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谷·屈家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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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谷·屈家岭
荆门市屈家岭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1)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4)
第四章用地规划 (4)
第五章配套服务设施规划 (6)
第六章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7)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9)
第八章绿地规划与城市设计要点 (11)
第九章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12)
第十章规划实施管理 (14)
第十一章附则 (14)
附录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5)
附录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16)
附录三:现状保留用地指标一览表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屈家岭管理区的建设和发展,协调与控制管理区土地综合开发和管理活动,保证规划区的建设合理有序地进行,特编制《屈家岭管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原则
1、优化用地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
2、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4、确保公共安全,完善公共安全设施;
5、刚性与弹性结合;
6、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2年)
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
6、《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
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
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9、《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编制办法》(2010年)
10、《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
11、《湖北省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05年)
12、《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2008修改)》
13、《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14、《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农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2009-2020)》
15、《荆门市屈家岭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25)》
16、《屈家岭“中国农谷”核心区建设情况汇报》(2011年)
17、《中国农谷屈家岭建设初步规划》(2012年)
18、《易家岭办事处“十二五”规划》
19、《荆门市屈家岭城区总体规划(2012-2030)》
20、《屈家岭管理区城区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1、《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2、《屈家岭管理区学校布局调整规划(2011-2020)》
23、《屈家岭管理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文化体育事业)
24、《屈家办事处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4月)
26、《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2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9、《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30、《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法规、规范。

32、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文件
第四条规划目标
为中国农谷·荆门市屈家岭城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创造生态环境良好、开
发建设有序、集约利用土地、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完善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
的新城区。

第五条规划区范围及用地规模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则规划涉及屈家岭城区整体范围,面积13.99平方公里。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则规划范围不包括城区内的工业区(含工业区用地范围内的相关仓储和
配套设施用地)范围,规划用地面积8.68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区功能定位
本规划区的主导功能:屈家岭管理区的经济、文化与行政管理中心,是以金融商贸、居住、旅
游及生活配套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城区。

第七条规划区总人口
本规划总人口为12万人。

第八条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屈家岭管理区城区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在本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开发建
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九条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是根据现有的标准、规范,结合本规划区的特点而制定的。

本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在满足本规划制定的控制指标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湖北省、荆门市的有关法规、
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本规划文本中加粗的条款为强制性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本规划的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一节控制指标解释
第十二条控制指标系统
本规划指标包括规定性和指导性指标,其中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
筑高度控制、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配套设施等,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密度、
建筑形式、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

第十三条规定性指标解释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指土地的主要用途。

2、容积率
容积率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4、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5、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5、交通出入口方位
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6、停车泊位数
停车泊位数是指各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

第十四条指导性指标解释
1、人口密度
人口密度是指单位建设用地上容纳的居住人口数。

2、建筑形式
建筑形式指建筑的外形。

3、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指建筑设计中在内容和形式方面所反映的特征。

4、建筑体量
建筑体量指建筑物在空间上的体积,包括建筑的长度、宽度、高度。

5、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指建筑外墙面和屋顶采用的色彩。

第二节控制指标规定
第十五条用地性质规定
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荆门市规
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密度规定
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

第十七条容积率规定
容积率指标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

地块容积率采用
基准容积率和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表来控制。

公式为:FAR=F(基准容积率)*r1(城市设计因
子调整系数)*r2(交通区位因子调整系数)*r3(地块规模因子调整系数)
1、基准容积率见下表。

基准容积率指标控制表
用地类型基准容积率
居住用地 1.6
商业金融用地 2.3
商住用地 2.0
行政办公用地、邮电设施用地 1.6
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用地 1.5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0
2、地块容积率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影响因素、交通区位影响因素、
地块规模影响因素,按下表调整。

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表
影响因素用地性质影响因素调整系数
城市设计影响因素居住(不含中小学)用地R
商住用地BR
基本强度一区 1.3
基本强度二区 1.2
基本强度三区 1.0
基本强度四区0.8 商业金融业用地B1B2
行政办公用地A1
基本强度一区 1.4
基本强度二区 1.2
基本强度三区 1.0
基本强度四区0.8 文化娱乐用地A2
医疗卫生用地A5
科研用地A3
基本强度一区 1.2
基本强度二区 1.1
基本强度三区 1.0
基本强度四区0.9
交通区位影响因素居住(不含中小学)用地R
商住用地BR
生活性主干道≥2 1.2
生活性主干道=1或次干道
≥2
1.1
次干道=1或支路>2 1.0
支路≤2 0.9
商业金融业用地B1B2
行政办公用地A1
生活性主干道≥2 1.3
生活性主干道=1或次干道
≥2
1.1
次干道=1或支路>2 1.0
支路≤2 0.9
文化娱乐用地A2
医疗卫生用地A5
科研用地A3
主干道≥2 1.2
主干道=1 或次干道≥2 1.1
次干道=1或支路>2 1.0
支路≤2 0.9
地块规模影
响因素
居住(不含中小学)用地 R
商住用地 BR
5000㎡≤S基地<10000㎡ 1.05
10000㎡≤S基地<20000

1
20000㎡≤S基地<30000

0.95
S基地≥ 30000㎡0.9
商业金融业用地B1B2
行政办公用地A1
3000㎡≤S基地<8000㎡ 1.05
8000㎡≤S基地<20000㎡ 1.0
20000㎡≤S基地0.95
S基地≥ 30000㎡0.9
第十八条容积率其他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需要,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可以相互转化,但不得
改变总的建筑规模。

2、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属于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
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
用或出售、出租。

第十九条本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按上限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均不得超出本规划规定的容积
率指标。

第二十条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应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
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H ≤1.5(W+S) (1)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A ≤L(W+S) (2)
式中:A——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
影面积W.S——意义同前 L——基地长度
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控制其他规定
1、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款的
规定: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
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城市紫线的有关规定。

2、建筑物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作
为道路红线宽度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二条绿地率规定
城市用地中绿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
定。

绿地率应符合《荆门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园绿地指标规定
公园各项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

公园绿地规划各项指标
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
项目人均标准
(m2/人)
面积(m2) 服务半径 (m) 备注
1 市级公园>5 >20万公共交通30分
钟距离
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2 区级公园1~1.5 1~3万<1000 2.5~5万人设一处(人均标准含小区、组团绿地面
积)
3 小游园——>1500 <500 ——
4 街头绿地>200 <300
第二十四条附属绿地绿地率规定
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表
用地名称绿地率(%)
医院、疗养院≥40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
≥30
交通枢纽、商业、金融≥20
仓储用地≥20
市政用地≥30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绿地率规定
1、居住用地旧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2、居住用地的中心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居住区中心绿地不应小于10000
平方米,居住小区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组团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
平方米。

3、居住用地中心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小于70%。

第二十六条交通出入口方位
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的关系处理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七条停车泊位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按照第六十七条《荆门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口密度规定
多层住宅居住人口按500-700人/公顷控制,高层住宅区按1000-1400人/公顷控制,低层住
宅按400-500人/公顷控制,一般混合区按200-400人/公顷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形式与建筑风格指引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根据城市特色、地段环境风貌要求,从整体上考虑城市风貌的协调性,
体现屈家岭城区历史文化特色和现代城区风貌。

第三十条建筑体量指引
建筑体量应综合考虑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和建筑形体三方面的关系,力求高低错落
有致,突出城区中心和建筑标志。

第三十一条建筑色彩指引
本规划对城区建筑的主色调进行引导与控制,城区建筑主色调为冷灰色调。

城区建筑色彩应
符合建筑的功能性质、同类建筑的识别性及历史文化特性等要求。

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以容积率为主要依据进行开发强度的分区。

1、强度一区(容积率3.2-4.0)
强度一区是指规划的城市中心区域,位于五三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老城核心区)、发展路与
13号路及16号路交叉口附近(即未来的商业设施中心)。

2、强度二区(容积率2.2-3.2)
强度二区是指临近城市商业及行政中心区的区域,以商住用地、高层小区和居住区级的公共
设施用地为主,本规划强度二区是位于各个居住片区的中心区域。

3、强度三区(容积率1.5-2.2)
强度三区是指远离城市中心区及片区中心的区域,该区域应以建设中低开发强度的中高档居
住小区为宜,以实现从沿河开敞空间到城市中心地段空间上的衔接。

4、强度四区(容积率0.1-1.5)
强度四区是指位于石龙干渠两侧和城区边缘的居住用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低强度开发控制的
用地如幼儿园、小学、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还包括靠近屈家岭遗址公园的规划区建
设用地,此区域应严格控制其开发规模,实行低强度的开发。

5、强度五区(0-0.1)
强度五区是指沿石龙干渠、青木垱河的公共开敞空间,以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为主。

第三十三条规划各类用地容积率值域区间
用地代码用地名称容积率值域区间
R21 住宅用地 1.2-2.5(其中旧城区为1.6-2.5)
R22 幼儿园用地0.6-0.8
B11 零售商业用地 2.0-4.0(其中旧城区为2.5-4.0)
BR 商住混合用地 1.8-2.8
B12 批发市场用地 1.0-1.2
B21 金融保险用地 2.8-3.9
A1 行政办公用地 1.3-2.2
A21 图书展览用地 1.8-2.2
A22 文化活动用地 1.5-1.8
A33 中小学用地0.6-0.9
A41 体育场馆用地 2.0-2.5
A51 医院用地 1.3-1.6
第四节四线控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划区内的四线控制是指规划的红线、蓝线、绿线和黄线。

1、红线为按照国家规范和相关法规确定的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线。

2、蓝线为湖泊、水域规划控制范围线。

3、绿线为规划的城市各类公共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黄线为规划的市政设施控制线。

第三十五条蓝线控制规定
1、严格保护现有水域,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的水域形态,并尽量保留
生态自然岸线。

2、在水体陆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或水利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3、滨水地区现状建设对水域造成污染的必须迁出或逐步改造。

4、陆域保护范围根据河流宽度、等级进行控制,40米以下宽度河流两侧各控制20~30米,
40~80米宽度的河流两侧各控制40~100米,80米以上宽度的河流两侧各控制100~120米。

第三十六条黄线控制规定
1、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违反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区基础设施;其他
损坏城区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区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2、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集约性以及发展空间的弹性控制,基础设施廊道设置应强调综合性,
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主要基础设施应按规划综合廊道统一布置,并在城区空间布局中予以
落实。

3、综合廊道宽度一般按交通通道两侧各控制50米加以控制,中心城区及城乡居民点内控制
50米有困难时,可降低至20米;预留和保证交通枢纽用地。

4、高压通道应与综合廊道、组团间隔离绿带相结合,尽量避免穿越风景区,禁止穿越核心景
区(现状已存在的设施予以严格控制)。

高压线不能随意在规划建设区内斜穿,而应顺着道路
走向、综合廊道走向进行布线。

控制好现有高压廊道,一般与城区建设矛盾不大的现状高压
廊道予以保留,并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控制宽度和建设要求控制;与城区建设矛盾较大的,
应予以调整,改走综合廊道。

控制预留的高压通道禁止其它建设活动。

第三十七条绿线控制规定:
1、规划范围内两个城市级公园应按照公园的绿线边界进行严格控制。

绿线内所有树木、绿地、
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的性
质。

各类扩建、新建项目,不得随意越过绿线控制范围。

2、石龙干渠和青木垱河河岸严格按照规划绿地进行用地控制。

沿河绿线与蓝线紧邻,最窄处
控制10米宽,形成面积较大的带状公园绿地,适当地段加大水域面积,丰富景观效果。

第三十八条红线控制规定:
1、红线的划定应定性、定量、定位,强化可操作性。

2、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市政公用的地上、地下杆(管)线铺
设,交通管制设施和道路环卫设施布置。

3、红线控制范围内,限制建设城区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

4、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区公用的配电设施、
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5、禁止在城区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第三十九条地块划分原则
本次规划实行三级地块控制体系:一级为城市片区、二级为街区、三级为街区内部的地块。

城市片区分别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街区和地块分别用数字表示。

如“A-01-01”:“A”是城
市片区编号、“01”是街区编号、“01”是地块编号。

地块划分原则上以城市主干道划分一级、二级地块、次干道划分二级地块,再依地块内的用
地功能划分三级地块。

第四十条地块规模
基本地块规模一般宜控制在1公顷以内。

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设需要,新区基本地块可控制在0.25-2.5公顷内,旧城可控制在0.05-1公顷,特殊情况下
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第四十一条地块面积计算
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边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边界线为中心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
至该道路红线、其它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四十二条用地性质代码构成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分类规定,
本规划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根据《荆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屈家岭
管理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商住混合用地,用地代码为BR.
第四章用地规划
第一节空间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划区用地功能结构为“一主两次,两轴四片,三带两园”。

一主:集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旅游服务、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区中心;
两次:分别为旧城次中心和新城次中心;
两轴:城区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发展轴;
四片:旧城居住片区、城东居住片区、城西居住片区、城南居住片区;
三带:沿农谷大道的绿化景观带、高湖河沿岸滨水防护绿带、石龙干渠沿河绿化景观带;
两园:屈家岭公园、人民公园。

第二节用地布局
第四十四条居住用地规划(R)
居住用地分为四个片区,分别为旧城居住片区、城东居住片区、城西居住片区、城南居住片
区。

其中,旧城居住片区位于金龙路以西,五三中路以南;城南居住片区位于五三中路以南,
金龙路以东;城东居住片区位于五三中路以北,发展路以东;城西居住片区位于五三中路以
北,发展路以西。

商住混合用地面积的70%计入居住用地面积中,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总面积
为300.85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的35.16%,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5.1平方米。

规划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R2),以多层住宅为主,布置有少量高层居住用地和低层
居住用地,高层居住用地主要布置在新区公共服务中心周边用地以及旧城中心区周边用地,
低层居住用地布置在石龙干渠沿岸局部地段和屈家岭遗址公园附近。

第四十五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面积127.96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4.96%,人均用地
面积10.66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地(A1)
规划在老城区保留用地条件较好的行政单位用地,在发展路以东、五三大道以北地段集中安
排党政机关等重要行政办公用地,形成行政中心;在太子路以北、农大路以西和新区综合中
心以南布置部分行政办公用地;在发展路以东、北环路两侧布置部分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面积30.56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的3.57%,人均行政办公用地面积2.55平方米。

2、文化设施用地(A2)
规划在太子路和五三中路之间、发展路东侧设置文化科技综合中心,包括博物馆、图书馆、
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及组团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套文化设施。

文化设施用地面积15.89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86%,人均文化娱乐用地面积1.32
平方米。

3、教育科研用地(A3)
在城区完善和建成1所完中、1所高中、1所职业学校、2所初中,分别为五三完中、新建高
中、五三职业学校、屈家岭中学和城东新建中学;按照500米服务半径,规划城区内共8所
小学,分别为实验小学、屈岭小学、白龙观小学、蔡垱小学和另4所规划新建小学;规划10
所幼儿园,结合小学位置进行布局。

教育科研用地面积59.59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达到6.97%,人均教育科研用地面积
达到4.97平方米。

4、体育用地(A4)
规划1个区级体育中心,位于农谷大道与石龙干渠交叉地段的西北部,为本区域的体育比赛
提供场地并为群众健身锻炼提供活动中心;在城区西南部靠近工业区、回龙寺二巷以南规划
一处体育中心,为该片区附近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

旧城、城东和城西三大居住片区按照
居住区设计规范配套相应的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

规划体育用地面积9.44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10%,人均体育用地面积0.8平方米。

5、医疗卫生用地(A5)
规划扩建五三医院,规划床位数达到480个;结合三大居住片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布局7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社区靠近城区级医院,考虑共享医院用地,不再布置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面积8.9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达到1.04%,人均医疗卫
生用地面积0.74平方米。

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规划设置两所福利院与两所孤儿院,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共3.57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
比例达到0.42%,人均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0.3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商业与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B)
商住混合用地面积的30%计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面积111.31
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3.01%,人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9.28平方米。

1、商业设施用地(B1)
在新城区规划布置一处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在老城区保留并完善区级商业服务中心。

居住片
区级商业服务中心:按3-5万人一处进行设置,在规划区的北部、东北部和东南部分别布置1
个居住片区级商业服务中心。

城区的东南部、西南部靠近工业区以及城区东部分别布置3个
专业批发市场用地,分别是,位于五三大道以南、农谷大道以西的建材批发市场;位于五三
大道以南、创业路以西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位于农大路以西、屈岭路以北的医药批发市场。

此外,依据500米服务半径和居住人口密度在城区内部规划八个以零售为主的便民市场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面积73.62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8.61%,人均商业设施用地6.14平方
米。

2、商务设施用地(B2)
规划商务设施用地集中分布于新城区的区级商业服务中心附近,沿发展大道布置,共同构成
商业金融服务片区,老城区沿五三大道保留部分商务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面积14.94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75%,人均商务设施用地1.25平方
米。

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位于城区东部16号路以北农谷大道以东,为屈家岭农谷旅游接待服务中心。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面积1.43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0.17%,人均娱乐康体设施用地0.12
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物流仓储用地规划(W)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仓储用地主要位于规划范围东北部,农大路以东、规划13号道
路以南,属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总占地面积4.89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0.57%。

第四十八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S)
1、城市道路用地(S1)
在保留并完善现有道路的基础上进行道路布局,形成五横五纵的路网结构。

本次控制性详细
规划范围内,在总规的基础上深化完善城市道路系统,适当增加城市支路。

城市道路用地占
地面积156.95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8.34%。

2、交通场站用地(S4)
除了位于五三大道东端新建的长途客运站外,规划城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3处,分别在创业
路北端、农大路北端和客运站北侧,用地面积共2.36公顷。

社会停车场用地分区布置,总用
地面积为9.75公顷,人均停车用地面积0.81m²。

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地下停车场。

规划范围内,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总面积为171.70公顷。

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20.07%,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14.3平方米。

第四十九条规划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和安全设施用地(U3),总
用地面积10.77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1.26%。

第五十条供应设施用地(U1)
1、供水用地
将现状水厂供水设施迁至城区北部创业路以西,生产规模扩至为6万吨/日。

2、供电用地
规划完善城区110KV高压配电网,位于五三中路以北、农谷大道以东的原110KV屈家岭变电
站于近期投入使用;位于五三中路以北、发展路以西的原有35KV易家岭变电站保留,作为备
用电源;规划新建110KV回龙寺变位于工业区内。

根据用电需求分期建设220KV和110KV三
合子母变电站、220KV月湖变、110KV回龙寺变。

3、通信设施用地
规划保留现有邮政局,在新城区新建屈家岭邮政支局,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

规划保留现状电信局,在新城区新建1座电信大楼,综合处理新城区各项通信业务,占地面
积8750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环境设施用地(U2)
在城区西南角、沿高湖河向南、城南建材厂以西规划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

规划范围设置中
型和小型垃圾转运站3处,服务半径均不超过1km,总占地9200平方米。

第五十二条安全设施用地(U3)
规划在城区中部和工业区中部分别新建1个一级消防站,其中,城区中部的消防站位于本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配置消防车5部,占地面积为8700平方米,附设消防指挥中心。

第五十三条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G)
1、公园绿地(G1)
规划公园绿地由带状绿地、公园和小游园组成,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为94.36公顷,占规划
区建设用地比例11.03 %。

规划建设两条带状绿地,分别为沿石龙干渠滨水带状绿地和沿农谷
大道街头带状绿地;规划充分利用滨水景观资源建设滨水绿地,沿石龙干渠修建2处规模较
大的城区级公园,分别为屈家岭公园和人民公园;结合居住集中地区,规划设置4处片区级
公园。

2、防护绿地(G2)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防护绿地主要分布在石龙干渠和青木垱河沿岸,总面积28.0公
顷,保障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

3、广场用地(G3)
规划保留现有农谷广场,并在五三中路以北发展路以西的行政用地前新建行政广场,规划范
围内广场用地总用地面积为5.70公顷。

占规划区建设用地比例为0.67%。

第五十四条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序号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²)
占城市建设用
地比例(%)
人均用地
面积(m²)大类中类小类
1 R 居住用地300.85 35.16 25.07
R2 二类居住用地253.75 29.66 21.15
R21 住宅用地249.16 29.12 20.76
R22 服务设施用地 4.60 0.54 0.38 BR 商住混合用地居住部分47.10 5.50 3.93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127.96 14.96 10.66 A1 行政办公用地30.56 3.57 2.55
A2 文化设施用地15.89 1.86 1.32
A21 图书展览用地12.20 1.43 1.02
A22 文化活动用地 3.69 0.43 0.31 A3 教育科研用地59.59 6.97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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