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雷规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津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严格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通信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天津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1、《天津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以及正式申请书(一式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应具有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内容)、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制造商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销售商或者进口商时,需提交销售商或者进口商与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5、申请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与产品有关的资料:电涌保护器类产品(请参考《关于印发低压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zcfg/):(1)产品测试材料:符合性评定模式1:首次备案时提交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存档用);延续备案时提交为该单元产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存档用);符合性评定模式2:首次备案时提交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存档用)延续备案时提交工厂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为该单元产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抽样测试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存档用)(2)产品说明书,必要的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等(首次备案时提交)。
其它类产品:提交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存档用);7、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8、外埠企业应提交驻津办(驻京办)或天津代理的相关材料。
9、进口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天津市防雷检测是指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测,以确保其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可靠性。
为了规范防雷检测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相关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一、防雷检测收费项目。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包括接地装置、避雷针、避雷带等的安装位置、连接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运行状态检测,包括接地电阻、避雷针绝缘电阻、接闪器的工作状态等。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检测,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二、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面积和高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维护周期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收费标准执行机构。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负责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执行细则由协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协会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公平、合理。
四、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无良机构乱收费、变相涨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明确收费标准可以促进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3. 提升防雷装置质量,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可以促使防雷检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五、结语。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出台,将为防雷检测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
单位名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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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3.3.3.6 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在作业前应按防静电措 施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4 相关文件 4.1 HSE/WA-30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4.2 HSE/WA-214 油(气)舱、罐、容器和管线清洗作 业管理 4.3 HSE/WA-213 进入限制空间作业管理 4.4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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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3.3.3.3 汽车罐车加油气作业要求: ·陆岸终端进行油气装车时车辆应熄火、接好接地线,采用底部装油或将 鹤管伸至接近罐底,且经装车人员检查认可; ·在装卸油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装油鹤管、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装油方式应尽量采用底部装油; ·装油完毕,宜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 等。
单位名称-序号
3
工作内容
3.1 作业人员的防雷安全管理 3.1.1 雷暴时尽可能减少户外作业。 3.1.2 在陆地应尽量远离池塘、铁丝网、旗杆、塔类和 孤独的树木,还应尽量远离防雷装置。 3.1.3 应关闭好门窗,以防球形雷入室造成危害。 3.1.4 户内人员应注意雷电侵入波的危险,应离开电力 线、天线。
单位名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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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3.2 防雷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3.2.1 陆岸终端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装设可靠的防 雷装置,确保设备及设施的安全。陆岸终端应由电气师 按防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对各类防雷设备进行检查与维 护。 3.2.2 检查和维护时间 ·电气师组织对所有的防雷设备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一 个月内进行检查和维护;
单位名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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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在每次雷雨天气结束后,电气师应对重点部位的防雷 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2.3检查和维护计划与记录 3.2.3.1每年年底由电气师负责依照有关标准制定下年度 检验计划并报生产设施总监审批。 3.2.3.2 电气师应参照产品维修说明书对防雷设备进行 检查和维护,并按照《防止静电灾害的条件》对防雷设 备的外观和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后填写“HSE/WA216R01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查维护记录表”。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1999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防御感应雷装置和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防御直击雷装置的总称。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并做好雷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雷电防护的新技术、新措施,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应安装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应当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
第十一条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实行综合评价制度,安装前应当向所在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二)防御感应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三)采用防雷产品的性能资料。
天津市防雷中心简介
天津市防雷中心简介1、天津市防雷中心概述天津市防雷中心是一家致力于雷电防护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
其职责涵盖雷电监测、预警、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多个领域。
11 监测与预警服务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监测系统,对天津市的雷电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及时发布准确的雷电预警信息,为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111 监测技术与设备采用多种类型的雷电监测仪器,包括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
这些设备能够精确捕捉雷电发生的位置、强度、极性等关键参数。
112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气象部门合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应用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与相关行业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重要场所和关键部门能够及时获取预警。
12 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为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提供专业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防雷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21 设计原则与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防雷设计规范,结合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防雷设计方案。
考虑雷电防护的全方位需求,包括直击雷防护、感应雷防护、雷电波侵入防护等。
122 施工质量控制选用符合标准的防雷材料和设备,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
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工艺和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13 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对天津市内发生的雷电灾害进行及时、科学的调查和分析。
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为灾害评估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131 调查流程与方法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收集现场证据,包括受损设备、建筑物痕迹、周边环境等。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经过和情况。
132 鉴定报告内容详细描述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基本信息。
分析灾害原因和损失程度,评估防雷设施的作用和效果。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防范措施,以减少类似灾害的再次发生。
14 技术研究与创新积极开展防雷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工作,提升雷电防护的水平和能力。
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
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其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制定了严格的防雷检测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系统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预防雷击事故的发生。
首先,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要求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包括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避雷针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要求,以及对于各种防雷设备的性能指标和检测要求等。
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系统,才能够在雷电天气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地保护建筑物和设施。
其次,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在竣工验收前进行防雷系统的检测。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保证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系统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在投入使用后有效地防护。
同时,对于已经使用的建筑物和设施,也要定期进行防雷系统的检测,确保其防雷设备的性能完好,能够随时应对雷电天气的来临。
另外,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还要求对于一些特殊建筑物和设施,如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防雷检测。
这些特殊建筑物和设施往往承载着重要的功能和任务,一旦遭受雷击,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对于这些特殊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系统,天津市要求必须符合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其在雷电天气中的安全可靠性。
总的来说,天津市防雷检测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防雷检测,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够有效地预防雷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防雷工作,加强对于防雷检测标准的学习和理解,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城市做出贡献。
天津市防雷中心简介
天津市防雷中心简介天津市防雷中心是天津市气象局下属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中心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提供防雷检测、雷电预警、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
一、防雷检测天津市防雷中心每年定期对全市的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设备等进行防雷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接地电阻、引下线、接闪器、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等。
检测过程中,技术人员会对被检测单位的防雷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雷电预警天津市防雷中心利用先进的雷电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雷电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当有雷电天气出现时,中心会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同时,中心还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雷电预警信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天津市防雷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团队,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防雷解决方案。
中心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现场情况,进行个性化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会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其他服务天津市防雷中心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防雷技术咨询、防雷知识培训等。
中心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天津市防雷中心作为天津市气象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积极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未来,中心将继续秉承这一宗旨,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和服务创新,为推动天津市的防雷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数据中心的防雷小学数学中的阅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阅读是获取信息、拓展思路、理解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小学数学教育中,阅读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帮助学生获取和理解数学概念,而且还能提高他们的解题能力和创新思维。
一、小学数学中阅读的重要性1、帮助理解数学概念在小学数学中,许多概念和公式都是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描述的。
通过阅读,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公式的含义,从而更好地应用它们。
022防雷及接地安装
防雷及接地安装1 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重复接地及屏蔽接地装置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2.1 材料要求:2.1.1 镀锌钢材有扁钢、角钢、圆钢、钢管等,使用时应意采用冷镀锌还是采用热镀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产品应有材质检验证明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2.1.2 镀锌辅料有铅丝(即镀锌铁丝)、螺栓、垫圈、弹簧垫圈、U型螺栓、元宝螺栓、支架等。
2.1.3 电焊条、氧气、乙炔、沥青漆,混凝土支架,预埋铁件,小线,水泥,砂子,塑料管,红油漆、白油漆、防腐漆、银粉,黑色油漆等。
2.2 主要机具:2.2.1 常用电工工具、手锤、钢钢锯、锯条、压力案子、铁锹、铁镐、大锤、夯桶。
2.2.2 线坠、卷尺、大绳、粉线袋、绞磨(或倒链)、紧线器、电锤、冲击钻、电焊机、电焊工具等。
2.3 作业条件:2.3.1 接地体作业条件:2.3.1.1 按设计位置清理好场地。
2.3.1.2 底板筋与柱筋连接处已绑扎完。
2.3.1.3 桩基内钢筋与柱筋连接处已绑扎完。
2.3.2 接地干线作业条件:2.3.2.1 支架安装完毕。
2.3.2.2 保护管已预埋。
2.3.2.3 土建抹灰完毕。
2.3.3 支架安装作业条件:2.3.3.1 各种支架已运到现场。
2.3.3.2 结构工程已经完成。
2.3.3.3 室外必须有脚手架或爬梯。
2.3.4 防雷引下线暗敷设作业条件:2.3.4.1 建筑物(或构筑物)有脚手架或爬梯,达到能上人操作的条件。
2.3.4.2 利用主筋作引下线时,钢筋绑扎完毕。
2.3.5 防雷引下线明敷设作业条件:2.3.5.1 支架安装完毕。
2.3.5.2 建筑物(或构筑物)有脚手架或爬梯达到能上人操作的条件。
2.3.5.3 土建外装修完。
2.3.6 避雷带与均压环安装作业条件:土建圈梁钢筋正在绑扎时,配合作此项工作。
2.3.7 避雷网安装作业条件:2.3.7.1 接地体与引下线必须做完。
2.3.7.2 支架安装完毕。
《天津市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编制介绍
《天津市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编
制介绍
黄民德
【期刊名称】《天津建设科技》
【年(卷),期】2004(014)003
【摘要】从雷电防护的重要意义入手,重点阐明了该标准的编制原则;雷击电磁脉冲的类型及防护技术;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的施工与验收等内容.
【总页数】2页(P7-7,11)
【作者】黄民德
【作者单位】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3003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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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颁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条文说明(含附件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宗〔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修订编制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经建设部1994年4月18日以建〔1994〕25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修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铜一要求,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反馈。
(本《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是1994年4月编制,2000年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六章作了局部修订,将《条文说明》中的相关内容写入了规范之中,这里略去第六章说明。
若需要查找条文内容,请查看在中国防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有人认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就万无一失了。
从经济观点出发,要达到这点是太浪费了。
因此,特指出“或减少”,以示不是万无一失,因为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将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合并分类,分为三类。
本规范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三类的一部分(如爆炸危险环境、文物)仍沿用以往的做法,不考虑以危险度作为分类的基础。
对于第二、三类中一些难于确定的建筑物则根据危险度这一基础来划分。
对危险度的分析,见本规范第2.0.3条的说明。
第2.0.2条第一款,爆炸物质:炸药──黑索金、特屈儿、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铵炸药等;火药──单基无烟火药、双基无烟火药、黑火药、硝化棉、硝化甘油等;起爆药──雷汞、氮化铅等;火工品──引信、雷管、火帽等。
防雷法规
三、防雷验收、检测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审图、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防雷图纸送审 : 1、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提交相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 3、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提交雷击风险评估 报告。 审核通过,防雷中心出具《防雷设计技术核查意见 书》 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后,项目开工前,及时通知防雷中心对工 程进行跟踪检测。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 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 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 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 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 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区、 县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各自辖区内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未设气象 主管机构的区县, 其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由市气 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雷电防护的新技 术、新措施,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 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应 安装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安装的防 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自控和监控设 施、广播电视设施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 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 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 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 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 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津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篇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物价文件加入时间:2010-3-26 15:02:08 qwjj 点击:211津价费〔2005〕70号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市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篇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市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一般做三级防雷建筑标准进行防雷设计
三级防雷建筑标准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中,设计人员对一、二级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比较重视,疏漏差错很少,但对大量的三级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却常有忽视。
由于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对于一般工程的电气设计允许可以不要计算书,因此许多设计人员对三级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再进行设计计算,仅凭经验而设计。
对于防雷设施的是否设置及防雷设施的各种安全间距未进行计算、验算,因此造成大量的三级防雷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存在较大的的盲目性,使有些工程提高了防雷级别,增加了工程造价,而有些工程却未按规范设计、施工,造成漏错,带来很大隐患和不应有的损失。
三级防雷的标准如下:1、建筑物的墙角、屋檐、护墙或屋顶应安装避雷带或避雷针,以防止直击雷。
2、当采用避雷带时,应在屋顶安装不大于20m20m的网格。
3、当采用避雷针保护时,被保护的建筑物和伸出屋顶的物体应在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
4、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以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为主。
5、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当专门为防雷装置设置引下线时,引下线的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
6、当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不规定引下线的数量,且间距不应大于25m。
7、应采用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转角处的柱钢筋。
8、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是通用的。
防雷及接地
交底人签字:年月日
接交人签字:年月日
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绿色家园住宅小区8#10#楼
施工单位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结构形式
砖混
建设面积
8184.95㎡
技
术交Biblioteka 底内容及
注
意
事
项
防雷及接地
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四根主筋作引下线,引下线与底板基础梁及基础内筋可靠焊接构成电气通路,在室外距地坪1.7米处做检测点。1.在屋面上装设避雷带以防直接雷,避雷带采用10MM的镀锌圆钢。2.接至电气设备,器具和可拆卸的其他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接零)的分支线,必须直接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串联连接。3.接地(接零)线双面焊接搭接长度大于6倍钢直径或为大于扁钢宽度2倍。4.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5.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建科教[2010]512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雷电电磁脉冲建筑
防护标准》的通知
(建科教[2010]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和防止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灾害的发生,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要求,对《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
并更名为《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T29-58-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10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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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津政发[1999]81号发布《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雷办)负责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管理工作,天津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技术检测、工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第五条规定的除外)内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局的区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市防雷办负责。
第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原则是:防雷装置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结合当地雷电发生的状况,选用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前,须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报送市防雷中心预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认。
1.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制造、使用或贮存油料、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危险品的场所建设项目;
3.市级以上(含市级)计算中心、金融信息中心,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高速公路、机场和需要安装使用大量电子设施的建设项目;
4.高度在45米以上的高层智能化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智能化住宅小区;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装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下列内容:
1.该建设项目的防雷类别;
2.建设项目的接地系统设计说明;
3.建设项目防雷区的划分及等电位设计说明;
4.该建设项目中需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说明。
第七条防雷装置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标识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地网组成设计图、防雷装置接地引下线的敷设设计图;
2.等电位连接设计图、电气设备接地示意图、弱电设备接地预留示意图;
3.防雷装置的接闪器设计及说明,采用非标接闪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许可要求;
4.均压环设计示意图;
5.低压供配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设备电压保护器设计图;
6.防雷装置施工注意事项的说明;
7.根据特殊情况其它相关说明。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施工图审查纳入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范畴,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审图机构负责。
审核文件由审图机构报市防雷办备案。
审图机构应及时组织防雷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作出要求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若需要变更设计方案,则应按原审查程序报审。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九条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和验收。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登记
手续。
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
在阶段验收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局应制定监审管理办法,主动及时做好监审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市防雷中心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防雷装置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
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各区县气象局会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此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