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装样件和试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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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确保工装样件的质量和小批量零部件的质量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

2 范围

供应商提供的发动机零配件(包括原材料、毛坯、外协加工件等)。

3 定义

3.1 工装样件

指供应商按照上海宏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或样件、边界条件,经过技术转化、创新和零件试验等产品开发过程,使用试制或批量工装,在试制或批量生产条件下所创造的零部件和材料。一般在10台套以下。

3.2 小批试装件

指供应商的工装样件经过认可后,用批量工装在批量供货前进行生产的小批量试装件。一般在30~300台套。

4引用文件

4.1 Q/SEP08-2005《采购控制程序》

4.2 工装样件及小批量件试制技术协议书

4.3 技术协议

5 工作流程

5.1 工装样件认可流程

5.1.1 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工装样件认可:

●新产品;

●产品关键特性发生更改(如关键材料、关键部位精度等);

●新开发的供应商;

●供应商使用新的关键工装、或对关键工装进行了大修、或对产品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变;

5.1.2 如果产品是由相同的几个工装设备或带几个模具的工装设备制造,那么对这种工装设备或每个模具生产的产品,供应商均应提供工装样件。

工装样件的提交数量一般不少于5件(套),其中2件作为“封样”零件。由技术规划部根据产品性质和要求确定所需的认可项目,确定供应商所需提供的工装样件的数量。特例:标准件提交数量不少于50件(套)。

5.1.3 按照《采购控制程序》对某潜在供应商评审通过后,技术规划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签订《工装样件及小批量件试制技术协议书》。对固有

供应商可沿用原批量供货技术协议,也可重新签订。

5.1.4 供应商按照技术协议中明确的日期,向商务部提供规定数量的工装样件,厂家自检报告(包括尺寸、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按技术协议中的商定)。

5.1.5 商务部在收到工装样件和相关资料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将工装样件、厂家自检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转交技术规划部并签收,技术规划部必须封样保存1件(套)工装样件。

5.1.6 技术规划部开具《检验/试验委托单》和工装样件送达质量部相关科室,并注明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质量部在接到工装样件的《检验/试验委托单》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技术规划部给定的检验/试验标准和图纸对工装样件进行检查和验证,对须进行试验的零部件原则上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进入试验状态,检测完毕填写《工装样件检验/试验报告单》,一式五份:一份自留;一份送物流科;一份质管科;一份商务部,并由商务部转发供应商;一份技术规划部。

,由技术规划部填写《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送生产部组织试装(加工)。生产部接到《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后,编制《工装样件试装(加工)通知单》,确定试装(加工)具体时间,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试装(加工)通知,同时将《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交车间进行试装(加工)。试装(加工)时,产品工程师、质量部检验员必须在现场,跟踪装机(加工)试验过程,如发现有一件试装(加工)不合格,经确认后,应立即停止试装(加工), 同时质量部检验员在《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装机(加工)”情况栏中作好记录。试装(加工)时,操作者应将所有试装(或加工)件的发动机号、缸体、缸盖号填写到《工装样件试装(加工)跟踪单》上。试装(加工)结束后,操作者、质量检验员、产品工程师应在《工装样件试装(加工)跟踪单》上会签,由技术规划部保存并转发商务部销售服务科及质管科各一份。过程检验员、磨合试验员等在《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上签署意见,最后交由质量部部长签署试装(加工)结论。

5.1.8 工装样件需进行路试的,由技术规划部开具《工装样件路试通知单》,组织试车队实施。试车队须及时将路试情况填报《工装样件路试报告》反馈给产品科。

5.1.9 技术规划部根据《检验/试验报告单》等相关检验/试验结果填写《工装样件认可报告单》,经技术规划部部长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工装样件认

可报告单》一式五份:一份自留;一份发质量部;一份发商务部,并由商务部转发供应商;一份发生产部;并报送总经理。

①工装样件通过认可的,技术规划部在《工装样件认可报告单》上注明小批试装数量。小批量试装(用)件的提供数量一般为30-300套(件)。

②工装样件不合格或须进一步改进的,由商务部通知供应商整改,整改后第二次送样。若第三次送样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该供应商配套资格。

5.2 小批试装认可流程

5.2.1 供应商提供的工装样件通过认可之后,商务部向供应商下达《小批试装(加工)采购计划通知单》。

5.2.2 供方应按商务部下达的《小批试装采购计划通知单》组织生产,并在小批量试装(用)件包装箱上和《供货清单》备注栏中注明“小批试装(用)件”字样。(包装箱上用初号、仿宋体字标明,并注明新开发件或重大改进件等)。

5.2.3 供方送货时将《供货清单》和“小批量试装(用)件”。交至物流科待检库,由待检库保管员负责清点小批量试装(用)件品种和数量, 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由采购员将《供货清单》送质量部质检科外协件员检验。

5.2.4 质量部质检科外协件检验员接到《供货清单》后,必须在三天内将小批量试装(用)件检验完毕。需进行其它性能试验的零部件,外协件检验员应及时开出相应《检验/试验委托单》交相关部门进行试验,相关部门接到《检验/试验委托单》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进入试验状态。

经检验、试验后由质量部检验/试验员开具《小批检验/试验报告单》,一式五份:一式五份:一份自留;一份送物流科;一份质管科;一份商务部,并由商务部转发供应商;一份技术规划部。

5.2.5 技术规划部接到相应《小批检验/试验报告单》后应即进行综合评审,并及时填写《小批试装(加工)评审报告单》,报总经理后,分送商务部、质量部。当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品,由商务部负责退回厂家;若为合格品,则由质量部质检科开具合格品入库单入库;同时,由技术规划部填写《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送生产部组织试装(加工)。

5.2.6 生产部接到《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后,编制《小批试装(加工)通知单》,确定试装(加工)具体时间,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试装(加工)通知,同时将《生产线试装(加工)试验单》交车间进行试装(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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