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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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 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 的,叫做言词证据,也称人证。包括证人 证言、受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以及鉴 定结论。 • 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 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叫做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 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 4、视听材料,指可以 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 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手机视频录音、 图片等。(案例:11 月29日终审北京大兴 韩磊摔死女童案、 北 京12月3日 “外国 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 遭讹诈”案等)
•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 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 述说。(仅指受侵害的自然人的陈述,受 侵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书证看待。 )
五、什么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 。
• 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 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 ,称为有错证据.
• 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不存在,或者证明 受审查人没有实施违 纪行为的证据,称为 无错证据。
• 六、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 据,叫做原始证据。如:亲眼看见违纪人员进行 违纪活动的证人证言、受害人或被审查人陈述、 书证的原本、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 •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 据。如:自己并没有直接感知而是以别人告诉才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 复制品、照片、录像等。
•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和痕迹。是以它的外部特征或特殊属性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外部特征主要指物证外 部的形状、大小、数量以及存放的位置、 存放的时间。特殊属性是指物证的物理、 化学性质。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 要有:违纪人员使用的工具、侵害的物质 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
• 6、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事 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 检举、揭发。(真实性、虚假性) •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 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 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如笔迹、亲 子鉴定、古玩字画、金银首饰、会计资料 、音像资料、工程质量等。
•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 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 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勘 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鉴别、使用证据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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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二十四字”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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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证据 ? 二、证据有什么作用?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四、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五、什么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六、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七、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八、证明、证明的要求、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的责任。
• • • •
二、证据有什么作用? 1、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是与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3、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4、是进行党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 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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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 十、什么是鉴别证据? 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十二、如何鉴别证据? 十三、使用证据的规则是什么? 十四、使用证据能否定案的几种情形?
• •
一、什么是证据?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 是证据。事实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实本 身,如物证、书证。二是对客观事实的 反映,如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受审 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
4、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手段取得的。 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十二、如何鉴别证据? – 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 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 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 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 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 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 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 综合分析。
• 9、现场笔录,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案件 (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 的笔录。(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照相、录 像、绘图都必须加以文字记载)
四、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 做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 代或者申辩,目击证人就案件主要事实提 供的证言,能直接再现案件主要事实的录 音、录像等。 •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与其他证据相 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 接证据。如:违纪者现场遗留的物品、痕 迹,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有关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的证据等。
• 4、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应当收 集或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是解 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纪检监察办案 工作中,证明的责任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及 其办案人员承担的。
• 说服责任,是指依据职权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 实进行说服、论证,从而使纪委或党委确信案件 事实存在。说服责任主体:审理部门;纪委(需 党委或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 特殊情况下,被检查人也是违纪案件的证明主体 。如:巨额财产来源(党纪处分条例96条:党和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 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 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3、审查证据的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进 行审查:一是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前后 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矛盾没有排 除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要把 证据的内容和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联 系起来分析研究,看是否合乎情理,才能 判断其证明力。(如:言词证据中陈述古 历三十晚在月光下看见实施违纪行为)
• 八、证明、证明的要求、证明的对像 、证明的责任。
• 1、证明是用已知的事实去确认未知事实的 活动。贯穿于案件调查、审理的全过程中 ,是查清并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证 据的作用只有在证明活动中才能体现出来 。(案件证明的要素:证明的主体、证明 的对象、证明的方法、证明的程序、证明 的标准。)案件证明的过程:证据收集—证 据鉴别—证据使用—案件事实的结论。
• 2、证明的要求是指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证 明案件事实时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要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质与量的统一,该查清的已经查清、 该取的证据已经取齐。)
• 3、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必须运用证据予以 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 与违纪有关的事实。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责任人、原因、手段、后果,以及受审查人是否有责 任能力,是否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二 )受审查人的个人情况及违纪后的表现。包括受审查人的 基本情况、简历、工作职责、一贯表现,犯错误后的认错 态度、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等。 • 无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由纪检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 据职权直接确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或科学定 理所确认的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认的 事实(党纪处分条例33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 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 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组织处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国家的 宪法、法律以及党章和党内法规。
• 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要当 场制作并邀请见证人;二是现场笔录的内 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 三是现场参与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什么是鉴别证据? 鉴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 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证据只有经过鉴别,确实 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 并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 • 要求:(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1、主体合法, 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程序合法。如 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相关证件、证人证言 要一人一证等。3、方法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收集证据。如: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等。
• (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 (三)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深入细致 。 • (四)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调查 方案)。
• 3、收集证人证言,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 一证。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 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 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调查人员要作好 询问笔录,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
• 4、收集受审查人的陈述包括:受审查党员 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揭发同案 违纪人员的材料。(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收 集证据。注意提问方式,如收取张三1000 元?昨天晚上到某地去来?)
• 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鉴别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甄别法、比较法 、印证法、辨认法、鉴定法、反证法、排 除法。
1、审查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各有其收集和 形成的过程。这些过程是否合法、可靠,对 办案人员能否作出正确的判断有直接影响。 因而必须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能仅审查证 据事实本身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要查 明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 系。如果没有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只是偶然 的巧合,就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 (五)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 合。
收集证据
• 1、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 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 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 注明原物存放何处。
• 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 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 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复印的方 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 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 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党员有义务向组织提供 记载有与案情有关系的工作记录本。对可作为书 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 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复印材料必须注明: 原材料保存的单位、材料名称及所在页码,复印 时间、复印人,由保存材料单位盖章并注明可靠 程度。)
• 5、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等。
6、收集鉴定结论:一要确定鉴定人的资格; 二要办理委托或聘请手续;三要明确需鉴 定的专门问题;四要向鉴定人提交真实充 分的送检材料。五、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 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纪检机关 对人体生理痕迹的鉴定应事先征得本人同 意(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
•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书证所记 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 了解,需和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必须 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能据以证明案件的 真实情况。不具有任何含义的乱涂乱画不 能作为书证。(公文性书证:文件、决定 、会议记录、会计报表、证明文书等。非 公文性书证:个人日记信件、合同、借据 、欠条等。案例:墙壁反诗。)
•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 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 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含盲人、间歇 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的内容应 当是对查清违纪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 关的事实,或是证人的估计、猜测判断、看法和 意见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陈述的情况, 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 看到而转告他的。证人对别人转告的情况,必须 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 不能作为证据。
• 4、视听材料,指可以 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 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手机视频录音、 图片等。(案例:11 月29日终审北京大兴 韩磊摔死女童案、 北 京12月3日 “外国 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 遭讹诈”案等)
•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 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 述说。(仅指受侵害的自然人的陈述,受 侵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书证看待。 )
五、什么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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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 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 ,称为有错证据.
• 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 实不存在,或者证明 受审查人没有实施违 纪行为的证据,称为 无错证据。
• 六、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 据,叫做原始证据。如:亲眼看见违纪人员进行 违纪活动的证人证言、受害人或被审查人陈述、 书证的原本、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 •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 据。如:自己并没有直接感知而是以别人告诉才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 复制品、照片、录像等。
•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和痕迹。是以它的外部特征或特殊属性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外部特征主要指物证外 部的形状、大小、数量以及存放的位置、 存放的时间。特殊属性是指物证的物理、 化学性质。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 要有:违纪人员使用的工具、侵害的物质 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
• 6、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事 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 检举、揭发。(真实性、虚假性) •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 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 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如笔迹、亲 子鉴定、古玩字画、金银首饰、会计资料 、音像资料、工程质量等。
•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 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 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勘 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鉴别、使用证据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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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二十四字”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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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有什么作用? 1、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是与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3、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4、是进行党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 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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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 十、什么是鉴别证据? 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十二、如何鉴别证据? 十三、使用证据的规则是什么? 十四、使用证据能否定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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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证据?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 是证据。事实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实本 身,如物证、书证。二是对客观事实的 反映,如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受审 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
4、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手段取得的。 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十二、如何鉴别证据? – 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 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 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 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 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 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 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 综合分析。
• 9、现场笔录,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案件 (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 的笔录。(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照相、录 像、绘图都必须加以文字记载)
四、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 做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 代或者申辩,目击证人就案件主要事实提 供的证言,能直接再现案件主要事实的录 音、录像等。 •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与其他证据相 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 接证据。如:违纪者现场遗留的物品、痕 迹,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有关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的证据等。
• 4、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应当收 集或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是解 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纪检监察办案 工作中,证明的责任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及 其办案人员承担的。
• 说服责任,是指依据职权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 实进行说服、论证,从而使纪委或党委确信案件 事实存在。说服责任主体:审理部门;纪委(需 党委或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 特殊情况下,被检查人也是违纪案件的证明主体 。如:巨额财产来源(党纪处分条例96条:党和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 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 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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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证据的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进 行审查:一是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前后 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矛盾没有排 除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要把 证据的内容和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联 系起来分析研究,看是否合乎情理,才能 判断其证明力。(如:言词证据中陈述古 历三十晚在月光下看见实施违纪行为)
• 八、证明、证明的要求、证明的对像 、证明的责任。
• 1、证明是用已知的事实去确认未知事实的 活动。贯穿于案件调查、审理的全过程中 ,是查清并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证 据的作用只有在证明活动中才能体现出来 。(案件证明的要素:证明的主体、证明 的对象、证明的方法、证明的程序、证明 的标准。)案件证明的过程:证据收集—证 据鉴别—证据使用—案件事实的结论。
• 2、证明的要求是指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证 明案件事实时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要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质与量的统一,该查清的已经查清、 该取的证据已经取齐。)
• 3、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必须运用证据予以 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 与违纪有关的事实。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 节、责任人、原因、手段、后果,以及受审查人是否有责 任能力,是否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二 )受审查人的个人情况及违纪后的表现。包括受审查人的 基本情况、简历、工作职责、一贯表现,犯错误后的认错 态度、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等。 • 无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由纪检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 据职权直接确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或科学定 理所确认的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认的 事实(党纪处分条例33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 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 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组织处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国家的 宪法、法律以及党章和党内法规。
• 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要当 场制作并邀请见证人;二是现场笔录的内 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 三是现场参与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什么是鉴别证据? 鉴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 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证据只有经过鉴别,确实 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 并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 • 要求:(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1、主体合法, 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程序合法。如 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相关证件、证人证言 要一人一证等。3、方法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收集证据。如: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等。
• (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 (三)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深入细致 。 • (四)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调查 方案)。
• 3、收集证人证言,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 一证。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 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 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调查人员要作好 询问笔录,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
• 4、收集受审查人的陈述包括:受审查党员 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揭发同案 违纪人员的材料。(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收 集证据。注意提问方式,如收取张三1000 元?昨天晚上到某地去来?)
• 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鉴别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甄别法、比较法 、印证法、辨认法、鉴定法、反证法、排 除法。
1、审查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各有其收集和 形成的过程。这些过程是否合法、可靠,对 办案人员能否作出正确的判断有直接影响。 因而必须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能仅审查证 据事实本身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要查 明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 系。如果没有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只是偶然 的巧合,就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 (五)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 合。
收集证据
• 1、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 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 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 注明原物存放何处。
• 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 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 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复印的方 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 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 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党员有义务向组织提供 记载有与案情有关系的工作记录本。对可作为书 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 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复印材料必须注明: 原材料保存的单位、材料名称及所在页码,复印 时间、复印人,由保存材料单位盖章并注明可靠 程度。)
• 5、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等。
6、收集鉴定结论:一要确定鉴定人的资格; 二要办理委托或聘请手续;三要明确需鉴 定的专门问题;四要向鉴定人提交真实充 分的送检材料。五、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 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纪检机关 对人体生理痕迹的鉴定应事先征得本人同 意(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
•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书证所记 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 了解,需和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必须 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能据以证明案件的 真实情况。不具有任何含义的乱涂乱画不 能作为书证。(公文性书证:文件、决定 、会议记录、会计报表、证明文书等。非 公文性书证:个人日记信件、合同、借据 、欠条等。案例:墙壁反诗。)
•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 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 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含盲人、间歇 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的内容应 当是对查清违纪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 关的事实,或是证人的估计、猜测判断、看法和 意见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陈述的情况, 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 看到而转告他的。证人对别人转告的情况,必须 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 不能作为证据。