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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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
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闽价服〔2016〕2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6日附件1
附件2
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