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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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受理内容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内容1.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内容1. 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Ⅴ类放射源;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3. 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三、需提交的材料:(本材料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提交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现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4.放射源或非密封源回收证明材料(射线装置不需要)5.单位对辐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确认文件6.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7.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8.与辐射类型、水平相适应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照片9.单位入口(有单位的名称)、工作场所出入口(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和辐射设备(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照片1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制度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人员培训制度⑺.台帐管理制度⑻.监测方案⑼.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⑽.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安全保卫制度⑷.辐射防护措施⑸.台帐管理制度⑹.人员培训计划⑺.监测方案⑻.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措施⑷.台帐管理制度⑸.培训计划⑹.监测方案⑺.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⑺.人员培训计划⑻.监测方案⑼.辐射事故应急措施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1.其他四、辐射防护监测仪器的配备说明(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⑴、销售Ⅱ、Ⅲ类源的:配备2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⑵、销售Ⅳ、Ⅴ类源的:配备1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⑶、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配备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⑷、使用II、III类放射源或II类射线装置的:配备2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需配置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⑸、使用IV、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的:配置1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仪;。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经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出具预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受理审批。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3.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10.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1.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1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模板】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模板】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窗口单位:XX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项目)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申报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网上办事—办事指南”中下载。

3.下列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Ⅲ类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4)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工作场所负责人、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经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后取得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6)企业制定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包含以下内容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规章: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7)申请表附件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标志区分,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8)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延续办理报告情况说明

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延续办理报告情况说明

宜宾家声医院
关于2019年未按时上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及材料的情况说明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我院于2018年6月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因更换了DR设备又于2018年8月重新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18年6月办理领到的新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18日,2018年8月办理领到的新证有效期至2019年8月26日。

由于我院经办人疏忽,一直以6月办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为准,导致错过了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日期。

2018年,我院放射科按规定做好了预评控评,年度评估工作,辐射环境检测和个人剂量检测均合格。

我院在2019年放射诊疗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无职业人员辐射泄露,无人员变动,个人剂量监测合格,2019年度通过了设备性能检测,以及年度评估。

在2020年,我院会继续做好放射防护工作,按时为工作人员做好体检,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以及工作人员、患者的防护工作,同时计划在2020年安排好两名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给上级领导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望批准!
特此说明
宜宾家声医院
2020年3月10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职业辐射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辐射工作的安全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一种准许持有人从事具备一定辐射危害的辐射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须依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下设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辐射源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和要求,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辐射工作的情况介绍;(三)辐射源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情况;(四)辐射防护措施和设备的配置情况;(五)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六)其他国家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九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证编号;(二)持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辐射源的类型、数量和使用情况;(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和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介入放射学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职能进行调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介入治疗和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交付有条件的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不具备条件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审查、许可证发放、校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放射治疗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一、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伍份(见附件二),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smsreq/login.jsp)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一套(复印件)。

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一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四)原许可证正、副本。

二、延续换证的具体要求(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发证机关可通过资料审查直接换发许可证。

(二)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或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但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可予换发许可证。

(三)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或在持证期间环境保护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举报、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且尚未改正的,由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或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2•【文号】环办函[2013]432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办函[2013]43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辽宁省核安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海世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医科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辽宁省核安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海世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医科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向我部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审查了以上12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召开了专家审查会。

认为该12家单位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各项条件,决定向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具体情况如下:一、单位名称: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新区怀宁路1766号法定代表人:张仰峰种类和范围: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有效期至:2017年10月8日二、单位名称:辽宁省核安全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高魁种类和范围: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 辐射安全延续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 辐射安全延续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辐射安全延续申请报告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1.申请书(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办理报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3.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表6.)(须填写完整)。

4.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全体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由具有X-γ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5.持证单位自行编制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6.全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核技术应用项目明细表(见附表3.)。

8.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9.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换发的单位,按新领许可证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附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1.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表2. 《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3. 《核技术应用项目明细表》附表4.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表5.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附表6.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7.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第二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流程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一、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办事依据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三、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随着现代科技的持续发展,辐射性设备和辐射源已经成为许多行业的必要工具。

然而,这些设备和源的使用会产生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对辐射设备和源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需要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才能合法使用。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局颁发的一种证书,证明持有人在特定的辐射设备和源的使用方面具有合法资格和技术能力。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持有人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延续材料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的要求1. 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填写最新的延续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表中需要包含个人和公司信息、辐射设备和源的详细信息、证书延续时间和理由等。

2. 辐射源和辐射设备的安全评价报告。

持证人需要提供最近3年内的辐射源和辐射设备的安全评价报告。

该报告包括设备使用情况、安全措施和检测记录等。

3. 监测数据。

持证人需要提供最近3年的辐射监测数据报告,以证明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辐射的控制情况。

4. 培训记录。

持证人需要提供最近3年内进行的辐射安全培训记录,以证明培训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5.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持证人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设备维修记录、质量检测证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以上材料需要逐项提交,并且需要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申请人需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逐项核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

持证人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完整的延续申请材料,以便核查和审批。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直接提交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局的办公室。

2. 资料审核。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局对提交的延续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证书延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监管部门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

3. 现场检查。

根据需要,监管部门会对辐射源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辐射的控制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桂环发[2009]2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桂环发〔2009〕28号)各市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2009年全国和自治区环保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区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订了《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2009年全国和自治区环保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009年我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是:以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为重点,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以各市机构队伍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辐射安全监管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加强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与处置,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

一、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今年要完成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环保局加快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协助辐射工作单位做好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法律法规培训,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保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辐射是指包括通讯基站、输变电线路等产生的电磁辐射和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等产生的电离辐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以及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的以下辐射环境监测活动:(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六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的监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级计量认证,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级认证认可机构核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二)具备完善的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三)具备与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第七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以下内容进行抽查:(一)出具的有关监测报告;(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三)业务范围中的监测项目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实验室等;(四)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文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五)从事辐射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以及与监测相关的支持性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06
•【字号】桂发改投资[2010]447号
•【施行日期】2010.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批复
(桂发改投资〔2010〕447号)
自治区环保厅:
你厅《关于请求变更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函》(桂环函〔2010〕345号)收悉。

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全国辐射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 82号)文件的要求及政府协调会议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我委于201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投资〔2010〕251号)批复的广西辐射监测实验室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办公业务用房、实验用房、值班室和相关附属设备用房”调整为“实验室、技术人员业务用房、值班室及附属设备用房”。

其余内容不变。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管理规定,严控办公用房建设。

二○一○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规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申请、审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

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四条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持证单位,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种类、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许可种类、范围的,依据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属于原发证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延续应遵循严格审查、适度简化的原则。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第六条持证单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第七条持证单位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基本信息登记表(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五)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六)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预案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我国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明确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辐射工作单位的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规范辐射工作单位的管理行为。

2. 提高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意识,降低辐射事故风险。

3.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内容1.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概述(1)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在开展辐射活动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分为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通知单等。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与审批(1)申请条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组织;2)有符合辐射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有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有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防护技术人员;5)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1)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使用: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强度、种类、数量和使用期限开展辐射活动。

(3)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

4.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1)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许可证范围、强度、种类、数量等,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2)延续: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许可证。

四、预案实施与监督1.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延续制度

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延续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范围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均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原则上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

其中活动种类和范围属于省厅环保授权各市环保局权限范围内、或因放射源送贮或射线装置报废后属于省环保厅授权各市环保局权限范围内的延续申请,在落实申请单位的资料正确性后,可由各市环保局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一)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6.《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7.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延续的除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6.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7.《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8.《辐射安全监管表》(附件2);9.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辐射工作单位对环保部门或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在《辐射安全监管表》中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说明,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办理程序(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报网址/),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核资料后,分别在放射源安全监管表上出具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区发生了多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特别是2004年1月12日桂林市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7枚放射源被盗的重大事故,暴露出我区部分单位在使用、贮存放射源中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保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有关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现有放射源1600多枚,应用于工业、建材、医疗、科研、教育等领域。

任何单位因使用、管理不善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或使用单位擅自处理、放置放射源,都可能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防止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放射源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切实预防和减少放射性污染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

放射源是危险物品,放射源安全管理关系到公众健康、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环保等部门要认真搞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立即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政府和公安、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内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帐物是否相符,放射源的使用与贮存是否规范,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到位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放射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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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规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申请、审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
可证延续的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

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四条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持证单位,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种类、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许可种类、范围的,依据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属于原发证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延续应遵循严格审查、适度简化的原则。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第六条持证单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第七条持证单位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五)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可的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监测内容应
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第九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总结内容包括单位持证期间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工作人员及配置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备案情况,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

第十条持证单位申请许可证延续时,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再培训时间已满四年的,应按下列要求重新参加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一)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操作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相关设施或设备和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主要辐射工作人员及其辐射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高级或中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初级或中、高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必须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审查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核发权限,负责辖区内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审查、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须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全面,格式规范,符合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的编写要求。

(三)年度监测报告符合项目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

(四)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是否有发生辐射事故、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以及申请单位对整改的落实情况。

(五)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内容是否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六)持证期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放射源回收、送贮,射线装置购入、报废等的备案情况。

(七)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再培训情况。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在下列情况,在审查期间应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一)申请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附加了许可条件;
(二)持证期间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事项;
(三)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
(四)持证期间受到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五)有关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活动未及时备案。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许可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在受理许可证延续申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出具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书面意见,换发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原有期限基础上顺延5年。

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种类与范围、许可依据、许可证有效期、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等。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不予延续的理由,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且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查期限内未能完善或完成整改的,环保部门将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

(一)原申请办理许可证时的附加条件未达到;
(二)持证期间提出的整改措施未落实;
(三)相关活动完成未备案的,经提出整改要求后,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未完成备案;
(四)申请材料不能及时补充完全的;
(五)持证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括辐射安全负责人)未全部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在持证期间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形,只要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环保部门可同意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后,因审查造成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能重新发放许可证的,造成的损失由持证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未获批准,仍需继续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须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3.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
4.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
5.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
附件三:
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
附件四:
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
附件五:
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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