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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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圈的法律案例(3篇)

演艺圈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明星肖像权侵权案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聚焦一起典型的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过程,揭示娱乐圈法律风险,为娱乐圈从业者提供警示。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女明星(以下简称“甲”)发现,一家知名化妆品品牌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未经其同意,使用了甲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

甲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甲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海报,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海报,构成肖像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从案件来看,原告的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被告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可能对其商业价值造成一定影响。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原告精神上的安慰和补偿。

3. 娱乐圈法律风险本案反映了娱乐圈法律风险的存在。

娱乐圈从业者需注意以下几点:(1)尊重他人肖像权: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他人肖像;(2)签订合同:在进行合作或商业活动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无罪辩护(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

无罪辩护(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

第1期无罪辩护(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第2期人体肖像权第一案(女模特胡晓倩状告中央美院等单位)第3期《刑辩的光荣》(山东某大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第4期当老妈遇到“老妈”(两家四川火锅店的著作权、商标权之争)第5期《马路天使》的权利(由老电影《马路天使》引起的一场著作权纠纷)第6期《中国入世第一商标侵权案》(日本雅马哈状告天津港田擅自使用标识案)第7期《没有人证的命案》(北京某农村村民王建军杀人疑案)第8期明星!丑星?(歌星臧天朔状告网站侵权案)第9期谁是真正的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和一家机构争夺“阿里巴巴”中文网名)第10期2002大学生硫酸伤熊事件(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某硫酸伤熊案)第11期老王为啥成“绑匪”(农民状告一公司拍摄电视剧时侵犯自己权益案)第12期命案后的赔偿(北京某小区发生命案后,原告对物业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第13期《中国第一例二手车交易案》(购买二手车后出现质量问题车主状告二手车经营公司案)第14期翠花上了谁的酸菜?(歌星雪村等状告中央戏剧学院侵权案件)第15期《玩具的权利》(英特莱尔玩具公司状告天津可高玩具有限公司侵权案)第16期幼女生子案的法律援助(重庆一个12岁的农家少女生子所引发的诉讼)第17期“百分之三十”的异议(一起诉日本三菱汽车案胜诉背后的利益纠纷)第18期谁在“克隆”律师事务所(假律师何某冒名重庆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案)第19期《复制粘贴的案中之案》(国内有关大学教材网络所引起的首例侵权案)第20期没有赢家的官司(2000年河北1057名村民状告村委会越权承包案)第21期本案不公开(北京一白领女士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第22期溺死妻儿谁负责(发电厂排水淹死妻女,丈夫坚持讨说法)第23期戏楼内外的锣鼓家伙点(商人王宇鸣与北京正乙祠戏楼的承租纠纷)第24期打火机“点燃”的“洋官司”(我国新海电子等5家企业应诉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盟的反倾销诉讼)第25期罪与非罪的代价(天津市蓟县某村杀人抢劫案引发的冤案)第26期一样的肖像权(面部烧伤的张某因美容效果不明显状告美容公司)第27期没有辩护席的辩护(黑龙江省某县居民丁志权杀人冤案)第28期一部作品的三起诉讼(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引发女作家的三起诉讼)第29期生死边缘的辩护(黑龙江省大庆市张亮杀人冤案)第30期退票费何来何去?(为退票费胡律师将国航和北京某机票代理处告上法庭)第31期好孩子!坏孩子?(孩子被指认吸毒,孩子父母为讨回孩子声誉将学校告上法院)第32期十三万元人民币与四千万美金的较量(中国奥委会起诉一麦片公司非法使用五环标志案)第33期五年十四份诉状(天津塘沽一女孩儿车祸后被错误输血引发的官司)第34期无法拒绝(辽宁省丹东市某铁路医院因药物过量致使婴儿耳聋案)第35期工地噪音吵死鸡?(鸡厂主状告施工单位产生噪音致其大批鸡死亡案)第36期网路上有没有感觉(作家叶延滨起诉搜狐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第37期分家不分手(河北一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夫妻财产分配协议)第38期权利(六龄女童不准进剧院,父母起诉保利)第39期我为小狗上公堂(爱狗被轧死,主人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第40期血的印证(福建一珠宝公司的七名导购小姐被杀案)第41期虚假广告纠纷案的背后(江苏25名消费者状告某热水器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虚假承诺案)第42期几百万买来个大麻烦(北京一处豪华别墅区业主状告开发商商业欺诈案)第43期门票风波(摄影家胡维标状告八达岭长城门票侵权案)第44期跳槽——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集体跳槽案)第45期“丰田”与“吉利”之争——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状告中国吉利汽车公司商标侵权案)第46期状告黄色信息台(天津一少年误入色情陷阱,母亲状告信息台)第47期魔术道具的风波(山东一姑娘退魔术用品遭拒绝,将店主告上法庭)第48期与父亲对簿公堂(父母离异,为讨学费两次将父亲送上公堂)第49期16岁孩子与16万的债务(煤气爆炸致使父母双亡,16岁孤儿悲痛之时又添16万的债务)第50期蹦极人状告基尼斯(北京蹦极人张某起诉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服务合同欺诈案)第51期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儿子不是亲生,林某愤然离婚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第52期江南“秋菊”打官司(车祸夺去丈夫生命,遗产被人侵吞,浙江农妇执着六年打官司)第53期百年名鸭遭遇姓”骚扰(重庆百年板鸭老字号“白市驿”商标争夺案)第54期“缩水”有理?(天津律师来云鹏状告新浪免费邮箱缩水)第55期错位21年的亲情(吉林通化串子案,两家向医院索赔380万)第56期一封迟到的录取通知书(超过学校规定的报道时间,江苏女孩张某起诉两家邮局)第57期道义满肩(火车撞伤两岁孩童,律师为孩子讨回应得权益)第58期道亦有道(关先生状告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其“寿”字著作权)第59期一条狗与七场官司(浙江一农村老汉救狗赔上财产还险遭殴打)第60期“稀里糊涂”的强奸犯(辽宁一农村青年被诬强奸案)第61期荡涤尘埃(跨县抓人,无罪释放,一成功企业家深陷牢狱两年)第62期遗赠房子归保姆?(福州一保姆与房主侄女的房产之争)第63期广告小册子的生死存亡(北京某食品公司诉《时尚》杂志广告合同纠纷案)第64期一针毙命的悬案(黑龙江某县一男子在医院接受针灸时死亡,家人状告医院)第65期笑星也愤怒(高秀敏、何庆魁诉辽宁某书店、音像出版社、电视台等单位侵权案)第66期陷阱(北大方正状告北京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第67期谁的“船歌”(黑龙江某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乌苏里船歌》侵权)第68期货比三家惹纠纷(三电脑商起诉中消协侵犯名誉权案)第69期“小货郎”里的非法拘禁(因怀疑偷窃,两外地女工被超市非法拘禁)第70期阳台风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12位业主擅封阳台案)第71期人生法庭第一课(北京菜户营某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索赔案)第72期都是写真惹的祸(摄影家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侵权案)第73期谁是天地真英雄(电影《天地英雄》剧本侵权纠纷)第74期爱无限(天津一少女拍摄中烧伤毁容索赔案)第75期被活埋的“良知”(黑心工头见死不救,渣土车倒出老人尸体;为夫告状吃尽苦中苦)第76期千万铃声谁买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国产手机铃声侵权案)第77期生命的围栏(北京一青年夜晚捕鱼落水身亡,家人状告城区河湖管理处)第78期牛振华最近有点烦(牛振华因新房装修引起的官司)第79期广告上的超级模仿秀(毛家饭店是否使用领袖形象做广告的官司)第80期新“地道战”(地道战出口在北房西屋内,几十年来参观者络绎不绝,老汉无奈状告纪念馆)第81期“东方醒狮”的纷争(雕塑家状告香烟生产厂侵犯其石狮著作权)第82期血案后的合同纠纷(江西南昌几位储户存款遇歹徒抢劫,死者家属诉银行设施不完备)第83期爱的代价(空姐杀死大款男友案)第84期京城卡拉保卫战(香港华纳唱片公司状告北京唐人街K T V侵犯其歌曲著作权)第85期鱼缸之谜(破碎鱼缸致死上海一儿童案)第86期难以执行的判决(陕西某厂生产的电热毯致少女死亡案)第87期找不到被告的案子(江西某食品公司告江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8期“黄河母亲”的悲哀(雕塑家何鄂诉陕西合阳县某旅游航运中心侵权案)第89期坍塌的围墙(天津一农村少年高压电击致残索赔案)第90期阻击死刑(河北沧州一起对偷电处罚不满而报复杀人案)第91期一桩特殊的抢劫案(天津几名大学生入室伤人、抢劫案)第92期十六位女童状告色狼老师(北京某小学班主任奸淫女童案)第93期高晓松遭遇美丽陷阱(音乐人高晓松告《美丽陷阱》一书作者侵权)第94期亿万富翁的梦与罪(河北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非法”集资案)第95期崔永元的“四十不惑”(崔永元诉某集团名誉侵权案)第96期拍X光要脱光?(北京一男大夫拍X光片要求患者脱光上衣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第97期拿什么拯救你馋嘴的民工(民工偷吃天价科研葡萄案)第98期如此包装(文艺片《恰同学少年》被包装成色情片案)第99期鸟语也疯狂(因鸟骂人精神受伤害,将邻居告上法庭诉侵犯姓名权案)第100期特别营救(河北一女士吕某婚后受丈夫虐待,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终有结果)第101期兄弟(摩托车手摔伤后工资被扣,怒而诉诸法庭)第102期原告席上的被告(村妇骑车撞伤老人,老人由原告变成被告)第103期流产的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夫妻状告医院)第104期英雄该不该索赔?(一少年为救同伴牺牲,几年后被救孩子的家庭被小英雄父母送上法庭)第105期一宗体罚的五次鉴定(一女孩因体罚瘫痪,五次鉴定却毫无作用)第106期租来横祸(一男子租车出车祸,汽车租赁公司被送上法庭)第107期法庭上的秋风秋雨(余秋雨诉一评论家文章侵犯名誉权案)第108期烈火亲情(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亲属间发生命案)第109期他们该不该成为被告(废弃厂房三儿童玩耍,一人摔死,两顽童成被告)第110期坠落的青春(重庆女中学生八楼坠下,只因老师一句话)第111期生死1420天(涉嫌故意杀人的徐某入狱三年多重获自由并获赔偿)第112期开发商和业主的“车库”之争(南京一小区的业主们为车库所有权起诉开发商)第113期难以打开的门(11岁女孩残忍被杀,家长状告值班民警“不作为”)第114期伤心丈夫状告圆明园(妻子在园内被杀,丈夫状告圆明园管理处)第115期女小偷被“黑保安”强奸之后(南京一女士偷拿东西,遭超市黑保安殴打、侮辱)第116期难兄难弟的悲剧(上海一流浪汉将好友推入河中致死案)第117期坐台少女坠楼案(十五岁少女被逼卖淫坠楼致瘫,状告五方责任人案)第118期惊诧(母亲被抓,三岁女童饿死家中,当地一民警因“不作为”受处分)第119期烧香还是打枪?——马道长打官司(北京一道观道士状告珠宝公司侵权案)第120期尘埃未落(江西一企业家涂某被指控贪污国有资产案)第121期爱情反恐引出的烦恼(《时尚》杂志社侵害郝某名誉权)第122期子夜的车轮(北京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获自由)第123期闹心鱼塘(鱼塘上的高压线电死钓鱼人,承包人与村委会的责任认定)第124期姥姥的悼念权(子代母将舅舅告上法院索要悼念权)第125期泳池里的意外死亡(六年游泳生涯的小女孩溺死泳池,北京一体校游泳馆成被告)第126期一夫当关《英雄》莫开(放映前插播广告,杭州一律师状告影院)第127期良心能卖多少钱(手术时停电致使病人死亡,死者家属诉北京某医院)第128期放飞青春却飞来了横祸(女大学生宿舍内被强奸,校方辩称是讹诈)第129期嫖客状告公安局(北京某地税局干部因涉嫌嫖娼被抓,以并未付钱为由状告当地派出所)第130期水田中的电流(老人救人触电身亡后的赔偿)第131期“桥梁”还是“陷阱”(北京一学生李某状告留学中介欺诈败诉)第132期悲伤的足球足球运动员曲乐恒车祸案)第133期法庭血案(刑事自诉人当庭砍杀被告人案)第134期人命关天的厕所(北京郊区一村民为阻止屋旁建公厕服毒身亡)第135期纠偏何以揪心(北京一些家长状告“纠偏”学校不纠偏)第136期小区里的防盗门(防盗门质次价高,消费者将物价局送上被告席)第137期“十三香”香从何来(“十三香”商标权争夺案)第138期17个疑点(一起强奸案存在疑点十七个,犯罪嫌疑人被判七年刑)第139期谁动了我的剧照(人艺导演、演员蓝天野诉某饭店剧照侵权)第140期未被拯救(河南平舆连环杀人案)第141期名模的困惑(模特陈娟红诉《青年一代》文章侵权)第142期小草(医院拖延剖腹手术引起医疗事故,父母将婴儿推给医院)第143期死亡窗口(南京一女子从某酒店窗口坠楼身亡谜案)第144期危险的游泳池(辽宁沈阳某泳池里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人家属状告游泳馆)第145期诉讼——虽败犹荣(被巡逻民警带回派出所途中死亡,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第146期高墙内的呐喊(为女儿身陷囹圄,强奸犯未受惩处,服刑人得到法律援助)第147期俺们这旮的活雷锋?(一东北老人诉吉林某公交公司案)第148期美国?往事(刘某签证遭拒状告美国大使馆)第149期血疑(江苏某医院白血病人输血感染丙肝,15名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第150期她是不是凶手(天津一中学女生宿舍七死一生疑案)。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拿起法律的武器, 依法维护公民的肖像权。
请把你姓名的故事 与我们共同分享吧!
小沈阳
艺名
姓名:
具有多样性。
鲁迅
笔名
包括正式姓名、 笔名、艺名等, 是每个人人格的 基本标志。
民法通则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 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 自己的姓名,禁止 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
自学探究P42-P44 :
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 含义及内容 姓名,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权方式 如何维权?
干涉 盗用 冒用
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公民的姓名权
李飞出生后,爸爸给他取名李飞。 年满18周岁后他自己取名李辉。
决定权
更改权
考上大学后他经常写文章取笔名辉煌, 毕业后他到晚报社工作又以辉健的名字 发表通讯。
王某是否侵犯陈 某的肖像权?
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 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虽未经本人 同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如:1、舆论监督中使用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的照片、录像等;
2、寻人启示上的照片
3、通缉犯的照片
……
侵犯肖像权的方式: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复习巩固
2、下列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是
A 物业公司公布小区未交物业费者的姓名 B 用有困难同事的姓名往同事家里寄钱 C 小区公布为贫困学生献爱心的捐款人名单 D 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登记手机并恶意使用
谢谢大家!
使用权
干涉
盗用
2004年高考,罗彩霞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冒 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 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 天津师范大学。 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2009年毕 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等一 系列问题。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随
着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例涉及到各行各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在商业广告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
产品,擅自使用了一位知名明星的肖像作为广告代言人,而没有得到该明星的同意。

这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明星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失和精神困扰,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其次,还有一些媒体机构在报道新闻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公开了其肖像,也
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比如某位普通市民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被媒体报道,但其肖像却被不加遮挡地公之于众。

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也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另外,还有一些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随意转发他人的照片,未经他人同意就
公开传播,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要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更不要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决定拍摄一组婚纱照。

经朋友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

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拍摄场地、化妆师和摄影师,原告提供服装和首饰。

拍摄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并要求原告支付照片费用。

原告在支付费用后,发现照片中存在多处瑕疵,且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拍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工作室的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展示。

3.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

2.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工作室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标题: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案例一:著名演员被侵犯肖像权之事件(1995年)时间:1995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时尚周刊》的一期杂志中,该杂志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著名演员张华的肖像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然而,在没有经过张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杂志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严重侵害了张华的人格权益。

细节描述:张华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他表示,这则广告的发布对他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导致他在娱乐圈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张华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签署了与杂志公司无关的广告代言合同以及其在其他场合的肖像照片等。

法律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到著名演员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其中包括肖像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需支付何种赔偿等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时尚周刊》擅自使用张华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张华的肖像,导致他的人格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广告使用并公开道歉,并判决赔偿张华合理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害案例,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之前,必须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

在本案中,杂志社未经张华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益。

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媒体侵犯名誉权之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6月22日事件描述: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将某高校教授王明的个人名誉与学术声誉和一起负面报道。

该报道指控王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细节描述:报道中,电视台未经核实便直接将王明公之于众,对其进行人格攻击。

王明本人在事前并未收到任何调查或询问的通知。

报道中包括了一些信息失实的指控,使得他受到了舆论和社会众多人士的指责。

王明为此感到极度愤怒和冤屈,并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公开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

在法律上,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形象和隐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小明与某电商平台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模特,他曾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过自己的照片。

然而,某天他发现该电商平台上有一家服装店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但并未经过他的同意。

小明认为这是对他肖像权的侵犯,因此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依法保护其肖像权的权利。

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不得以出版、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展示他人的肖像。

因此,小明有理由要求该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他的损失。

案例二:明星与媒体明星的肖像权往往受到媒体关注,他们的形象常常被用于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

然而,媒体在使用明星照片时必须遵守侵权法的规定。

例如,某娱乐杂志在报道明星的私生活时,刊登了明星与其家人在公园散步的照片,但未经明星同意。

明星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八条也规定,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广告宣传为名,使用明星的肖像。

因此,该娱乐杂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明星的损失。

案例三: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许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生活、工作等。

然而,有些直播平台未经主播同意,将主播的直播录制并公开播放。

一位主播发现自己的直播视频被某直播平台公开使用,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播享有对其肖像的保护权,未经主播同意,直播平台不得以公开播放的方式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因此,该直播平台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主播的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篇一: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互联网上或其他媒介上的肖像的独占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发行、出售或出租其肖像。

在商业活动中,侵犯肖像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道歉和禁止销售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等。

以下是一些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1. 谷歌照片搜索事件:2011年,谷歌公司在其照片搜索引擎中发现了一组侵犯了摄影师肖像权的摄影作品。

这些照片展示了摄影师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创作,而谷歌公司认为这些作品侵犯了摄影师的肖像权。

最终,谷歌公司向摄影师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赔偿。

2. 推特用户拒绝为虚假照片道歉:2018年,推特公司发现了一组虚假照片,这些照片使用了一名用户的肖像,并声称这是该用户的作品。

然而,该用户拒绝为这些虚假照片道歉,推特公司被迫向该用户道歉并删除了这些照片。

3. 种族歧视海报事件:2015年,一名美国设计师制作了一系列种族歧视海报,这些海报使用了他所拥有的品牌的商标和形象,并配以贬低黑人和拉丁裔的词语。

该设计师遭到了种族歧视的指控,最终被判处10个月监禁。

拓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社交媒体、新闻网站等公共领域中。

在公共领域中,如果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在处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时,律师通常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确认肖像权是否已经被侵犯,并收集相关证据。

2. 与侵权者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3. 如果对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道歉并删除侵权行为。

篇二: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在互联网上所公开展示的人物形象享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非常常见,其中一些经典案例如下:1. 杰克逊杰克逊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纠纷2005年,迈克尔·杰克逊的律师指控苹果公司在其音乐下载应用程序中未经他授权使用他的肖像,要求苹果赔偿他1.6亿美元。

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

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

【2009.2.12更新】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p.1)【文献】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肖扬(p. 2)【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松有、江必新同志法官等级的公告(p.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p.1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p.19)【案例】吴联大合同诈骗案(p.27)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p.30)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p.32)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p.35)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1)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李国光(p.5)【任免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p.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p.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p.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21)【司法统计】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24)【裁判文书选登】晓星香港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7)【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p.31)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p.33)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34)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p.36)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文献】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李国光(p.1)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黄松有(p.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丕祥等9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2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1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p.21)【案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p.23)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2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p.27)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p.29)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3)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4)二○○三年第四期(总第四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p.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p.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0)【司法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8)【裁判文书选登】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2)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p.2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p.28)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损赠纠纷案(p.3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p.33)二○○三年第五期(总第85期)【文献】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肖扬(p.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p.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p.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廷受贿案(p.18)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p.2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p.26)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p.28)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p.31)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p.33)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p.35)二○○三年第六期(总第8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p.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p.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p.18)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p.21)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服务合同纠纷案(p.22)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p.2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p.26)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p.29)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p.30)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2)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文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p.17)【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等诉上海新建业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p.3)【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p.8)【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5月)(p.39)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p.3)【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4)【文献】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一肖扬(p.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进这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p.15)【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p.13)【裁判文书选登】美国 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8月)(p.38)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秀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p.9)【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9月)(p.37)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p.7)【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10月)(p.35)2004年总目录(p.37)【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7月)(p.38)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1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27【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p.35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38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p.44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p.3【文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p.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p.l9【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晓阳等3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7【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22上海盘起贸易与盘起工业(大连)委托合同纠纷案p.30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6【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p.38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p.41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45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p.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侵权纠纷案(p.17)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p.20)【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p.26)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p.31)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p.3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44)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p.8【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3【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14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0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4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p.25【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p.37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p.42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p.3)【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p.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2)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借款纠纷案(p.28)【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p.33)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p.38)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p.42)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p.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6)【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p.1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p.22)【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p.27)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p.33)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38)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p.43)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p.4)【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p.6)【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谈新媒体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

谈新媒体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

谈新媒体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摘要:新媒体技术的出现让大众接收数据信息的渠道更加地广泛,同时也成为了许多官方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目前,新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了当代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最为主要的渠道与方式,通过抖音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官方平台,人们能够快速地获取各类型的数据信息。

但随着现代媒体技术的持续前行,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问题也更加的显著。

例如,在微博平台上盗用以及转发图片对于原创者所造成的著作权侵犯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能够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规避民事法律风险问题,更好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要点话题。

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新媒体背景下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并且就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保障新媒体平台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媒体平台;民事法律;侵权风险;防范措施新媒体平台的出现,更好地满足了公众对于信息数据的需求,但在舆论引领社会话题的背景下,各类型舆论信息的出现,更是搅乱了人们的思维与认知,随之所引发的各类型民事法律纠纷问题更是不断地涌现。

舆论是司法的监督者,但如果无法把控舆论的方向,会让舆论成为一把伤害司法的利剑。

因此,如何能够利用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防御手段,保障新媒体平台中的公众能够合理地使用言论自由权以及舆论监督权,更成为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新媒体背景下民事法律侵权风险的构成因素(一)新媒体背景下,民事法律的宣传力度较为薄弱意识决定人的行为方式,而考虑到目前在新媒体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媒体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相对较强的特征,但媒体平台的参与者却绝大多数都是普通百姓,这些普通群众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其本身的法律防范意识也较为薄弱。

虽然我国历经了多年的文化发展历程,为我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底蕴,但同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也让人们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尤其是在信息传递和舆论风向推动的过程中,许多不良的意识仍然难以消除。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使用、公开等方面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侵权案例屡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一,某明星因未经许可而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

某明星的肖像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而明星并未经过许可,对此感到非常愤慨。

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是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品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并让该品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网红因被恶意PS而遭受诽谤。

某网红的照片在网络上被恶意PS,使其形象遭受严重的诽谤和侮辱。

网红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网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了侵权者的责任,并最终获得了赔偿和道歉。

此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上的肖像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三,某普通人因私生活照片被滥用而受到伤害。

某普通人的私生活照片被他人滥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普通人对此感到愤慨和无助,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道歉。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重视自己的肖像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屡有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给予公众展示或者以其
他方式利用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娱乐明星的案例。

某娱乐公司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在其广
告宣传中使用了该明星的肖像,导致该明星的形象被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普通市民的案例。

某家餐厅在装修时未经顾客同意,在餐
厅的墙面上张贴了一些顾客在餐厅用餐时的照片,这些照片中包括了顾客的肖像。

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侵犯肖像权,因为未经顾客同意,餐厅擅自使用了顾客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向餐厅提出要求,要求餐厅立即撤下其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上未经他人同意,发布了他人的肖像照片。

比如,在社交平台上,未经朋友同意,将朋友的照片发布在个人主页上。

这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了他人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的人可以向社交平台提出投诉,要求删除相关照片,并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要求。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尊重
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如果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环境。

肖像权案例分析

肖像权案例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判决:驳 回原告叶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叶璇负 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叶璇不服,以原起诉理由提出上 诉,请求二审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 4 月 17 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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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榆林妇产专科医院辩诉中指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 求。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的公证程序违法,该公证书的 申请人并非原告本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据侵权责 任法规定,只有受侵害人和其相关权利人才能主张权 利。法院未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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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邓天晴与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概述
事件起因: 2016年4月15日原告(邓天晴)发现被告(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域名为的 网站中内有标题为“做过无痛人流能看出来吗”的文章,文章内共配有一张女性照片。使用原告照片作 为文章的配图,侵犯原告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及网页内容极易使受众对原告产生诸 多误解,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 名誉权。故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 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时间不少于30天;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 济损失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被告承担合理办案费用2000元。 法院判决:涉案文章所在页面系对被告的宣传和推广,具有明显的广告宣传属性,具有营利目的,因此, 故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相关网页的内容,被告并非以侮 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肖像,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未经某知名艺人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乙发现后,认为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3)赔礼道歉: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以表达对乙的歉意。

(4)赔偿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7-12原告:叶璇,女,41岁,山西省太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旧晋祠路。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法定代表人:张兆光,该医院院长。

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法定代表人:张忠晔,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

法定代表人:蒲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璇因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人民交通出版社(以下简称交通出版社)、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发生肖像权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叶璇诉称:我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院星源激光医疗中心(以下简称激光中心)就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进行治疗,治疗效果良好。

2001年10月间,我发现被告交通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由被告广告公司经营的被告安贞医院的广告。

该广告使用了我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

后查《北京交通旅游图》已经十几次刊登这张照片,按地图上的记载,每次印数高达50万份。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的肖像权。

请求判令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我赔偿损失10万元。

原告叶璇向法庭出示、提交了其在激光中心治疗脸部先天青黑色斑痕前后的照片和病历;2001年、2002年《北京交通旅游图》,其上刊登的广告中附有标志治疗前、治疗后的特定人眼部以下照片。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对原告叶璇所诉《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附有病案照片广告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安贞医院辩称:原告所诉的照片,是我院购买仪器设备时由供货方提供的。

我院在委托被告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从病理角度使用了这张照片。

这是一张局部照片,照片中人物的眼睛以上部分被遮挡,不能证明是原告。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权、署名权和保护权。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或者违反约定使用其肖像,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2015年,某品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位知名演员的肖像,但未经演员本人同意,违反了肖像权的使用规定。

演员因此向品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品牌赔偿演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其次,某娱乐公司在其节目中使用了一位未成年演员的肖像,但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对未成年演员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影响,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娱乐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未成年演员的肖像。

另外,某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一位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报道,而报道内容与公众人物的形象不符,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公众人物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媒体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最后,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公司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员工的肖像,员工因此感到侵权。

员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员工的肖像。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肖像权是每个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事先获得其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肖像权的认识,促进社会对肖像权的尊重和保护。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未得到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开的形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被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举办一场盛大的产品发布会,并且邀请了众多媒体和新闻机构参加报道。

在发布会上,该公司邀请了一位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并特意安排了拍摄团队记录整个活动。

发布会活动顺利进行,而后发布会的照片和视频被广泛传播,用于各种媒体渠道的报道。

然而,这个发布会却因为侵犯了肖像权而引起了争议。

其中一位媒体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近照,而未经明星本人的同意。

明星得知后,迅速向媒体机构提出了侵权投诉。

明星的代言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肖像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虽然明星同意了在发布会上拍摄照片和视频,但并未同意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

媒体机构没有联系明星或者明星的经纪人,而是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其照片。

明星提出的侵权投诉将面临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明星是否拥有肖像权,以及该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在中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人格权益,包括授权有关的使用和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明星作为公民,享有肖像权。

其次,明星是否授权了该公司将其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明星与该公司签订的代言合同中,并未明确授权将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发布会活动本身是授权范围内的使用,但未经授权地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已经超出了明星的事先同意范围。

最后,媒体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媒体机构未经明星的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了其肖像,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综上所述,该案件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明星有权要求媒体机构停止使用其近照,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

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更是备受关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年来的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比如,某明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其肖像被他人用于商业广告中,侵犯了其肖像权;又比如,某媒体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其私人生活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

这些案例不仅涉及到明星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引发了对于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深入思考。

其次,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的背后往往涉及到法律的裁定和社会的舆论。

在法律层面,明星肖像权的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例中,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具体裁定,以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明星的肖像权。

在社会舆论层面,这些案例也常常引发了公众对于明星隐私保护的讨论,以及对于媒体道德和伦理的反思。

再者,针对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明星的肖像权。

首先,媒体和公众应当尊重明星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公开私人生活照片。

其次,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加强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平衡公众知情权和明星肖像权的关系,确保公平公正的裁定。

总的来说,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社会影响的问题。

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保护明星的肖像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明星本人也应该加强对于自身肖像权的保护意识,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肖像权的侵权。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明星的肖像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名人的肖像权被未经授权使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扰。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肖像权侵权案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例。

某知名明星在一家服装品牌的广告中出现,但事实上,该明星并未同意该服装品牌使用其肖像。

该品牌为了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未经明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其肖像,这就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该品牌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还有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是发生在媒体报道和新闻报道中。

例如,某娱乐节目在报道某位明星的私生活时,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其肖像。

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肖像权侵权案例还可能发生在网络传播和社交媒体上。

例如,某位名人的照片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到某个社交媒体平台上,这就构成了对名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名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相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肖像权侵权案例,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其次,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最后,还可以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之,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相关当事人应当保护自己的肖像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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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7-12
原告:叶璇,女,41岁,山西省太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旧晋祠路。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法定代表人:张兆光,该医院院长。

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法定代表人:张忠晔,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

法定代表人:蒲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璇因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人民交通出版社(以下简称交通出版社)、北京城市联合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发生肖像权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叶璇诉称:我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院星源激光医疗中心(以下简称激光中心)就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进行治疗,治疗效果良好。

2001年10月间,我发现被告交通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由被告广告公司经营的被告安贞医院的广告。

该广告使用了我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

后查《北京交通旅游图》已经十几次刊登这张照片,按地图上的记载,每次印数高达50万份。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的肖像权。

请求判令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我赔偿损失10万元。

原告叶璇向法庭出示、提交了其在激光中心治疗脸部先天青黑色斑痕前后的照片和病历;2001年、2002年《北京交通旅游图》,其上刊登的广告中附有标志治疗前、治疗后的特定人眼部以下照片。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对原告叶璇所诉《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附有病案照片广告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安贞医院辩称:原告所诉的照片,是我院购买仪器设备时由供货方提供的。

我院在委托被告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从病理角度使用了这张照片。

这是一张局部照片,照片中人物的眼睛以上部分被遮挡,不能证明是原告。

照片只占地图上很小一部分,不会带来严重影响,且我院使用这张照片也未获利,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通出版社辩称:我社有发布广告的资格。

原告所诉我社发布广告中附带的这张照片,根本无法辨认肖像人是谁。

我社在刊发广告过程中已经依法尽了审核义务,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照片,反映的只是局部病理情况,看不出肖像人是原告。

即使肖像人是原告,也只是原告的局部照片,不构成侵权。

另外,地图上的印数,只反映预计的发行范围,不是实际发行量。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印证待证事实。

另外,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提交了广告发布合同、胶印任务通知单等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北京交通旅游图》刊登广告中所附的病案照片,与原告叶璇出示的其在激光中心治疗脸部先天青黑色斑痕前后的照片进行对比,证明病案照片中的人就是叶璇。

对这一点,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虽先予否认,但在不能出示反驳证据后也不再坚持。

由此确认,叶璇所诉的事实属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肖像权纠纷。

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出示、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无需认定。

将原告叶璇出示的其治疗前后原始照片与广告上使用的特定人眼部以下照片进行对比,证明广告上使用的照片就是叶璇本人眼部以下照片。

对此,被告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虽先否认,但在不能驳倒叶璇的证据时不再坚持。

因此可以推定,叶璇是广告使用照片上的原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

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

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

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独立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

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

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

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

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

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

原告叶璇所诉的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

这张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叶璇据此照片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判决:
驳回原告叶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叶璇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叶璇不服,以原起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的自然人面部局部器官照片,不能体现该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本身不构成肖像。

上诉人叶璇据此认为被上诉人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和广告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由上诉人叶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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