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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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对福建省范围内进行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规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福建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一、资产评估收费范围。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适用于对不动产、企业资产、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服务收费。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重组、资产转让、财务审计、股权激励、投资融资、诉讼仲裁等各类业务领域。

二、资产评估收费计价方式。

1. 标准收费,按照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固定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依据市场行情和服务质量确定并公布。

2. 成交价收费,对于资产评估服务项目中涉及到资产转让、拍卖、挂牌等交易环节,收费可以按照资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3. 工时计费,对于特殊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师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费,具体工时费用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依据市场行情、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服务质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公平合理。

四、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委托方在接受资产评估服务时,有权对收费进行合理的咨询和申诉。

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提高资产评估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有利于激励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提升专业水平,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闽价服[2014]32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4〕32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3〕31号)精神,我局对2012年公布的《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与现行体制机制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收费动态管理机制。

《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中介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

各设区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明确定价形式后,由所在的设区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价费环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中介目录》中定价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中介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1.27•【字号】闽价房字[1997]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闽价房字[1997]第42号1997年1月27日)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10•【文号】价费字[1992]625号•【施行日期】199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差额计费率(万元)1/1000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按《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1日前将本所上一年度收费管理等执业情况报告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三、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闽价费[2014]178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4〕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一律取消。

各地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

二、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和我省公布之外间接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或者今后国家和省对涉煤收费政策有调整的,要以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为准。

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或变相继续收取。

三、涉及煤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规范管理、收费公示、企业自主选择、自愿有偿、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原则。

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2000年4月27日)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福建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等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并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允许各评估机构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技术函[2014]57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省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并使用税务票据。

三、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证书费用,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

四、要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照平均课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

五、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闽价成[2007]4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成〔2007〕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十日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晋价服字[2011]179号]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晋价服字[2011]179号]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7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评估收费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抄送: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山西省物价局2011年5月11日印发附表: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一般按2000元计算,机动车等价值较小的单项资产评估收费可在50—500元之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0%。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权威部门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
1. 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是决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复杂的评估项目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复杂的评估项目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2. 资产评估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经验丰富的资产评估师通常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另外,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水平也会影响收费标准,高水平的资产评估师通常具备更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3. 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决定评估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完整的评估报告应该包含详细的评估过程、方法和数据分析,以及准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可靠的评估报告应该基于充分的数据和独立的评估判断。

因此,更完整和可靠的评估报告通常会带来更高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评估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以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等多个因素确定的。

尽管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评估机构和项目而有所差异,但在福建省整体范围内是相对
统一的。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也为评估机构和客户之间建立了一种合理的费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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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
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28
•【字号】闽价服[2014]282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4〕2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闽价服〔2014〕280号)的精神,我们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8日附件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可实行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三、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收费不得高于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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