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燃料灶具标准
醇基燃料专用灶具 标准
醇基燃料专用灶具标准1.设计和结构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应设计合理,结构安全,使用方便,易于维护。
其基本组成部分应包括燃烧器、燃料箱、控制阀、热交换器、烟囱等。
2.材料和部件灶具的主要部件应使用耐醇基燃料腐蚀的材料制造,如不锈钢、铜、铝合金等。
其他部件如连接管、密封件等也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蚀性能。
所有材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具有可靠的耐用性和安全性。
3.性能要求(1)热效率:醇基燃料专用灶具的热效率应不低于XX%。
(2)燃烧特性: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应具有充分的燃烧条件,减少不完全燃烧和积碳的产生。
(3)排放性能:醇基燃料专用灶具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特别是烟尘、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应尽可能低。
(4)安全性能: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应配备有安全保护装置,如过热保护、过载保护、熄火保护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试验方法(1)外观检查:检查灶具的外观质量,包括表面处理、连接部分、控制部件等。
(2)性能测试:在实验室或现场对灶具的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燃烧特性、排放性能等。
(3)安全性能试验:通过模拟试验和实际运行,验证过热保护、过载保护、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的功能和可靠性。
5.安全性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和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或符合相关规范,如应有防火安全认证等。
6.环境保护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设备应具有节能设计,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7.用户手册用户手册应详细介绍醇基燃料专用灶具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手册应以清晰简洁的语言说明,并配备必要的图表和图片,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设备。
同时,手册中还应包括厂家提供的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醇基液体燃料国家标准
醇基液体燃料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是一种新型的清洁能源,具有燃烧效率高、环保性好、可再生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
为了规范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醇基液体燃料国家标准》,以便于统一生产、质量监管和使用规范。
首先,醇基液体燃料国家标准明确了产品的命名和分类。
标准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等,以便于消费者辨识和选择。
同时,标准对醇基液体燃料按照其成分和用途进行了分类,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其次,标准明确了醇基液体燃料的基本要求。
包括产品的外观要求、物理化学性质、燃烧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指标和限值,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可靠。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以防止产品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挥发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再次,标准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方法。
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成品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和方法,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标准还对醇基液体燃料的质量监督和抽检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标准还对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包括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于用户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环境和条件,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达到预期的效果和安全要求。
总之,《醇基液体燃料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醇基液体燃料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一标准,共同促进我国醇基液体燃料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清洁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醇基液体燃料标准修订
醇基液体燃料标准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启动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的修订工作,以解决该行业在标准实施上的监督不足、燃料质量不均等问题。
此项工作是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得到了全国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使用企业及有关研究单位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按照现行版本 (GB 16663—1996)的规定,本标准主要涉及锅炉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技术要求、应用此类燃料锅炉的排放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而根据新的修订计划,将对包括技术要求、应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各项规定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目前,行业内至少有400余家企业在生产醇基燃料,但主要以地方民营企业为主,呈现出小而散的特点,同时,行业也缺乏以醇基燃料或设备为主营业务的全国性龙头企业。
因此,这次标准的修订不仅有望提升产品质量,也将有助于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技术规范》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如乙醇、甲醇等)作为汽车燃料、锅炉燃料、燃气燃料等民用领域的使用。
二、安全要求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运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2.涉及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设备、管线等必须经过专业机构验收合格,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3.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设备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泄漏报警、爆炸防护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场所必须有适当的通风设施,避免积聚可燃性气体,防止事故发生。
5.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使用知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三、环保要求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必须控制排放物的产生,减少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3.相关单位必须建立液体燃料的储存、运输和回收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液体燃料的损耗和浪费。
四、高效使用要求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节能要求,提高燃烧效率。
2.相关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减少能源消耗。
3.相关人员必须合理使用液体燃料,避免浪费和过度使用。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液体燃料的生产、储运和使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2.对违反规范要求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推广与培训1.相关单位应加强液体燃料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群众对液体燃料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2.相关单位应定期开展液体燃料使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总结:《民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技术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推动液体燃料在民用领域的应用,确保其安全、环保、高效使用。
通过对液体燃料的生产、储运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与标准,促进民用液体燃料行业的发展。
同时,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与处罚以及推广与培训工作,能够有效地保障民用液体燃料的使用的质量与安全。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定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定
醇基燃料是一种以醇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燃料,包括乙醇、丙醇等。
为了确保醇基燃料的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一、生产场所的要求:
1. 醇基燃料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 生产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必要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生产设备的要求:
1.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 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三、生产工艺的要求:
1. 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爆、防火措施,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四、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求:
1. 原材料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五、生产人员的要求:
1. 生产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2. 生产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措施。
六、安全管理的要求:
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以上是醇基燃料安全生产的一些主要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醇基燃料使用基本安全要求
醇基燃料使用基本安全要求1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
1.2应向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醇基燃料。
1.3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有相应记录和台账。
2醇基燃料运输安全要求2.1餐饮企业不得自行运输醇基燃料,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进行运输。
2.2汽车运输醇基燃料应符合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
3卸车3.1醇基燃料的卸车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
3.2在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作业区。
3.3进入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严禁吸烟;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3.4卸料时发动机应熄火。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3.5醇基燃料罐车在卸车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卸车设备相互连接起来。
接地线的连接应在罐开盖之前进行。
卸车工作完毕后,应静止2分钟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3.6在灌装醇基燃料过程中,卸料管应深入罐内。
卸料管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以防喷溅产生静电。
在卸料管管口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3.7在灌装醇基燃料过程中,应防止其溢流。
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卸车场所;输送泵配置能自动计量设施或醇基燃料储罐配置导静电溢流管,在卸料时与槽罐车相连。
3.8醇基罐周围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容积不低于1立方米围堰。
3.9应配置有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
3.10输送泵的电机应为防爆型。
3.11在卸料现场应备好消防器材。
3.12卸料完毕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
4储存要求4.1应在一楼设置单独的储燃料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4.2储料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醇基燃料标准
NY 311—1997前言本标准系在国内已有的醇基民用燃料技术条件与地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后编制的。
本标准将与农业行业标准NY 312—1997《醇基民用燃料灶具》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华、牛玉琴。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民用燃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粗甲醇为主体配制成的醇基民用燃料(以下简称为燃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338—92 工业甲醇GB/T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 4472—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T 5332—85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GB/T 6324.2—86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的通用方法GB/T 6536—8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 6680—86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986—86 石油浊点测定法GB/T 11131—89 石油产品总硫含量测定法灯法SH/T 0179—92 轻质石油产品浊点和结晶点测定法3 技术要求3.1 外观:产品为均匀的透明液体,无恶臭。
3.2 醇基民用燃料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醇基民用燃料的技术条件3.3 燃料配方中不允许添加任何无机盐、卤代烃和硝基化合物。
添加烃类时,烃中芳烃含量应不高于40%。
4 试验方法4.1 密度按GB/T 4472—84中2.3.3的规定进行测定。
4.2 低热值按GB/T 384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4.3 烃含量取50mL燃料于100mL量筒中,加蒸馏水及一滴破乳剂,至100mL,搅拌,静止10min后,观察油层体积,一级应小于10mL,二级应小于5mL。
醇基燃料的特性
烃类化合物是碳氢化合物的统称,是由碳与氢原子 所构成的化合物,主要包含烷烃、环烷烃、烯烃、炔烃、 芳香烃。烃类均不溶于水。衍生物众多。
烃取碳中之火,氢去头以成字。烃的三大副族以分子 的饱和程度来区分。烷 alkanes 是饱和烃类,无法再接 纳氢了。烯 alkenes 是少了一分子氢的烃,故加氢便产 生烷;一个烯分子可以有多于一处的不饱和双键。故这 类型化合物包括二烯、三烯等。比烯更缺氢的烃称为炔 alkynes ,它们含有三键。
卤代烃 烃分子中的氢原子被卤素原子取代后的化合
物称为卤代烃。 根据取代卤素的不同,分别称为氟代烃、氯代
烃、溴代烃和碘代烃;也可根据分子中卤素原 子的多少分为一卤代烃、二卤代烃和多卤代烃。
许多卤代烃可用作灭火剂 如四氯化碳 、冷 冻剂 如氟利昂 、清洗剂 常见干洗剂、机件洗 涤剂 、麻醉剂 如氯仿,现已不使用 、杀虫剂 如 六六六,现已禁用 ,以及高分子工业的原料 如氯 乙烯、四氟乙烯 。
包装和运输 燃料用铁桶包装,也可以用运输罐车装运。 燃料按危险品运输规定,不允许接近高温和
火源,车辆有安全防火设计。 储存区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储罐顶端应有放
空管,并装有回收装置或阻火器。 醇基燃料的保质期为三个月。
沼气
沼气,顾名思义是沼泽湿地里的气体。人们经常看到,在 沼泽地、污水沟或粪池里,有气泡冒出来,如果我们划着火 柴,可把它点燃,这就是自然界天然发生的沼气。从科学定 义角度看,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 还原条件 ,并 在适宜的温度、PH值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 种可燃烧气体。沼气实验发现,醇 基燃料含有10%以上的烃类物质,尤其是含有 轻质烃 如液化气残液等 ,灶具的工作压力上 升得非常快。如果醇基燃料中不明确限定烃 的含量,是非常危险的。
醇基燃料灶具标准
NY 312—1997前言本标准是依据醇基民用液体燃料灶具技术开发水平现状,收集了全国几十家研制、生产单位的资料和测试数据,主要参考了CJ 4─83“家用煤气灶”的标准,在兼顾灶具发展的前景下进行制定的。
考虑到甲醇特别是其蒸气有毒且污染环境,本标准对厨房中甲醇、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燃料罐及管路的泄漏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其他项目上(如热效率)则作了分级规定,为企业生产或发展留有部分余地。
今后应视技术开发水平的提高,作相应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311─1997《醇基民用燃料》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家宗、李锦珠、白秀全。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的型号编制、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全事项、抽样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家用炊事灶,其主要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为16700kJ/h的灶具。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 8913─8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11738─8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 12372─90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CJ 4─83 家用煤气灶3 型号编制及参数3.1 型号编制型号编制用汉语拼音及数字表示。
厂家自定型号灶的眼数(双眼)增压方式自增压:Z外增压:W醇基燃料灶具家用3.2 基本参数3.2.1 额定压力:不大于0.2MPa。
3.2.2 燃烧器热负荷:大于10500kJ/h,小于16700kJ/h。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说明醇基液体生物燃料是由多再生物质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能源,来源广泛,已作为世界公认、国家大力推广使用的新兴清洁能源,随着国际油价急剧上涨,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将会在各个领域成为替代其他能源的一种新型清洁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的储备量丰富,可开采百年以上,为了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填补我国能源短缺的缺口,我国大力研发,推广使用液体醇基燃料,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能源的紧缺现象,更能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为了进一步规范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确保安全合规,特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此标准的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以来,我国石化能源日益短缺,能源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研发推广使用新型清洁能源是国家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已将清洁替代能源醇基燃料及生物柴油的发展任务列入“十一五”规划中。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虽然起步慢,但是发展迅速,目前生产技术非常成熟,在各方面的使用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前景十分广阔。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凭借环保节能两大优势,加之应用便捷、改造设施简单、排放无异味等特点,在替代能源方面极具战略意义。
国家工信部2012年即开始在全国5个省市开展甲醇燃料推广应用试点,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八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文件。
国家已经确定了推广使用醇基液体生物燃料的能源发展战略,这些年以来,醇基液体生物燃料的应用研发工作蒸蒸日上,目前已经应用到汽车、锅炉、餐饮、民用等多个领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但是,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在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还不全、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醇基液体燃料配方混乱,没有执行统一的相关标准。
早在1996年国标《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颁布,随后的1997年,国家农业部发布了《醇基民用燃料(NY311)》、《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两个行业标准,然而执行标准生产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廖廖无几;(二)是醇基液体燃料市场混乱,不法商家为追求利润和市场,在醇基液体燃料中大量掺水,掺水量高达20%-25%,甚至超过30%,造成醇基燃料热值过低热效率很差,并以低于甲醇市场价很低的价格(是市场价的一半)诱骗顾客,坑害消费者;(三)是醇基燃料配方中掺加一些有害物质。
醇基燃料使用基本安全要求
醇基燃料使用基本安全要求1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
1.2应向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醇基燃料。
1.3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有相应记录和台账。
2醇基燃料运输安全要求2.1餐饮企业不得自行运输醇基燃料,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进行运输。
2.2汽车运输醇基燃料应符合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
3卸车3.1醇基燃料的卸车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
3.2在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作业区。
3.3进入醇基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严禁吸烟;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3.4卸料时发动机应熄火。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3.5醇基燃料罐车在卸车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卸车设备相互连接起来。
接地线的连接应在罐开盖之前进行。
卸车工作完毕后,应静止2分钟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3.6在灌装醇基燃料过程中,卸料管应深入罐内。
卸料管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以防喷溅产生静电。
在卸料管管口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3.7在灌装醇基燃料过程中,应防止其溢流。
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卸车场所;输送泵配置能自动计量设施或醇基燃料储罐配置导静电溢流管,在卸料时与槽罐车相连。
3.8醇基罐周围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容积不低于1立方米围堰。
3.9应配置有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
3.10输送泵的电机应为防爆型。
3.11在卸料现场应备好消防器材。
3.12卸料完毕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
4储存要求4.1应在一楼设置单独的储燃料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4.2储料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试行)
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试行)一、总则(-)本规范规定了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安全、卸车安全、布置储存安全、管道线路安全、灶具及燃烧器安全、日常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含民宿在内的餐饮场所以及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单位。
(三)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闪点大于60C 的液体燃料。
危险化学品(燃气除外)或闪点小于等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作为民用燃料储存和使用。
(四)醇基液体燃料供货单位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安装储存装置及管线,不得向其出售醇基液体燃料。
(五)使用单位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其他燃料混用。
(六)倒闭、关停的使用单位,其剩余醇基液体燃料应交由供货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二、采购安全(一)使用单位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购买醇基液体燃料,并索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二)使用单位必须采购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储存和使用。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量、供货单位等采购信息和资料台账,并存档备查,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三、卸车安全(一)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应由供货单位负责,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并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卸车时必须有管理人员监护,卸车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区。
(三)进入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2 .严禁吸烟;3 .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4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四)进入卸车作业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卸车时发动机应熄火。
(五)卸车作业区5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卸车作业。
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相关安全要求
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相关安全要求(一)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 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
2. 购买单位应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单位购买醇基燃料,且相关许可范围应载明“醇基燃料”,载明“甲醇”或“乙醇”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3. 购买单位应向销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储存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4. 买卖双方必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批次采购时间、采购数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 购买单位单次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储存容器最大容量的90%。
6. 销售单位应主动向购买单位提供醇基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运输、卸车安全要求1. 醇基燃料的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JT/T 617的有关规定。
2. 醇基燃料卸车时应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 卸车时应发动机熄火。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 加注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加注机应与储罐联动,具有防溢急停措施。
6. 加注计量设施应符合GB/T9081-2008《机动车燃油加油机》的规定,并定期效验。
(三)储罐使用安全要求1. 醇基燃料的储罐,应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制,罐身两端封头应使用一次成型无拼接钢板冲压成型,最高承压不小于0.5MPa,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5MPa(罐顶表压),设置在高处时储罐壁厚不应小于4毫米。
2. 醇基燃料储罐出厂时应提供试压检测报告、试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 醇基燃料的储罐应配备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不得使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
4. 醇基燃料的储罐应具备高液位报警、高温度报警和高压报警功能,报警时应具有相应的自动保护功能。
5. 醇基燃料的储罐通气管路应安装有阻火装置,储罐底部不得设置排污口。
6. 醇基燃料储罐的清洗作业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规定。
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规程
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醇基燃料使用的基本安全要求、布置安全要求、储存安全要求、管道安全要求、灶具和燃烧器安全要求、卸车安全要求、使用安全要求、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餐饮单位醇基燃料的灌装、使用和应急处置。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醇基燃料的生产,不适用于非餐饮用途以及城镇家用醇基燃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T 5099.4 钢质无缝气瓶第4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GB/T 5100 钢质焊接气瓶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T 32566 不锈钢焊接气瓶GB/T 33145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AQ 3020 钢制常压储罐第1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5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HG/T 3154 卧式椭圆形封头贮罐系列HG 21502.1 钢制立式圆筒形固定顶储罐系列NY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餐饮用醇基燃料alcohol-based fuel for catering符合GB 16663规定的燃料,以甲醇等醇类为主要原料,利用其燃烧性,替代液化气、煤油、柴油等用作酒店、酒家、餐厅等场所的厨房燃料。
醇基燃料标准
NY 311—1997前言本标准系在国内已有的醇基民用燃料技术条件与地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后编制的。
本标准将与农业行业标准NY 312—1997《醇基民用燃料灶具》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华、牛玉琴。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民用燃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粗甲醇为主体配制成的醇基民用燃料(以下简称为燃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338—92 工业甲醇GB/T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 4472—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T 5332—85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GB/T —86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的通用方法GB/T 6536—8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 6680—86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986—86 石油浊点测定法GB/T 11131—89 石油产品总硫含量测定法灯法SH/T 0179—92 轻质石油产品浊点和结晶点测定法3 技术要求外观:产品为均匀的透明液体,无恶臭。
醇基民用燃料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醇基民用燃料的技术条件燃料配方中不允许添加任何无机盐、卤代烃和硝基化合物。
添加烃类时,烃中芳烃含量应不高于40%。
4 试验方法密度按GB/T 4472—84中2.3.3的规定进行测定。
按GB/T 384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烃含量取50mL燃料于100mL量筒中,加蒸馏水及一滴破乳剂,至100mL,搅拌,静止10min 后,观察油层体积,一级应小于10mL,二级应小于5mL。
农村户用醇基燃料炊事、取暖炉具技术要求
燃料价格
2200元/吨(不含补贴)
醇基燃具装备技术要求
炊事、取暖装备型号
醇基燃料灶具
灶具热负荷
kJ/h
10500~16700
热效率(台式)
η%
55(1级)
50(2级)
生产能力
万台
价格
醇基燃料采暖炉具
额定供热量
kW
10~20
热效率
%
≥98(1级)
≥95(2级)
生产能力
万台
价格
炊事炉具展示照片2张+产品技术特点文字说明
采暖炉具展示照片2张+产品技术特点文字说明
农村户用醇基燃料炊事、取暖炉具技术要求
单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所用醇基燃料特性
外观
无色透明,五恶臭,无可见沉淀物或悬浮物
熔点
≤-30℃
密度
0.82-0.88
沸点
≥200℃
自燃温度
560℃
引燃温度≥200℃闪点 Nhomakorabea12℃
灭火方式
用水扑灭
爆炸极限(v%)
上限:36.5下限:6
泄露处理方法
用水稀释
醇基燃料低热值
使用甲醇燃料(环保油)餐饮场所的安全规定
使用甲醇燃料(环保油)餐饮场所安全规定(参照)1甲醇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1甲醇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
1.2应在取得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单位购买甲醇燃料.1。
3对甲醇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有相应记录和台账。
2甲醇燃料运输安全要求2.1餐饮企业不得自行运输甲醇燃料,应委托给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单位进行运输.2.2汽车运输甲醇燃料应符合JT617和JT618的规定。
3卸车3.1甲醇燃料的卸车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
3.2在甲醇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作业区。
3.3进入甲醇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严禁吸烟;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3.4卸料时发动机应熄火。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3.5甲醇罐车在卸车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卸车设备相互连接起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罐开盖之前进行。
卸车工作完毕后,应静止2分钟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3.6在灌装甲醇燃料过程中,卸料管应深入罐内。
卸料管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以防喷溅产生静电。
在卸料管管口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3.7在灌装甲醇燃料过程中,应防止其溢流。
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卸车场所;输送泵配置能自动计量设施或甲醇储罐配置导静电溢流管,在卸料时与槽罐车相连。
3.8甲醇罐周围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容积不低于1m3围堰。
3.9应配置有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
3.10输送泵的电机应为防爆型。
3.11在卸料现场应备好消防器材。
3.12卸料完毕后,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
4储存要求4.1应设置单独的储燃料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4.2储料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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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312—1997前言本标准是依据醇基民用液体燃料灶具技术开发水平现状,收集了全国几十家研制、生产单位的资料和测试数据,主要参考了CJ 4─83“家用煤气灶”的标准,在兼顾灶具发展的前景下进行制定的。
考虑到甲醇特别是其蒸气有毒且污染环境,本标准对厨房中甲醇、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燃料罐及管路的泄漏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其他项目上(如热效率)则作了分级规定,为企业生产或发展留有部分余地。
今后应视技术开发水平的提高,作相应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311─1997《醇基民用燃料》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家宗、李锦珠、白秀全。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的型号编制、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全事项、抽样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家用炊事灶,其主要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为16700kJ/h的灶具。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 8913─8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11738─8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 12372─90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CJ 4─83 家用煤气灶3 型号编制及参数3.1 型号编制型号编制用汉语拼音及数字表示。
厂家自定型号灶的眼数(双眼)增压方式自增压:Z外增压:W醇基燃料灶具家用3.2 基本参数3.2.1 额定压力:不大于0.2MPa。
3.2.2 燃烧器热负荷:大于10500kJ/h,小于16700kJ/h。
4 技术要求4.1 热负荷准确度a)燃烧器的实测热负荷与设计热负荷的偏差不大于±10%。
b)当燃烧器全部工作时,实测的总热负荷与各个燃烧器在同一状态下单独工作时实测的热负荷之和的百分比值,应为90%以上。
4.2 燃烧稳定性a)燃烧器的火焰应均匀,点燃一火孔后,火焰应在 4s 内传遍所有火孔。
b)在0.5~1.5倍燃料箱额定压力波动范围内,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得产生黄焰、回火、脱火及离焰。
c)小火燃烧稳定性:3min内无断焰回火。
d)在额定热负荷下使用时,热效率对一级品者应不小于55%,对二级品应不小于50%。
e)燃烧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一级品不得超过0.05%(过剩空气系数α=1时),二级品不得超过0.1%(过剩空气系数α=1时)。
f)在0.5倍燃料箱压力下,燃烧器的火焰与灶面平行的流速为1m/s 的风力影响下,不得产生回火或熄火。
g)在灶具正面水平距离0.5m处,燃烧器噪声应小于65dB。
h)灶具各部位的表面温度应小于表1中的数值。
i)在0.5和1.5倍燃料箱额定压力下应能正常点燃燃烧器。
j)燃料箱、液路至燃料阀全系统应严密不漏液、汽。
用0.3MPa 试验压力稳压1min,不得有压降现象(对自增压灶具要求试验压力为0.4MPa)。
表 14.3 燃烧废气使用醇基民用燃料灶具时厨房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2 。
表 24.4 材质要求4.4.1 喷嘴要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有色金属材料。
4.4.2 燃烧器要使用熔点大于700℃的金属材料。
4.4.3 燃料通路应使用耐腐蚀的熔点大于350℃的材料(不得使用塑料)。
4.4.4 采用铸铁、钢材的零部件,应进行表面处理。
4.4.5 接触醇基燃料的密封材料及阀门用的润滑油,除可抗甲醇及水的锈蚀作用外,还要能长期耐温150℃。
4.5 结构要求4.5.1 挠度在两个燃烧器锅支架上各加10kg的静载荷,灶具中心部的挠度不应大于5mm。
4.5.2 油阀及阀针密封填料a)油阀在燃料预热处的最高温度(150℃)下工作时应开闭灵活自如,调节方便。
b)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
c)阀针密封填料的材质应能保证在0.4MPa及高温下(150℃)密封良好,无泄漏。
4.5.3 锅支架a)使用不同类型的常用锅时,锅支架应稳定牢靠。
其中至少有一个锅支架能够适应100mm直径的平底锅。
当使用活动(翻转)支架时,要调节方便、灵活和便于更换。
用尖底锅时,应不影响火焰的正常燃烧。
b)活动的锅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由1m高处自由落到水泥地面上,不应变形或损坏。
4.5.4 承液盘a)承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受煮溢液。
b)活动连接的承液盘,应能不用工具装卸。
承液盘与灶面连接成一体者,用普通工具应能装卸。
4.5.5 电点火a)灶具的电点火装置应安全可靠,在启动10次中,其点燃次数不得少于8次,且不得连续两次不着火。
b)电点火安全电压应不大于36V。
c)点火电极点火处,应不接触火焰。
d)点火装置带电部分的绝缘体与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e)点火装置的两个电极之间的间隙、电极与点火燃烧器之间、点火燃烧器与燃烧器火孔之间的位置应准确、固定。
f)电点火的零部件应设置在不易损坏的部位,零部件应坚固耐用。
点火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导致其他部位过热。
4.5.6 燃料箱燃料箱为压力容器,要求试水压0.6MPa,试压合格后,再进行组装。
4.6 外观a)外观应美观大方。
灶具表面处理后色调匀称,不应有其他有损外观的缺陷。
b)灶具灶面的挠度应在5mm以下。
5 试验方法5.1 试验室条件5.1.1 室温应为15~30℃。
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应防止外来热源或冷空气流的影响,室温波动度小于±3℃。
5.1.2 通风换气良好。
室内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应分别小于0.002%和0.2%。
5.2 检验用仪表检验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的仪表见表3。
5.3 外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形尺寸、喷嘴直径、部件安装位置、燃烧火孔尺寸和数目、加工精度、防腐层及挠度等。
5.4 载荷挠度检验将灶具放在坚固的水平台上,在两个锅支架上面各加上10kg静荷载,持续5min,检测灶面中心部位的挠度。
表 3 检验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用的仪表5.5 气密性检验堵住喷嘴孔口,在燃料箱内加上0.3MPa(对外接燃料箱灶具)或0.4MPa(对自增压灶具)气压,用波登管指针压力计测定从燃料箱至喷嘴口全系统在燃料阀门“开”、“关”两个位置时,维持1min,观察是否有压降现象。
5.6 灶具热负荷测定根据自带燃料低热值调节燃料阀门的开度,然后将灶具点燃,并调整,使在这一流量下灶具处于最佳工况。
将灶具(自增压式)或燃料箱(外供燃料式)放于台秤上,记录下检测起始和终结时的燃料重量,得出燃料的实际消耗量,再乘以其燃烧低热值,得出灶具的实测热负荷。
5.7 热负荷准确度检验5.7.1 在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的实测热负荷与设计热负荷的偏差按式(1)计算。
燃烧器热负荷偏差(%)=〔(实测热负荷-设计热负荷)/设计热负荷〕×100 (1)5.7.2 在额定压力下实测的总热负荷与多个燃烧器在同一状态下单独工作时实测的热负荷之和的百分比值按式(2)计算。
热负荷的百分比值(%)=(实测总热负荷/每个燃烧器实测热负荷之和)×100 (2)5.8 火焰均匀性检验在燃料箱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并在使用状态下(坐锅)检查火焰是否均匀、正常及有无连焰现象。
5.9 传火性能检验在燃料箱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一处火孔,测定火焰传遍全部火孔的时间。
5.10 火焰稳定性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5.10.1 回火:在燃料箱压力为0.1MPa下点燃燃烧器,稳定后在热态下检验。
5.10.2 脱火:在0.3MPa燃料箱压力下检验。
在冷态下不坐锅的状态下点燃燃烧器,如有1/3的火孔离焰或脱火即为脱火。
5.10.3 黄焰:在燃料箱压力为0.3MPa下点燃燃烧器并稳定后检验。
5.11 小火检验在正常燃烧情况下,将燃料阀关至燃烧器火孔上火焰维持在约2mm长下,观察3min看有无回火及熄火现象。
5.12 热效率检验5.12.1 检验装置按CJ 4─83中3.1、3.2进行。
5.12.2 检验时将灶具点燃,调至最佳工况及额定热负荷。
稳定后,将锅放在燃烧器上,水初温应取室温+5℃,水终温取水初温+50℃。
初温和终温前5℃均应开始搅拌,燃烧器的热效率按式(3)计算:η=〔G·C(t2-t1)/(Q c·△q)〕×100 (3)式中:η──燃烧器的热效率,%;G──加热水量,kg;C──水的比热(取4.186),kJ/kg;t1──水的初温,℃;t2──水的终温,℃;Q c──醇基燃料的低热值,kJ/kg;△q──醇基燃料的耗量,kg。
5.12.3 同样条件的热效率检验应进行两次;取其平均值。
当大值-小值/平均值>0.05时再重复检验,直到合格为止。
5.13 燃烧废气5.13.1 甲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检验方法甲醇:按GB 11738进行测定。
氮氧化物:按GB 12372进行测定。
二氧化硫:按GB 8913进行测定。
5.13.2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检验a)烟气取样器,按CJ 4─83中3.14进行。
b)在燃料箱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调至最佳工况15min后,即可抽取烟气样。
抽气速度为0.5~1L/min,并从同一气样中分析其成分(用燃烧测定仪时可直接读仪器显示各气体含量)。
c)抽取的烟气样中,氧含量不得超过14%,并用式(4)计算出过剩空气系数α=1时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4)式中:过剩空气系数α=1时,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COα=1──CO'──烟气样中一氧化碳的含量,%;O′2──烟气中的氧含量,%;CO″──检验室中一氧化碳的含量,%。
5.14 耐风性能检验用家用变速风扇保证燃烧器放置在均匀的风速场内。
在风扇中心前某个水平线上选择三个点,三个点间距离的长短大于燃烧器的横向尺寸。
用风速仪测出三个点的风速均在1.0m/s±0.2m/s的范围内,将燃烧器点燃,从前、后、左、右四个方向向灶具吹风,每个方向吹风的时间不得小于2min。
5.15 噪声检验在本底噪声不大于40dB的环境中,于0.3MPa的燃料箱压力下点燃全部燃烧器,在灶具正面水平距离0.5m处,用声级计检验燃烧器的燃烧噪声。
5.16 表面温度检验在0.3MPa燃料箱压力下点燃全部燃烧器坐上锅,燃烧30min,测定各部位的表面温度。
5.17 点火装置性能检验5.17.1 着火率:在燃料箱为0.2MPa压力下,按使用时的速度,连续启动点火装置10次,测出着火次数。
5.17.2 电压变化适应性:在电池电压下降20%情况下测定着火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