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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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
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28
•【字号】闽价服[2014]282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4〕2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闽价服〔2014〕280号)的精神,我们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8日附件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可实行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三、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收费不得高于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