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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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4号)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深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2〕18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圳市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或者指定的办文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互联互通的公文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深府[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为基础的公务员职位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拓宽了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搞活了机关用人机制,优化了机关人力资源配置和行政运行机制,但也存在职位分类比较粗、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日常管理尚需磨合等问题。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力打造专业、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人事制度支持和有力的公务员队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职位体系(一)研究探索综合管理类共通性职位管理机制。

为促进政府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职位调研分析,探索提出对政府内部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电子政务等共通性职位实施职系管理的思路。

(二)增设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与专业技术类职系。

根据部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研究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等执法队伍中专业要求较高的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执法职系。

适应机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拓宽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将审计部门中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技术类职系,研究在规划、统计等部门中设置专业技术类相应职系。

围绕精细化管理,对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系开展职位分析工作,以职系为单元制定职位规范,明确各职系的主要职责、入职条件、能力要求、晋升资格等,为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招考、培训、考核等制度奠定基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深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级别试行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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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级别试行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6-07-15 03:59 来源: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续(1)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且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壹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壹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于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壹、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壹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体制,提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忠实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职责履行管理职责,重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推进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职责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编制和职务岗位、薪酬待遇,完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任与考核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和公开公示,确保公正、公平。

第七条机关应当按照需要和职责要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职务安排、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等管理,确保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获得合理的职务晋升机会和收入水平。

第八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公正、标准的考勤、考核、考试制度,评价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表现和绩效,为激励和约束提供依据。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学习和交流制度,加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业务和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第十条机关应当制定能够激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创新性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和岗位实际,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能力评价、绩效评价,对工作突出、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予以表彰,以激励其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确保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和岗位实际,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者表现差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调整岗位或者辞退。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应当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六)参加教育培训;(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9.28【实施日期】1993.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1995)[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八十三条的决定(1996)[失效]【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深府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

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其中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48%。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范文)【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7-14【生效日期】xx-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必然选择。

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始于2008年,改革方案实施于2010年。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全市行政机关范围内划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

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总揽深圳市5年来的改革实践,总结其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在国家层面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其他省份开展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在遵循《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前提下,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套转”,并按照各自类别进行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

分类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划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职位类别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特点,结合管理需要,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

行政执法类实行执法单位整建制划转,即执法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全部划入行政执法类,对地税、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国土、劳动监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套转;专业技术类则根据不同工作领域特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对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进行了划类管理。

在纵向不同层级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套转中,区级机关和街道执法类别划分基本做法大致相同,即区直属执法单位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保留科(所、站、队)长(正科级)领导职务并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将区直属科(所、站、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并且不做套转执法类人员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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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各职组、职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层级、名称等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置。

第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

任职条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职数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主管级以下职务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八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说明,对各职位的主要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聘任、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招聘第九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

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主管或主任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职位,可采用选聘方式聘任。

第十一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二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说明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一)最低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助理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管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任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十四条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一)学历学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三)年龄:45周岁以下。

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级的;(三)转任的;(四)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级升降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二)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三)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四)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五)符合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部门推荐;(二)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可协议高于薪级表上限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薪级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在设职数限制的职级及不设职数限制的最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1个薪级。

在其它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交流第四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四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应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专业技术部门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机构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参与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职级和薪级条件在各职系的职位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其参与公开选拔的职级和薪级条件在各职系的职位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

第四十七条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但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按如下规定确定职级和薪级:(一)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且转任时任相应专业技术部门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按其工资水平(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之和,不含各区属单位基层补贴,下同)确定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职级;如其不具备该职级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则按其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最高职级和该职级的起点薪级任职定级;(二)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但不属于本款第(一)项情形的,按原专业技术职级和薪级任职定级。

第四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八章其它第四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专业技术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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