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在简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和辩诉交易的概念。
在分析了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提出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并给出了搭建辩诉交易机制的建议。
同时也探讨了推进辩诉交易的难点,展望了实施辩诉交易的前景。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指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本文旨在引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和讨论,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辩诉交易、我国司法制度、国外应用情况、借鉴意义、机制搭建、难点、前景展望、司法改革、重要性、推动意义1. 引言1.1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
审判周期长是因为我国司法体系的繁琐程序和审判流程臃肿。
诉讼成本高主要是指诉讼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司法效率低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一个显著问题,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导致司法滞后,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尚需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1.2 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达成一致,提出共同的意见或者提出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者适用简易程序,避免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中的对抗性审判,更多的是合作性审判方式。
辩诉交易的本质是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权利交换和合作,是一种取得结果的方式,通过达成共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了案件办理的时间,促进了案件的快速解决。
辩诉交易的核心是双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进而推动案件的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实践中,辩诉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和解的目标。
在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中,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化的辩诉交易机制,促进法治,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摘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优点 , 使得控 方在 证据 不 甚充 分 的情 况 下也 可 获 并
得 对被告 人 的 定 罪 , 诉 交 易 是 法 律 的 理智 选 择 。 辩
辩诉交 易 ( l agiig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辩 “ pe b ra n ) a n 由于采用辩 诉交 易 程序操 作 简 易 , 式灵 活 , 得 方 使
ss m sol l e et lh d ad gti poe ,sc ste et l h e to uii ei yt h u as b s b se n e m rvd u h a h s bi m n fjdc lrv w e d o ai a s a e
me h n s ,a d i r v me to h ee e s se c a im n mp o e n ft e d fns y t m.
官撤销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者要 求 法 院从轻 判 处刑 罚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
[收稿日期]2004-04-02[作者简介]郭海霞(1974-),女,黑龙江木兰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经济法苑]论辩诉交易在中国郭海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运作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以缓解中国的司法压力。
但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不适宜移植该制度,如果硬性移入,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辩诉交易;法治[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4)06-0104-03Discussing Plea Bargaining In ChinaGUO Hai-xia(Law school,Heilongjiang universi ty,Harbin 150080,China)Abs tract:Plea bargaini ng system in.America is effici tent therefore,s ome people thi nk that we can aueviate the j udicial press ure by means of transplanti ng plea bargaining.our legal environment,however does not fi t the s ys te m qui te well if we put Plea bargai ning into practice it will have negative i nfluence on the rule by law.K ey words:dis pute informing the deal;rule by law所谓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的律师进行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刑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认罪答辩或满足控方其他条件,若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
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
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
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
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
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
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如果我们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吸收,不正能为我国所用,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吗?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吗?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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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公诉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共识和解决方案,从而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压力巨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从而有效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
其次,面对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重要的是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渠道,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辩诉交易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和解以及减少社会冲突。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往往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互相谅解和达成一致意见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实施辩诉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案件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权益和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对峙,就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果协商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协商结果,仍可通过传统的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和公正往往面临困难。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弥补[论文提要]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置疑的,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是否能弥补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呢?笔者将从辩诉交易的价值取向,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定位和构建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辨诉交易涵义与渊源价值取向规范2002年4月,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被告人孟广虎故意伤害一案,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
随着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尘埃落定时间的延长,昔日学界同仁、新闻媒体和老百姓对“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激烈讨论似乎也已偃旗息鼓。
如今,余祥林等人的冤假错案大白于天下,人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质疑,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此,本人重拾辩诉交易制度,对辩诉交易制度价值取向,我国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观念和制度条件,以及如何定位和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作初步的分析与讨论。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及渊源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其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取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被告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辩诉交易可以溯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那时,该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出现了这种交易,那时人们对此交易制度褒贬不一,有的赞成并极力促进此项交易制度在美国的普遍推行;有的反对并对此项交易制度予以抨击和排斥,号召废止它。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构建
1 辩 诉 交 易 的概 述 的学者认为, 由于 我 国 司法 资 源 严 重不 足 , 一个 简单 的刑 事案 1 . 1 辩 诉 交 易的概 念 件 常 常 要拖 延数 月之 久 才 能 够 审 结 。但 是 ,如 果 适 用 辩 诉 交 概念是对一个事物最抽象 的认识 ,要对 事物有一个清晰 易之后 , 被告人可 以主动认罪 , 这样法官可以依照控方 的指控 的认识必须从事物的概念 出发 。但是 ,我们在对事物进行定 直 接 定 罪 进 行 处 罚 。另一 方 面 , 出 于保 障 人 权 的 需 要 , 也 不 应 义 的时候 , 却常常害怕 自己对事物界定的不够周延 , 不 能给事 使案件久拖不决, 辩诉交 易可 以使案件在尽短的时间 内审结, 物 下 一 个 准 确 的 定义 。 各 国学 者 从 自 己不 同 的研 究 角 度 出 发 , 保障被告人 的人权, 通过在我 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最 高人 民
论辩诉交易在我 国的构建
干 晨
( 江 西省 南昌 市青 云谱 区检 察 院 江西 ・ 南昌 3 3 0 0 0 1 )
摘 要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 中, 控诉 的一方与辩护 的一方通过庭外协商的模 式达成协议 , 控诉方通过撤
销部分指控、 请求 法官酌情减轻处罚的方式以换取被告人认罪。辩诉 交易对提高 司法效率和保 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在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
在正文中,分析了推行辩诉交易的必要性,提出了设想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具体做法,探讨了可能面临的挑战,阐述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潜在效果,以及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呼吁我国应积极借鉴辩诉交易经验,推进司法改革,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在司法领域实现更加高效、公正的审判,促进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体系、借鉴、国外经验、必要性、具体做法、挑战、潜在效果、司法改革、积极借鉴、推进建议1. 引言1.1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十分复杂。
我国拥有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分支,同时涉及到地方法规、条例、规章等各种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庞杂繁多,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往往存在重叠、冲突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我国的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审判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以及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借鉴国外先进的辩诉交易经验,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辩诉交易的推行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参与意识,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辩诉交易的做法,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1.2 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辩诉交易是一种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司法模式,通过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达成协议,避免进一步的争议和诉讼成本。
美国是辩诉交易的典型代表,其法律体系中广泛应用着辩诉交易,被视为解决争议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在美国,辩诉交易不仅可以缩短审理周期,减轻法院负担,还能给当事人带来更为快速、便捷的解决途径。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倍。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职权化倾向有所减轻,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但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真实状况考察可知,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
辩诉交易引入后,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的罪行和刑罚讨论,在原来的审理程序基础上,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协商的权利,法院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交易内容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权利。
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的开题报告题目: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导言: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同时司法体制建设的滞后也导致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进辩诉交易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辩诉交易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辩诉交易中心,通过专业的调查、审理,由专业的辩诉人员协调至双方达成共识或提供争议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建议。
一、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1.纠纷解决效率低下中国司法体系庞大,但由于案件数量巨大,导致审判效率受限,当前处于负责任审判的案件数与应承担的案件数不相衔接的状况,因此司法效率低下。
2.缺乏专业性现今大部分纠纷多由法官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法官并不一定擅长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容易出现误判或评估不当导致双方不满。
3.成本较高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特别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需要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可能会增加诉讼时间和费用。
二、引进辩诉交易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信任问题由于辩诉交易是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一些当事人可能对这种方式存疑,因此需要辩诉中心的宣传和推广加以解决。
2.机构设立辩诉交易中心的设立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物力,需要确定辩诉交易中心的关键人员和管理机构。
3.专业性辩诉交易中心的成立要求这里的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是如何确保中心中工作的人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并且知晓行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建议1.积极宣传通过各种媒体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都知道辩诉交易的特点、优势和适用范围。
2.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可以在适当时候指导或协助辩诉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同时监督该机构的工作。
3.加强管理加强对辩诉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辩诉交易工作严谨、高效,调解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总体来说,辩诉交易在中国应用的前景广阔,将有助于解决商业争端和降低司法压力,但还需要多方考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实施方案。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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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正文: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意大利刑诉法典规定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即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
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他也不要求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官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自愿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的改恶从善,他必须按协议处刑;另一种是假如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不顾,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德国,辩诉交易已经越来越普遍。
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交易:第一种形式是当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并且公共利益不要求进行审判或定罪时,检察官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
第二种形式是涉及轻罪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申请适用处罚令而回避审判。
第三种形式围绕着被告人的供述,在检察官提出正式指控以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易,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换取检察官仅对几种犯罪中的一种进行指控或向法院提交宽大的量刑建议。
但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没有遵守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对它的激烈抨击。
然而,越来越多的刑事司法制度因为现实的需要而依赖于它。
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二,辩诉交易进入中国的理论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要进行探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有学者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
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
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
但也有学者指出的,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
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
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
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3,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解决工作便利,不是单纯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所以运用两类矛盾理论对待引入辩诉交易。
应当区分严重犯罪与较轻犯罪,分别作为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辩诉交易解决的是内部矛盾。
而且辩诉交易不会使犯罪逃脱惩罚,特别是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案件。
因此,对于惩罚犯罪是有利的。
4,关于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身份是证人,没有申诉权以及直接起诉权,辩诉交易不可能也不要求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这是有缺陷的。
但美国对被害人有特殊保护,有国家补偿,但也仅仅限于被害补偿。
在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意见,难以接受,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引入辩诉交易必须考虑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应发挥作用,这是国情问题,由此辩诉交易必须有被害人的同意。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在操作上太难,被害人同意不应是绝对的。
5,关于刑事诉讼是“求真”还是解决纠纷的问题主流学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求真,在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
辩诉交易无疑不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上,将导致放弃求真。
肯定说则认为,刑事诉讼固然要求真,但同样要注意纠纷的解决,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诉讼各方均满意,也就根本完成了诉讼的任务。
否则,一味求真,在求真不成时,必然导致纠纷的继续存在,申诉案件大量存在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三、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1,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
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
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
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2,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
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
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
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
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
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四,中国的辩诉交易实践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结一案。
20XX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
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
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任何一项法律程序和现象的产生与存在都紧紧依存于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在分析一部法律或一些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移植的可能性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随有上述可能,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参考书目:1、《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外国法制史》,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胡平仁著,中南大学出版社。
4、《公正。
效率。
效益》,马贵翔,《中外法学》,1993年1期。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