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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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昌府〔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征收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址:昌江县石碌镇昌江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梁明,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洪灵题,身份证号码:******************,住址:昌江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新村。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镇SL-82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昌府〔2015〕13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石碌镇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范围内的旱地、水田等集体土地及青苗、房屋等依法进行征收,征收实施部门为石碌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位于本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部门石碌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至2022年间多次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快乐农夫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昌府办函〔2017〕30号)和补偿登记结果,现做出如下补偿决定:一、被征宅基地补偿方式:(一)宅基地安置办法:由石碌镇人民政府在昌江县太坡50亩安置地内给被征收人安排1块175㎡宅基地。

(二)若不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可以获得人民币共计60000.00元补偿。

二、征地各项补偿费用本项目征地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部分,经测算核实,被征收物的价值具体如下:(一)征地土地安置补助费182422.00元;(二)房屋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70644.12元;(三)青苗补偿费30016.86元。

合计人民币483082.98元(详见附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索引号:00825739-6/2021-47424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成文日期:2021-12-31 18:21标题: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文号:昌府〔2021〕69号发布日期:2021-12-30 18:21备案登记号:废止日期:时效性:有效有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河流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3条河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21条河流、?16宗水库和1条石碌干渠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以及管理图则公告如下:一、划定范围我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3条河流,分别为青山河、长塘河、靛村河、南罗水、沙地河、才地河、南绕河、三沛河、荣兔河、陈巴河、鸡心河、工劳河、南阳溪。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21条河流,分别为保梅河、东海河、保突沟、郎代界河、南妙河、卡叉沟、三联河、石港塘沟、新城河、东海河1支流、永安河、里仁沟、王炸河、海边沟、枇杷沟、马鞍沟、石碌矿山沟、八队沟、爬诺沟、南炳河、南石河。

16 宗水库和干渠,分别山竹沟水库、鹅毛岭水库、白山马水库、红地岭水库、打显水库、先南水库、老羊田水库、王化水库、南雅水库、南弄水库、新田水库、东边水库、大芬水库、南在水库、尼下水库、大章水库、昌江石碌水库干渠。

40m预制T梁施工方案

40m预制T梁施工方案

昌江县S311石昌线石碌河第三大桥工程预制T梁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昌江县S311石昌线石碌河第三大桥工程项目经理部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3一、工程简介3二、编制依据3三、编制原则4四、工程概况4第二章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组织5一、劳动力组织5二、施工机械配置5第三章施工准备6一、施工材料6二、场地规划7第四章施工工艺及方法15一、T梁预制施工工艺流程15二、钢筋加工及安装15三、波纹管加工安装18四、模板制作及安装19五、混凝土施工21六、预应力筋施工26七、孔道压浆2933219 81C3 臃32773 8005 者28754 7052 灒T 37069 90CD 郍八、封锚、移梁、存梁30九、成品保护31第五章安全措施31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31二、预应力钢绞线张拉33三、搅拌站33四、吊装安全措施33五、T梁存放34六、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34第六章质量、工期保证措施35一、质量保证措施35二、进度控制方法措施37第七章文明施工及环境措施38一、组织机构38二、管理办法39三、文明施工的措施39四、环境保护措施40第八章雨季、高温施工措施41第九章40810 9F6A 齪M35814 8BE6 详39470 9A2E 騮31880 7C88 粈20717 50ED 僭h第十章附图表 41一、梁场拌合站布置图 42二、项目管理机构图43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44四、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45第一章工程概况一、项目简介一本项目【昌江县S311石昌线石碌河第三大桥工程】位于昌江县石碌城区规划范围内之昌江县污水处理厂的东侧,建设规模:自南向北,起点与昌盛路连接,跨越石碌河,终点与建设西路平面交叉,路线全长1。

051公里,其中桥长356。

08米,南北岸引道694.92米。

地理位置图二、编制依据:昌江县S311石昌线石碌河第三大桥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和建设单位要求及施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2021-07-06 11:49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字体:大中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2021年6月7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会议要求,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我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确保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纪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沈晓明书记、冯飞省长关于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扣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切实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整改工作,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改内容(一)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第85项整改措施“2019年底前,各市县完成总体规划各开发边界总规、控规编制(修编)市县开发边界内规划管控全覆盖”整改进展滞后问题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昌江县总规、控规编制(修编)工作,实现开发边界规划管控全覆盖。

石碌水库情况补1(精)

石碌水库情况补1(精)

石碌水库情况补叙游传鼎我是昌江县水电局退休干部,中专毕业后分配到昌江水利系统,数十年来一直在水利建设第一线,参与多项昌江水利设施建设,在这里,我对石碌水库工程作一些简要说明。

1992年,县水电局出版的《水利志》定稿前,在局里讨论多次,我也参加了几次,龙登学副局长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了很多重要的历史资料。

我编写《石碌水库灌区调查报告》时,有这么一个设想:在1992年《水利志》的基础上还要做一些石碌水库库区与灌区的补充说明:(1)由中型扩建为大(二)型的情况;(2)库区兴建以来四次事故;(3)为什么要建新泄洪闸;(4)库区安全加固工作等。

工作是大家做的,我所谈的仅是一个侧面,也许还有不足之处,请改正。

石碌水库库区枢纽工程从建设历程看,石碌水库库区枢纽工程建设可分为中型规模和大(二)型规模两个建设阶段。

后来又做了一些工作:建新泄洪闸一座,搞库区安全加固工程,大坝安全鉴定等各项工作。

一、中型规模石碌水库于1958年5月正式动工兴建(档案资料为四月底),当时为中型规模。

主、副坝施工地点就是现在各座坝所在的位置。

坝顶高程128米。

正常水位120米,溢洪道设计宽顶堰陡坡溢流方案,位置在现原泄洪闸放水涵,建在主坝的右坝肩,钢筋混凝土方涵,过水断面1.6╳1.6平方米,进口底高程109米,现已堵塞。

中型规模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工程效益,1962年水库开始灌溉,受益面积3600亩。

当时忽略了两件事:1、规划设计工作达不到设计应有规模,因汇水面积大,年来水量多,中型规模每年浪费了很多水资源,溢洪道设计洪水量偏小;2、没有在库区枢纽工程范围内做地质勘探工作。

二、大(二)型工程规模1.扩大初设。

海南区水电局、自治州水电局、昌江水电局于1963年组成联合设计组,在海口设计石碌水库工程。

同时设计的还有万宁水库、长矛水库工程。

库区枢纽工程地质勘测由水利电力部长沙勘测设计院、海南勘测设计处与海南水利局设计处共同做地探与取样试验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7日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水十条”和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要求,编制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水质目标: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工作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准则,用三年时间对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实施集中专项治理,治理范围内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二、治理范围(一)全省城市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的污染水体(河段、内河和内湖);(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污染水体;(三)全省重要旅游景区周边的污染水体;(四)市县人口较多乡镇的污染水体;(五)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治理的其它污染水体。

具体治理水体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琼环函〔2024〕225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海南昌江和明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位于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叉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内,主要建设1条年产20万吨瓦楞原纸生产线、1条年产30万吨箱板纸生产线、2条配套废纸制浆处理线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及其审查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

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选用先进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

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减少施工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强化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运营期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为实施我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石碌镇人民北路西侧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198.26亩(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其中:地块一:征收面积152.51亩。

四至范围:东至人民北路,南至新村西路,西至西苑小区围墙,北临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块二:征收面积45.75亩。

四至范围: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至海钢老托儿所围墙的小路,西连大修厂2区,北至新村西路。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主体: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征收实施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及征收房屋腾空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昌府[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昌府[2009]16号2009年4月9日)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8]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水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根据昌江县社会经济发展和湖泊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修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我县湖泊基本情况我县共有大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3座,总库容17867万m3。

其中石碌水库是我县城区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供水任务,其库容为14128万m3,属省级重点湖泊,2007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石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7.78平方公里;山竹沟水库位于石昌公路南侧,西邻红田农场场部,是我县重要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库容为980万m3,拟定为县级重点湖泊;王化水库、南弄水库、先南水库、鹅毛岭水库、南雅水库、白山马水库、打显水库、红地岭水库属小(一)型,库容分别为、518万m3、400万m3、332万m3、332万m3、298万m3、237万m3、204万m3、185万m3;大芬水库、尼下水库、塘兴水库、南在水库属小(二)型,库容分别为98万m3、95万m3、50万m3、10万m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琼府函〔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琼府函〔2023〕149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审批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昌府〔2023〕9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昌江黎族自治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建设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示范区、清洁能源产业基地、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基地和山海互动旅游目的地。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昌江黎族自治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39.41平方千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99.36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736.5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74.9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布局,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高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

协同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和昌化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岛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全面提高县域生态品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琼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2021年5月前言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网是全省“五网”1基础设施之一,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重要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海南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

规划紧紧围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奋斗目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理念,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为海南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指导海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海南现代水网2建设成效凸显,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水生态环境质量、民生水务保障水平持续改善,重点领域改革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成效显著,总体完成全省“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水务基础。

海南省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

海南省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

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修订)为加快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搞好项目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遵循“拆得出、安得下、保稳定、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和“补偿标准统一”及“以人为本,和谐搬迁”的原则,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对象(一)征地搬迁范围1、北岸从铁矿水泵房起至原海钢第三中学止,南岸自铁矿水泵房起至钢铁厂职工宿舍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2、保梅溪从银河宾馆公路桥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3、东海河从石碌中心市场拦水坝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4、石碌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用地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搬迁对象石碌河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海南石碌钢铁厂、农垦石碌水泥厂、县邮政局、石碌居委会(儋州街)、县二轻总公司、县食品公司、昌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昌江二小、琼江酒家、云江酒家、县供销社、县信用联社、县粮食局、水头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一)程序由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块实施,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房产局、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对勘测定界图内的土地、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勘测核实,调查土地权属,并将结果进行评估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权益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征地搬迁补偿登记。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7月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共建共享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和美昌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府办函〔2021〕40号海尾镇、昌化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县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县海上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陆地和海洋垃圾治理,增强我县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助力我省特色海洋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属地负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六无七有”工作标准,结合我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海上环卫工作,至2021年底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

2023年,构建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发动群众共治为主、专业保洁为辅的社会共治大格局,实现全县海上环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海上环卫工作,县政府成立海上环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海尾镇政府、昌化镇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昌府办[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益,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力争完成“三过”问题清理整顿宗数占需清理整顿宗数的98%以上,解决遗留问题95%以上。

二、清理范围重点对2001年-2010年期间的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统筹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稳妥推进。

“三过”问题敏感度高,具有“牵一动十”的高度关联性,处理不好易引发新的矛盾。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三过”问题清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准切入点,依法依规处理好“三过”问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琼财资环〔2024〕746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
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6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具体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主要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9日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我县石碌河第三大桥、叉河立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我县石碌河第三大桥、叉河立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我县石碌河第三大桥、叉河立交至霸王岭至王下公路等项目列入2011年省交通基础
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函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昌府函[2010]209号
【发布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我县石碌河第三大桥、叉河立交至霸王岭至王下公路等项目列入2011年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函
(昌府函〔2010〕209号)
省交通运输厅:
近年来,在省交通运输厅的大力支持下,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极大改善。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我县迫切需要新建石碌河第三大桥和叉河立交至霸王岭旅游公路,改造霸王岭至王下乡公路,提高十月田至南罗公路行政等级。

一、石碌河第三大桥项目
石碌河第三大桥起点位于建设西路K0+850处,跨越石碌河与昌盛路相连接,终点位
于昌盛路K1+200处。

全长1.54公里,其中桥长582米,引道0.958公里。

桥梁上部采用。

海南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勘察的几点建议

海南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勘察的几点建议

海南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勘察的几点建议摘要: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与水系连通试点演州河大致坡镇项目区二的工程地质勘察,总结了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地质勘察的方法和资料整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同类的工程勘察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中小河流地质勘察勘察方法资料整理水利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很多,涉及到勘察方面的就有10多部左右,在一般的水利工程勘察时并不需要全部涉及,并且大部分的水利工程勘察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范条文。

鉴于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工程的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在规范上找到相应的条文。

目前勘察过程中主要执行的勘察规范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SL55-2005)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2005),同时水利部也出台了《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但在勘察执行规范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做到松紧有度、重点突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1工程概况1.1工程概况演州河发源于海口市美兰区三门坡镇四六村,流域面积185km2,河道长度53km,流经三江镇、大致坡镇。

河道蜿蜒弯曲,沿河岸坡多为水田、旱田及坡地,且均基本处于天然不设防状态。

本次整治工程起点为石庄口村,止于下游堆玉村,其中左岸长约5.52 km,右岸长约5.44 km。

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岸坡整治和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

1.2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布置在整治轴线及河道内,孔距约215.8~800.0m之间,横剖面间距为纵剖面上孔间距的2~3倍,每个横剖面上布置3个勘探孔,共布置了34个勘探点。

1.3勘察手段本次勘察工作在搜集有关地质和设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与调查、野外钻探(XY-1型工程钻机辅以麻花钻)、原位测试、注水试验和取样,并对采取土样和水样进行室内试验。

2勘察精度的把握勘察工作的精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勘察工作的成败,中小河流河道有自己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地质条件比较简单,地质问题比较明确,新建建筑物不多。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41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有效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保障我县粮食安全和提高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二)工作目标。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粮食面积稳定、粮食产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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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修订)为加快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搞好项目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遵循“拆得出、安得下、保稳定、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和“补偿标准统一”及“以人为本,和谐搬迁”的原则,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石碌河昌江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对象(一)征地搬迁范围1、北岸从铁矿水泵房起至原海钢第三中学止,南岸自铁矿水泵房起至钢铁厂职工宿舍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2、保梅溪从银河宾馆公路桥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3、东海河从石碌中心市场拦水坝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4、石碌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用地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搬迁对象石碌河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海南石碌钢铁厂、农垦石碌水泥厂、县邮政局、石碌居委会(儋州街)、县二轻总公司、县食品公司、昌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昌江二小、琼江酒家、云江酒家、县供销社、县信用联社、县粮食局、水头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一)程序由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块实施,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房产局、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对勘测定界图内的土地、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勘测核实,调查土地权属,并将结果进行评估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权益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征地搬迁补偿登记。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本方案确定的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根据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

县城区域的年产值标准为2231元/亩,按综合补偿倍数为23倍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51313元/亩;收回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执行。

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并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农用和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有偿收回,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

政府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补偿安置费,其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及办法1、各类青苗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青苗补偿款由征地单位拨付给青苗所有人。

付清青苗补偿款后,青苗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

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短期经济作物的,按作物一茬的产值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四、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办法(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搬迁办法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一期工程由县水务局牵头、二期工程由县住建局牵头及中介评估机构按规定调查核实,并按附件3、附件4规定的重置价和本方案规定的保护价由搬迁人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后将结果张榜公布15天,如被搬迁人有异议则重新核实。

被搬迁人无异议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搬迁人将依法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搬迁期限内提前10天张贴搬迁公告,但逾期未搬迁又没有申请复议的,搬迁人将依法实施搬迁。

在依法实施搬迁前,搬迁人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搬迁人未履行协议书义务的,搬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被搬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标准及办法1、搬迁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3,为解决搬迁户的实际困难,对使用年限久、评估总值低的框架、混合、砖木三类房屋搬迁补偿采取保护价的政策。

保护价的具体标准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下调60%,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保护价=房屋重置价格x40%,简易类结构和附属建(构)筑物不列入保护价。

未列入房屋重置价中的房屋装饰部分和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在搬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按实际搬迁的面积和数量根据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2、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搬迁补偿办法被搬迁人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的补偿款,在调查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后,搬迁人自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的补偿款,在搬迁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房款抵交结算后,余款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搬迁征地范围内有抵押权的房屋,如债务人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还债务的,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

鱼塘、坟墓等附着物的补偿款,在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本项目的被搬迁户必须在年月日前全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鱼塘、坟墓等按县人民政府公告时间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三)对被搬迁户的家禽、家畜、牲口和家具、家电、设备等各种动产不作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处置。

(四)项目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青苗,抢占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五)政府置换给被搬迁人的住宅用地或经营性用地,从取得土地证之日起限期两年内建房,不得私自转让。

确因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建房的,由政府按原评估价收回。

被搬迁人私自转让住宅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不给予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证手续,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安置办法、措施及其他规定(一)安置方式1、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或经营用地安置和房屋置换三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搬迁人根据被搬迁房屋或土地的区位、用途、建设年限,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用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

住宅用地或经营用地安置是指搬迁人在安置区内给被搬迁人划一定面积的住宅或经营性用地建房。

房屋置换是指搬迁人与被搬迁人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年限,房屋结构、建房面积等因素,以评估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与所置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后安置。

2、被搬迁人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或经营性用地,方可选择划住宅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安置方式。

无合法土地使用权住宅或经营性用地被搬迁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被搬迁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安置依据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本评估价确定,住宅或经营性安置用地价格由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4、被搬迁人选择划住宅用地或经营性用地进行安置的,由政府在统一划定的安置区内,按被搬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评估机构评估给予等值安置。

5、被搬迁人负责安置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被搬迁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

6、被搬迁人符合选择划住宅用地或经营性用地安置条件而放弃土地安置的,由搬迁人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安置区内被搬迁人应享受的安置地或房屋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分户安置1、被搬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分户安置:(1)被搬迁的房屋住宅用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上;(2)被搬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家庭成员已结婚成家的;(4)家庭成员跟被搬迁人同住并且户籍与被搬迁人同属一个家庭户的无房户。

2、分户安置一律不划土地置换方式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分户安置原则最多只安置一户,一户一套安置房。

各类安置对象的户籍由公安部认定。

人口统计时点为2008年7月23日。

3、安置房按规划设计和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34平方米和145平方米两种户型。

4、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计算(石碌居委会-儋州街除外),选购安置房的被搬迁人每户给予60000元的经济补贴。

5、被搬迁人符合分户条件而放弃选购安置房的,给予分户后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75000元。

(三)以住宅用地安置和房屋置换安置的,按照被搬迁人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协议签订日的顺序采取抽签的方式抽取序号,选择安置地块编号或安置房编号。

(四)在项目搬迁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被搬迁人,由有关部门统一免费办理土地安置新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含税)。

选择房屋安置的,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含税)。

逾期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自行负责。

(五)按照签订的搬迁协议书规定时间如期搬迁完毕的被搬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期每户安置费4000元和搬迁费1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六)政府采取“先安置,后搬迁”的做法。

因建设需要,在安置房未建好之前或宅基安置地尚未划拨需要搬迁的,原则上由政府不向被搬迁户提供过渡安置房;由政府发给被搬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500元/月。

过渡期为被搬迁户迁出之日起至12个月止。

(七)搬迁补偿资金发放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权责遵循法定程序办理。

六、搬迁补偿安置特殊规定(一)搬迁出租房屋,被搬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搬迁人只对产权所有者进行补偿。

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搬迁时,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原承租房,购买后由搬迁人按照本方案对购房人给予补偿。

确有困难且属住房保障对象的,按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对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划地迁建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做产权调换。

(三)搬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搬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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