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中以权证支付对价取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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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权分置改革等相 关文件 ,现就股权分置改革 中非流通股 股东 ( 以下简称企业 )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 会计科 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 当设置 “ 分置流通权” “ 付权证 ” 目, 股权 和 应 科 分 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的流通权 ( 以下简称流通权 ) 和企业 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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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和标准 由国务院规定。
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 的所得 , 准予其在应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 的征 收管理 , 依照 《 中华 人民共和 纳税额中扣 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但扣除额不得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执行 。 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 ,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 第十五条 本法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额的 ,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 、 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 ( 资、 工 薪金所得适用 ) 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 ,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家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率( %) 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 额扣缴申报 。 1 不 超 过 5 0元 的 0 5 2 超 过 5 0元 至 20 0元 的 部分 0 0 1 0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 的税款 , 自行 申报纳税人每 3 超 过 20 0元 至 50 0元 的部 分 0 0 1 5 月应纳 的税 款 , 当在次 月七 日内缴入 国库 , 向税 务机关 都应 并 4 超 过 50 0元 至 2 0 0 00 0元 的 部 分 2 0 报送纳税 申报表 。 5 超 过 2 0 00 0元 至 4 0 00 0元 的 部 分 2 5 工资 、 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 , 按月计征 , 由扣缴义 务人或者 6 超 过 4 0 00 0元至 6 0 00 0元 的 部 分 3 0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 日 内缴入国库 ,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并向 7 超 过 6 0 00 0元 至 8 0 00 0元 的 部 分 3 5 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 , 以实行按年计 可 8 超 过 8 0 00 0元 至 100 0元 的 部 分 0 0 4 0 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 超 过 1 00 0元 的 部分 0 0 4 5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 、 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 经 按年计算 , 分月 ( :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 法第六条 的规定 , 以 预缴 ,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 日内预缴 , 年度终 了后 三个月 内 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 的余额或 者减除附加 减除费用 后 汇算清缴 , 多退少 补。 的余 额 。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 按 个 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年计算 , 由纳税义 务人在年度终 了后 三十 日内缴入 国库 , 向 并 (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 、 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 单位 的承包经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 。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内分次取得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 应当在每次取得后的七 日内预缴, 年度 营 、 终了 后三个 月内汇算清缴 , 多退少补。 从 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率( %) 日内, 将应纳的税款缴 ^ 国库 ,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 1 不 超 过 50 0元 的 0 5 第十条 各项所 得的计算 , 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 为外 国 2 超 过 50 0元 至 1 0 0 00 0元 的 部 分 1 0 货币的 , 按照国家外 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 成人 民币 3 超 过 1 0 00 0元 至 3 0 00 0元 的 部 分 2 0

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

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

会计上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

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

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

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

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首先,我国股权分置制度使得上市公司流通股发行价相对较高,但可以自由流通,而非流通股认购价格相对较低,但不具有流通权。

在股权分置讨论中,经常有让利或补偿等提法,这些提法给人感觉非流通股送现金或送股是经济资源的白白流出。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有人主张将送现金或送股一次记入损益,减少当期利润。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法律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法律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和股票市场制度设计不合理所留下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其中股权分置改革中采用“对价”原则,既符合我国合同法上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也体现了英美法上以“对价”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实质。

笔者从股权分置制度的弊端着手,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采用“对价”原则认识误区及方式分析,从而引出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法律分析。

引言“股权分置制度”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设置了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不同类别的股份,不同类别的股份拥有不同的权力。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各种历史因素交织且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和股票市场制度设计不合理所留下的制度性缺陷。

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股权分置制度的弊端也暴露无疑。

首先,股权分置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和不规范,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造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和同股不同价的“怪异”现象。

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更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

而且,股权分置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状态,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行为严重扭曲,甚至成为上市公司疯狂追求高溢价股权融资的制度基础。

对整个股票市场而言,股权分置使得股票发行价、交易价、总市值等概念失去了其本身的内涵,甚至引发市场信息失真,从而影响股票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不利于股票市场创新和股票市场整体的规范发展。

另外,股权分置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通股股东的财富急剧地向非流通股股东转移,“入世”后,一旦取消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限制,广大的境内投资者(流通股股东)无疑选择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境外证券市场。

【税会实务】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税会实务】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税会实务】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问题】首次执行日, 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解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首次执行日,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 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 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 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 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 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
股 票 的 市值 ,在 采 用 成 本 法 核算 时 ,送股 事 项 没 有 引 起实 质 性 的 资 金 流 动 ,即 没有
权 证 方 式 ()直 接 送 出认 购 权 证 。采用 送 权 证 1 的方 式 支 付 对 价 时 ,也 因 当 时没 有 实 际 的 资 金流 动 ,无需 做 账 务 处 理 ,只需 在 备 查 簿 中说 明 即可 。 但 由于 权 证 中的 承 诺 ,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隐 性 成 本 相 应 增
红 利 或 资 本 利得 ,而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收到
的 现 金 、 送 股 或 权 证 以 及 缩 胶 时 得 到 补 投 资差 额 混 淆 ,则 不 便 于 以后 对 其 进 行 调 偿 ,显 然均 不 是 一 种 股 利 ,流 通 股 股 东通 整 ,影 响 了 会计 分 析 与 评 价 ,不符 合 明 晰 过 股 权 分置 改 革 能 否 获 益 以及 获 益 多 少 ,
股 东和 上 市 公 司 这 三 个 不 同的 会 计 处 理 问题 发 表 意 见。
【 关键词】 股权 分置改革 ;对价 ;权 证;上市公 司

引言
股 权 分 置 是 指在 我 国 的 A股 市场 上 存 在 的 一 部分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一 部 分股 份 暂 不上市流通 的情况。股权被 分置 的状况 由 来 已久 ,是 我 国特 殊 国情 和 特殊 背 景 下 的 产 物 , 由于 众 多 历 史 原 因 ,国 有 企业 股 份 制 改 造 产生 的 国有 股 处 于 暂 不 上 市 流通 的 状 态 ,其 他 公开 发 行 前 的 社 会法 人股 、 自 然 人股 等 非 国有 股 份 也 被 作 出 暂 不 流通 的 安 排 ,逐渐 形 成 了股 权 分 置 的格 局 。研 究 股 权 分 置改 革 的会 计 问题 , 目的 是 当 前在 中 国进 行股 改 的过 程 中 ,为 了 使 股 票 市场 乃 至 中 国宏 观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发展 , 会计 作 为通 用 的商业语 言必 须 与市场 形势相 一 致 ,根 据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需 要及 时研 究 调 整 会 计 方法 ,以便 适 合 并 且 促 进 股 改 的顺 利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我国在2005年先后分两批启动了上市公司(共46家)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为股改)的试点工作之后,展开了全面股改工作。

股权分置实质上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利益上的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则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价支付方案。

因而,对价是股改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这里所说的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流通股股东同意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代价。

会计上为此争议最多的是对价的确认以及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笔者试图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价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会计上对股改方案中涉及的对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价的确认问题上,具体来讲就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或者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笔者认为,要对对价进行确认和计量,首先应明确对价的性质。

关于对价性质的主流观点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股票的流通权而对流通股股东可能遭受损失的补偿。

由于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股时会因市场大幅度扩容等因素而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要做出相应承诺或给予补偿,以充分保证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用来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而股票的上市流通权是股票价值组成的一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购买的流通权价值则附加到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上。

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支出可以通过其股票在未来的上市流通中获得价值升值而得到补偿。

因此,此对价支出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且其成本(即对价支出数)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会计要素的特征,应确认为资产而予以资本化。

二、对价的具体会计处理从两批试点公司公布的股改方案看,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支付现金、非流通股股票、权证,或者非流通股股东单方面进行缩股。

其中,送现、送股是此次试点中主要的对价支付方式。

笔者认为,不同的对价支付方式,其经济实质是相同的,即均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流通股股东同意其非流通股可以上市流通所支付的代价,因而均应遵循上述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法律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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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的法律分析
侯 静 于华江 许嘉珉
( 中国农业 大学人 文与 发展 学 院,北 京 10 9) 00 4
摘 要 : 权 分置 改革影 响整个证 券 市场 的发展 , 市公 司 的非 流通 股股 东应 支付 一 定 的对 价 。对 价 问题是 股 权 分 置 股 上
交易的状况, 使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 。对价或称约因, 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概念 , 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承诺 , 或为购买、 换取对方的许诺而支付的代价l。目前“ 对价” 概念已被 引 入股权分置改革中, 成为 了改革 的核心问题 。众所周知, 股
权分 置 问题是 由诸 多 历史原 因形成 的 , 非流 通股 “ 暂不 流通 ”
流通权 , 不存在多个流通权 , 流通股股东不可能把流通股的 流通权拆分出卖给非流通股股东。
2 合 同变更 补偿论 . 该 学说 是 目前理 论界 流行 的一 种观点 , 为股 权 分置 改 认
革的指导意见 》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 ( , 关于上市公
司股 权分 置改革试 点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简称试 点通 知 ) 《 ( 、 上
在 证券 市场公 开 流通 的权 利 , 流 通股 股 权 的 固有 内容 , 是 不
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 , 股市股价也不是市场化的价格 , 常 通
要 高 出平常条件 下 的市 价 而进 行 股 权 分 置 改革 赋 予非 流
通股流通权, 要改变股票估值的环境 与条件 , 并会 因此给股 市引入某种不确定性 , 进而改变原有的投资规则和方式 这 系列的改变可能会使非流通股获利, 而流通股与其他证券市 场投资者因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 可能受 损 。因此, 了保障新的均衡关系的建立 , 为 非流通股股东应

浅谈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

浅谈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

参 与流通 ) 对流通股股东所 产生 的预期利益损失 , 另一方面要考 虑两类 股东在历次公司股份认购 中所发 生的历史成 本的差异 , 显然 , 其思想 内核是与 以上两种观点相通 的, 不妨以历史成 我们 本原则和预期利益损失原 则来 分别称谓 账务处理的两种指导思
想。
给流通 股股东的现金计入 “ 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长
资”。 流通股股东在收到现金对价时 ,由于这部分现金不来源于
投资减值准备 ” 在将来股 价因股市扩容而 降价 时 ,。 作为投资的追加 , 与送股一样, 缩股也是通过减少 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净值份额为代价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的。 在账务处理 方法上 , 如果采 用权益法 , 通股股东 和流 通 非流 股股东应按照缩股后新 的持 股 比例重新计算 自己的长期股权投
的说法主要有两种 , 一种说 法认为 , 由于非 流通 股的流通增 加了
在 预期利益损失原则下 , 的支付 只是 一种交易 , 对价 没有无 收益的付 出, 也没有无代价 的获取 。
1 .支付现金。 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 由于持股成本较低,
在获得流通权后 , 就可 以通 过流通套现 , 获得 超额收益 , 因此 , 流
经济实质分析是至关重要 的问题。对价的经济实质决定 了相关 红等几种形式 , 中以送 股最为 常见 。 其 下面就 支付现金 、 送股 和
缩股这几种方案分不同的会计主体谈谈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 预期利益损失原则 一)
会计主体账务处 理的基本 原则 , 相关的会计主体以及不同对 各 价支付方 案所遵循 的账务 处理原则应该 相同 ,并保持逻辑 的一 致性。 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给对价的意义做一个较为清晰 的界定 , 也就是 说 , 非流通 股股东为什么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前 目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
股股东原采用 成本法核算 股权 , 股 、 送 缩股 及送权证 不需作 账务 处理 , 送现金 时则借记 “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 同时贷记
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或补偿 , 直接记为 费用 或是直接 冲减所有 如果
者权益 , 最终的结果都是所有者权益减少 , 导致权益缩 水。这就存
在一 个悖论 : 股权市值升 了, 但账面价值反 而下降 了, 使得股权 的 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距更大 了。所以 , 于非流通股股东 , 对 支
付和让渡的对价和补偿既不能作为费用或损失 , 也不能减少非流 通股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 。在这个原则下 , 非流通股 股东按原股权 投资核算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 如果非流通 ()
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 了获得股 份的流通权 而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 也可以看作是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 股
改后股 权投资总 成本与应 享有被 投资单 位所 有者权 益份额 的差 额 ,性质上还是 股权投 资差额 ,所以还是 应该在 “ 长期股权投 资— —股权投 资差额 ” 账户核算 。 二、 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在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有学者认 为流通股股 东当初为 了获取供
偿给流通 股股东 , 必然会导致 一定 的经 济利益 流出企业 , 同时也 会在 未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 济利 益。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给
会 出现上述实际 价值增加 了账 面价 值反 而下降 n 『 的悖 论。 ( ) 2 “ 长期股权投 资——股权投资差额” 核算 的是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所有 者权 益份额的差额 ,在股权
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会下降,所以应重新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和投
资差额 ,以送股或缩股后 的股权 占被投 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应的 份额 ( 即股改后的持股 比例 乘以 上市公 司的股东权益 ) 确定股改 后长期 股权投资 的投资成_ ,原投资成本与股改后投资成本的差 奉 额转入股权投资 差额 , 记 “ 借 长期股权 投资—— 股权投资差额 ”, 按一定 的年 限摊销 , 同时贷记 “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 对 于第二种情况 , 的学 者认 为应设 置 “ 有 递延全流通资J 账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

19 0 8 1
客户到期能及时付款 , 若欠款客户到期不能支付款项时, 出售方企 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负责付款 ,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若出售方企 业存款账户有足够的款项, 金融机构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除;
若 出售方企业存款账户无足够款项 , 则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 编辑 熊年春 )
式, 非流通股股东在对价支付前后的净资产总值将保持不变, 而对 价 的支付 、 流通权的获得 , 可能带来 的收益或 风险 , 体现在 以后 将
相关股权投资的持有或转让中 ,这将很好地 反映股权分置改革 的 本质及其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财务影响。由于非流通股股东股 权 投资所采用的具体会计 处理方式可能 不同 ,同时对价的支付方 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因此, 不同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式及不同的 对 价支付方式下 , 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 ) 一 采用成本 法核算 时对价 支付 的会计处理
520 年 6 1 、 4 0 月 日与工商银行进行最后结算时会计分录同前 借: 其他应收款 100 20
贷: 银行存 款 10 0 2 0
19 0 28 19 0 28
以上两种附追索权 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 都假设欠款
贷: 其他应收款
同时补提少 提的坏 账准 备 l90元 8 1 借: 管理 费用
流通权, 送股后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 原流通股股东的 持股比例上升。缩股则是指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缩减自
身所持股份 , 而流通股股东股份不变 , 其结 果_是非流通股股东 的 也 持股 比例下降 , 流通股股东 的持股比例上 升 ; 送权证则是非流通股 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签订~种特 定的合约 ,给 与流通股股东在未来 某一特定 日期 , 以约定的优 惠价格购买( 或出售)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利 。对价实际上是对流通 股股东 的一种补偿 , 其会计处理 , 以及相

股权分置改革及会计处理的探讨

股权分置改革及会计处理的探讨

险主要来 自于政治风险 、 完工风险、 融资风险 和生产பைடு நூலகம்险 , 因此
以上几种风 险规避策略主要集 中专攻这一 少部 分威胁最 大的
项 目风 险 。
( ) 避 一 回
用其 它规避策略所付 出的代价高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虽然 自
留风险可节省对抗风险 的费用 , 但可能会使项 目公 司面临更大 的风险。因此 , 目公 司在 以 自留作为风险规避策略时 , 项 应谨慎
价环境存在不确定预期 , 制约资本市场 国际化进程 和创新。 二、 股权 分 置 的 会计 处理 股权分 置改革 的会计处理 主要涉及股权分置改革费用 、 非
( ) 二 非流通 股股东对价支付 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 参与流通 会破坏原 先的市场 容量 。造成 股价下 趺, 使流通股股东蒙受损失 , 从而损害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 且非流通股成本低 , 进入流通后必然获得溢价 。那么 , 非流通股 在获得流通权 的同时应该付 出代价 , 也就是 向流通股支付补 弥
 ̄ -其得 失 。 Td ' i q
回避是指当项 目风 险潜在威胁发生 可能性很 大 , 不利后果 很严重 , 又无其它策略可用时 , 目公 司主动放弃或排除项 目目 项
综上所述 , 民营资本 进入公用 设施领域 , 面临 的风 险来 所
标、 行动方案 、 业务、 活动或环境等 , 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一种策
天 固有的缺陷就暴露 出来 , 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发展 的重要制度
障碍 , 首先 它缺 乏对非流通股股东 的利益 的影 响 , 份的高低 股
借: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或投 资收益 : : 贷 长期待摊
费用——股权分置改革费用
并不影响非流通股东的利益这样 也就扭曲了证 券市场的性质。 二 是国有资产不能在顺 畅流转 中实现保 持增值 的动态评价 和 市场化考核 . 利于深化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三是股 票定 不

【老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规定解读

【老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规定解读

【老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规定解读财政部去年年底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使上市公司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得以明确,而且使得一直备受业界关注的股改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是否影响其当期业绩等争议得到暂时的平息。

《暂行规定》对7种流通权取得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化,取得流通权大致可分为权证方式和非权证方式两类,但非流通股股东无论以权证方式还是非权证方式支付对价,都需要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从性质上来看,“股权分置流通权”属于资产类而非损益类科目,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

因此,支付对价既不会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当期业绩,从账面上来看,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资产类账户核算支付对价换取流通权的会计业务,其会计处理思想类似于非货币性交易,即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或权证)换取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流通权)。

但由于流通权取得方式不同,具体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在非权证方式下,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流通权的,将支付的金额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流通权的,将送股或缩股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

而非流通股股东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只会影响账务结转时的明细科目核算。

以青岛澳克玛股份有限公司(600336)为例,股改前第一大股东青岛澳克玛集团总公司持有其24833.6万股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72.82%。

青岛澳克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即可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4.2股股票。

因此澳克玛集团需要根据该方案计算有关送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澳克玛股份”的账面价值,将其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长期投 资 一流通权 ”科 目和 认股权”科 目 按 照支付 的价 通权 ”的公允价值 ,借记 ” 长期投资一 流通权 ” 贷记 ” 现金 ” 、 记 ” 款贷记 ” 银行存款 科 目.将借 方与贷方的差额确认为 ” 长期 银行存款 ”科 目。
而在 “ 长期投 资“科 目下设置 “ 流通权 “明细科 目可 以较好克服 目下 。 {) 2 认洁权证的会计处理 。 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发行认洁权证直 ” 股权分置流通权“科 目的缺 陷 既反 映了对价 支付所产生的经
济后果 .又较 为容易为国外的投资者所理 解 .又不影响会计准 则 接送给流 通股股东 的方式取得 的流通权 借记 长期投 资 一流通
银 《 暂行规定》设置了 股权分置流通权 科 目 来核 算非流通股 价款 借记 ” 行存款 科 目 按 照行权 价低 于股票 市场价 格 股东在股改中获得 的流通权 .这个科 目的设 置带有浓 厚的中国特 的差额 借记 ” 长期投 资 一流 通权 科 目 按 照减 少股票 的账 色.不利于会计 准则 的国际协调 . 在含 B H股的上市 公司这种 处 面 价值贷 记 “ 、 长期 股权投 资 各 明细科 目 按 其差 额贷记或借 理方法较难为国外投资者所理解。本文认 为应设置 ” 长期投资 一 记 ” 资收益” 投 。认 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 .要求 以现 金结算 流通权 科 目来 核算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的支付所 获得 的流通 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 的. 非流通股股东应按照实
权 。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不是为了获取短期利益 这从上市 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 ” 长期投 资 一流通权 ” ,贷记 ” 行存款 ” 银 。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设 置的限制股票流通 的时间性条款可 认 购权证存 续期满 ” 认购权 科 目的余 额应首先冲减 ” 长期投 以看 出 他们 支付对价获得 流通 权是为了获取未来 的长期利益 资 一流通权 科 目. 长期投资 一流通权 “科 目的余额 冲减至零 认购权 科 目的余额转入 ” 资本公积 一其他 资本公积 科 因此具有长期投 资的性质 以可 以在 长期投资 ” 目下核算 。 后 .” 所 科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购权证的记录。

2.将认购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及其会计处置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及其会计处置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及其会计处置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必然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从而实现全流通。

会计上对此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仍是资产,和相关账务如何处置的问题。

笔者以为,“对价”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置,取决于它的性质。

在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置问题前,第一应该明确“对价”的含义。

一、“对价”的含义及要紧方式(一)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本来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劳原那么,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必然是金钱。

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许诺。

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确实是冲突两边实现帕累托改良的条件。

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形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来解决。

在法律冲突的和谐进程中,只要知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良。

我国合同法并无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以为,这并非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只是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

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稳的情形,英美法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不是隐藏着讹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不是存在对价;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形也可从有无讹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劳。

若是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能够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照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两边财产的互换,是对价的互换。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互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劳务(付出劳务能够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可见,“对价”是合法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

若是股改方案是一种两边约定,那么支付对价确实是股改方案生效的前提条件。

在对价一体的情形下,只有约定对价全数知足,股改方案才能最终生效,也确实是说,非流通股才能最终取得流通权。

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性,被称之为“全流通改制”。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东通常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

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统称股权流通对价,下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很难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

笔者就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探讨。

一、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两批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支付股权流通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股、送现金、送权证和缩股,尽管法律表现形式不同,但四种支付对价方式的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

非流通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因为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其内部结构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股权流通对价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而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没有影响,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比例减少,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从而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受损,也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受损。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虽然减少了,但股份所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

所以笔者认为对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股权流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造成任何资产损失,所以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财会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财会处理

作者: 杨平波
作者机构: 湖南商学院会计系
出版物刊名: 商业会计
页码: 31-33页
主题词: 股权分置 支付对价 改革 财务会计处理 财会 上市公司 流通股股东 非流通股东 资本公积
摘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对价形式包括支付现金、送股或缩股、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或者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发行权证、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

对于非流通股东来说,对价的财务会计处理应与原有投资的财务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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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 f ・ - 会计报 表后 , 根据《 公 再 合并会计 报表暂行 规定 》 的
有 父 定 编 制 合 并 _ 底 稿 和抵 销分 录 。 丁作
例 2某 公 司 20 : 05年 6月 3 日购 买某 子公 司 6%的 股 权 , 0 0
已 支付 全部 股 权 转 让 款 , 符 合 确 认 股 权 收 购 完 成 的其 他 条 并
置 改 革 中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做 出 了具 体 规 定 。 但
至收购 日止的相关收入 、 成本 、 利润减去 。 而子公 司期 末资产
负f 裘 中 “ ! j f 未分 利 润 ” [ 叉包 禽 了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收 购 日 项 1 止 的 利 洲 , 上 之 后 也存 在 如 何 衔 接 两 张 报 表 的 问 题 。 此 溅 对
7 加 互附

流通权的成本计量
权 证 持 有 人 行 权 时 , 方 面 需 要 确 认 “ 权 分 置 流通 权 ” 一 股
调 整 分 录 调 整 后 2 0 铱 借 方 贷 方 金 额 05
1 1 0 090 6 0 8 0 8
1 40 0 2 0 22 0 0 3 0 560
8 0 09 0
6 0 6 0 20 0 20 0 110 0 11 0 0 1 0 780
期末就 以历 史成 本在资产负债表 中进 行列示 。 暂行规定》 按《
的规定 , 割方式不 同时 , 通权 成本的确定方 法是不同 的。 交 流 但 笔 者 认 为 , 通 权 的成 本 不 应 受 交 割 方 式 的 影 响 , 流 只是 交
() 1股票交割时 : : 借 银行存款 ( 售股行权价 )股权 分置流 。
通 权 ( 价 一 股 行 权 价 ) 贷 : 期 股 权 投 资 ( 股 账 面 价 市 售 ; 长 售
投 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营业 外支出
利 润 总 额 所 得 税
40 0
300 0
2 0 400 80 0 0
80 0 0
80 0 1 0 0 60 0 2 0 40 0
800 0
800 0 1 0 600
额 确定 。 交 割 方 式 不 同 , 按 所作 的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 1 股票 交割 时 : : 借 长期 股权 投资或 短期 投资 ( 购股 市 价) 股权分置 流通权 ( , 购股行权 价一 价) 贷 : 市 ; 银行 存款( 购
2 0
1 0 080
42 0 0
60 0
1 0 08 0
流 通权 的 成 本 按 所 出 售 股 份 的 行权 价低 于市 场 价 格 的 差
额确定 。 按交 割 方 式 不 同 , 务 处 理 如 下 : 账
( ) 金交 割时 : : 权分置 流通 权 ( 价一售股行 权 2现 借 股 市
价 )贷 : 行 存 款 。 ; 银
2 直 接 送 出认 沽 权 证 。 .
少数股 东收益
流通权的成本按所购入股份的行权价高于市场价格 的差
1 0 60 0
80 0 0
净利润
年初 未分 配 利 润
20 0
25 0 0 15 0 15 0 0 0
1 0 20 0 4 0 0 40 0 0 0
20 0
25 0 0 15 0 0
1 0 20 0 400 0
50 0 25 0 0 0
值 ) ( 借 ) 资 收益 ( 价 一 面 价值 ) ,或 投 市 账 。
笆 行 认 为 , 在 “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 目中 加 上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应 年 项 收 蚴 ¨止 的 利 润 , 使 调 整 后 子 公 司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中 的 以
“ 分 利 润 ” 目与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 分 配 利 润 ” 目一 致 。 术 项 未 项
主营业务利润
割方式不同 , 账务处理 也不 同。
1直接 送 出认 购权 证 。 .
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 费用
160 0 600 0
80 0
80 0 30 0 300 0 0
80 0 30 0 0
管理 费用
财务费用
营 业利 润
840 0
120 0
维普资讯
口 - 作研 究 工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于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日已 收 购 的子 公 司 应 由
纳 入 母公 司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 子 公 司期 末 利 润 表 又 包 含 了 子 而
公 il 卡 至收购 【止的相关 收入 、 9』 d JJ _ I 成本 、 利润 。 此编 制合并
笔 者对其 中以权证 支付 对价 取得流 通权 的会计处 理规定有 不 同看法, 本文就此作 以下探讨 。

件, 相关会计数据 见表二。
表二 某公 ̄20 年度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05 合并工作底稿 ( 部分 内容 ) 单位 : 元
项 口
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 营业 务税 金
20 控 05 1 月 ~6
8 0 09 0
6 0 20 0 1 0 1 0 1 0 78 0
的增加 . 另一方面需 要按行 权部分结 转 “ 应付 权证 ” 负债 。 对
于流通 权成本 的确定 ,笔 者认为应 采用 历史成本 计价 的原
则 。 流 通 股 股 东 取 得 的 流 通 权 , 般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计 非 一 会
会 _ I袁时 应 先 对 子 公 司会 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子 公 司期 初 f . 11 0 把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取 得 琉 通 权
山东 东营
财政部 于 2 0 0 5年 1 月颁发 了《 1 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 相 关会计处 理暂行 规定 》 以下简称 《 ( 暂行规定 》 , ) 对股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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