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可以预见到的ꎬ虽然毒驾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支持的态度ꎬ但是他对这样结果的发生不反对或是避免ꎬ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ꎬ主观的恶性较强ꎬ这与过失有很大的区别ꎬ故其主观的态度是间接故意ꎮ(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ꎬ不包括单位ꎬ就是所谓的一般主体ꎬ即凡是年满16周岁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ꎮ(二)毒驾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刑法量刑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ꎬ也是一贯立法活动所秉持的理念和思想ꎮ毒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入刑ꎬ理所应当参照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配刑ꎬ我国目前刑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ꎮ相比之下ꎬ毒驾的危害性与危险驾驶罪中其他行为ꎬ如酒驾㊁竞速驾驶更加严重ꎮ因此ꎬ将毒驾的刑罚设置更严厉些较为妥当ꎮ至少不能轻于酒驾等其他行为ꎮ另外ꎬ法定配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交通肇事罪衔接问题ꎮ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时ꎬ毒驾作为行为危险犯ꎬ按危险驾驶罪处理ꎬ发生危害结果时则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罪名处罚ꎬ符合交通肇事罪的ꎬ按该罪名处罚ꎻ符合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ꎮ刑法裁量制度上ꎬ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处罚ꎮ总之ꎬ毒驾的刑法裁量既要罚当其罪ꎬ还要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衔接ꎬ做到不枉不纵ꎮ四、结语毒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ꎬ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ꎮ毒驾日益蔓延ꎬ严重危及公共安全ꎬ正因如此ꎬ推动毒驾入刑ꎬ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ꎬ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危险驾驶罪ꎬ从而弥补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空白ꎻ又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ꎬ从源头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切实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同时毒驾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ꎬ毒驾立法不应该迫于社会舆论草率为之ꎬ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原因ꎬ结合国情ꎬ汲取国外先进经验ꎬ立足于本土ꎬ审慎而度之ꎮ参考文献:[1]袁国礼.全国实际吸毒人数统计[EB/OL].ht ̄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4/13793623_0.shtmlꎬ2015-06-24.[2]王春圆.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引社会关注[N].人民日报ꎬ2014-12-10.[3]朱浩.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ꎬ2015(3):21.[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ꎬ1995(4):108.[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1991:2.[6]杨焕宁.禁毒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1991ꎬ35(2):101.[9]王应甲.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ꎬ2011:12-23.[10]苏威.毒驾入刑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ꎬ2013.责任编辑:杨国栋(上接第67页)当然要负违约的相应责任ꎬ接受法律的惩罚ꎮ因此ꎬ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ꎬ应当以双方的有无过错和大小来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ꎮ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ꎬ按比例承担自己的责任ꎮ如果受礼方完全过错ꎬ则全额返还彩礼ꎻ如果送礼方完全过错ꎬ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ꎻ如果双方同等过错责任ꎬ彩礼则按过错的大小ꎬ返还相应的数额ꎮ如果双方离婚送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ꎬ应当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导致离婚的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ꎻ(3)实施家庭暴力的ꎻ(4)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区分送礼方的责任ꎬ以确定返还彩礼数额ꎮ如果送礼一方无过错ꎬ则酌情返还彩礼ꎬ如果结婚年满10年ꎬ送礼方则不得请求返还彩礼ꎮ所以ꎬ在«婚姻法»中引入彩礼返还制度的过错原则立法ꎬ并根据男女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上的意义ꎬ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ꎮ(四)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关于彩礼返还ꎬ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条件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彩礼一律返还ꎻ再次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ꎬ彩礼应当返还ꎮ但是结婚登记多久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没有规定ꎮ这样使得一些结婚登记了几年ꎬ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具有不公平性ꎬ如上面第二大点以及第四小点的例子ꎬ对苦等对方的一方具有不公平性ꎬ所以引入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具有必要性ꎮ本文认为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时间规定ꎬ应当是自结婚5年内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ꎮ5年时间作为返还彩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ꎬ因为如果确定返还彩礼的时间过短ꎬ比如2年ꎬ有些以占有彩礼为目的人故意跟对方结婚而又不愿意跟对方共同生活的人认为2年时间不长ꎬ熬过2年ꎬ彩礼就归自己了ꎮ而规定为5年增加了时间成本ꎬ降低了骗取彩礼的几率ꎮ责任编辑:于㊀蕾5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论文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全文如下: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DUID(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

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0-0000-02毒驾(即Drug driving)是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指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机体在毒品的影响下,或在毒瘾发作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毒驾与醉驾、飚车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和多发性,入罪具有现实必要性,更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本文试从毒驾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来阐述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再从刑事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对毒驾入刑进行价值定位,以此为深入分析毒驾行为的入刑做好理论铺垫。

一、客观危害——毒驾入罪的客观基础近代以来的刑法以行为责任为中心,以限定犯罪的成立范围,客观有害的行为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司法运行的起点。

“行为的危害性,是行为之所以成为刑事责任之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是刑事立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把那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从而也是刑法上的行为概念的基本特征。

”[1]对于毒驾而言,其直接侵害或威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实质上是对于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侵害或威胁。

然而,由于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毒驾行为的危险性在现实中被疏忽和低估。

论“毒驾入刑”

论“毒驾入刑”
论“ 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浅析毒驾行为入刑

浅析毒驾行为入刑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浅析毒驾行为入刑苑博河南城建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36摘要: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正在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是没有把毒驾增设进刑法。

本文以毒驾所产生的风险是否需要刑法的介入为中心,从毒驾的界定,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和毒驾入刑的设想来进行阐述,认为毒驾行为需要入刑。

关键词:毒驾;毒驾入刑;毒驾界定;毒驾入刑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5-01作者简介:苑博,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城建学院,本科在读。

一、毒驾的界定毒驾,全称为吸毒驾驶行为。

笔者在查阅众多的资料后,发现官方并没有对吸毒驾驶行为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吸毒驾驶是指在非医疗目的情况下,使用具有依赖性或者依赖性潜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的行为。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吸毒驾驶行为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笔者认同第二位学者的观点,但是他的观点在表述上还有一些欠缺。

众所周知,一些毒品在让人成瘾的情况之外,在使用恰当的情形下还可以作为平常的药物,这时就不具有违法性。

因此,毒驾是指因在非医疗目的下吸食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在其药理的作用时间内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足以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行为。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毒驾所产生的风险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在把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和毒驾比较之后,笔者发现两者具有相似的特征,但因为毒驾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也就意味着毒驾比醉酒驾驶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作为毒驾主体的吸毒者,他们对于毒品依赖性大,持续时间久,且很难戒除,但是作为酒驾的主体的醉酒者则没有这样,而且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得出数据在2017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名,毒驾的主体的基数不容小觑。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并非现行刑法典中的一项罪名,它只是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的一个提案,它的提出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某些矛盾和现状。

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项“罪名”进行分析,首先着重于阐明该提案的社会背景及其合理性,然后从法的价值、实施、效果和弊端上,并且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解开人们对法律的误解。

标签:刑法;法的价值;公平;效率;安全2010年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要提出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因为在2009年发生了许多因醉酒驾驶而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像孙伟铭案、杭州飙车案更是引发了网络和各种媒体的关注,普通民众也都义愤填膺。

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进行了思考和讨论。

1 该议案提出的原因(1)针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在刑法上一般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即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定性为犯罪,而后者的法定刑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又显得处罚过重。

而且在两个罪名的判定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很难作出判断,但是这对整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也具有关键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不同的情况,以及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2)如果用一般的行政处罚措施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首先是起到的威慑作用不大(往往很多醉酒驾车者对于罚款数额毫不在乎,行政拘留的时间也相对刑事处罚措施较短),结果是法律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次由于行政执法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交通违规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罚款的数额或者是拘留的时间长短,这些都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即可,所以就导致各地执法也很难做到统一。

(3)许多民众对于那些危险驾驶的行为极为不满,该行为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恐慌。

例如杭州“飙车案”,许多网民在网络中情绪表现激烈,对交通安全感到担忧。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

吸毒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吸毒驾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吸食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这与合成毒品的医理作用是息息相关的。

所谓合成毒品,也就是我们原先所称的新型毒品,是指纯化学品合成的毒品,也就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的。

在当前的中国刑法中,法条的罪名之中没有毒驾罪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界各位法学家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吸毒驾驶行为的含义是司机也就是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在服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毒品后或者精神上的药物后,在吸毒的一段时间以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至今为止,在我们国家驾驶人吸毒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在现在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可以利用多种渠道来进行交易,所以这为我们的打击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得吸毒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吸毒驾驶行为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

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治理:第一,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以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

第二,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理力度。

主要是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力度、对路面执勤、查处酒驾,应及时移交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同时公安交管,禁毒部门要加强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

对有吸毒史成瘾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驾驶车辆工作。

第三,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毒驾治理工作。

除此之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0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1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或瘾尚未戒除的。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種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驾驶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活动。

然而,在现实的道路环境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车祸和交通事故的报道,其中不乏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伤亡事件。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法理学讨论。

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驾驶者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危险行为而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处罚那些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他人的人,并以此威慑其他潜在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的主要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和危险犯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法理学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事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绳。

在各国的交通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通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酒驾的酒精含量限制、闯红灯的界定等,因此可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次,过错原则是指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犯罪人的过错上,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者而言,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驾驶的范畴,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

醉驾、超速等行为是明显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而疲劳驾驶、闯红灯等则属于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驾驶者对于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危险犯罪原则也支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危险犯罪原则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

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使没有发生车祸或伤亡,驾驶者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潜在危害。

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对潜在肇事者进行处罚,并以此威慑其他驾驶者,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有人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一些法理学上的争议。

他们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范畴,可以通过处罚罚款、扣分等行政手段来维持交通秩序,而不必直接入刑。

“毒驾”入罪分析

“毒驾”入罪分析
从构成要件分析,客体要件毒驾和危险驾驶罪一样,两者 侵犯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
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 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在客观行为方面:第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 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不能完全包括其他危险 驾驶的行为,如毒驾的行为。第二,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 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 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 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 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第三,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 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 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 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 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是突出驾驶的危险性。而毒品一 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就是让人致幻,在这种充满幻觉、行为失控 的情况下开车,做出的举动往往相当疯狂,远远超过醉酒或追 逐况驶。以上空间条件和对象条件完全一致,而在行为条件和 情节条件上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的立法本意。在情节条件上,吸 毒的违法性相对于醉酒和追逐竞驶更为恶劣,更需要严力大击。
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 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 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 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 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 驾更为严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或者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行为。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而机动车又空前普及的背景下,吸毒人员拥有驾驶执照的现象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随着“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毒驾”问题日益严重,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那么如何遏制乃至杜绝吸毒驾驶的现象,减少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公安机关、部门以及学者们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吸毒驾驶屡禁不止。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毒驾”入刑问题概述(一)“毒驾”的界定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具体内涵,法律学界目前也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实际上,“毒驾”的含义比较显而易见,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需要解释的是“毒品”的涵义,此处的“毒品”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而“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众所周知,吸毒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因为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因此吸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自古以来对毒品都是严禁的。

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禁毒部门的毒品管制中对于“吸毒”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学者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内涵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应包括在吸毒驾驶的范围之内也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概念理解为:“吸毒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毒品之祸无需赘言,而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修正案,经过五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具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未能入刑,随着一件件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将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毒驾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义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驾可定义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毒驾的现状及危害毒驾的危害更胜于酒驾,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

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

可见,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近年来,因毒驾发生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一)全国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及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

201X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01X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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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摘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71-01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
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种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
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毒驾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仅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正因为此,毒驾人刑就成为了我国惩治毒驾行为、完善刑法立法的现实需要。

2 毒驾“入刑”的理论根据
第一,“毒驾”入刑符合刑法目的性。

法益的保护是制定刑法规范的理由以及诉求的终极目标,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相应的也就成为刑法法益。

而刑法的任务则是对主观权利的保护,并相应保障公民的自由。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多数行为是因为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被刑法苛责。

从保护法益角度看,以往的交通犯罪的
构成必须有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侥幸心理,因此,仅对那些造成实际侵害后果的交通事故判处刑罚,并不能促进社会上其他人的警醒,起不到良好的境界和预防效果。

[1]
但是毒驾行为作为一种危险行为就属于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毒驾入刑正是免除正当法益受损害的可能与危险。

毒驾行为具有的法益侵害性也正是其入刑的基本原因。

第二,“毒驾”入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毒驾行为导致恶性事故以及肇事后逃逸又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况,大多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导致对于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出现司法上的轻刑化的重大弊端,刑法对于吸毒后驾驶的行为人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与震慑的效果。

因此,毒驾“入刑”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只要这样,才能严惩“毒驾”行为,对于“毒驾”行为人也能够起到强烈的威慑力,大大有效的减少毒驾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三,“毒驾”入刑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处罚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不宜舍弃。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已经有所体现。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飞速发展,机动车持有量在迅速增加,交通安全事故也随之出现迅
速增长的态势,其中毒驾等危险驾驶的行为案件更是屡禁不止,单单依靠“一阵风”类的严打活动不能保护相应法益。

究其原因,还是惩治力度不够刚性,光有行政处罚已经起不到有效遏制作用。

从刑法的谦抑性的特点来看,第一、有效性。

指对某一危害行为,规定其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达到惩罚和预防该危害行为的效果。

第二、不可替代性。

对某一危害行为除了运用刑罚,其他的手段如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民事或行政制裁都无法达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时,才应该运用刑罚手段。

第三、经济性。

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这里的节俭也就是所谓经济。

从“毒驾”入刑有效性来看,对于危险行为的预防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又能在行政惩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搭建一个很好的连接点,弥补法律的空白。

而如果我们一再坚持“毒驾”的非犯罪化,即使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罚打击,只能通过对于金钱上的惩罚与告诫,但是这样“温柔”的制裁已经无法满足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社会现状。

从刑法谦抑性的不可替代性的特点来看,“毒驾”行为所危害的不仅仅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另外还有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团结,这样一种危险的社会状态的制约仅靠道德来约束是不可能的,靠行政法规、民法来调整保护,也显然是不够的。

从刑法谦抑性的经济性特点来看,该原则运用是有限度的,当一种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经常性发生时,再一味强调打击成本高,是不妥当的,相反只有及时将之入罪,才是真正符合法经济性原则
的真谛。

3 结语
愈演愈烈的“毒驾肇事”案件和其他“毒驾”危害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而现行刑法对其缺乏有针对性和有力度的规范,对此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充分重视,积极寻求并统筹规划刑法立法完善的对策。

必要时,还可考虑建立危险驾驶案例指导量刑制度,发挥对于类似案件指导量刑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家一,《酒驾入刑的立法分析》,重庆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载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2] 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22页
[3] 梅传强、胡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载《法学》2009 年第9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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