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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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充装、使用等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要求。

2.规定了气瓶的分类、标记和标注,以及气瓶附件的要求和使用。

3.规定了气瓶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的要求,以及气瓶出厂的检验和试验。

4.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气瓶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5.规定了气瓶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的要求,以及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该规程是针对气瓶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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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 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 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 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 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 证等手续。
• 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 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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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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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 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对气瓶安全实行事中事后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全面、科学、严格和便利的原则,督促气瓶生产、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气瓶安全。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预防和整治相结合原则,确保气瓶整体安全。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和监管力度。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是负责气瓶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依法组织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气瓶安全监察的具体任务。

第八条监察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执行监察任务时应文明依法、办事公平,严守机密。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情况,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合格的气瓶和生产使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气瓶和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生事故的气瓶和单位,监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事故的影响和伤害最小化。

第五章处罚和申诉程序第十六条对于监察结果不满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拒绝整改、逃避监管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631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631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

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

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
2023)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监督检查,包括钢瓶、复合材料气瓶、高压无缝钢瓶及塑料瓶等。

安全监督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气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使用。

检查和检验
气瓶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
查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管理要求
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瓶颈制造、检验、检测、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
保证体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气瓶实行追溯管理,并对气瓶进
行质量挑选。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使用、检查、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检查、维修气瓶。

罚则
未履行《规程》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气瓶隐瞒或
者欺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将气瓶不合格的作为合格的销售、出租、使用或者加工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气瓶;对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为本规程主要内容,气瓶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品,本规程的实施为气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要: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气瓶的分类和基本要求3.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储存要求4.气瓶的检验和维修要求5.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正文: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气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气瓶的分类和基本要求1.气瓶的分类:根据气体种类、气瓶材质、气瓶形状等因素,气瓶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2.气瓶的基本要求: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足够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储存要求1.气瓶的充装:充装气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气体质量和充装安全。

2.气瓶的使用:使用气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安全、稳定、正常使用。

3.气瓶的储存: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防止意外损坏。

四、气瓶的检验和维修要求1.气瓶的检验:气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2.气瓶的维修:气瓶维修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五、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1.气瓶的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气瓶的事故处理:发生气瓶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总之,《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气瓶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检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气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保障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开展气瓶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
1、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气瓶前必须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2、生产厂家对认证的气瓶及其零件应予以实行质量等级分类并按其类别和型式的规定严格检验。

3、完成气瓶生产前,厂家应将厂制号、型号、规格、生产年代以及检验及试验报告等产品技术资料载入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并颁发气瓶用户卡片。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气瓶使用许可证。

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规定使用气瓶。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三)维修
1、维修单位必须取得气瓶维修许可证,严格按照气瓶维修规定完成气瓶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2、维修单位对新购置和已用过的气瓶都应按照《气瓶维修规范》的具体要求完成维修和检验。

(四)检验
2、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气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或本规程等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罚。

(二)违法擅自生产、维修、检验、使用气瓶,严重危害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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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2003.6.1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关子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五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

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

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六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

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12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12,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八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别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12),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它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

第十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

一般情况下,12L(含12L)以下为小容积,12L以上至100L(含100L)为中容积,100L以上为大容积。

第十一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二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

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第十四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l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

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七条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第十八条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环境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要求检验。

第十九条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三章材料第二十条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

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二十三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材料生产丕业应按照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企标或供货技术条件供货。

气瓶制造厂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试用申请后,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

第二十四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牌号,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应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企业应先进行冷热力口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五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

对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应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

90。

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无损检测,瓶体表面不应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四章设计第二十六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部件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第二十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应给出使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容积、主要技术要求等;2.设计图样,应包括设计总图、零部件图、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3.设计计算书,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八条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

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不大于表3的规定。

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三十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三十一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三十二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简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简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简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简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三十三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两条。

第三十四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

第三十五条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

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

第三十六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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