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登记: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2.交付:转移占有。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4.本权: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5.占有: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有、控制(在人的力量范围内、持续一定时间)6.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依据法律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7.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创设、转移)8.绝对消灭相对消灭9.抛弃: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0.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3.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4事实处分:在生产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15.法律处分: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16.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7.遗失物: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8.添附: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9.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导致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用建筑材料建筑房屋。
分为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20.混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21.加工:在他人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是指成为新物。
2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2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24.自主占有:以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占有。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动植物、运输工具等各种物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指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在相互协调、平衡中自由行使的。
拥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物的支配和支配能力,即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使用和占有;收益权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利益使用和收取;处分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转让、抵押、出租或销毁等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物权制度。
比如,公共物权制度,指由国家或公民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水域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制度,指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和界定;超限物权制度,指关于空间、时间上对特定物权的控制和限制;动产抵押权制度,指个人或团体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和团体的物自由和物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消灭等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物权法对于加强和改善私人财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物权法是固定了个人和团体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不仅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范物权关系,确保了个人和团体在实际生活中对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 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注销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工钱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1.物权恳求权:又称物上恳求权、物的恳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恳求权,包孕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恳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恳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3.排除妨害恳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恳求权4.消弭危险恳求权: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规模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 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6) 公示:物权的享有和变动,要有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公信:物权公示表彰的物权,可以成为当事人交易的信赖依据,法律承认其和真实物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共同共有:对共有的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物权的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人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特定土地的权利人针对特定土地(不动产)的固定权利。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占有而实现的对债务担保,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债权,如不履行
债
务则实现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或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占有:占有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以直接取得
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喂内容的权利
4.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转
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确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抵
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
权利
8.用益物权: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他权利
9.地役权: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
产收益的权利
10.共同共有: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11.按份共有:数人之间由于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共有人对
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12.善意取得:及时取得,指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让与人并无处分权,以所有权
转移或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
定他物权,善意受让的占有者取的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13.区分原则:法律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想分离。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即住户就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还可以根据共同受赠、共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发生。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例如,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并约定对该汽车按照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即为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对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不分彼此地享有权利,即为共同共有。
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
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用益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地役权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无伦物权标的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其支配权的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6.一物一权主义: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
7.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8.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9.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10.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1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孳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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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
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12、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3、物权的设立: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从无到有,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现象。
为自己设立物权叫做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叫做物权的设定。
14、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的物权)之分。
15、物权的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和移转(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有他人取得该物权)两种方式。
16、物权的变更:包括客体变更、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17、物权的终止:是物权的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的事实。
17、物权行为:是一种以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区分原则:将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区分开来。
前者只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则导致物权的变动。
②无因原则:内容无因性,即处分行为不具有目的性,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外部无因性,即处分行为不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
18、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①一般:公示为生效要件主义——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②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登记:是将一定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现象。
20、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的物权人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权力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21、移转登记:即过户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从转让人处到受让人处所办理的登记。
2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合并和增减时所为的登记。
23、更正登记:是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
24、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况下,把真实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25、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旨在使物权于未来发生变动的债权所为的登记。
26、注销登记:是指在不动产他项权利因抛弃、混同、存续期间届满、债务清偿、法院判决等原因而消灭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基于登记名义人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利所为的登记。
27、消灭登记:是指不动产灭失,其所有权及他项物权归于消灭所为的登记。
28、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为了移转或成立物权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转让人若已将标的物交付于受让人,或者登记于受让人的名下,即使转让人缺乏处分权,若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就会取得该标的物的物权的现象。
29、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物权;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0、交付:即移转占有。
31、现实交付: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是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3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
3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依法占有的情况下,转让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34、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34、拟制交付:出让人交标的物的权利凭证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35、动产的添附:
一,附合:分别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交易上已认为形成了新物,虽能辨别原物,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大大降低了新物的价值的情形。
二,混合: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两个以上的动产,互相结合,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高,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三,加工:利用他人的劳动制造新屋。
36、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现象。
先占是事实行为,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
37、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所有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和社会性。
38、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9、私人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0、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1、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42、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43、共同共有:数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的现象。
44、准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现象。
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共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个共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46、用益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47、建筑用地使用权: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而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48、地役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