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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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厦建工[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7〕23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良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良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创建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良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良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良工程。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厦建工[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3]5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相关问题,努力促进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七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善长管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尽早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认真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及时指派公正廉洁、兢业负责的甲方代表或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三条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厦建建[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8〕7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

《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
附件1
备案登 记号:
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备案登记表 (在闽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规模
合同造价
工程类型
合同约定优质 工程增加费率
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日期
基础类型
计划竣(交) 工日期
结构质式
施工许可证编 号(或开工报 告批准文号)
备案登记时工 程形象进度
施工单位 (全称)
监理单位 (全称)
建设单位 (全称)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联系 人
施工单位资 质等级
监理单位资 质等级
代建单位 (全称)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
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
福建省“闽江 杯”优质工程 奖(在闽工 程)的单位工 程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规模
施工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 (公章) 位意见
年 月 日 设区市协会 (省级行业
(公章) 质量协会)
福建省工 年 月 日 程建设质
(公章) 量安全协 会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创优评审活动,根据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负责全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优良(以下简称市优良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基建程序报建手续齐全,经设计认可,施工自评、监理评价为优良,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本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工程质量优良并公布的工程。

第四条市优良工程评审依据为现行的国家、行业、福建省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主要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第五条市优良工程称号,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市级荣誉奖励,体现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各方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当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应予以一定的创优奖励费。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工建筑等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一)新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累计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上的建筑群;(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四)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六)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构筑物及水工建筑工程;(七)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金属结构工程及幕墙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优良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分户验收的要求,通过了分户质量检查验收;对于室内初装修宜达到如下要求:(一)住宅工程厨房、厕浴间、墙体必须砌筑。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安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安协负责。

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公布表彰。

第四条加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

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

应有对所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以验证其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省工程质安协对全省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进行过程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省、市工程质协对创优过程检查情况作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为创优计划报备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符合建设程序的、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达到本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建设规模详见附表1)。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 □免提交
备注:请在提交情况栏内打“√”
□已提交
5
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6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7
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8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原件1份)
□已提交
9
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原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11
土房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2
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3
人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4
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已提交
16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17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缴交(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1份)
□已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4
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提交情况
备 注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配套工程;(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市管工程向市质安站进行创建申报,区管工程向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

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厦建质安协〔2015〕30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市府令第102号)规定及上级部门指导意见,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科学、规范组织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根据我市建筑业发展和工程质量现状,结合近几年评审工作的实际,本协会对《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即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请认真组织学习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1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2015年12月1日抄报:市建设局,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存档(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5年12月1日印发.- 2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建设局的要求,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促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鼓浪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浪杯优质工程奖是厦门市建设局设立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质量荣誉奖。

鼓浪杯优质工程奖分设金奖和银奖,原则上金奖每年不超过30项,银奖每年不超过70项。

获得鼓浪杯优质工程奖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工程方可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三条鼓浪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鼓浪杯优质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评价,经鼓浪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通过后,由厦门市建设局确认后公布。

表3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表3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表3: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施工):(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报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应如实填写此表,本表一式二份。

2、项目名称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必须详细填写。

3、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特点评价应如实、详细填写。

4、申报时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一份(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2)基础、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表一份;(原件)
(3)基础、主体验收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各一份;(复印件或电子版本)
(4)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评价及工程结构综合评价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原件)
(5)创建建设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份;(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6)工程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 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的彩照5-7张;(电子版本)
(7)本申报表和以上(1)-(6)项资料以电子版本或扫描件格式刻录成光盘。

节能备案及相关表格

节能备案及相关表格

附表1
编号:
厦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专项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建筑面积(m2):
工程地点:建筑层数:
施工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
监理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2012 年月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制
厦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
附表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门窗玻璃安装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
金属门窗安装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表1
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
附表2
单位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
准实施细则》(DBJ13-62-2004)、《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等标准要求和设计规定进行。

如:如厚度、气密性、遮阳系数、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年耗电量、能效比、太阳能热水系数等。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房〔2007〕25号 厦建工〔2007〕52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厦建建〔2007〕116号 厦建建〔2007〕109号 厦建建〔2007〕37号 厦建法〔2006〕14号 厦建房〔2006〕10号 厦建工〔2006〕36号 厦建建〔2006〕78号 厦建建〔2006〕96号 厦建材〔2006〕4号 厦建房〔2005〕96号 厦建房〔2005〕50号 厦建房〔2005〕40号 厦建工〔2005〕127号
2010/7/19 2010/5/13 2010/5/5 2010/10/27 2010/7/15 2010/11/15 2008/2/2 2008/11/25 2008/9/3 2008/7/1 2008/1/29 2008/1/21 2008/1/21 2007/7/19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申报表

福建省厦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申报表
(包括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结构形式等,合同额,创优目标等)
拟完成绿色施工主要指标情况
环境
保护
节材与
材料资
源利用
节水与
水资源
利用
节能与
能源
利用
节地与
土地资
源保护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示范工程执行单Biblioteka 意见(公章)年 月 日
申报地区(推荐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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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立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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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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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 □住宅 □市政 □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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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建工[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建工〔2012〕1号)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以我市工程实际和多年实践经验为基础,我局制定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转型发展,关系民生品质,关系城市内在形象。

“十二五”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狠抓工程质量是推进质量强市,打造幸福厦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难度也日趋增大,建筑业企业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树立以质量铸就品牌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创建优质工程保证体系,多创精品工程。

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优质优价,对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创优的成本,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或给予优质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保证企业创优成本,为创优提供良好环境。

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力度,要采取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激励措施,激励企业多创精品工程。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结构优质工程)是厦门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市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方可参加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评审。

第三条市结构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建设规模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二)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要求;(四) 参与创建市级文明工地;(五) 创建过程应开展QC小组活动;(六) 住宅工程应符合《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工程范围:(一) 已参加过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而未达标的工程;(二) 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三) 结构工程已隐蔽造成评价组无法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四)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无法修复的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存在分项分部工程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五)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六) 结构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设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要求,现场未采用顶托支撑的;(七) 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不良记录的工程;(八) 因质量问题存在群体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九) 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的否决项目的工程;(十) 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第六条市结构优质工程应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工程结构质量验收合格后,并经施工单位自评为优良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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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备案号:
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二○○七年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构、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市优良工程计划书四份。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质式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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