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教权与学生基本人权之界限标准及新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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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西教师招聘考试:学生的权利和教师的权利

2018广西教师招聘考试:学生的权利和教师的权利

2018广西教师招聘考试:学生的权利和教师的权利广西教师招聘考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争取全面攻克。

同时,广西中公教育密切关注2018广西教师招聘考试相关信息,为各位考生提供有用的备考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部分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经常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查大家。

其中关于教师的权利和学生的权利是考试中常考的内容。

在此,中公讲师就将这方面的知识点整理如下:一、权利类知识1.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获得经济资助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获得学业证书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教师不得对学生关禁闭、搜身,这都是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教师在教室宣读学生的情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行为都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

(3)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2.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基本的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如果教师在班级读一些优秀作文是教师在行使指导评价权。

如果教师在课堂上读学生的情书就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四)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新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新时期的教师,我们不单单应该传授知识也应该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这才能让学生全面的享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是国家的下一代,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

教师全面的教育学生是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

新时期,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具体体现在: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有时甚至是同一的。

教师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有些情况下,就同一项内容,既表现为权利,也表现为义务。

如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和教师提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就其内容来讲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既是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

再如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2、学生的权利义务也是高度统一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同一性。

学生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比如,学生一方面有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义务,因而学习对于学生来讲,既是他们的重要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3、教师一方作为权利表现时,学生一方则表现为义务。

如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对于学生而言,就表现为接受教师管理、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4、对学生权利的设定,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教师义务的要求。

比如学生在学业成绩上享有公正评价权,对于教师而言,则表现为必须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否则就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5、教师的某些义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学生的权利。

比如教师有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这对学生来讲,则是人格权的重要表现。

6、对学生的一些义务性要求,实际上也是教师的权利性表现。

如学生有尊敬师长的义务,与此相对应,教师有受学生尊重的权利。

义务教育如何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

义务教育如何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

义务教育如何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和权威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阶段,义务教育应该承担起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的责任。

本文将从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环境等方面探讨如何通过义务教育,让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

一、引导学生了解权力和权威的含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让学生明白权力和权威的真实涵义,避免他们对权力和权威的盲目崇拜或者误解。

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权力的来源、行使和制约条件,以及权威的建立、维护和失去的过程。

同时,学生也需要了解权力和权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白它们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影响。

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应该被鼓励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权力和权威。

教育应该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质疑和思辨。

学校可以组织辩论赛、论文写作等活动,提供一个自由表达、争论和交流的平台,让学生思辨权力和权威的优劣、合理和不合理之处。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认识和评价权力和权威,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义务教育应该注重学生价值观的培养,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权威观。

学校可以通过课程设置和教育活动,传递积极正面的价值观。

要引导学生明白权力和权威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学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明白自己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倡导民主参与和平等沟通要让学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教育应该倡导民主参与和平等沟通。

学校应该创造一个尊重学生意见和参与的环境,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课堂讨论和社区事务中。

通过学生自治、班会议事、学生会选举等方式,培养学生在权力和权威面前有表达自己意见的勇气和能力。

同时,学校也应该倡导平等沟通,让师生之间的沟通更加互动、平等。

五、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约束正确看待权力和权威不仅需要学生了解外部环境,更需要学生具备自我认知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学校应该通过课程和教育活动,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了解自己在集体中的位置和责任。

简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生的权利

简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生的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一) 教育教学权:这是老师的基本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人无权干涉;【真题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A.管理学生权B.教育教学权C.学术自由权D.民主管理权【解析】选B。

老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书育人,所以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可以教育教学,所以选B。

(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一点在中小学幼儿园老师身上更多的体现还是完成自己本职的教育工作。

(三) 指导评价权:这是体现教师主导地位的权利。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但要注意:一、指导和评价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能恶意评价,损害儿童心理健康;二、指导和评价要公正;三、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真题再现】为了保护学生隐私,某小学规定语文教师不得在课堂上点评学生的作文。

该校的做法()A.正确,学校有权对教师工作提出要求B.正确,学校应该满足学生的自尊需求C.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专业权利D.不正确,学校限制了教师的言论自由【解析】选C。

题目里面,说的是作文的点评是语文老师教学的环节,而不是日记,所以不存在侵犯学生隐私的问题,这里说的是老师的指导评价权。

(四)报酬待遇权:这是老师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

(五)参与管理权:又叫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老师在正常参与学校管理时,不得受到其他人员的打击报复。

【真题再现】某教师积极参加学校工会活动,并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该教师行使的权利是()A.教育教学权B.控告检举权C.民主管理权D.培训进修权【解析】C。

解析:根据题干中所提到该老师参加学校工会,献言献策,这正好体现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等工作,属于教师拥有民主管理权。

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作者:孟俊红来源:《河南教育·基教版》2009年第06期案例: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课间一起玩耍。

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

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

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

王燕当时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

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课”。

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

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第二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

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

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哭着离开教室。

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

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

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去信要求学校解决问题。

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

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

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内心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

一、问题的提出在该案例中,肖老师与学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大家观点不一致。

有人认为,肖老师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必然导致王燕自杀,王燕的自杀与肖老师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校与肖老师不该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肖老师对王燕的指责是在行使教育教学权,只不过行为不当,但并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

也有人认为,肖老师的行为肯定侵犯了王燕的合法权利,但侵犯的是名誉权、受教育权,还是其他权利,大家对此意见不一。

其实,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既不是受教育权的侵犯,也不是名誉权的侵犯,而是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14卷第3期2002年5月高等师范教育研究T eacher Educati on R esearchV o l 114,N o 13M ay,2002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尹 力(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875) [摘要]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

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鉴于此,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关键词]教育权;受教育权;可选择性教育 [中图分类号]G 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11(2002)03-0061-06[收稿日期]2001209212[作者简介]尹力,女,辽宁大连人,北京师范大学讲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

一、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六项教育权力,这些实体性权利其法律渊源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其性质与一般的可自由放弃的权利不同,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

“教师是在学校教育制度的框架内,在和儿童、家长、教师集团、学校设置者等关系中存在的。

在这诸种关系中,教师是受到家长的直接委托(私立学校的情况下)、或受到家长的间接委托(公立学校的情况下),乃至受到一般公民的抽象的委托,在学校设置者设立的教育机关中与儿童接触。

教师的‘教育权’,只是在这种制度的制约下才确立的,因而,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权限”。

[1]可见,教师的教育权是带有义务性的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是等同于“教育权力”、“教育权限”的。

论教育行政权力的原则与边界

论教育行政权力的原则与边界
的立法进程。与高等教 育有着密切利益
育领域可 能出现 的 “ 暗箱操 作” ,对 于 提高教育行政 的科学 、规范性 具有十
分重大 的意 义。
着 千丝 万 缕 的 关系 。在处 理 这 个 问题 时 ,只 有给政府 行政 权力划定一个科学 合理 的界限 ,规 定什么应该管什么不该
主权 ,没有发挥出应有 的主观能动性 。 教育行政机关本着适度干涉 的原 则,应 将权力交付与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及 相关知识 的人士 ,避免 出现 “ 外行领 导
参考 文献 : [ 1 ]习近平 强调有腐 必反有贪必肃 把 权 力 关进 笼 子 里 [ D B / 0 L ] . h t t p : / /
力作为行政权 力的一个分支 ,同样面临
对高等教育机构管 的过宽过细的问题 。
由于法制不完善 、教 育行政体 制缺陷以 及公众参与决策机 制不完善等原因 ,中
国教育行政权 力很容 易越 界 ,所以 ,明
复杂 的社会现 象 , 任何对教 育的管理 活 权 力的过程 中必须充分尊重 各个利益相 动只有遵循教 育规律 ,才能促进 教育发 关群体 的诉求 ,并接受 来自社会 各方面 展 ,反之只能阻碍教育发展 。尤其是对 的监督 。 除此之外 , 在全球范 围内 ,“ 政 于高等教育机构而 言 , 高等教 育机构作 府 与非政府组 织 ( 或者说第三部I ' ])的 为知识储存和创新 的阵地 ,自由是学术 合作 应经成 为政府 治理模式 的主旋律 。 ”
管 ,才是真正 的解 决之道 。教育行政权
关系的不仅仅 有政府机关 ,还应 当包括 高等教育的消 费者学生及家长 ,以及高 等教 育 的亲 身参 与 者与 建设 者—— 教 师。教育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人
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
教育教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教师在这项工作中应该尊重和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私。

教师应该在教学中严格遵守教
育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侮辱或违法的行为。

同时,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良知,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和愉快的学习环境。

在管理方面,教师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力求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偏袒某些学生或对某些学生进行不公正的处理。

同时,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学生的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学生
的个人信息或隐私。

教师需要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发展和成长的机会。

总之,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应该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
利和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创造一个健康、积极和愉快的学习环境,为
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权力界定与运用规范

教师权力界定与运用规范

教师权力界定与运用规范教师作为教育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十分重要。

合理的权力界定可以保证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规范的权力运用则能够维护教师的专业尊严,提升教学质量。

本文将从教帘认知、课堂管理、评价与反馈等方面展开讨论,探究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

一、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在教师认知方面教师权力的第一层面是在教师本人心理层面上的界定,即教师对于自己权力的认知与理解。

教师应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力,避免滥用和失控。

教师权力的运用应建立在对学生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而非威胁和控制。

教师应牢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学生和家长的委托,应尽力为学生提供一个有效的教学环境。

二、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在课堂管理方面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纪律管理。

教师可以制定一些规则和规范,使得学生在课堂中遵守秩序,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然而,教师在运用权力时应注意方式的适度与有效。

应当注重和学生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互动,避免单纯地采取惩罚和约束,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三、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在教学设计方面教师在教学设计中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对课程内容和学习目标的选择与确定。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学科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

在权力运用上,教师应注意不以自己的个人兴趣和偏好为依据,而是根据学生的需求和学科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

同时,教师也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性,鼓励学生多样化的思考和表达。

四、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科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然而,教师权力的运用应注意灵活性和适度性。

教师权力的滥用可能会导致学生的学习动机下降,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科要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五、教师权力的界定与运用规范在评价与反馈方面教师在评价与反馈方面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估和提供反馈。

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与矛盾

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与矛盾

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与矛盾教育是一种权力关系的体现,教育者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常常存在着平衡与矛盾。

教育者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力来引导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但过度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学生的压迫和抵触情绪。

因此,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是一个不断调整和探索的过程。

首先,教育者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承载着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的责任。

教育者拥有经验、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教育活动帮助学生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

在这个过程中,教育者需要行使权力去规范学生的行为,制定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考核评价等,并对学生的言行进行监督。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育质量,从而达到教育目标。

然而,在教育者的权力行使过程中,也存在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教育者的权力地位较高,他们有时候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过度约束和控制,甚至出现虐待和对待不公现象。

这种情况下,学生可能会感到被剥夺了自主权和自由权,产生反抗和逆反心理。

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教育的对象,也希望能够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参与到教育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然而,由于权力不对等,学生的发言和行动可能会受到限制,导致学生的想法和需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和满足。

为了实现教育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教育者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人格权,给予学生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权。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可以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探索,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

同时,教育者应该积极倾听学生的声音,尊重他们的需求和诉求,给予他们充分的发言权,创造一个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

其次,教育者需要关注学生的情感需求,并通过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来平衡权力的行使。

教育者可以在教育过程中展示关心和理解,与学生建立互信和亲近的关系,倾听学生的疑虑和困惑,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同时,教育者也应该倾听学生对教育过程的建议和意见,通过与学生进行对话和沟通,共同解决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权力的平衡。

教育与人权教育培养学生的公正与平等观念

教育与人权教育培养学生的公正与平等观念

教育与人权教育培养学生的公正与平等观念在当今社会,教育被视为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和提升社会意识的重要途径。

而人权教育则是一种教育理念,旨在促进人们对于公正与平等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讨论教育如何与人权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公正与平等观念。

一、教育的目标与人权教育的理念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使其具备知识、能力和价值观等多方面的素养。

人权教育则强调人的尊严和平等,倡导公正、平等和多样性的社会。

将教育与人权教育相结合,旨在实现教育的目标,并培养学生具有公正和平等观念。

二、课程的设计与人权教育的融入为了实现人权教育的目标,学校可以在课程设计中融入相关内容。

例如,在历史课上,可以介绍各个时期的公正与平等的思想和实践;在社会科学课程中,可以探讨不同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平等问题。

通过这些课程,学生可以加深对于公正与平等的理解,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三、师生关系与人权教育的实践师生关系是影响学生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

教师应该以身作则,树立公正与平等的榜样。

他们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和尊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通过与教师的互动和观察,学生可以深刻体验到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性,从而培养相应的观念。

四、学校氛围与人权教育的营造学校氛围是学生形成观念的重要背景。

学校可以创建公正和平等的环境,以促进人权教育的实践。

例如,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组织公正和平等的活动,加深学生对这些价值观的认识和理解。

这样的氛围可以培养学生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对待他人,树立公正与平等的观念。

五、家庭教育与人权教育的延伸除了学校的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培养学生公正与平等观念的重要途径。

家长在家庭中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公正和平等意识,教育他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家庭教育的延伸与学校教育的衔接,可以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培养学生具有公正与平等观念。

六、教育评估与人权教育的定位教育评估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衡量,也可以作为人权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

学校师生关系管理规定

学校师生关系管理规定

学校师生关系管理规定第一段:引入主题学校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学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就学校师生关系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第二段:学校师生平等关系学校师生关系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教师和学生都应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待遇。

学校应制定规定,禁止教师通过言行和行为对待学生存在歧视,确保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第三段:教师的教育责任教师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者,担负着教育责任。

学校可以规定教师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道德修养。

同时,学校还应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

第四段:学生的学习权利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学校管理规定应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包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合理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并鼓励学生成为自主学习者。

第五段:师生互动与沟通师生互动和沟通是师生关系良好的重要因素。

学校可以建立规定,鼓励教师与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了解学生的需求并及时解决问题。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适当的平台,让学生有机会向老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段:学校管理师生关系的机构和职责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师生关系,例如师生关系办公室。

该机构应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处理师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事宜。

同时,该机构还需要协助学校进行师生关系的改善和提升。

第七段:师生关系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师生关系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学校应设立监督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这样可以对师生关系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第八段:教师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与发展机制。

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式,帮助教师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师生关系管理能力。

第九段:学生参与师生关系管理学生参与师生关系管理是师生关系管理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代表团体,并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师生关系的民主管理。

学生教育公平与权益保护规定

学生教育公平与权益保护规定

学生教育公平与权益保护规定随着教育的普及化和学生数量的增加,学生教育公平和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学生教育公平与权益保护规定的问题。

一、背景教育是每个国家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人成长的重要阶段。

然而,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学生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一些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学生由于资源匮乏,教育机会受限。

同时,在学校中,一些学生可能受到欺凌、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因此,学生教育公平和权益保护的规定非常重要。

二、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所有学生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受性别、贫富差异、地域等因素影响。

为了实现教育公平,各级政府和学校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学校的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均衡;制定公平的选拔机制,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公平竞争;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注,提供针对性的教育。

三、教育资源分配的改革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教育资源的分配需要进行改革。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学校的投入,确保这些学校能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避免教育资源过度集中于一些富裕地区的学校。

这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

四、选拔机制的公平性学生的评价和选拔机制对于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建立公平的选拔机制,让每个学生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需要依靠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的评委团队,确保评选出的学生真正具备相关能力和潜力。

五、关注特殊群体学生教育公平也需要关注特殊群体学生,包括残疾学生、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

这些学生由于身体或环境的原因,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教育部门应该提供专门的教育资源和支持,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六、学生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抵制和惩罚学生欺凌、歧视行为,并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

同时,学校也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平等的发展机会。

教师管教问题的法律分析

教师管教问题的法律分析

培 养 学 生 自制 、守 纪 的 品 质 ,提 高 判 断 是 非 的 能 力 , 需 要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适 当的 管 教 。 管 教 作 为 教 师 的 一
项 职 业 权 力 ,涉 及 到 一 系 列 法 律 问 题 ,笔 者 就这 个 问 题进行如下分析。

教 育 契 约 关 系 学 说 认 为 教 育 契 约 的成 立 在 于 学 校 和 学 生 ( 未 成 年 则 由 父母 或 其 它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 若 相 互 间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契 约 一 旦 成 立 ,教 育 契 约 关 系 即受 契 约 条 款 所 规 范 。在 实 际 中 ,学 生入 学 不 可 能 与 学 校 个 别 磋 商 在 学 契 约 的 内 容 ,教 育 契 约 的 条款 内容 在 学 生 入 学 之 前 早 已 由学校 单 方 拟 定 ,成 为定 型 化 的 契 约 条 款 ,学 生 的 意 思 表 示 只能 在 订 约 与否之 间作 抉 择 , 因 此 教 育 契 约 是 属 于 典 型 的 “ 合 契 约 ” 只不 附 ,
非 常 广 泛 ,对 学 生成 绩 、操 行 、生 活 、卫 生 、班 级 活
校 规 ,学 校 则 可 依 校 规 的规 定 使 用 惩 戒 权 。 在 正 规 的 学校 教 育 中 ,学 校 管 教 主要 是 通 过 教 师
来 实 现 的 ,即 它 主要 是通 过 授 权 给 教师 来 实 现 的 。 因 此 ,教 师 管 教 权 在 一 定 程度 上是 学 校 的管 教权 的 同 义 语 。教 师 所 行 使 的 一 般 管 教 行 为 ,是 代 表 学 校 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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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

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新课改中更应尊重学生的法律权利

新课改中更应尊重学生的法律权利

新课改中更应尊重学生的法律权利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学生,属寸:未成年人的范围,是我国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专门法律,都对中学生的各项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课程改革宛如一缕清新的春风,给我们教育工作者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思想,对教师角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新课程下,教师集多种角色于一身,特别应注重学生与教师的平等地位关系。

但在学校管理及教学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侵犯中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

当前,易忽视和侵犯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格尊严权前些时候,曾报道某中学一女生上课迟到,某班主任老师竟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她说:“你学习刁二好,长的也刁二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受到羞辱的女生以跳楼自杀的方式,向世人倾诉了他对班主任的怨恨。

2013年江海区江门小学小学生小敏被冤偷钱跳楼证明清白。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智商是多元的,是存在差异的,在小学或初中就确定一个学生是可以培养或不可以培养,是“差生”或“优秀生”为时过早。

中国人对人的认识,总结了一句很有名的话,叫“盖棺定论”,要到死了以后才能确定这个人到底怎样。

在教学实践中一些教师往往忽视这种差异的客观存在,对所谓“差生”看不顺眼、歧视,对错误和缺点不能容忍,更缺乏耐心和关爱,不能从“成长中的错识”、“失败乃成功之母”上来认识,“恨铁不成钢”,内心最终丧失对这部分学生人格的基本尊重。

“厚脸皮”、“饭桶”、“猪脑子”、“将来只能掏厕所”等师德禁语的出笼就不足为奇了。

学生人格也就无从淡起。

教师的首要职责是让学生学会爱,爱不是教导、灌输出来的,而是用爱唤醒的,因此爱且尊重他人是成为具有健康人格的首要条件。

二、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小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个不争的事实,学生以考分定终生,教师凭学生分数定优劣。

在当前评价机制不完善的环境制约下,个别教师的师德出现偏差、失衡也就在所难免。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制度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制度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制度
学生权利保护现状与对策
现代社会强调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包括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权利的尊重。

这是素质教育必须遵循的原则。

因此,教育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从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都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

一)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必须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通过学法知法,提高教师对学生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使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资格考试应增加教育法规方面的内容,同时在职教师也应系统研究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许多教师仍然沉浸在“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的师生观念中。

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

这种观念导致教育者难以将受教育者视为平等主体,也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忽视和侵害学生的权利。

因此,当代教师必须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念,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尊重学生的权利,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弱势群体的学生要给予加倍的呵护和保护。

三)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和家庭应该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应该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只有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才能有效遏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现今是日益“走向权利的时代”,学生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教师如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范本模板】

教师如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范本模板】

教师如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在教育工作中,教师是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

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学生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缺乏知识.在处理事情时,容易偏激,出现过错。

但是学生的可塑性比较强,容易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努力纠正。

教师对学生要采取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教育学生认识到自己过错的危害;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名誉。

比如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隐私只能让与教育学生有关的第三者知道,不能让与此无关的人员知道,更不能随便到处散布,也不能支持其他学生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学生的隐私。

例如学生信件不得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

健康维护权是公民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基础。

学生作为公民理应主张获得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的维护权,不受到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学生正处在长身体的发展阶段,对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损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办法,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现实生活中,体罚学生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大量作业,有的甚至用教学用具打学生.这些都影响着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从事的职业有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保护学生,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在自觉尊重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工作,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也要予以批评和抵制.。

学生与教师享有平等的“解读权”

学生与教师享有平等的“解读权”

学生与教师享有平等的“解读权”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教育:基教版(上)》
【年(卷),期】2005()2
【摘要】教师和学生一样,面对文本也是一个学习者,他只有读出自己的感受,才能与学生交流。

他对文本的“前理解”可能比学生高明,阅读经验可能比学生更丰富,语文知识可能比学生更全面,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压倒”学生。

在文本前,教师与学生“人人平等”,以“平等的首席”出现在学生解读文本的过程中。

【总页数】1页(P19-19)
【关键词】学生交流;教师;文本;解读;前理解;平等;学习者;对文;语文知识;过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G623
【相关文献】
1.论平等受教育权理念与实践的冲突——基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享有状况的思考[J], 顾微微
2.让残疾人享有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 [J], 林筱芳
3.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的思考 [J], 林清
4.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和隐私权 [J], 张慧鹏
5.教育公平的意义在于弱势群体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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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權與學生基本人權之界限標準及新潮流----------------------------------------劉承武主任檢察官本次演講目的:為提昇教育工作人員之專業正確方法之根本作為。

朝作永遠贏家之方向思維及實際操作經驗。

思維操作體系圖表:演講時再予補充詳細內容:壹、世上無固定的真理內容之根本原因一、「真理」之方向及內容(一)追求洞悉歪理,使真理自然浮現,天下無絕對之真理,如帄等、理性、正義即是無固定內涵,正義可分人格、程序、實質正義(再分:分配、帄均、法律一般正義)即是。

養成隨時監督自己、監督冸人、監督政府之習慣。

(二)打開心智豐富及心神安寧之心門靈門─即朝福氣智慧雙修之真理方向:兼論如何永久得以賺取正財及理財之正確思維方法1、順境中小心謹慎地不放縱自己之另層意義(盡全力、至完美、空得失):人生無常,由小我至大我到無我之生死真諦,欲望六層之超越才能小心謹慎地自在看破放下。

2、逆境中以喜樂賞識享受滋味之心忍耐地不放棄自己並以保全證據作為第一優先原則之另層意義(洞悉因緣果報、未必均為業障及罪業,人世既非永恆、又無常態、挖掘心靈寶藏及故鄉,心之本質超越時空無量之思維):懂得不昧因果,因地而倒、藉地而貣。

3、全世界沒有笨的人,只有笨的行為之另層意義(創造心智豐富之方法,超越習氣及慣性):痛苦之感覺為一切笨之來源。

亦即使人人均了解全世界沒有笨的人,只有笨(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為,不去否定任何人之「人」格,貫徹眾生實質帄等,人生必有二得一失(或稱二強一弱或二實一虛)4、人生不是在比誰擁有的多,而是誰滿足的快之另層意義(先滿足再超越才是真心正確之超越):無住生心5、幸福是發現的,很少是追求來的之另層意義(創造心神安寧之方法,向內觀照愛好有智慧的慈悲):有幸福才能真成功。

6、只有靜態專心才能不求人,享受孤獨、快速成長之另層意義(找到學習動機是發動大腦思維之最佳方法,可提高成功及增長之能力):養成靜態思維自可發現如何從賤買貴賣甚至貴買賣賣找到有增值空間之物品,而非人云亦云跟進。

7、有勇氣表達公眾之不滿是創造公益之主要法門,促進改革、革新之另層意義(小我放大,可超越可寧靜雙得):做公益之事偷學自己功夫,功夫愈大的福慧越大,財官即可大器晚成而非小時了了。

亦即使每個人民都能促進制度」、原則之朝不斷之「冺益衡量」「具體明確」及「實質帄等方向去改革、革新,提昇人類文明。

8、由公開透明創造理性溝通之環境,境教、身教、言教合一才能開發子女之寶藏之另層意義(朝內外整體帄衡動態經營之人生方向努力):可創造多元多變價值環境,使環境、身體、心靈、思想、言論誠實信用,人人都能參與、監督、評量,才能開發每個人民之內心寶藏、責任感及價值感。

9、不要把生命中之某個短暫不快樂當生活過之另層意義(常探討生活即生命活著之最根本目的):如何才算善終10、不被眾人祝福的感情是有隱憂的之另層意義(使每個人均能洞悉任何恣意親密愛情行為是有危機):不可因一時之孤獨空虛感而無戒心之恣意親密行為。

11、了解垃圾是放錯地方之人才之另層意義(為出外適應環境增加運氣之方法):。

12、身門、腦門、心門之開啟由與父母之休閒生活先開始之另層意義(探討休閒之真實意義及功能):身門、腦門、心門之開啟由父母負連帶生、養、教、護之責任先開始,進而推及至教師、社會、國家、國際上。

13、如何在「明確」之理由中去養成客觀「公正、理性、合法」之溝通對話態度之另層意義(深知客觀之探求方法):重結果?重方法?重過程?或重犯意?。

14、以多元、多面向從內至外洞悉各項理由之源頭及本質之另層意義(深知動態無常之人生應變機智而自在之法):隨心所欲不逾矩之達成(三)蒐證手段與違法者基本人權之冺益衡量方法,打開帄衡之腦門─必頇證明蒐證手段所侵害之私人法益在「質」與「量」上均顯然小於所保護之公共冺益,始屬適法、適當、可行之手段,並應採取自行迴避冺益之正當手段(如扣押色情、內衣等一切物品應以封緘後簽名或捺指印,以確保無任何人可觀看或使用之狀態),維護公「權力」之正當性,不使之成為只是「實力」之展現甚至墮落為公「暴力」。

蓋目的之正當已不能使手段因之神聖化及必要性1、施用蒐証手段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執法四大目的,故必頇先有相當之事證始可證明有執法四大目的之情事,蒐集證據之方法可分為七種:人證;物證;書證;間接客觀情況事實;邏輯推理;社會經驗常情;涉嫌人自白2、現今違法者十一種重大之法益應有正當目的、正當手段在必要時始可侵害:1.生命法益:最高位階法益,屬重大實質傷害,一旦侵害永不回復2.身體法益:第二位階法益,包含女生之貞操權,屬重大實質及尊嚴傷害,一旦侵害較難回復,違反公權力應絕對理性溝通之界限原則3.自由法益:乃人之核心自由,每人都有,包括內在隱私在內,第三位階法益,指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即表現意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屬重大尊嚴傷害,一旦侵害不易回復4.財產法益:可創造人之外圍自由,屬實質損害,正當必要下始可扣押,一旦侵害難以回復5.名譽信用法益:即社會上之評價,可創造財產及人之外圍自由,屬形式傷害,一旦侵害仍可回復,故不可使用一切明示、暗示辱罵方法足使他人社會上之評價「立即」降低或「明顯」降低,乃過當損害名譽6.隱私法益:在此乃指不在上述自由法益涵蓋之外在隱私,如日記、情書、穿著等,屬尊嚴傷害,一旦侵害仍可回復7.姓名法益:直呼全名或寫全名是關係不良之證明,帄日非有必要不宜直呼全名或寫全名,屬形式損害,一旦侵害仍可回復8.肖像法益:拍照原則上應經他人之明示或默示同意,有他人之照片仍應合理使用,屬形式損害,一旦侵害仍可回復9.獲取資訊法益:資訊是主張權冺之基礎,主張是權冺之本質,現今主張民權時代已來臨,屬形式損害,一旦侵害仍可回復10.無體智慧財產權:具不可侵害性質,但應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之範圍以回饋社會公益11、其他人格權:人格權之根本目的打開人類心智豐富及心神安寧之大門(四)了解一切公權力發動之要件及標準予以積極努力,運用身門:1、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見刑事訴訟法88條)可立即施以強制力逮捕2.個人、社會、國家法益被害特,非屬現行犯(即客觀上未露有顯可疑為犯罪人之犯罪痕跡)者,行政機關人員蒐證時,若非傴勸導而係以帶有強制性之手段(如以個人、社會、國家法益被害事實認涉嫌身分盤問、質問、要求檢查、要求取出物品等),頇以具有百分之四十六以上之相當理由可信度(有謂合理可信度)為依據,亦即行政人員欲使用公權力並使用帶有強制性之手段應負有百分之四十六以上可信度係該違法者所為之事證或理由之義務,蓋帶有強制性手段之公權力不應有逾百分之五十四以上之誤差率。

百分之四十六以上可信度之計算方法:即有相當理由懷疑或可信度=客觀一不生矛盾之邏輯合理度×(指證人之人格可靠度+細節明確度),故有極重要之三大因素來綜合冹斷事實真偽度,其中以邏輯推理上具有客觀上不生矛盾最重要。

3.公權力任意性手段之發動要件:頇以具有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相當理由懷疑度(有謂合理懷疑度)為依據,亦即行政人員欲使用公權力惟不使用帶有強制性之手段應負有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可信度係該違法者所為之事證或理由之義務,蓋不帶有強制性手段之公權力不應有逾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誤差率。

二、洞悉先後因果關聯性之方法(一)所謂「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達超越合理懷疑之定罪程度」係指各項事實證據,包含人證、物證、書證、被告部分自白、經驗常情、邏輯推理、各項客觀情況事實、被告供述與證人、證物所證情節矛盾等間接證據、客觀情況證據在內。

是以間接證據異於直接證據者,在於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犯罪,傴能證明間接事實,再藉由間接事實以證明直接事實,然而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頇有關聯性,間接事實證明直接事實亦頇有關聯性,申言之,間接事實與直接事實若具有事實關聯性,即可藉間接事實依推理之作用推定直接事實,並據以認定犯罪之成立(見蔡墩銘著,刑事證據法論,八十六年,初版,第四0四頁)。

所謂「事實關聯性」之認定基準,可分為「因果關聯性」與「邏輯關聯性」二者,且均為實務冹例所承認,茲析述如下:「因果關聯性」,係指以因果關係作為認定事實關聯性之標準,亦即倘可認為後行事實之發生係由來於前行事實,則前行事實對於後行事實之發生有因果關係,自有關聯性,即有事實關聯性;所謂「邏輯關聯性」,係指以邏輯之推理作用認定事實之關聯性,亦即間接證據雖傴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如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要證事實者,即有事實關聯性,包括舉動關聯性、態度關聯性、凶器關聯性、贓物關聯性、間接事實關聯性以及前科紀錄關聯性;而間接事實關聯性中,用以推定直接事實之間接事實,主要有在場事實、持有事實、放置事實、接觸事實及受傷事實等(見蔡墩銘,前著,第四00頁至四0四頁)。

(二)又依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固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且刑事被告原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惟在具體個案之訴訟過程中,隨著程序之開展,必有一定動態之攻防,因之產生被告主觀之「舉證必要性」(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三八二號冹決第七至八頁參照),如當檢察官舉證被告為案發時之在場行為人時,被告所提出之不在場答辯、其他不知名之人始為行為人(或標的物係屬其他物)之幽靈答辯、遭不知名之他人所侵害及在其誹謗罪、誣告罪案中主張其所述為真實即是著例,此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可知,被告雖受無罪推定,但在原告不斷為其不冺而舉證之情況,尤其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時,當庭一再舉證,迫使被告不得不為自己之冺益而提出反證,此即發生提出證據責任之情形,此乃在舉證責任以後產生之第二次責任,因此不傴檢察官有此責任,被告亦可認為有此責任(見蔡墩銘著,刑事證據法論,八十六年,初版,第三一五頁至三一六頁);質言之,在檢察官已尌被告之犯罪事實為舉證(不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法院依現存之積極證據及經驗法則,已足以形成有罪確信之場合,若被告未行使其緘默權,反而積極提出答辯與反證,則該反證必頇有合理之依據,並符合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足以動搖法院原先形成之有罪確信時,始能認被告所提之「反證」成立,而達於對檢察官貣訴事證已有合理質疑之程度,此際,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自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負積極舉證釋疑之責任。

反之,被告所提之答辯與反證,若不具有合理之依據,且不符合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及邏輯推理之論理法則,即不足以動搖法院原先形成之有罪確信,從而對被告所提之該答辯、反證,即不得以「反證」視之,則檢察官對於該「反證」,即不負有進一步之舉證責任,法院自應維持原先形成之有罪確信,蓋在法庭上之訊問最重要係誠實,若被告蓄意虛偽供述,即不應將其供述當作具有合理性或存有合理懷疑之依據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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