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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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外币储蓄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六条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会计清算部、科技发展部等是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外汇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外汇业务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业务合规检查等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一)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
(二)
(三)活期一本通和定期一本通存折账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分行代码,第3-4位为一本通种类号,第5-13位为存折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存折顺序号按分行及一本通种类编列。
(四)
(五)绿卡通卡账号由19位数字组成。第1-6位为邮储标识代码,第7-10位为地市或县市机构代码,第11-18位为顺序号,按该机构发卡顺序编列。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我行各级机构及人员负有对客户外币储蓄账户信息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客户外币储蓄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我行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客户本人的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可以向外币结算账户划转,划转后限于划款当日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外币结算账户资金不可以向外币储蓄账户划转。
(七)科技发展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IT系统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等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十条
(一)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的培训,以及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负责本行外币储蓄网点的联网管理;负责对本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我行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十七条存折/卡支持零金额开户,子账户金额可以为零。一本通存折在所有子账户清户后,方可办理撤消折业务。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节业务规定
第二节
第一十九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客户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我行,我行开具存折或者卡作为凭证,客户凭存折或者卡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我行依照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币种包括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币种。外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以存款外币支付。
第四十二条
第五节账户管理
第六节
第四十三条我行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按客户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按资金属性类别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即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16周岁以下(不含)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
第三十一条服务渠道
第三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在外币储蓄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业务受理系统分工
第三十四条
(一)外汇业务系统受理外币一本通存折和绿卡通主卡,不受理副卡。
(二)
(三)存折/卡中涉及外币子账户的业务在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涉及人民币子账户的业务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普通监督员、高级监督员、监督组长;
(三)二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
(四)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五)总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第一十六条
(一)熟悉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一十七条根据系统岗位设置要求,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系统岗位设置如下:
第一十八条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支行(局)长;
第五十五条客户密码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存折/卡时,必须设置密码。(二)(三)客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四)
(五)客户办理交易时连续输错密码3次,密码即自动锁定。
(六)
(七)客户须凭本人开户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在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
(八)
第七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
第八节
第五十七条我行为客户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信息,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第九节利率和资费管理
第一十节
第六十一条利率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我行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制定,1年期以下(含)利率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
第六十三条我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境外个人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个人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国内实际税率。
(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同。
第一十一条一级分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内应设立外汇业务管理岗,并配备至少2-3名专职人员。二级分行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一级支行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人员。外汇业务重点分行及业务量较大的非重点分行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外币储蓄业务的各类资费由总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外币储蓄资费以人民币收取。
第六十八条
第一十一节现钞业务管理
第一十二节
第六十九条客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客户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经属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在我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柜员应在提款材料上批注取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有效实名证件
第六十条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
(四)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的中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风险事务的归口管理。
(三)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法律合规事务的归口管理。
(四)渠道管理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渠道建设工作,落实网点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必要的利率显示设备及外币点验设备等。
(五)审计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审计事务的归口管理。
(六)会计清算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第八条
(一)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资费、业务参数和重要空白凭证;负责提出调整全行外币储蓄利率的意见、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培训;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策划;负责全行外币储蓄网点(含支行、营业所,下同)的联网管理;负责对一级分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后,应在开办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客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购汇水单在我行办理。柜员应在存款材料上批注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外币储蓄存款凭证包括:绿卡通卡、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卡”)。卡与折之间无对应关联。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资金划转业务和特殊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一)基本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协议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外币携带证。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外币储蓄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六条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会计清算部、科技发展部等是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外汇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外汇业务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业务合规检查等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一)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
(二)
(三)活期一本通和定期一本通存折账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分行代码,第3-4位为一本通种类号,第5-13位为存折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存折顺序号按分行及一本通种类编列。
(四)
(五)绿卡通卡账号由19位数字组成。第1-6位为邮储标识代码,第7-10位为地市或县市机构代码,第11-18位为顺序号,按该机构发卡顺序编列。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我行各级机构及人员负有对客户外币储蓄账户信息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客户外币储蓄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我行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客户本人的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可以向外币结算账户划转,划转后限于划款当日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外币结算账户资金不可以向外币储蓄账户划转。
(七)科技发展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IT系统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等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十条
(一)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的培训,以及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负责本行外币储蓄网点的联网管理;负责对本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我行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十七条存折/卡支持零金额开户,子账户金额可以为零。一本通存折在所有子账户清户后,方可办理撤消折业务。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节业务规定
第二节
第一十九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客户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我行,我行开具存折或者卡作为凭证,客户凭存折或者卡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我行依照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币种包括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币种。外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以存款外币支付。
第四十二条
第五节账户管理
第六节
第四十三条我行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按客户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按资金属性类别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即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16周岁以下(不含)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
第三十一条服务渠道
第三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在外币储蓄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业务受理系统分工
第三十四条
(一)外汇业务系统受理外币一本通存折和绿卡通主卡,不受理副卡。
(二)
(三)存折/卡中涉及外币子账户的业务在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涉及人民币子账户的业务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普通监督员、高级监督员、监督组长;
(三)二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
(四)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五)总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第一十六条
(一)熟悉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一十七条根据系统岗位设置要求,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系统岗位设置如下:
第一十八条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支行(局)长;
第五十五条客户密码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存折/卡时,必须设置密码。(二)(三)客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四)
(五)客户办理交易时连续输错密码3次,密码即自动锁定。
(六)
(七)客户须凭本人开户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在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
(八)
第七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
第八节
第五十七条我行为客户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信息,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第九节利率和资费管理
第一十节
第六十一条利率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我行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制定,1年期以下(含)利率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
第六十三条我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境外个人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个人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国内实际税率。
(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同。
第一十一条一级分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内应设立外汇业务管理岗,并配备至少2-3名专职人员。二级分行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一级支行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人员。外汇业务重点分行及业务量较大的非重点分行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外币储蓄业务的各类资费由总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外币储蓄资费以人民币收取。
第六十八条
第一十一节现钞业务管理
第一十二节
第六十九条客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客户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经属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在我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柜员应在提款材料上批注取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有效实名证件
第六十条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
(四)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的中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风险事务的归口管理。
(三)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法律合规事务的归口管理。
(四)渠道管理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渠道建设工作,落实网点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必要的利率显示设备及外币点验设备等。
(五)审计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审计事务的归口管理。
(六)会计清算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第八条
(一)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资费、业务参数和重要空白凭证;负责提出调整全行外币储蓄利率的意见、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培训;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策划;负责全行外币储蓄网点(含支行、营业所,下同)的联网管理;负责对一级分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后,应在开办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客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购汇水单在我行办理。柜员应在存款材料上批注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外币储蓄存款凭证包括:绿卡通卡、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卡”)。卡与折之间无对应关联。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资金划转业务和特殊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一)基本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协议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外币携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