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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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
墙”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石柱府发[2010]134号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石柱府发〔201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县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至12月止,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消防法》,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石柱”的意见》(石柱委发〔2009〕25号)精神,大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夯实
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建设“平安石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增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予以落实。

要重视并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费用制度,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全面改善公共消防安全条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要健全县、乡镇两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坚持每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要在今年内启动“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

2.落实监管责任。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按照职能分工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负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依法实施联合监管。

要加强源头控制,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严格
依法审核审批项目的消防安全条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必备内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有效预防“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

要加强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建筑、单位及场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县防火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信息沟通,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文广新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消防安全执法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实行违法行为函告制度,确保消防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

3.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

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把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民政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县农委要把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保证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与农村发展配套。

今年,全县所有村(居)委会要建立配备有消防器材的消防室;2011年,所有村(居)民集中居住地要设置消防器材集中配置点。

到2012年,完成县工业园区银子洞消防站建设任务;县内各消防站执勤车辆不少于5辆,各消防中队至少配备1辆举高消防车;城区新建消火栓85个,乡镇新建消火栓70个。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体系,纳入“平安石柱”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等考核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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