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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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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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1993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我国的单位级别 (1)

我国的单位级别 (1)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一、国家级1.中共中央委员会2.中央政治局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全国人大常委会5.国务院6.全国政协7.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中央纪委2.最高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中央办公厅2.中央政法委员会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中央对外联络部8.中央政策研究室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2.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xx事务治理局18.xx工作委员会19.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中央党校21.中央文献研究室22.中央党史研究室23.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外交部2.国防部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教育部5.科学技术部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公安部9.国家平安部10.监察部13.财政部14.人事部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国土资源部17.建设部18.铁道部19.交通部20.信息产业部21.水利部22.农业部23.商务部24.文化部25.卫生部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中国人民银行28.审计署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0.海关总署31.国家税务总局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9.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国务院研究室44.新华通讯社45.中国科学院46.中国社会科学院47.中国工程院48.国家行政学院4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人民日报社5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6.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中国作家协会8.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中国红十字会1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3217网络供应15.xx宋庆龄基金会1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中国法学会18.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xx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直辖市(4个:xx、xx、xx、xx)。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配合全国工会组织基本状况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标 签】配合全国工会组织,基本状况调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文 号】总工发﹝2000﹞21号【发文日期】2000-01-01【实施时间】200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职工队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尉建行同志关于“要认真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为领导决策和开展工作提供起真实可靠的依据”的依据“的指示,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会组织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致同意,积极配合各级工会做好这项工作,并要求各级税务、统计、工商部门向同级工会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部门向同级工会提供:在同级税务部门中登记的年度缴税企业的名录,包括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指标。

二、 各级工会商同级统计部门提供:(1)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即104表(《劳动情况》)的法人单位名录,包括法人单位的名称、单位所在地、联系电话; (2)在岗职工、离岗职工各种分组的分地区汇总数;(3)1997年农业普查有关非农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按类别分组和农业企业中归属于农业或农村的从业人员分地区汇总数。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工会提供:已登记注册并通过2000年年检的企业名单(含私营企业),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指标。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统战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2•【文号】总工发[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9.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统战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的指引下,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重视。

一、抓紧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把私营企业职工组织起来私营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人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

实践证明,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起来。

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当前,应首先在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开展这项工作。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目录一、工会的法人性质 (1)二、工会的“非营利性” (2)三、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四、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3)一、工会的法人性质包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对于“依法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同时,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10条确认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除应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外,还应满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因此,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上述工会法人实体应当享有投资其他企业的资格。

二、工会的“非营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投资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首先就源于工会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对于何为“非营利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可以为认定“非营利性”提供参考,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总工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12月28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协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目录一、工会的法人性质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对于“依法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同时,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10条确认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除应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外,还应满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因此,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上述工会法人实体应当享有投资其他企业的资格。

二、工会的“非营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投资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首先就源于工会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对于何为“非营利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可以为认定“非营利性”提供参考,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
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98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6〕23号)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的规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会使用的财产投资设立的企业,且该财产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该企业经济性质应核定为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集体企业;企业和工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联营企业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公司。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束——。

办理特殊审批的行业

办理特殊审批的行业

《注册公司》需要办理特殊审批的行业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部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9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局《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竹木林业采伐、运输、经营许可证林业部门(1986年)森林法3水产品养殖捕捞许可证农业部门(1986年)渔业法4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林业、渔业部门(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5矿产开采许可证矿产管理部门(1986年)矿产资源法6黄金矿山开采许可证黄金管理部门(1986年)矿产资源法7煤炭开采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8乡镇煤矿开采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乡镇煤矿管理条例》9地质勘探许可证矿产管理部门(1986年)矿产资源法10食品、饮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部门(1995年)食品卫生法11饮食服务业卫生许可证环境保护资格审查卫生部门环保部门(1995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如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12化学危险品生产资格审批化工部门国务院(1987年)《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13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商业部门国务院(1987年)《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1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兵器部门国务院(198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公安部门国务院(198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6猎枪、弹具生产经营资格审批许可证林业部门公安部门(1993年)林业部、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17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实施细则》18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部门国务院(1987年)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国家工商局(1995年)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19盐资源开发资格审批轻工部门国务院 (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开采盐矿需矿产部门的矿产开采许可证20放射行业许可证公安、卫生部门国务院(198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国务院(1989年)代妆品生产监督条例22邮政资格审批邮政部门(1986年)邮政法2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部门邮电部、国家工商局(1993年)《关于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部题的通知》24水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1987年)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5航空器材生产、维修许可证民航总局(1995年)民用航空法26航空运输许可证民航总局(1995年)民用航空法2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劳动部门国务院(1982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28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1985年)计量法29电力生产供应许可证电力管理部门(1995年)电力法30燃气、供热资质证书建设部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1993年)《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1供水资质证书或运行证建设部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1993年)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3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建设部门国务院(1984年)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3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建设部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1991年)工程勘察设计登记管理办法34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建设部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1992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5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1991年)烟草专卖法36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卫生部门(1984年)药品管理法37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批外贸部门(1994年)对外贸易法38旅行社许可证旅游部门国务院(1985年)旅行社管理条例39货运代理资格审批外贸部门国务院(1992年)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工作的通知40空运销售代理批准证书民航部门(1993年)民航总局37号令《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41集装箱运输业资格审批交通部门国务院(1990年)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42船舶代理资格审批交通部门国务院(1992年)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43小轿车销售资格审批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小轿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44金银手饰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1983年)金银管理条例45金融机构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46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2号《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47外汇经营许可证外汇管理机关(1996年)国务院1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48保险业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2号《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49典当行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2号《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50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财政部门(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51审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财政部门52商标代理组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局令第21号《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后置审批5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0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54科技开发企业审批各级科委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1990)年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55期货经纪代理许可证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69号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的通知56期货公司营业部许可证中国证监委中国证监委、国家工商局(1995年)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57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58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59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60音像制品批发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6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62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国务院(1994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63文化场所许可证文化部门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营业歌舞娱乐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4影视机构许可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1995年)《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65印刷、刻字业特种行许可证公安部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5年)24号《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家工商局(1995年)工商明电30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单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66文物经营资格审批文化部门(1982年)文物保护法67报关企业资格审批海关总署海关法、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1994年0《关于报关企业审批注册问题的通知》68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贸部地方人民政府9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69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资格审批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1992年)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70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证评估管理办法》71外国专业人才来华中介机构批准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国爱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局(1995年)《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72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1996年)《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1992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74农药生产资格认定化工部门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5号《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法动的通知》75家膜生产定点生产轻工部门国务院(1988年)68号《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务院(1992年)60号《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76化肥生产化工部门77农药销售供销社专营78农膜销售79化肥销售80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1996年)192号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81对外劳务合作许可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6年)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2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零配件寄售业务资格审批外经贸部门(1993年)对外贸易纪济合作部第3号令《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83农机维修资格审查农机管理部门国家工商局、农牧渔业部(1984年)印发《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通知84汽车维修资格合格证交通管理部门国家经委、交通部、国家工商局(1986年)关于颁发汽车维修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85工会办企业工会事业单位经营审批县级以上工会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1992年)《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86民主党派咨询服务机构审批各业务主管部门统战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86年)印发《关于民主党派咨询服务专门业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7共青团兴办第三产业审批上级共青团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1992年)关于共青团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88妇联办第三产业审批县级以上妇联全国妇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等十二家部委局(1992年)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89小水泥厂审批建材管理部门国务院(1981年)125号国务院批转建材部、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报告的通知90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查各级经贸委、经委、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局(1994年)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91武警办企业批准证书武警部队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5年)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2军队办企业批准证书军队生产管理部门国家工商局、总后勤部(1994年)关于加强军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3假肢和矫形器生产省级民政厅局民政部、国家工商局(1995年)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点劳动部门商业部门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购办、全国总工会(1989年)《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95废旧金属收购审批公安部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1990年《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活动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市工发[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市工发[1997]12号)各区县工会,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单位,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工会组织在投资设立企业时,应严格区分工会资产与国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坚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后,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各级工会投资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对工会资产按以下情况审核确认:1.市总工会直属单位和各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工会,以工会资产投资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市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2.各区、县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工会,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由各区县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工会资产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按其工会隶属关系,依第1、2款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资信证明。

4.各级工会及其直属单位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按第1、2款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总工会财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5.各级工会以工会资产出资开办其他性质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时,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执行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人资金专用帐户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

企业改制富余人员安置办法

企业改制富余人员安置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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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
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总事字[1992]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1992.06.26
【实施日期】199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工总事字<199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

二、工会兴办企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

三、工会兴办企业应遵循改革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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