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方案服务等级规范标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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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引言物业服务是指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场所等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其物业服务标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

为了提高南宁市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以下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二、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将物业服务分为三个等级:高级物业服务、中级物业服务和普通物业服务。

1.高级物业服务:高级物业服务适用于高档小区、写字楼和商业中心等高端物业。

其服务标准包括:-物业管理:提供24小时全天候物业管理,包括安全巡逻、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安全保卫: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安装监控设备,提供安全巡逻和监控服务;-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绿化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和美观;-服务设施:提供高品质的服务设施,包括会所、健身房、游泳池等;-居民活动:组织定期的社区活动,提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共享。

2.中级物业服务:中级物业服务适用于普通住宅小区和一般商业楼宇。

其服务标准包括:-物业管理:提供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养、安全巡逻和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巡逻和安全设备;-环境卫生: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绿化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儿童游乐场等;-居民活动:根据居民需求,组织一定数量的社区活动。

3.普通物业服务:普通物业服务适用于一些老旧住宅小区和简单商业楼宇。

其服务标准包括:-物业管理: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工作,如维修保养和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配备少量的保安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巡逻;-环境卫生:做到基本的环境清洁和绿化维护;-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等;-居民活动:根据居民需求,组织少量的社区活动。

三、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为了确定物业服务的等级,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定:1.管理服务能力: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经验、服务项目的覆盖范围及运营管理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桂价格[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5月10日 15时23分 151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计划物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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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物业服务各方当事人可结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实际需求,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约定细化物业服务等级内容。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借鉴使用本标准。

2. 开发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品质定位、硬件设施、购房人物业服务需求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服务等级,应将选定的服务等级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作为前期物业招标文件要件,便于日后各方当事人量化服务和监督实施。

3. 开发建设单位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各方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照合同约定和服务等级标准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客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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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综合服务1.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的服务。

2.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和解决物业服务中的问题。

3.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服务,确保物业服务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4.服务人员应遵守物业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管理1.房屋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房屋的清洁和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确保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3.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要求进行,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

4.房屋的租赁和销售应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房屋的合法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性。

2.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和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卫生。

3.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维修计划和程序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4.共用设施设备的能源管理和优化应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节能减排和环保性。

四、专项服务1.安保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安保服务,包括门禁管理、巡逻、监控等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性和业主的财产安全。

2.清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清洁流程和标准进行清洁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收集和处理等措施,确保物业的整洁和卫生。

3.绿化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绿化流程和标准进行绿化服务,包括绿地的维护、花卉的种植等措施,确保物业的美观和舒适性。

4.家政服务:应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包括家居保洁、烹饪服务等措施,满足业主的生活需求。

5.维修服务:应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包括家电维修、管道维修等措施,解决业主的日常维修问题。

6.租赁服务:应提供专业的租赁服务,包括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等措施,满足业主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一级标准一、综合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办公设施设备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有专职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业主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水、电、气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建立报修、投诉台帐并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100%;夜间有管理人员值班,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7、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每单元设置信息栏,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开辟公共信息栏。

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出入口、各楼层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9、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随时保证预案的实施。

10、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技能培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0%(与行业培训机构挂钩)。

11、及时解答业主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全体业主60%以上,满意率达85%以上。

1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4、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广西发布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广西发布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广西发布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电梯坏了多日无人拆装,小区车辆变乱停乱放,楼上住户装修从早到晚噪声不停歇……经常有市民反映,交了高价的物业费,却享受不到相应的物业服务而倍感“闹心”。

为规范物业相关服务市场,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跨国企业提供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服务,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教育厅长联合自治区联合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产品服务等级物业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将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分为五个等级。

今后,小区物业的服务高低将像酒店有星级标准一样,有章可循。

五个类别等级服务内容和标准差异大买房除了看清楚地理位置、户型、价格等,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物业服务。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详述,随着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迅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出标准如何确定、提供何种服务,成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纠纷关系之一,群众要求解决该问题的反响大、呼声高。

《服务等级标准》完善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前期档次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内容,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明白地弄清楚为客户提供服务,业主明白地消费。

《服务等级标准》内容分为六个少部分,每个部分设置了五个等级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其中一级物业服务为最高等级。

对应每个段位不尽相同的服务要求各不相同。

如“综合服务”项,一、二、三级物业要求配备专职客户服务相关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五级物业则没有这项要求。

涉及小区内水、电、气时长等紧急报修到达现场的时间,一级物业在15分钟内,二、三级物业在20分钟内。

协助维系公共秩序纳入共性服务近段时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南宁各住宅小区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家住柳沙路某小区的李女士表示,疫情之前,小区的门禁长期形同虚设,外来人员无须登记就可进入。

缓和她担心疫情过后小区的出入口管理又会恢复到“不设防”状态,“我们每个月交纳1.5元/平方米的物业服务费或许值不值得?”小区公共安全和安全管理的“松紧度”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档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行为,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自愿公开、公平合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治,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安全管理:保安巡逻、监控设备维护等;2. 公共区域维护:道路、花园、照明等;3. 环境卫生清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清洁等;4. 公共设施维护: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备维护等;5. 居民需求服务:快递代收、车辆停放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要求和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不得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物业服务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物业费用收取、使用的原则,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物业费用用于非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规划、物业费用的制定、物业服务的评价等,对物业管理有监督和参与的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依法进行业主大会,进行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随意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桂建函〔2020〕37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陈雪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畅通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公安厅和我厅分别办理。

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畅通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指导是我厅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给物业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很多新的问题,也产生了不少矛盾纠纷。

为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问题,确保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我厅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设计(一)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住宅小区消防通道设置。

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8年10月28日修订)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住宅小区必须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同时应加强管理,严禁违章占道。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维护、服务等职责,确保物业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户的服务管理,解决住户的生活和安全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整治和垃圾分类工作,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检查制度,对小区内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小区的经济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广西物业管理制度方案

广西物业管理制度方案

广西物业管理制度方案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

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运行。

3.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4. 交通秩序维护。

5.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2. 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

2.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六、物业管理人员1.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

2. 物业管理人员应文明服务,尊重业主,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1. 制定并执行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 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八、安全防范1.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监控系统。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九、纠纷处理1. 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2. 对于重大纠纷,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版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版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版一、总则为推动广西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保业主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地方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管理体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小区内所有业主组成,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等。

2. 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保、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

3. 监督机构:设立物业监督机构,由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组成,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服务内容1. 安全保障: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和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小区内人员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定期清扫小区内公共区域,及时处理垃圾并开展环境绿化工作。

3. 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4. 服务管理: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代缴水电费等。

四、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

2. 经费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3. 经费监督:设立经费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公开。

五、监督考核1. 监督机构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评定其管理效果。

2. 业主和居民可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投诉和举报,监督机构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2. 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执行本方案,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一、总则为规范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和居住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

二、物业管理范围本物业管理方案适用于广西地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目标1. 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居住氛围良好;2. 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3. 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社区的品质;4.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社区的安全稳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包括道路、绿化带、垃圾处理等;2. 楼宇设施维护:维护楼宇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电梯、水电设施等;3. 安全管理: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门禁系统的维护、安保人员的配备等;4. 绿化养护:负责小区内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5. 小区设施维护: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6. 物业事务管理: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协助业主和居民办理相关事务。

五、物业管理模式1. 自行管理模式:由业主自行组织物业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2. 委托管理模式: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六、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履行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2. 业主和居民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七、物业管理费用1. 业主每月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按时、足额地收取、管理和使用物业费,以维持物业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2. 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和使用范围应在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

八、物业管理监督1. 监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2. 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九、物业管理方案的变更任何对物业管理方案的变更均需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5月10日 15时23分 151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计划物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5月10日15时23分151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计划物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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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一级标准一、综合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办公设施设备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有专职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业主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水、电、气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建立报修、投诉台帐并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100%;夜间有管理人员值班,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7、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每单元设置信息栏,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开辟公共信息栏。

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出入口、各楼层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9、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随时保证预案的实施。

10、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技能培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0%(与行业培训机构挂钩)。

11、及时解答业主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全体业主60%以上,满意率达85%以上。

1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4、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

二、房屋管理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完善,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3、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业主(临时)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专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

5、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符合原设计要求,无任何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处理及时率达90%以上,巡查、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7、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示齐全、规范、美观。

8、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并进行劝阻,对拒不改正的,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录在案。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智能化程度高。

2、对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完整的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管理科学、规范,维护良好,责任人明确;配备专业的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养护、维修和定期检验检测。

5、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有防鼠、防尘、防水等措施,无冒、滴、漏及鼠害现象。

8、设备房内相关操作规程上墙张贴;来访登记;无鼠害;配有流体流向标识、设备运行状态标识、危险设备配警示标识等。

9、消防监控、中控室等有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10、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11、对照明设备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每天检查,及时更换,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2、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处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3、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向业主做好通知工作。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配备先进的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2、实行封闭性管理,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技能培训。

3、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并有完备记录。

4、夜间主出入口及停车场工作人员需配置通讯设备,收到报警信号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5、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有完备且明显的车辆行走、限速、方向、停放等交通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施登记出入管理。

7、每年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1、每栋每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每日收集并清运垃圾至少1次。

实行垃圾分类,垃圾袋装化,容器封闭,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有健全的保洁制度,公共保洁区域如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电梯轿厢每日擦拭2次,目视无污迹;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楼项天台、屋顶每月清扫1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日巡视检查1次,无垃圾杂物。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发现堆积物或遗洒物及时清理。

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灭蝇、灭蟑、杀虫、消毒活动。

消杀前张贴通知,灭害药物投放处有明显标示。

六、绿化养护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绿化维护完好、充分,无明显裸露土地。

3、绿化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及明显枯枝死杈,无严重黄叶、焦叶及明显虫咬;树木无明显钉栓、捆绑等现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绿地整洁,无明显的堆物堆集、搭棚、侵占等现象。

5、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

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喷洒药物前有明显提示。

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8、绿化地设有爱护绿化宣传牌。

二级标准一、综合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办公设施设备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诉求,急修1小时、其他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8、每单元设置信息栏,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开辟公共信息栏。

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出入口、各楼层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9、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培训。

10、及时解答业主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满意率达80%以上。

1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3、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4、按合同适时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

二、房屋管理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完善,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3、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维修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专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部门。

5、房屋外观良好、整洁,无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处理及时率达85%以上,巡查、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7、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有完整的小区标识导示系统。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智能化程度高。

2、对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日产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完整的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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