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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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确保企业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得到提升,特制定本《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一、培训计划制定1.1 每年初,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1.2 培训计划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展开,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培训内容设置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规要求,提高法律意识。

2.2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要求员工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2.3 针对突发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员工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保障安全。

三、培训形式选择3.1 培训形式可包括在线培训、视频教育、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2 每次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四、培训记录管理4.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记录管理制度,对每次培训的内容、时间、对象等进行详细记录。

4.2 员工参加培训后,要签署确认,表示已经接受培训并了解相关内容。

五、培训效果评估5.1 每年底,企业应当对全年的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培训效果,找出不足之处并完善改进。

5.2 采取问卷调查、集体讨论等方式,获取员工对培训的反馈意见,根据意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综上所述,《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将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浙江省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加强企业对职工的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二、培训对象1. 企业职工:包括从事各类岗位的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无论岗位层级大小,都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2.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人物,负责人需接受一定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三、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象需要了解国家和省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2. 安全生产知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包括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危害辨识等;3. 紧急救援:培训对象需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以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处置能力;4. 安全设备使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针对相关危险设备进行培训,以确保安全操作;5.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于企业负责人,培训的内容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的设置和评估。

四、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内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可以更好地贴近实际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2. 外部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这样可以借助专业的资源和经验,提升培训质量;3. 网络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还可以采用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灵活方便。

五、培训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浙江省要求企业建立培训效果评估的机制,通过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培训对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企业和职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六、培训记录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

这样可以方便随时查阅,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支持。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条公司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各个责任和职能。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做到履职尽责,带头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公司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每个员工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严禁私自擅自更改或者废弃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严禁在无关区域或者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

第五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试运行,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的应对。

第十三条每个员工都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事故和向相关人员寻求帮助。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工作区域的风险点和隐患,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员工在发现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程序处理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八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并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将依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生效,并在公司内进行宣传和推广。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依据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区队长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且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安全环保质量室每月对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进行清理审查,及时组织进行培训取证工作,未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进行定时清理、汇报,考核责任人1元/次。

第四条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通风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起重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安全环保质量室每月统计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并在每月3日前汇报至南方分(子)公司。

第五条培训学时及要求:1、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三级(项目部级、区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环保质量室、设备室、生产技术室、综合办公室及其他部门负责开展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区队及班组组织开展区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总共学时不得低于56学时。

培训后,各单位、部室应做好培训签到、记录。

培训无记录或培训达不到要求,考核责任者50元/人次。

2、员工转岗、复岗应接受区队、班组组织的不少于24学时的转岗、复岗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级培训内容,未开展培训或没有签到的,考核责任人50元/人次。

3、员工每年接受在职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新员工及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合格标准分数为90分。

考核不达标,安排上岗作业的,考核责任人50元/人次。

第六条安全环保质量室负责制定项目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
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培训的细则:
1. 培训目标:明确培训的目标,例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

2. 培训内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设备使用等内容。

3. 培训周期:确定培训的周期,例如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特定岗位的培训等。

4. 培训方式:确定培训的方式,可以使用课堂培训、在线培训、模拟演练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培训方式。

5. 培训材料:准备培训所需的材料,例如培训手册、PPT、视频等,确保培训内容的有效传达。

6. 培训评估:进行培训后的评估,例如通过测试和考核等方式,评估培训的效果和员工的掌握程度。

7. 培训记录:建立培训记录,记录每个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参与人员等。

8. 培训复习:定期进行培训的复习,巩固员工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避免遗忘和淡忘。

9. 培训宣传:加强对培训的宣传,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0. 不断改进:根据培训的反馈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改进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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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施工、仓储、运输、维修、保养等环节。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七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三)安全生产检查;(四)事故报告和处理;(五)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六)安全生产投入;(七)安全文化建设;(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4篇)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4篇)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稳定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下是一份基本的安全生产培训细则,帮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一、培训目标1. 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掌握各种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 学习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4. 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5. 掌握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常见安全问题及应对方法;6. 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原则a) 安全生产的定义;b)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c)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2.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a) 安全设备的种类和功能;b) 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c) 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择;d) 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a) 不同类型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b) 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方法;c)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的程序。

4. 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培养a) 安全意识的培养方法;b) 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c)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5. 常见安全问题及应对方法a) 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常见安全问题;b) 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安全措施;c) 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6. 安全防范能力的提高a) 安全防范的基本原则;b) 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方法;c) 个人和团队在安全事故中的应急能力提升。

三、培训方法1. 理论教学a) 通过讲解、演示、讨论等形式进行;b) 使用多媒体和图例辅助教学;c) 对关键知识点进行强调和重复宣传。

2. 实践操作a) 对关键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示范和演示;b) 让员工实际操作并纠正错误。

3. 实地考察a) 到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问题检查和指导;b) 确认员工是否掌握了培训内容;c) 提供实际安全场景的练习机会。

四、培训评估1. 考试a) 考察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b) 设计合理的题目,考查员工对关键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储运、使用和运维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规范和专业化。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委托企业领导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本部门内组织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七条:企业要每年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对新进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发生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并上报隐患。

第十二条: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和工艺进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安排等。

第十四条: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企业要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企业要接受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要自行组织安全生产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控制方法;(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五)职业病防治知识;(六)本行业、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七)其他应当培训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每个企业都需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是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下面就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责任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等,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对现有员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巡检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二)制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三)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一)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事故伤亡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应急演练的要求。

(二)明确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应急演练的顺利进行和应急响应的及时有效。

五、安全设备保养和维修(一)制定安全设备保养计划,对公司内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二)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排查设备的故障和缺陷。

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安全生产惩戒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惩戒。

七、安全检查和考核(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员工操作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1.1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具体分工落实到位。

1.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1.3加强安全培训: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要求,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管理2.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2.2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2.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安全设施和装备3.1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等,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3.2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加强安全装备培训: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装备的使用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4.1制定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包括各类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等。

4.2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和应对能力。

4.3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五、安全文化建设5.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实施细则中应规定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安全意识。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附则
解释权
本细则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对于细则中未尽事宜或条 款的修改、补充等,也由省安监局负 责解释。
省安监局有权对细则进行解释,包括 对条款含义的阐明、具体应用问题的 答复等,以确保细则的正确实施和统 一执行。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生效日期是细则发布当天的日期,即从该日起,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
对于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本细则进行自查和整改,确 保符合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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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及时整改 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
1
培训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的资格认证,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 培训工作,不得超范围或降低培训标准。
3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资格认证的复审和换证工作 ,确保培训工作的持续合法和有效。
检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计划制定、培训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违规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发证机关 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法律责任
对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
应急救援与自救互救技能
包括火灾、地震等常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自救互救技能等,提高 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方式
集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训
组织员工参加集中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 企业内部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健康保护等方面。

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确保参训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培训应当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提高参训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培训方式及评估安全生产培训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培训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应当与培训内容相匹配,确保培训效果。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进行补考或者重新培训,确保所有参训人员达到培训要求。

第四章培训效果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依据。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特殊行业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明。

对于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合作,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培训管理的概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培训计划的制定1.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业人员数量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具体内容,并合理分配资金和人力资源。

三、培训内容及要求1.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2. 培训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培训内容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培训对象应当全程参与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培训方式及评估1. 安全生产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培训方式。

2. 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并建立安全生产人员档案。

五、培训效果监督1. 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取得明显成效。

2.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指导。

六、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1. 对未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2. 对培训材料不真实、不可靠或者未对培训对象全程参与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后续调整或修订,将另行公告。

2. 对于特殊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须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以上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与意义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这一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安全培训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培训效果显著,从而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商店、学校、医院和政府机关等。

三、安全培训管理的原则1.法律依据:安全培训应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在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法律要求制定相关培训计划。

2.全员覆盖: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接受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等,确保每个人都具备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3.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特点,将安全培训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4.适时更新:随着安全工作的发展和变化,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法也要及时更新,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5.持续改进:通过培训的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和培训效果。

四、安全培训管理的具体措施1.培训计划的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以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培训材料和资源的准备: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准备相应的培训材料和资源,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培训材料可以包括培训课件、视频资料和案例剖析等。

3.培训师资的选拔和培养:单位应从内部选拔专业人员担任培训师,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培训。

培训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还需要接受培训师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教学水平。

4.培训方式和形式的选择:培训方式可以包括面授培训、在线培训和现场演练等。

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1. 监督管理局应设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确保培训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具备相关培训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培训需求调研及计划制定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应不定期进行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调研,及时掌握培训对象的需求情况。

2. 根据调研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纳入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中。

三、培训内容设计及实施1.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以及应急预案和逃生自救等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2. 培训实施时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如讲座、演练、案例分析等。

四、培训评估及效果反馈1. 对于每次培训活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应进行评估,收集培训对象的满意度和培训效果反馈,以不断改进培训质量。

2. 形成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记录,作为后续培训工作的参考。

五、培训费用及经费管理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应按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培训费用标准,并确保培训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2. 培训经费应专项用于培训设备、教材、讲师费用等支出,避免挪用或滥用培训经费。

六、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1. 监督管理局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指导。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成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或者通报批评,以激励其持续改进工作水平。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由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八、员工参与培训的安排1. 监督管理局应规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和方式,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参与培训应纳入绩效考核中,对于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员工可进行表彰奖励。

九、培训后的跟踪服务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机构应建立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机制,对培训对象进行反馈调查,了解培训效果和应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精选3篇)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精选3篇)

安全生产培训细则(精选3篇)安全生产培训细则篇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对从业人员(含分包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公司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负责对公司领导、公司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公司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由项目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通过学习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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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员、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督导员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等。

1、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

凡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予参加相关培训,直接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颁发中级安全主任证书。

已获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视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是指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或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

3、安全督导员是指各专业厅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中对其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同岗位的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二)依法选派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自主选择培训方式,组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以下各类安全培训,包括:1、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的岗前安全培训;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并将安全培训的情况作为轮岗、聘用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二)按照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四)保证参加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或省规定所需的培训学时,享有脱产学习时间以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安全培训,获得安全知识、技能,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国家或省规定所需的培训学时,获得脱产参加安全培训的学习时间。

(二)在脱产参加安全培训期间,获得与本人在岗时同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在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要求仲裁。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三)参加安全培训后,应运用获得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为本单位服务。

(四)接受本单位对本人参加安全培训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对外从事安全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鼓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直属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独立建设或与有关院校合作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

第十六条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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