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合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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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的笔记

关于合伙的笔记

关于合伙的笔记一、合伙的概念。

1. 定义。

-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开一家餐馆,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这就是一种合伙关系。

2. 特征。

-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合伙协议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内容。

它是一种自愿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合伙人的意思自治。

- 共同出资。

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方式出资。

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伙项目中,有的合伙人以资金出资,有的合伙人以建筑设备出资。

- 共同经营。

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这是合伙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

比如在合伙经营的服装店中,合伙人可能共同决定进货渠道、定价策略等经营事项。

- 共负盈亏。

合伙的经营成果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

如果合伙经营的超市盈利了,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如果亏损了,也要按照约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的类型。

1. 普通合伙。

- 概念。

- 普通合伙是最常见的合伙形式。

在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例如,A、B、C三人组成普通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如果运输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而公司财产只有50万元,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A、B、C中任何一人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剩下的50万元债务。

-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 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

例如,在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事务所承接哪些案件、聘请哪些律师助理等事务。

- 有权查阅合伙账簿,了解合伙的财务状况。

这有助于合伙人监督合伙事务的经营情况,保障自己的权益。

- 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

如果合伙人未按时足额出资,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学考试简答论述汇总

民法学考试简答论述汇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4、能否被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剥 夺,名誉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方式主
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要是否定、贬低或非法剥夺等,侵害名誉是侮
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 它的特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
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疵的民事行为。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 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 会评价。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 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
3、取得程序不同。荣誉需有关机关授 予获得,名誉取得无须授予。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 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 侮辱和诽谤。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 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 效要件。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3、物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 特征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合伙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合伙

⼀、合伙的概念和种类 1、合伙是依法设⽴,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属于⾮法⼈组织,具有相对独⽴的法律地位。

2、合伙通常可分下列类型:(1)民事合伙;(2)商事合伙;(3)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4)法⼈合伙和个⼈合伙;(5)家庭合伙。

⼆、合伙的法律地位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颇有争议。

认为合伙属于⾮法⼈组织,具有民 事主体地位的理由: 1、合伙具有相对独⽴性。

例如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某⼀合伙⼈死亡或退出并不当然导致合伙终⽌。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性。

例如合伙财产⼈为合伙⼈共有,个⼈不得擅⾃占有、使⽤或退出。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性。

合伙具有相对独⽴的整体利益,合伙⼈的个⼈利益并不等于合伙的利益。

4、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性。

例如《合伙企业法》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进⾏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应当承担连带⽆限清偿责任。

* 合伙⼈个⼈债务的债权⼈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也不得代位⾏使合伙债务⼈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与法⼈的主要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式不同;(4)成⽴的条件不同。

三、合伙的成⽴ 1、合伙⼈达到法定⼈数; 2、有书⾯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必要条件。

四、合伙事务的执⾏ 合伙事务的执⾏⼈有三种情况: 1、全体合伙⼈共同为合伙事务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个合伙⼈都有权利参与经营。

此时,每个合伙⼈都代表合伙,该合伙⼈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为,都是合伙的⾏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2、⼏名合伙⼈为合伙事务执⾏⼈或合伙负责⼈为合伙执⾏⼈;此时,合伙事务执⾏⼈或合伙负责⼈为合伙的代表,其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为,都是合伙的⾏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第五章 合伙

第五章  合伙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具有普通合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地 合伙协议具有普通合同的基本特征( 位平等,意思自治, 位平等,意思自治,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 阶段) 阶段) 但又与普通合同不同: 但又与普通合同不同:合伙所追求的利益是一 致的而非相对的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法定退伙为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合伙人退出合 伙,如: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七,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数名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共同执行;一名合伙人单独执行; 合伙人共同执行;一名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人 分别执行; 分别执行;经全体合伙同意也可聘请合伙人以外 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后果:无论是那种方式, 后果:无论是那种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后果无 论亏损还是盈利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事务的决定:日常事务,实行过半数通过; 2.合伙事务的决定 日常事务,实行过半数通过; 合伙事务的决定: 重大事务, 重大事务,实行全体合伙一致通过的 (一人一 不是财产民主制) 票,不是财产民主制) 3.合伙人的义务: 3.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合伙)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合伙)

第五章合伙5.1 复习笔记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3)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3)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

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的共有财产形成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决定其取得盈余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以及合伙终止时分割财产的比例,进而形成一种随合伙经营状况会不断变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4)合伙财产的转让①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民法学总论第六章合伙

民法学总论第六章合伙

二、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 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 准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连 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 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 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 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 本,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 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合伙 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第二节 合伙的分类
• 一、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 • 二、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四、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一、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 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伙。非企业型合伙,指不 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由合伙企业法 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 伙的规定。
•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 •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的债务
• (一)合伙债务的含义 • 合伙债务,是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 债务。合伙债务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包括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所欠的债务和合伙组 织解散时合伙财产不足而未能清偿的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清 偿办法依次为下列三种: 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2.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3.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与 亏损。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合伙 债务与亏损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6章合伙

民法6章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均 采用代理说。 采用代理说。 合伙法》26条中用 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条中用“ 但《合伙法》26条中用“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和终止 入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的条件和பைடு நூலகம்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财产基础 出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合伙能力的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第三人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 三、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内部责任 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案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 1)普通合伙 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 普通合伙: 世纪古巴比伦的《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成 熟的法律制度。 熟的法律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对合伙债务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 隐名合伙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担无限责任。 3.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家庭合伙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第五章 合伙

第五章  合伙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法律效力: 对外: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内: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否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 受让的权利。 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 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 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
分担主义:合伙人的债权人求
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普通 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 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 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 补充连带主义: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 要求一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是,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并存主义: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 人财产选择清偿。)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合伙的债权人 和合伙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 ★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 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最初的出资(含出资请求权) + 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 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赢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共同共有 合伙人未在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 明确约定的,就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 宜作为共同共有的对象;就合伙财产中的土 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作 为准共有的对象;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 出资人和合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第六章 民法 非法人组织 (合伙)

第六章 民法 非法人组织 (合伙)
第六章 法法人组织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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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合伙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合伙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是一种特殊 民事主体形态, 民事主体形态,其法律关系既有自然人的特 也含有法人规则. 性,也含有法人规则.合伙主要适用于市民 社会中规模较小的民事活动. 社会中规模较小的民事活动.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的历史沿革 (二)概念 (三)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2,合伙以合伙组织为活动形式 , 3,必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必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4,必须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必须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
二,分类
(一)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 (二)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1,隐名合伙的概念 , 2,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 ,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定义; 定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四)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法人合伙的定义
三,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的出资 (二)合伙财产的归属 1,出资 , 2,经营积累的财产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合伙财产的保全
1,合伙财产的分割:清算前 ,合伙财产的分割 清算前 2,合伙份额转让 ,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 3,合伙债权抵消: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债权抵消: 4,合伙份额的出质:全体同意 ,合伙份额的出质: 5,合伙代位权:合伙人的债务人 ,合伙代位权:
七,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条件 , 2,入伙人的责任 , (二)退伙 1,种类:( )自愿退伙 :(1) ,种类:( (2)法定退伙 ) (3)除名退伙 ) 2,退伙人的责任 ,
本章思考题
1,合伙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的归 属如何? 属如何? 2,合伙份额转让的条件. 合伙份额转让的条件.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总论课程第六章合伙

民法总论课程第六章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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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且 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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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 (三)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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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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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权利主体(民事主体)的认 识有一个从一元化到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有其必然性。
1、是立法对现实及社会生活的承认 2、是合伙本身特性的要求 3、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4、是方便交易的需要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 (三)有限合伙
规则 (二)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一)概念 1、合伙是一种行为,即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一种经营行为。 2、合伙又是指一种组织,即合伙成为第三类民
事主体。 (二)特征 1、合伙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必须订立合伙协议;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合伙的种类 四、合伙的成立(条件) 五、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和监督
第二节 入伙、退伙及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二、退伙 三、终止
第三节 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 (一)合伙人财产与合伙财产 (二)合伙人债务与合伙债务 二、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债务清偿中的双重优先

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是什么

If you want to rise, there are two things, that is, you must be an eagle or a repti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是什么前几年,热播的电影《中国合伙人》非常的熟悉。

合伙在现实的生活中非常的常见,很多的饭店、工厂等等经营可以都是合伙经营。

其次,我们也会在生活中比如合伙买彩票、买吃的等等。

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和我们生活中的定义是否一样。

合伙有哪些注意的事项,今天带大家学习一下。

前几年,热播的电影中国合伙人非常的熟悉。

合伙在现实的生活中非常的常见,很多的饭店、工厂等等经营可以都是合伙经营。

其次,我们也会在生活中比如合伙买彩票、买吃的等等。

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和我们生活中的定义是否一样。

合伙有哪些注意的事项,今天带大家学习一下。

一、民法总则的含义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二、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民法总则合伙的概念,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

合伙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合伙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合伙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合伙是依法设⽴、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合伙的相关内容。

(⼀)合伙的概念:我认为合伙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

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包括⾃然⼈和法⼈)以上根据共同协议⽽组成的营利性⾮法⼈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有约束⼒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作为整体与第三⼈发⽣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合伙”。

在这⾥,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要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就是⼀种协议,即合伙⼈为达到共同⽇的⽽在协商、⾃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质⾔之,合伙的⾸要特征便是单个公民的联合,即⼈合。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的前提和基础,⽽且也是合伙⼈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民法上的协议可以是书⾯协议,也可以是⼝头协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是书⾯协议还是⼝头协议。

⽬前的经济⽣活中,有不少合伙⼈因感情甚好、关系密切⽽在成⽴合伙时不缔结⽂字协约,仅凭“君⼦协定”互相约束,⽇后⼀旦发⽣纠纷,便因⽆据可查⽽难于裁判,因此合伙协议应当提倡采取书⾯形式。

当然,如果尽管客观上没有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纠纷时还是应当认定为合伙,不能仅因没有合伙协议⽽否定合伙的事实。

对此,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50条有规定:“当事⼈之间没有书⾯合伙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合伙协议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合伙经营相关知识总结

合伙经营相关知识总结

合伙经营相关知识总结合伙经营相关知识总结=================================================1、合伙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2、合伙企业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3、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经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4、合伙经营合同的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经营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经营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经营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民法入伙概述

民法入伙概述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 个人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

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在实行民商分立的模式下,有所谓商事合伙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商事合伙一般要有字号和商号,并受商法规范的调整。

而民事合伙大多作为合同关系规定在债法中。

(2)商事合伙一般要按照商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但民事合伙一般只要合伙协议生效即可导致合伙成立。

(3)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合伙事务;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或代表制。

2.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第二节 合伙

第二节 合伙

经营的; 经营的;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 )出现法律、 解散的其他原因。 解散的其他原因。
♦(四)个人合伙与法人合
伙 ♦(五)企业型合伙与非企 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一)达到法定人数,全体合 达到法定人数,
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 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 企业必要的条件。 企业必要的条件。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有以下三
♦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 ♦法律应专门规定合伙组织,使 法律应专门规定合伙组织,
其成为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 第三民事主体; 第三民事主体; ♦对不具有稳定组织的临时性合 伙,则应作为合同关系规定在 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之中。
三、合伙的分类
概念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依民法而成 依商法而设立的 立的临时性 从事营利性活动 合伙 的合伙企业 民法 商法 合伙契约的 合伙组织的形式 形式而存在; 形式而存在; 而存在。 而存在。 临时性 无期限
♦3、除名退伙 、 ♦指合伙人因被其他合伙人决议
除名而被迫退伙。 除名而被迫退伙。 ♦(l)未履行出资义务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 ) 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 ) 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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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合伙的概念推荐: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
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这里所说的“事业”包括各种行业,能够是营利性的行业,也能够是非营利性的行业。

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中。

以适用法律的不同为标准,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伙。

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该类型合伙虽然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i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合同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

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该类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

企业型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

无论是合同型合伙还是企业型合伙,都存有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都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订立合伙协议,都需要共担责任和风险等。

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方面,企业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能够成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两者在设立的条件、持续性、是否建立商业账簿、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有一定的区别。

本书讨论的合伙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的企业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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