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出险如何承担责任【推荐下载】
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后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戴俊勇)
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后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戴俊勇上传时间:2004-9-21[引例]朱某原有一辆五十铃汽车,后转卖给了王某,又几经转让,最后到了刘某手中。
刘某买下不久,在一次行车中造成一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解决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及伤者将朱某、王某及刘某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刘某,而所有人则仍然是朱某,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实际支配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朱某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
[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例表明,机动车发生异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即所有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垫付责任、连带责任)。
那么,这一规定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理呢?值得思考![分析意见]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即认为,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否则,车辆一经交付买受人,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
兹阐释理由如下:一、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法主要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即物权净财产关系、物权变动制度和第三人的法益保护制度,其中,物权的变动依据公示规则,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机动车作为动产之一,其变动依据是交付,从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承买人之日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风险责任由承买人承担。
可见,规定机动车发生异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行为无效,原所有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物权法理论。
二、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
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车辆买卖,还需要对它进⾏过户,如果车辆买卖不过户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有些⼈对于车辆买卖后的过户情况并不太清楚,不了解过户情形,那么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的⾝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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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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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
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引言车辆事故时常发生,无论是大型交通事故还是小型碰撞,赔偿问题一直是事故处理的关键之一。
在车辆事故中,确定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赔偿的责任和金额。
本文将介绍车辆事故中主责和次责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以及赔偿的相关问题。
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定义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是根据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的。
主要根据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来判断,以下是主责和次责的定义:1.主责:主要指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或几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
通常是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2.次责:在事故中,次要责任方通常是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非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
次责可能是因为不当操作、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未能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等。
判断主责和次责的关键是分析事故原因,并依靠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判断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的标准判断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是判断车辆事故责任的基础。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责方。
2.行车记录仪或监控录像等证据:现代车辆普遍配备行车记录仪或监控摄像头,这些设备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判断事故责任。
3.证人证言:目击者的证言可以提供独立的证据来判断事故责任。
4.审查现场痕迹:事故现场的物理痕迹和车辆损坏情况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5.调查报告: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全面客观地判断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
车辆事故赔偿方式车辆事故的赔偿方式通常根据主责和次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的车辆事故赔偿方式:1.主责方全额赔偿:如果事故的主责方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事故,那么主责方需要全额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他方车辆和人身伤害的赔偿。
2.主责方部分赔偿:如果事故的主责方承担了部分责任,但并非完全负责,赔偿金额将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
二手车交易后保险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手车交易后保险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首先,购买二手车之前,买家应该提前了解车辆的保险情况。
购车之前,应向车主索取车辆保险的相关资料,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特别是保险期限,因为买家购车后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新的保险。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家应向卖家索取过户手续办理凭证,如车辆购销合同和过户申请书等。
这些文件对于更换保险和办理过户手续都非常重要。
购车后,买家应尽快将车辆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将过户结果通知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确保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转移给新车主,避免发生纠纷。
在办理过户手续和更换保险时,买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买家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的7天内更换新的保险。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辆过户时,原保险合同即告解除,新车主需要重新购买保险。
如果买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更换保险,就属于无保险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将由车主自己承担,甚至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刑事责任。
所以,买家应积极办理保险手续,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上路行驶。
第二,买家在办理保险时应综合考虑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主要负责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商业险则是一种自愿性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不同的险种,如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买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公司,并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费用说明。
第三,买家办理保险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和年份等因素,以及车主的年龄、驾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用。
如果车主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所以,买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在购买保险时也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四,买家应及时投保,并保持保单的有效性。
购车后,买家应尽快办理保险手续,确保车辆的保险期限不间断。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买家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件,以便获得及时的赔偿服务。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附司法解释)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购买热线:87927015)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规定如下: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搶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的问答
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的问答1、机动车驾驶⼈与登记车主不是⼀个⼈的时候,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致有四种,(⼀)判决挂靠⼈与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挂靠⼈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
(四)判决被挂靠⼈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式也不能最⼤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个统⼀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与被挂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定。
第⼀种,仅⼀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来承担,第⼆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车辆的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车退一赔三事故认定标准
二手车退一赔三事故认定标准二手车退一赔三是指在购买二手车后,如果出现事故并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车商退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一种消费保护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二手车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
对于二手车退一赔三,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一般来说,会有以下几种事故认定标准:1.无法修复的重大车损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后,出现车架、车身畸形、焊接痕迹等无法修复的重大车损,一般被认定为无法修复的重大车损。
2.返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车辆在购车后经过多次维修,但问题一直无法解决,返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一般为3次),可以被认定为无法修复的重大车损。
3.无法安全行驶的车辆车辆由于事故等原因导致关键部件无法正常工作,无法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可以被认定为无法安全行驶的车辆。
4.隐患事故车车辆在购车后,被鉴定为隐患事故车,即车辆曾经发生过事故但修复后又出现故障,如发动机异常、变速箱失灵等,可以被认定为隐患事故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事故认定标准,但具体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二手车退一赔三的作用采用二手车退一赔三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保障消费者的购车权益二手车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全造成了消费者购车的不确定性,通过二手车退一赔三,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安心地购买二手车,提高购车的保障水平。
2.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3.降低消费者的购车风险购买二手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二手车退一赔三,可以降低购车风险,提高消费者对于二手车交易的信心和积极性。
4.促进车商的诚信经营总结二手车退一赔三是一项重要的消费保护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购车权益和安全,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明确的事故认定标准,可以统一标准,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和车商的交易信心,推动二手车市场的良性循环。
同时,对于车商来说,实施二手车退一赔三制度可以加强自身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件,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付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界定1.主要责任:在我国交通法规中,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或全部过错的一方。
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2)在机动车道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3)逆向行驶的车辆;4)逃逸的肇事车辆;5)执行任务的公安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须排除其他车辆的。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责任方。
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未保持安全车距而追尾他车的;2)在道路会车或者超车中违反规定,发生侧碰撞的;3)驶入主干道未让行的;4)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或行人的。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1.主要责任:对于主要责任方,其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因主要责任方的过错而受伤或财产受损,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2.次要责任:对于次要责任方,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虽然次要责任方的过错程度较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次要责任方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合理和公正的。
主要责任方由于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
二手车交易后保险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手车交易后保险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一、保险理赔处理方法:1.查询车辆保险情况:在购车前应尽量了解车辆的保险是否有效,在交易前可以要求卖方提供车辆保险合同或查询该车辆的保险情况,确保车辆保险是否到期,是否存在理赔记录等。
3.核对保险合同:买方应认真核对车辆保险合同,确保车辆在交易后的保险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如车辆价值、车辆用途、车辆所有人是否发生变更等。
5.车辆验车:买方在购车后应认真对车辆进行验车。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车辆保险事故的损伤情况,对于有保险事故记录的车辆,建议买方更详细地了解车辆事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事故进行过赔付。
如有需要,可请专业车辆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包括外观、机械、电器等方面。
二、保险处理注意事项:1.保险过户手续的及时性:买方应尽快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确保保险程序的顺利进行,买方无需再为车辆没有保险而担心。
2.保险合同的认真核对:买方在购车后应认真核对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3.保险公司的选择:买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可通过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赔付率、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与自己车辆实际情况相符的保险公司。
4.车辆保险事故记录的认真了解:对于有保险事故记录的车辆,买方应详细了解车辆的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修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对事故进行过赔付等。
这样可以帮助买方对车辆的实际价值有更清晰的认识。
5.车辆验车的细致认真:买方在购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细致认真的验车,检查车辆的外观、车况、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等方面。
如有需要,可邀请专业车辆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确保购买二手车后的后续维修和保险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购买二手车后的保险处理对于买方来说十分重要,只有认真了解保险处理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和车辆的安全。
希望以上的信息能够对购车者有所帮助。
卖车不过户 肇事后是否承担责任
卖车不过户肇事后是否承担责任卖车不过户肇事后是否承担责任交通事故,难以预料,因此,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若不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两例肇事案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卖车不过户肇事后是否承担责任交通事故,难以预料,因此,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若不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两例肇事案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高某为被肇事者撞伤的受害人垫付医药费8000元,原因很简单,那辆肇事的摩托车五年前是高某的,卖出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幸福\"牌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
赵某2001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见花费太多,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
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高某卖车未过户,属车辆所有人,赵某无力偿还在逃,判决高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无独有偶,辽西市城建局怎么也想不到,卖掉的车辆出了事故,自己还要负连带责任。
去年4月12日,司机贾某驾驶一辆翻斗货车,行至辽西市政府路铝制品厂门前,将一清洁女工毕某轧伤,造成了交通事故。
后经辽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属司机责任。
毕某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将司机贾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的同时,还起诉了\"车主\"---辽西市城建局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城建局将车辆卖给贾某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等四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毕某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城建局对贾某等人的赔偿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生活中,机动车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很大。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时候,法律规定就成了划分责任的标准,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长双、李同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长双、李同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乃群张发荣刘超元【审理法官】郑乃群张发荣刘超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长双;李同君;张长立;张凡春【当事人】张长双李同君张长立张凡春【当事人-个人】张长双李同君张长立张凡春【代理律师/律所】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肖宪鲁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肖宪鲁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艳雪付治国肖宪鲁某某冯建新【代理律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长双;李同君【被告】张长立;张凡春【本院观点】对上诉人李同君提交的证据1其本身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内容也不能证实违法记录驾驶人员身份,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证据1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长双护理费标准问题,一审张长双虽提交了陈金凯船舶使用权证,该证据仅证明其系该船舶所有权人,并不能证实陈金凯从事交通运输业,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长双护理费标准问题,一审张长双虽提交了陈金凯船舶使用权证,该证据仅证明其系该船舶所有权人,并不能证实陈金凯从事交通运输业,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交通费应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必要的、合理的路途支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实际情况酌定300元并无不当。
车损主次责任理赔详细
车损主次责任理赔详细引言在车辆保险领域,车损主次责任理赔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理解车损主次责任理赔对于保险投保人和受保人都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到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如何进行赔付。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损主次责任理赔的相关细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车损责任在车辆保险中,车损责任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投保人(受保人)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车辆损坏进行赔偿的责任。
根据车损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况和责任划分,对受损车辆进行主次责任的判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主责和次责的定义在车损主次责任理赔中,主责和次责是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来划分的。
主责指的是在事故中主要负有责任的一方,而次责则指的是在事故中次要负有责任的一方。
在进行主次责任判定时,通常会参考交通事故的规则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例如,在行驶过程中,如果一辆车违反交通规则并导致了事故,那么这辆车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责。
而另一辆车如果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这辆车则可能被判定为次责。
主次责任判定的依据主次责任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和证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主次责任判定依据:1.交通违规记录:如果一个车辆存在交通违规行为并导致事故,那么这辆车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责。
2.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目击并能提供证言,这些证言也可以作为主次责任判定的依据。
3.驾驶行为:驾驶员的行为在事故责任判定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如果一辆车在事故中明显超速,那么这辆车可能会被判定为主责。
4.事故现场勘查:保险公司通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及了解事故发生过程,这些勘查结果也会成为主次责任判定的依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主次责任判定通常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调查和判定,保险公司在进行判定时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判定结果可能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双方的赔偿责任在车损主次责任理赔中,主责方和次责方分别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主责方通常需要承担赔偿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而次责方则需要承担相对较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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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出险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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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月20日10时20分,王某无证驾驶赣DW49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圩镇往泰和县马市镇甘露村谢家背方向行驶,途径泰和县马市镇甘露村屯洲岭村道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毛某驾驶的赣DH51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事后,毛某被送医抢救,花费1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确定毛某构成八级伤残。
同年4月2日,泰和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负事故责任。
该车系寿某于2011年5月新购得,2013年2月卖与同村的李某。
李某又于2013年11月将该车赠与其姐夫----陈某。
事发当天,陈某将该车借与同村好友王某驾驶。
赣DW4951号一直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寿某仍为登记所有权人,且一直没有进行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