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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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食药监[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划育生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管理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药材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反映强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强化中药材管理措施(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业 “ 十二五 ”发 展规 划 纲 要和 相关 标 准 ,以此 来 解
切实保 证产 品质 量 , E前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l
发 出通 知 ,就进 一 步加 强 中药 生产 监 督 检查 工 作 提
出要求 。
决流通行 业长期 存在 的结构性难 题 。 商 务部整 治 中国药 品流通 行 业 的思路 中 ,促 进 行业结构 调 整 、提高 行 业 集 中度 是 重 头戏 。 中 国药 品批发企 业 数量 过 多 ,行 业集 中度 仍 然较 低 。 中 国 药 品批 发企业 数 量远 远 高 于世 界 平 均 水平 ,销 售 额
物料 平衡 等情况 。 通知 要求 ,各 级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应 注 重
作 用 ,维 护人 民健康 做 出新 的更大 贡献 。
发挥 综合监 管 效 力 ,将 中 药 生产 监 管 工 作 与 药 品 抽
验 和评价 性 检 验 工 作 相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检 验 结 果 , 加强 对 中药 生 产 的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将 监 督 检查 工作
1 . 9 % 18
年管理 缺位 的窘境 ,正 式拥有 了 自己的行业代 言 人 。 商务部接 手流 通之 后 的 主要 职 能是 负 责 研究 拟定 药 品流通行业 发展 规 划 、政 策 和相 关 标 准 ,推 进 药 品 流通行业 结 构调 整 ,指 导 药 品流 通 企业 改 革 ,推 动 现代药 品流通方 式 的发 展 。
药励 展展 览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成 都 市人 民政 府 共 同主 办 的 “ 0 0 中药 行 业 品 牌 峰 会 ” 日前 在 成 都 隆 重 21
举行。
统——化 学成分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6•【文号】国药监安[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下发后,为做好中药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我局分别在南昌、杭州、长春召开了部分中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了企业在实施GM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药GMP监督实施工作的意见,并组织有关GMP管理人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为加强对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管理,保证中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保证中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是中药生产的重要工序,也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中药生产企业在GMP改造过程中,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合理设置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中药生产企业,受环境保护等因素限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在本辖区内异地建立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异地建立中药提取车间的企业,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集团内部中药生产企业可共用一个前处理和提取车间,该车间应归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一个生产企业。

共用车间的企业应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措施,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并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中药提取的监督管理,凡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不得单独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国食药监安[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强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及饮片生产质量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及饮片生产质量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及饮片生产
质量规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2]6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及饮片生产质量规范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2〕636号)
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本市中药及饮片生产监管,本局将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2012年中药及饮片生产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落实国家局通知精神及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有关企业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局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药品安全所面临的形。

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的通知方案

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的通知方案

关于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中药饮片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正在开展的三品一械专项整治行动,经研究,定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组织对辖区中药材市场实施专项整治。

现将制定的《某某区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某某区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排查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流入本辖区,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饮片的违法案件,提高我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分局成立“某某区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总体部署集中整治行动,统一调配监管资源,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组长:李传志副组长:周军、黄震成员:办公室、药品科、保化科。

三、整治工作对象全区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含中药饮片使用范围的医疗机构。

四、工作重点(一)中药制剂生产和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和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供应商(包括经销商和生产厂商)的审计和管理,要求供应商确保所供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符合《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并确保其符合中药制剂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药用要求。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和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对所购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逐批实施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必要时,按照“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中药制剂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甘食药监市[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4]79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市、州药监局要在巩固去年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使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1、加大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法规的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规定。

2、巩固对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要按照“监、帮、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向企业转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经营体制的转化,促进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区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严防出现各类变相或地下中药材市场。

3、继续加强对文峰、首阳等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销售中药饮片、非地产中药材以及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皖食药监安秘[2013]182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安秘〔2013〕18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目前已逾百家,但其质量管理总体水平不高,存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GMP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秩序,提高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全面清理、登记(一)对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品种进行登记。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地市局申报本企业实际生产品种情况,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登记表》(附件1)。

市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确认企业具备相应品种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并报省局。

除中药材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二)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核查登记。

各市局应对持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及在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关键人员调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范围包括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QA、QC负责人,确保关键人员在职在岗,具备履职能力。

(三)对企业产能规模进行调查摸底。

根据企业的厂房设备设施条件,结合企业生产的品种情况,对企业各炮制范围产能、年最大生产饮片能力进行统计和评估,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规模调查表》(附件3),严禁贴牌包装、GMP车间外生产。

(四)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登记。

企业应加强对业务购销人员的管理,将本单位销售业务人员的聘任和离职信息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时如实报告市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略)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8月27日附件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排查中药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要加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中药材来源和产地、中药饮片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各省中药材炮制规范要求,并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实现产品质量溯源,防止生产企业直接购进饮片进行分包装或贴签生产等行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切实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完善中医药监管与执法机制,严格中医药监管与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深化医改、维护健康、改善民生的需要。

中医药事业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我国深化医改、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提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中医药治理能力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等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引导中医药服务健康发展,已成为推进中医药治理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需要。

中医药监督工作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同时,中医药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够完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对象和内容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创新不足等问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京食药监药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8〕32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进一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国家局方案)。

为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举一反三,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局强化全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市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北京市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规范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规范我市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精心组织,强化统一领导市局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积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三、自查自纠,落实企业责任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深入排查,切实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纠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持续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环节和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必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秋冬季节中药材需求量增大的特点,为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秩序,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现就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监管责任落实。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日常监督与跟踪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形成上下联动、全覆盖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控网络,实行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中药材、假劣中药饮片、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惩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规定。

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各相关市局要定期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监测抽样,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人参、柴胡、酸枣仁、天麻、三七等)进行随机抽验,根据抽验结果,有针对性地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突击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食药监电〔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3号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22日至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河南禹州、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湖南廉桥、四川荷花池等5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已在总局政务网上通报。

近年来,经多次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秩序有所改观,但飞行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中药质量安全,对群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整治行动。

河北、安徽、河南、湖南、四川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针对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中药材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和违法加工、违法经营等行为。

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坚决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净化中药材市场。

二、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突出的有:河南禹州市场部分商户当街对栀子进行染色、柴胡以非药用部位代替药用部位出售,河北安国市场红参掺糖增重、沉香喷油掺杂,安徽亳州市场销售假蒲黄、假海金沙,湖南廉桥市场以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土大黄冒充大黄,四川荷花池市场用泥沙对地龙和土鳖虫增重等。

总局已对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上述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进行立案查处,对已经构成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卫医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

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

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证中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中药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中药提取或外购中药提取物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中药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行为,保证中成药质量安全有效,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二、中成药生产企业需要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的,需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跨省(区、市)设立异地车间的,还应经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异地车间的生产地址。

三、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该车间应归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并应报经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跨省(区、市)设立共用车间的,须经双方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该集团应加强统一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共用提取车间的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提取车间的归属企业名称和地址。

四、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对其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相关品种的前处理或提取质量负责,将其纳入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提取过程应符合所生产中成药的生产工艺。

提取过程与中成药应批批对应,形成完整的批生产记录,并在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共用车间所属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组织生产,严格履行双方质量协议,对提取过程的质量负责。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2〕241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2〕24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和国家局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此次整治,是国家局针对全国中药材市场严峻的监管形势而提出的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我省中药材监管工作需要,省局将整治工作延长至11月底,请各单位统筹安排部署,巩固前段工作成效,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制定措施,务必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二、加强生产环节检验工作监管省局于2012年6月对委托检验政策作出调整,根据新版GMP的要求,企业对原辅料(含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备全项检验的能力,2012年9月30日后,省局原则上不再对委托检验予以备案。

对检验品种单一、检验频次极低、检验操作存在安全风险的极个别检验项目(如黄曲霉)及液质联动等尚未普及的高端检验设备,按批次办理委托检验备案。

已经开展的委托检验一律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各药品生产企业在此期间应完善检验条件,提升质量控制能力。

10月1日后凡不具备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全项检验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按品种监督停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具备加工和检验条件的饮片品种予以许可确认,凡不具备生产和检验能力的饮片品种予以监督停产。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7〕35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监管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7〕351号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省中药制剂监管工作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做好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的监管工作各市、直管县局要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对辖区内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

核查实际生产工艺与注册申报工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违反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和2015年第286号公告要求的行为。

要重点检查企业中药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环节有无擅自改变提取工艺和方法的行为;制剂过程中是否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有无违反规定违法添加中药生粉行为;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变更是否经过验证,是否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提取物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办理了备案。

二、督促企业履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市、直管县局在监管工作中,要深入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的真实情况,并对总局近期公告的中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事例进行现场讲解,使企业提高自己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清楚违法违规成本,做到严格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三、建立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各市、直管县局要结合监管实际,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品种,制订出个性化检查方案,逐品种进行生产全全程跟踪,切实加强中药提取和中成药生产的监管,通过逐年检查,力争对辖区内企业在产中药品种做到检查全覆盖,真正建立起监管长效机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京药监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强化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全面完成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和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管控薄弱环节和风险,现将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相应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强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二、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严格变更管理。

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产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体系,科学制定变更计划,准确评估变更类别,依法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三、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组织生产,真实准确记录生产过程,依法严格做好相应产品和物料的检验,确保检验用重点仪器与设备开启审计追踪功能,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追溯,严格落实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制度。

四、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严把物料的入口关。

严格供应商管理,强化供应商审计,严格按照GMP要求做好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进货验收。

强化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技术研究和检验;重点关注重金属、农残等项目检验;关注国家局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加强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的建设和提升;探索更加充分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伪劣药材混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进货验收人员的鉴别能力。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食药监办[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食药监办﹝2013﹞86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3〕79号)一并贯彻执行,现要求如下:一、各市局要迅速开展对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特别是中药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

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任务较大的市局要整合力量,确保完成任务。

二、此次检查要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企业开展自查与监督检查要把握检查重点,突出上述两个文件所列内容;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对疑有过度熏蒸、染色增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大抽样力度,有针对性的进行项目检验;要督促企业建立中药材二氧化硫含量内控标准;要认真查找、梳理中药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潜规则”,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为加强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安监处。

各市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此次监督检查从即日起至4月底结束,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写出总结于4月28日前报省局安监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2013〕2号)(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2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苏卫办医[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中药注射剂发生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现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中药注射液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为警戒,进一步提高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医疗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从健全管理组织、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处置等方面,切实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监测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严格控制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

要增强对中药注射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一旦发现药物群体性不良反应,应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要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处置药物不良反应,把对患者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与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充分利用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信息,共同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监测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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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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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中药的监管力度,促进和推动了中药质量的稳
步提高,为中药临床用药安全提供了保障。

由于近期中药药材价格的整体飙升,甚至个别药材供应
出现短缺,造成中药产品成本上升,使中药生产和供应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也将会产生药品质量安
全风险。

为了加强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
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关注当前中药生产经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高度警惕中药生产质量及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辖区中药生产情况,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中药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风险。

二、加强生产质量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中药生产企业药材和饮片购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生产企业药材、饮片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购进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加强对中药生产过程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掺杂使假。

应将药材涨价幅度较大、产品成本较高、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纳入监管重点。

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企业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符合制剂产品注册要求的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的投料情况、中药材前处理或提取情况、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批生产记录、浸膏收率、物料平衡等情况。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重发挥综合监管效力,将中药生产监管工作与药品抽验和评价性检验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检验结果,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

凡是未按药品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凡是投料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停产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擅自委托加工提取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
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于年底前报国家局,将此项工作纳入2011年药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在2011年度按季度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国家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

工作中如有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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