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楼花园洋房纠纷案例
喻小艳与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小艳与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1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小艳;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喻小艳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喻小艳【当事人-公司】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后利【代理律所】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喻小艳【被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裕城美物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系经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为喻小艳所在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38号建宇雍山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小区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经过了批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晓莉与刘丹刘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莉与刘丹刘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当事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当事人-个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代理律师/律所】仲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仲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仲夏【代理律所】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晓莉【被告】刘丹;刘建成【本院观点】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为:刘光全欠付购房尾款金额。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为:刘光全欠付购房尾款金额。
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刘丹、刘建成关于刘光全支付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税费39826.19元冲抵购房尾款的理由成立。
1.刘光全于2018年8月1日取得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与刘晓莉协商过案涉房屋的买卖事宜,与刘光全2018年7月31日、8月2日、8月3日先后支付了权属转移登记的税费39826.19元及取得权属登记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
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户义务后,于2018年8月3日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虽约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相关税费由刘光全一并承担,但此后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买卖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即刘晓莉负担,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案例
保利·江上明珠D1组团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多层:2.8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海宇•西湖山水一期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别墅:3.0元/平方米;多层:1.8元/平方米
恒基翠庭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发嘉园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宅:1.5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港城国际
泽科集团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宅:1.65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半山华府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8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别墅:2.80元/平方米
首创鸿恩国际生活区一期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物业名称
物管企业名称
双方约定收费标准
大鼎•城市广场C区
重庆大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40元/㎡.月(含电梯费)
春语江山一期
重庆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50元/㎡.月(含电梯费)
金辉•融侨城二期B区
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花园洋房:2.60元/㎡.月(含电梯费、公摊水电费);联排别墅:3.50元/㎡.月(含公摊水电费);双拼别墅:4.00元/㎡.月(含公摊水电费)
重庆融创·御锦一组团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2.2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重庆融创·博爵堡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排别墅:3.50元/平方米;独栋别墅:5.00元/平方米
亚太商谷三期二标段
重庆亚太商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1.5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汇编
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汇编本期故事:故事1:龙湖,我回来了!故事2:您的安危是我们永远的牵挂故事3:给树洗澡故事4:“管得宽”的员工故事5:交房遇雨故事6:谢谢你们,不留名的英雄!故事7:在路上龙湖,我回来了!——来自一位老业主的感叹7月16日,一位业主到水晶郦城客户中心前台办理装修手续。
手续办理过程中,这位业主和客服人员聊到:‚10年前,我就是‘龙民’了,现在,又重新做回了龙湖的业主,感觉真好!‛原来,她在10年前买了龙湖南苑,第一次住花园小区,龙湖物管贴心周到的服务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为了买这所房子,我们几乎花光了全部的积蓄,但龙湖的物管让我们觉得这钱花得值!‛就在一家人习惯了龙湖的物业服务、习惯了南苑的居住生活、习惯了融洽的邻里关系的时候,因为儿子结婚,她们不得以卖掉了南苑的房子,在另一楼盘买了更大面积的花园洋房。
‚住在花园洋房的三年时光里,再也没有感受到像龙湖这样贴心的物业服务,没有了丰富的社区活动,也没有了和谐的邻里氛围,我没有一天不想重回龙湖。
‛终于,在2009年6月,这位业主花了70余万元买了水晶郦城一套转让房,这次又花光了积蓄,但一家人却非常满足:‚我终于回到龙湖了,虽然靠近公路噪音稍大,但只要能回到龙湖,这些都不算什么问题,我可以安心养老了!‛您的安危是我们永远的牵挂6月20日中午12:20左右,枫香庭客户中心的电话急促地响了起来:‚D栋有人悬在栏杆外面了,你们快来救人!‛说完电话就挂断了。
人命关天,客户中心黄强立即通知安全和工程人员到现场,简单和同事交接好工作后,他也赶往现场,此时眼前的情形让他后背一阵冷汗:D栋28楼阳台上,一个老人悬在阳台栏杆外,双手被家人紧紧抓住,稍有松动,老人就会从28楼掉下去,双方似乎都快精疲力竭了,情况紧急!此时,队员郑仕亮、冯涛已赶到业主户内,跪在阳台上,从栏杆缝伸出手紧紧抓住老太太,但因空间受限,无法将老人拉回阳台内。
怎么办?救援小组紧急商议时,一位曾从事过专业救援工作的业主也赶来帮忙,快速确定了救援方案:将阳台玻璃敲碎以扩大救援面积,由几位身强力壮的队员合力将老人拉上来。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开发商导致房屋泡水退房成功案例
何某某与大足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旅游度假别墅精装修样板间,但因装修部分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遂在合同上载明何某某所购房屋为清水房。
接房后,何某某长期未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直至两年后何某某父亲搬入时才发现该房屋内三楼露台大量积水,水渗透至室内房间,导致出现墙面装修大面积发霉,地面木板及家具被浸泡等现象。
经物业公司确认,原因系房屋三楼露台被装修施工时遗留的墙布堵塞,无法正常排水导致。
后经评估,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价值为515950元。
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何某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大足某公司赔偿其房屋内装修、家具家电及其他各项损失。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何某某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资产损失及评估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大足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内,因三楼露台排水管堵塞,大量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倒灌至室内房间,导致室内装修及家具家电被水浸泡后受损,大足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房屋为清水房,但大足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为精装修样板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不当引起的案涉房屋财产受损,亦应由大足某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大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装修公司追偿。
法官释法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购买精装房,开发商对于装修质量应当承担责任,对因装修导致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赔偿。
邓贵香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贵香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继伟黄文革杜抗洪【审理法官】杨继伟黄文革杜抗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贵香;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邓贵香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贵香【当事人-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丘胜韩蕊魏娜【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贵香【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邓贵香与被上诉人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贵香与被上诉人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涉案工程至今未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双方之前房屋的交付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上诉人领取了逾期交房赔偿款,且在载明“…至此,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所有涉及交房的其他责任"之领条上签名,该文字意思表示明确,应系双方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变更,故上诉人要求依据原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
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0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徐婷婷刘文玉【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徐婷婷刘文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个人】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公司】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某某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某某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某某周凌燕付明政【代理律所】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付明政;李奉荣【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及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嘉山公司应否退还付明政、李奉荣所购房屋误差面积价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及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嘉山公司应否退还付明政、李奉荣所购房屋误差面积价款。
现分析评判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嘉山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以房屋套内面积为依据计算误差面积;《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误差面积。
廖瑞芳、廖崚利与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瑞芳、廖崚利与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瑞芳;廖崚利;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廖瑞芳廖崚利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瑞芳廖崚利【当事人-公司】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媛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媛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媛媛刘海崴【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廖瑞芳;廖崚利【被告】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车位的具体位置、面积、周边现状以及实地使用情况等问题,均与双方争议的基本案件事实密切相关,故对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后于2020年4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现场勘验。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为:1.涉案房屋配套车位能否达到正常使用目的;2.相关期间段的物管费应由何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勘验笔录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28284859""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17""0020401170 2"]"IsHaveEng":"0""CaseFlag":"(2019)渝0112民初16831号""Title":"廖崚利廖瑞芳与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14"]"Do cumentAttr":["001"]}{"Gid":"1970324951011535""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 2040117""00204011702"]"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7.09""CaseFlag":"( 2020)渝01民终161号""Title":"廖瑞芳、廖崚利与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个人】袁杰丁峰贺亚军【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亨博刘钰彬【代理律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杰【被告】丁峰;贺亚军【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袁杰上诉主要提出合同签约过程不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
首先,因袁杰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签订交易价高达1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售房目的为何,签约环境如何,均应对合同条款尽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并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袁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房地产开发腐败经典案例
房地产开发腐败经典案例房地产开发腐败经典案例:1. 重庆万科违建案重庆万科违建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历史上的一起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到的违规建筑面积高达数十万平方米,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该案揭露了万科地产在项目审批、土地购买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贪污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2. 北京蓝色港湾案北京蓝色港湾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重要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北京市朝阳区蓝色港湾项目的违规建设和违法用地问题。
该案揭露了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勾结关系,开发商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违建许可和违法用地,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环境。
3. 上海大厦拆迁案上海大厦拆迁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典型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上海市中心地段的一座老旧大厦的拆除和重建项目。
开发商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获取了拆迁许可和优惠政策,导致众多居民被迫离开原住房,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4. 广州花城广场案广州花城广场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重要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广州市中心地段的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
开发商通过行贿、传递利益等手段,获取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导致土地资源和市场秩序失衡,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谴责。
5. 深圳华侨城案深圳华侨城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深圳市华侨城旅游度假区的开发项目。
开发商通过行贿、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了项目用地和建设许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抗议和诉求。
6. 南京恒基国际案南京恒基国际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典型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南京市恒基国际广场的建设项目。
开发商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获取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7. 成都龙湖泊景台案成都龙湖泊景台案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起重要腐败案件。
该案涉及成都市龙湖泊景台的建设项目。
开发商通过行贿、违法拆迁等手段,获取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严重损害了居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别墅、花园洋房违规搭建问题及建议
一
、
产 生 的 不利 影 响
3、提高了居住区的容积率 。居住容积率是一个 从建筑 密集 程度角度评价居住区品质的指数 ,容积率的提高会影 响居住小 区 的室外舒适感 ,有些地 面的加建还会降低整个 小区的绿化率 。 4 、私搭 乱建 隐患大 ,可能导致社区整体 品位降低 。青林 艺 术学院教授甘雨辰说 : “ 小区里的建筑本来是 互为景 观,你家的 屋顶可能就是别人家的风景 ,现在小区私搭乱 建,不仅毫无美感 而言 ,反而是丑态百 出,简直是一种精神摧残 。” 5、导致业 主心 态失衡 ,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对立 。小 区业主 间的利益矛盾可能转化升级为一种社会矛盾。
MO E NS IN EA E HN O Y D R CE C NDT C OL G
21年第9 6 00 卷第 期总第15 5期
别墅 、花园洋房违规搭建问题及建议
蔡睿 雷懋成z黄爱平。
(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 院,重庆 4 0 4 ;2 1 00 5 、后勤工程学 院,重庆 4 04 ; 00 1 3 、重庆 嘉佳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重庆 40 3 ) 0 0 0
关 键 词 : 墅 ;花 园 洋 房 ; 规 搭 建 别 违 摘 要 :我 国城 市 中 的 一些 住 宅 小 区特 别 是 高 档 小 区业 主利 用 花 园洋 房 、别 墅 上 下 、前 后 、左 右 空 间 大 肆拓 展 。只 有 不 断 完 善 物权 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建 设 ,提 高 政 府 相 关部 门及 相 关行 业 的 管理 水 平 和 综 合 治理 能力 ,增 强 业 主特 别 是 花 园洋 房 、别 墅 业 主 的法 制 观 念 ,才 能 杜 绝或 减 少 违 规 搭 建 现 象 的 再 度 发 生 。 中图 分 类 号 :F9 0 23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7 — 0 9 (0 0 6 0 2 — 1 1 8 8 2 1 )0 — 0 5 0 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剖析住宅工程典型投诉案例 有效避免住宅质量群体投诉
剖析住宅工程典型投诉案例有效避免住宅质量群体投诉随着住宅商品化在我国的大力推行,近十年以来房地产开发热潮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都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商品房。
作为一般居民所购买最昂贵的一件商品,其质量的好坏自然也成为了老百姓关心、维权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据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息,有关商品房的投诉,特别是涉及商品房质量的投诉连续多年加速增长,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
而与之相应的却是相关处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问题缺少依据的现状。
质量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对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质量投诉处理不当往往导致房屋买卖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特别是一些由于共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群体投诉,该类问题暴露后,由于涉及到同一片区交付的多数住户,质量投诉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影响也较为恶劣,对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也较大,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
笔者通过剖析质量监督工作中参与处理及了解的一些房屋质量投诉典型案例,对避免住宅工程群体质量投诉提出了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类型一售房合同条款应与设计文件和实物一致,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因销售合同与设计文件、实物不符,通常属于合同纠纷问题,但某些问题由于涉及未按图施工或违规变更,交付后引发质量投诉。
施工图做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在图纸会审过程中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水电等使用功能的设计内容进行确认,及时完成交付样板间、细化设计内容。
现房交付是减少质量投诉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以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短期内还较难实现,因此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交付样板间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样板间起到以下作用:①进一步细化图纸内容,结合规范、标准,细化施工方案,对现场施工、验收质量控制提出要求;②对照图纸、规范,通过检查样板间,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减少出现问题的事后大面积整改;③设计、材料等方面的变更内容通过样板间及时调整,并结合销售承诺条款明示购房人。
施工过程中相关设计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善变更或施工图审查手续,并告知销售部门。
欧阳龙与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龙与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龙;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欧阳龙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个人】欧阳龙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祥顺蒲春林【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欧阳龙【被告】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结合案情以下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争议焦点为,1.欧阳龙与龙首公司是否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太阳城商铺订购合同》应否解除;3.龙首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应否承担连带返还欧阳龙购房款及利息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物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欧中强与胡寅会系夫妻关系,欧阳龙系欧中强和胡寅会的儿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欧阳龙与龙首公司是否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太阳城商铺订购合同》应否解除;3.龙首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应否承担连带返还欧阳龙购房款及利息责任。
敬谨铭、黎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敬谨铭、黎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敬谨铭;黎珈彤;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敬谨铭黎珈彤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敬谨铭黎珈彤【当事人-公司】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焱周瑜【代理律所】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敬谨铭;黎珈彤【被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本案中,家利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家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敬谨铭、黎珈彤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9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莉汪晓蓉【当事人-公司】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兆瑞吴静【代理律所】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汪晓蓉【本院观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追认无权处分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三人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熊莉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出售案涉房屋认购权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汪晓蓉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有效。
并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熊莉一人可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与住房货币安置协议》,说明其有权代表代表贺宇等人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何况在其与汪晓蓉签订《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后,案涉房屋的款项均是汪晓蓉支付,贺宇等人在长达多年也并未主张过权利,可以认定贺宇等人接受熊莉对案涉房屋认购权处置的行为。
一楼业主反水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该小区共有10栋楼,每栋楼有6层,共计60户居民。
其中,1栋楼为多层住宅,其余9栋楼为高层住宅。
近年来,该小区因1栋楼的一楼业主反水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是1栋楼的一楼业主发现其家中自来水水质存在问题,经检测发现,水质中含有较高浓度的铁、锰等重金属离子。
业主们怀疑是楼顶水箱及水管问题导致水质污染。
为此,一楼业主联名向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水箱及水管进行更换。
然而,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楼业主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经过多方咨询,一楼业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将物业公司、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楼业主是否享有对水箱及水管更换的请求权?2. 物业公司、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相关部门是否应履行监管职责?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楼业主提交证据一楼业主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水质检测报告,证明水质存在问题;(2)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已多次投诉无果;(3)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明一楼业主已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 物业公司、开发商及相关部门答辩物业公司、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对一楼业主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主要观点如下:(1)物业公司认为,一楼业主的投诉不符合实际情况,水质问题并非由水箱及水管引起;(2)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小区,不存在质量问题;(3)相关部门认为,其已对小区进行了多次检查,未发现水质问题。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楼业主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水质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物业公司、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更换1栋楼的水箱及水管;(2)物业公司、开发商赔偿一楼业主因水质问题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本文针对小区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进行了分析,小区名称为虚拟名称。
蜂巢物业管理网从互联网收集并整理。
“小区大门无人把守, 夜晚出行路灯不亮; 垃圾成山, 遍地恶臭; 化粪池快溢进底楼住户, 随时存在沼气爆炸的危险; 缴费业主与欠费业主分成两派经常互相谩骂攻击甚至大打出手,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还曾被欠费业主殴打致伤。
与此同时, 开发商占据楼顶修建庙宇, 消防隐患及一户一(水)表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前期物管撤离不办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着落以致新的物管企业不愿入驻。
,, ”这是重庆市南岸区海河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现状。
该小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40号,住宅279户,人口1000余人,另有商场门面12家共1000多平方米、车库900 平方米、写字间2800 平方米。
小区开发商挂靠重庆市金山城乡建设实业总公司, 而该开发商同时又是小区的大业主,占据小区七个单元中六个单元的楼顶建造楼顶花园,搭建大面积的鸽棚, 并修建了一个用于烧香拜佛的庙宇。
小区前期物管据称与开发商有牵连关系, 对开发商的行为不闻不问, 引起小区大部分业主的不满,因此发生纠纷。
前期物管遂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14日自行撤出。
由于有消防隐患、一户一表、物业用房等诸多遗留问题未能解决, 没有新的物管企业愿意接管该小区。
小区遂于同年 1 月17 日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南岸区房管局备案, 并召开业主大会, 以三分之二多数业主通过决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暂时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接手小区物管工作后, 立即就小区存在的违法建筑(如庙宇、鸽棚)、物业用房、消防隐患等问题向房管局、规划局、消防处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同时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约定开始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以维持小区物管的正常工作开支。
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很快就遇到了麻烦。
向政府部门反映的问题遇到了官僚式的相互推诿, 比如向规划局反映的开发商违法修建庙宇的问题, 规划局答复说那只是一个凉亭,是合法的, 而这个所谓的“凉亭”在房管局却是按住宅进行的登记;又比如开发商搭建超过100平方米的大型鸽棚的问题, 规划局以开发商在鸽协取得了批文为由予以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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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楼花园洋房纠纷案例
重庆市XXXXX小区里面很多一楼洋房业主为了扩大自己的花园,私自将围栏外移占用公共绿化,小区里面这个情况非常严重,将原本宽敞的小区内部人行道路变窄了,搞得压抑的很,希望相关单位不要打电话核实,直接现场来查看,在小区里面来逛逛。
5月19日,渝北区城市管理局进行了回复:
一、调查情况经宝圣湖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XXXX小区部分一楼业主确有占用公共绿化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物业工作人员对XXXX小区占用公共绿化的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自行恢复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